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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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

研 究 现 答 复如 下 在 合 同 期 内 房产 企 业 将 房产 交 给 包稍 商承 梢 包销 商是 代 理 房产 开 发 企 业 进行 稍 售 所 取 得 的 手
,
:
(改为 千 元 版 ) 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 2 5 0 5 14 5 5 0 声 明作 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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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05 1 4 52 6 一

房 屋 未售 出 由 包梢 商进 行 收
“ ”
其 实质 足 房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房及 悄 售 给 包梢 商
;
,
号码 专用发票 50 份 0 7 6 5 1 2 5 声 明作 废
, ,
务 机 关批 准
可 以 实行 定 期 定 颇 征 收 方 式征 收 税 实 行 查 帐征 收
、 。
对 两 网 的 互 连互

;
对 私 营企 业 则 应 建 立 健 全 帐 薄
,
通业务
可 按本 通 信 网 全 部 话 费 收人 加 上 从 另 一 通

方 式征 收税 款 的 个体 工 商户
对 实 行 定期 定 额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税款 应 建 立 收 支 凭证 粘 帖 薄
( [8 8 ] 国税征 字第 0 2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知 》 4 号)的

11
月 22 日
有 关 规 定 与征 管 法 及 实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并 无 抵 触
此 应 继 续 执行
, 。
,

广 东省 地 方 枕务 局
:
特此函 复

关 于 房 产 开发 企 业 接 你 省 广 州 市地 方 枕务局 《 包梢 房 产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请 示 》 ( 穗 地 税 发 仁 9 9 1 6 12 5 9 号 ) 反 映 房产 开 发 企业 与 包销 商 签 仃洽 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3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3.01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

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鉴于未。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津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14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一)查帐征收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划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

采用定期定额和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以下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核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4•【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 │││元)││├───────┼────────────────────────────────┤│经营面积(m2)││├───────┼────────────────────────────────┤│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兼营情况││├──────────┼─────────────────────────────────┤│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房屋租金(元)││├──────┼────────────────────────────────────┤│从业人数││├──────┼────────────────────────────────────┤│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主要设备生产│││效率││├──────┼────────────────────────────────────┤│辅助设备名称│││及台(套)数││├──────┼────────────────────────────────────┤│月用电量(度)││├──────┼────────────────────────────────────┤│设备容量││├──────┼────────────────────────────────────┤│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产品销售区域││├──────┼────────────────────────────────────┤│所属路段││├──────┼────────────────────────────────────┤│淡季旺季情况││├──────┼────────────────────────────────────┤│所属区域││├──────┼────────────────────────────────────┤│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从业人数││├──────┼──────────────────────────────────┤│技术资质││├──────┼──────────────────────────────────┤│维修种类││├──────┼──────────────────────────────────┤│烤漆设备││├──────┼──────────────────────────────────┤│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路段││├──────┼──────────────────────────────────┤│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行││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业││││││├────┴────────┴────────┴────────┴────────┴────┤│││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实际月应纳│核定│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备│││ 税经营额│月应│││││注││月││纳税│││││││││经营│││││││││ 额│││││││├─────┼──┼────────┼─────┼───────────┼─────┼─┤││1│ 2│3│4│5│6││├─┼─────┼──┼────────┼─────┼───────────┼─────┼─┤│││││││││├─┼─────┼──┼────────┼─────┼───────────┼─────┼─┤│││││││││├─┼─────┼──┼────────┼─────┼───────────┼─────┼─┤│││││││││├─┼─────┼──┼────────┼─────┼───────────┼─────┼─┤│││││││││├─┼─────┼──┼────────┼─────┼───────────┼─────┼─┤│││││││││├─┼─────┼──┼────────┼─────┼───────────┼─────┼─┤│││││││││├─┼─────┼──┼────────┼─────┼───────────┼─────┼─┤│││││││││├─┼─────┼──┼────────┼─────┼───────────┼─────┼─┤│││││││││├─┼─────┼──┼────────┼─────┼───────────┼─────┼─┤│││││││││├─┼─────┼──┼────────┼─────┼───────────┼─────┼─┤│││││││││├─┼─────┼──┼────────┼─────┼───────────┼─────┼─┤│││││││││├─┼─────┼──┼────────┼─────┼───────────┼─────┼─┤│││││││││├─┼─────┼──┼────────┼─────┼───────────┼─────┼─┤│合│││││││││计││││││││├─┴─────┴──┴─────┬──┴─────┴──┬────────┴─────┴─┤│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如纳税人填报│如由代理人填报││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纳税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盖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 条 县级以上税 务机关可 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 按行业 、分 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 的定额等级 , 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
第七 条 定期定额户 的定额核 定期 , 可分为每季 、半年或一年核 定一次 。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
第八 条 定期定额户 经营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 响其税务机关 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 的 , 必须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调整定额的申 请 , 并填报 《纳税人 变更纳税经营 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 表》 。主管税 务机 关在 接到 审批 表之 日起 30 日 内 , 按规定程序进行 审查 , 审查期 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
辽宁财税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期 定 额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 条 为 了规范 和加强个 体 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 , 公平税 负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征 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 实 施细则》( 以下 简称实施 细则) 及 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于生产 经 营 规模小又确 无建帐能 力 , 经主 管 税 务机关严格 审核 , 报 经县级以 上 ( 含县 级) 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不设 置 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
第四 条 税 务机关 负责组织 定 额 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 管范围的 划 分 , 缴纳增值 税 、消费 税的定期 定 额 户的应纳税 经营额 , 由国家税 务 局 负责核定 ; 缴纳营业 税的定期 定 额 户的应纳税 营业额及 收益额或 附 征率 ,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
( 三) 定额 核定 。主 管税力 机关 根据业户自 报的生产 经营情况 和典 型调 查 情 况 , 参 照 同 行 业 、同 规 模 、同地域 业户的生 产经营情 况及 应纳税额 , 采用下列 方法核定 定期 定额户的应 纳税经营 额及收益 额 , 并填写 《年( 季 度) 应纳税经营 额及 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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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商户定期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2000﹞50号
【发文日期】2000-05-15
【实施时间】2000-05-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发票销售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

在经营期内,另行开据发票的销售额,加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合并交纳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所严格审核,报经区、县国税局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下期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所自报,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三份,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各存档
一份。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情况,参照典型户或到业户经营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所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核定方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所对应的等级,就近高靠。

对实地调查的,按调查情况据实确定销售额,在核定出销售额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

(四)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所应将每次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在征收期间,采取张榜公布的方式。

公示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申报销售额、核定销售额、核定税款等。

(五)下达定额专管员将《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报税务所长审核批准后,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送达到个体工商户,签收后执行。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第(二)、(三)、(四)、(五)条进行调整。

对不需要进行调整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业户拒签的,由专管员注明后,仍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定表》核定的定额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国税局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确定定期定额等级,并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等级。

第六条 定期定额核定工作权限规定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各区、县国税局不得随意另行规定定期定额一级距,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局批准。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审批权由主管税务所所长负责。

未经税务所长批准,专管员无权随意调整纳税人的定额。

(三)各区、县国税局负责对各税务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对各税务所的定期定额情况进行复查,对在定期定额核定工作中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应及时纠正。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具体核定期由各区、县国税局确定。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交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调整定额的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期间仍按原核定的纳税定额执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并
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当期应纳税为当期定额征收与开立发票征收的合计税款)。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临时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有关税收规定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连续停业1个月以上时,应在停业月份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填报《停业登记表》。

主管税务所在接到《停业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清应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件。

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应按偷税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持《停业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所办理复业手续,并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期满前5日内,重新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填报《停业登记表》,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月实际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补缴应纳税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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