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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者:刘美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摘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
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
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3)(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含义 (3)(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4)(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 (5)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域外立法状况 (6)(一)美国立法 (6)(二)欧盟立法 (6)(三)德国立法 (6)(四)英国立法 (7)(五)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7)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 (7)(一)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7)(二)著作权的扩张导致利益失衡 (8)(三)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 (8)(四)网络时代新型使用方式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9)四、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9)(一)立法模式的完善 (9)(二)坚持利益平衡的立法原则 (10)(三)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冲突的解决 (10)(四)完善网络环境下新型使用方式的合理使用范围 (11)五、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的飞快发展之下正在遭受严重的冲击,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出现的新问题。
例如权利的扩张进而导致的利益失衡、立法模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压制、网络远程教育等新出现的使用方式的冲击等等。
新的问题既关系到我国日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顺利发展,也涉及到社会大众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融合其他各国的立法经验,用以完善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深入贯彻利益平衡的原则、缓和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矛盾、完善远程教育等新型使用方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以构建更合理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移动终端以及自媒体的发展,具有快节奏与便捷性特征的短视频日益成为当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文化消遣活动之一。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并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等确权机制,破除作者信息溯源难的困境,以及构建网络平台获取授权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引言全媒体时代,加强网络作品版权维权势在必行。
但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探明更多可复制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秉持“内容为王”的单位实现价值回报,才能真正让内容红利回归生产者。
笔者在从业实践中,全流程参与多起版权纠纷案件的取证、诉讼、谈判、和解等工作,对网络作品版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流程细节多有接触,现总结一二。
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
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
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
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及其行使的一种
限制。
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给予了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在必须符合公平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罗马公约》等也类似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其大部分情形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下。
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特性的发挥与合理使用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对网络上合理
使用作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
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
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著作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特定权利。
然而,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即合理引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教育、个人自用等。
这些使用情形的出发点在于平衡知识传播与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
首先,合理引用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引用著作的一部分内容,且不会构成对原作品整体的侵犯。
合理引用要求引用的目的是合法的、合理的,并且标明出处,不会对原作品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学术研究是指在学术、科研领域中对作品进行分析、评论和研究。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前提是保证学术研究自由,这有助于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
此外,新闻报道和教育也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报道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新闻信息,而教育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相关著作,以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个人自用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会给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例如,在家庭具有合法购买的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欣赏,并不会对著作权人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应对之策除了合理使用,还存在着一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独占权进行非法侵害。
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传播、复制与修改、篡改署名等。
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盗版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和侵权的打击力度。
网络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将作品非法传播给公众的行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复制与修改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创作人的权益。
篡改署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修改作品的署名信息,将他人作品标记为自己的作品。
浅议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络 作 品的 著作 权应 当依从 哪 国法 律 . 应 在 哪个 国家地 域 内有 效 . 网络 作 品著 作
权 的 地 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 实 际 上 已不 复 存 在 。由此 而
构 筑 因特 网的法律 基 础 这是 一种 网络
通 讯 协 议 . 规 范 了 网 络 上 所 有 的 通 讯 它
设 备 . 其 是一 个 主机 与 另 一个 主 机之 带 来 的 问 题 . 一 定 条 件 下 . 络 作 品 尤 在 网 间往来 的格式 与 传 达方 式 . 了这个 协 有 议. 就使 全 球原 本 独立 的计 算机 网 络连 为一体 , 而达 到 知识 、 从 信息 、 源 的共 资
大 伤 脑 筋 21 网 络 作 品 的 合 理 使 用 . 为 缓 解 网 络 作 品 的 公 开 公 用 性 与
绚 TR E E N T就 可 以 看 出 . 国 际 互 联 网 , 个 人计 算 机看 到 图文 并 茂 、 丽 多彩 的 也 就是 全球 的计算 机 联 网 . 而达 到 知识 从 的公 开公 用 . 现资 源共 享 。然 而 知识 实 经 济 的必 然性 . 带来 了著 作权 保 护上 却
享。 万 维 网 是 因 特 网 发 展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 为 因特 网实 现广 域 信 息载 取及 检 它 的 发 表 为 全 世 界 . 非 一 个 国 家 . 法 而 无 确 定 其 发 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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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作者:吴明郑中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关键词著作权法合法权益网络技术合理使用作者简介:吴明、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340(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合理使用制度诞生于西方,发端于英国的“合理节略”。
1740年在Gyles诉Wilox案例,被告在他的作品中使用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
法官判定允许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使用,但没有定义这种合理使用的标准。
在1803年Cory诉Kearsley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跨越式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率先提出“合理使用”的说法,并说明其内涵是利用别人资料的工作完成一个绝对不同的作品,从而创作出对大众有好处的全新著作。
随后到十九世纪,英国法院一般都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
1911年更是以法律确定了该制度的设立。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进行研究、讨论、批评、报道等用途,合理使用原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1841美国Folsom V Marsh案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本案的判决是美国关于公平使用制度的第一个全方位表达,拥有一套完整的公平使用制度的基本理念,奠定了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并推动了以后各个国家相关立法的建立。
我们现在的合理使用概念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是“合理使用是指对于版权作品的使用,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费用,且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则认为,“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虽然这两个说法表达内容不一样,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这两者都表明,使用人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同意而自由地进行使用。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合理使用制度:使用者在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只是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还要注意的是,此种行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允许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由于网络作品的数字化表现这一特殊形式,具有一系列的复制行为,因此应该严格限制这一项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这样才能从实质上保护诸多网络信息传播服务主体的合法权利。
在无须缴纳费用即可进行实质浏览的下具有使用的余地;而对于缴费性的则不能直接使用,除非相关权利人有明示性的授权声明。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带来,如今的著作权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形式,网络著作权随处可见。
随之而来的也是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的完善。
下面,带来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例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
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
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
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
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
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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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来源:作者:日期:09-09-27
随着宽带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从网上下载视听产品在技术上已没有难度,个人完全可以在网上下载享有著作权的MP3歌曲和影视作品等。
而这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赋予著作权人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此,凡是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
网络服务器上或将其置于硬盘的“共享区”供其他用户下载,均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但是,个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网站、FTP站或其他计算机“共享区”下载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设立宗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并不必支付报酬。
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上的一项主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实质上是著作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容忍,由此来平衡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的利益。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2)合理使用需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3)使用作品的目的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是为了教学、科研、公益事业等的需要。
即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目的;(4)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
但在数字技术和网络产业高速发展的情形下,合理使用问题较之以往有了不少变化,其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完全适用。
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个人”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晰
,仅是指纯粹的个人使用,还是可以推及“家庭”或是“几个亲朋好友”,甚至将范围扩大到某一组织?事实上,许多个人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文章书籍后,往往是供家庭或几个朋友“分享”的,虽然不具有营利性,但在“共享”的背后,常常是一定的传播行为。
尤其是网络传输的高效和快捷,只要某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作品的使用权,那么其他互联网用户
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该作品。
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
这些“个人”——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
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
因此,对“个人”的定义给出一个较明确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少“合理使用”的量化标准
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
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网上下载作品的数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经常下载或是大量下载(如大量下载某一作曲者的音乐作品)是否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值得推敲。
实际上,个人过度下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由于大量用户在网上下载MP3歌曲,曾导致正版唱片销量在美国、加拿大、德国出现了20%—30%的大幅下滑,丹麦的主要唱片公司甚至被迫裁员10%。
鉴于此,目前发达国家一般不承认个人网上大量下载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或专有权利的例外。
(三)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为个人欣赏、学习目的的下载应当是“合理使用”。
但其却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和《版权条约》均规定成员国只有在满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
这即是“三步检验法”。
根据“三步检验法”,各成员国除了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外,同时对相关条款的制定和解释也应适当、合理,不能导致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下载或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无需考虑这些作品的来源、复制或下载的数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三步检验法”。
由于以数字格式在网上传播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等在质量上同原版相当接近,甚至完全可以替代正版作品,所以当大量用户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音乐和电影后,往往就不再去购买著作权人和相关邻接权人授权发行的正版作品了,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所以,尽管是以“个人欣赏或学习”为目的下载和复制,但却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就此而言,它是有违“三步检验法”的。
(四)缺乏对著作权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却没有相应地规定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
在补偿金制度设立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这不但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大量网络用户利用个人电脑、MP3播放器、刻录机、活动硬盘等这些通用设备的超强复制与存储能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享有著作权的影视、音乐、软件和文字作品,也给版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补偿金制度作为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和保障作品最终使用者利益的一种折中解决办法,既满足
了消费者及公众获得更多版权作品的要求,又维护了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的尊重和适应新技术发展,适时维护著作权的灵活性。
因此在我国适时引入补偿金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并且补偿金制度的设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理使用原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凸显出来。
只有对现有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弥补已有的缺陷才能使之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从而真正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点胶工艺略谈
要想把点胶工艺做好,首先要明确点胶工艺工能的要求,东莞市锐智精密公司根据多年的经验,大体综合总结如下:
1.协助和保持元件的定位及装配。
2.方便所采用的点胶或涂布工艺。
3.容易固化(在低温情况下也能快速固化)。
4.适合後工序的焊接及其他工艺环境(高温温度及高温时长)
5.对产品无腐蚀,对环境无毒害。
6.适合返修工作的进行。
我们把点胶环节分为点胶平台、点胶控制、点胶头、胶水几个部分来剖析:点胶平台是一个可多用的平台,使用范围比较广,以移动轴来分类,是点胶的工艺载体。
据具体的配置来确定重复位移的精度及移动的位置精度,达到协助完成点胶精密度。
东莞锐智精密公司的点胶平台有同步带与同步轮配以步进马达传
动式和丝杆与步进马达传动方式。
客户可根据自己的产品要求来选择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