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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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加,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肇事者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受害人提供第二、第三重保障。

作为一种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各地都陆续就交通救助基金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化运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各地规定不同、管理机构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基金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审视,重构相关制度,以促进该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二、我国交通救助基金制度介绍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就立法而言,其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位阶仅低于《宪法》,因此在该法中明确交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为该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时,对该基金的资金源、救助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明确。

首先,第24条是关于救助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交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补充,只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下对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做先行垫付;二是该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的上述费用,只是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其次,第25条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列举,一共五项: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引言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旨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且无法自给自足的人群。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必须面对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目前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现存问题1. 救助标准不明确目前,各地方在设定救助标准时存在巨大差异。

有些地方标准过低,导致很多需要帮助的人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而另一些地方标准过高,则可能造成浪费和滥用。

2. 实施机构和程序复杂繁琐当前社会救助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其实施机构众多且程序复杂繁琐。

这使得有需要的人们面临较高的门槛以及信息获取难题。

3. 资金不足与分配不公平由于国家财政压力增加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并经常出现浪费等情况。

此外,部分地区和人群的资金分配不均衡,造成了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

4. 滥用和舞弊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缺乏监管和追责机制,社会救助容易被滥用和渗透。

一些个体或团体虚报贫困状况、利用假借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获得应有的援助。

三、对策分析1. 提升救助标准确定性与公平性政府应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同时,在设定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消费水平、居民收入差异等进行相应调整。

2. 简化程序与加强协同管理政府可以在改善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基础上,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能以简化申请程序,并提供在线申请服务以提高效率。

此外,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来促使各部门之间更好地配合工作也是必要的。

3. 加大对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监督力度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严格审查救助项目,增加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

同时,建立严厉的追责制度以防止贪污和浪费现象,并公开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

4. 加强预防与打击滥用舞弊行为政府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评估和审核体系,并引入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等来减少滥用社会救助资源的行为。

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相应举报渠道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管理中来。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机动车总量已达2.64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1].从另一个方面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社会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救助,但因为肇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补偿。

而受害人在得到基金帮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救助缓慢或无法救助,这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2].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

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

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

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

《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3].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

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建议来改善。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

现行救助制度主要关注特定的群体,如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老人等,而对其他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体的关注不够。

应当拓宽救助范围,包括贫困劳动力、特困群体等,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覆盖体系。

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

目前,救助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预算,但由于财政压力和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救助资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社会救助基金,通过社会捐赠和投资收益等方式增加救助资金来源。

在救助标准方面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当前救助标准多数是固定的,不考虑地区差异和实际需求,导致一些地区的救助标准过低,难以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标准。

第四,救助体系运行不够高效和便捷。

目前,救助流程复杂,需求者难以及时得到帮助。

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加快救助流程,并建立便捷的救助申请和受理机制。

第五,社会救助存在着问题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当前,对社会救助的监督和评估不够科学和完善,导致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促进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有一定的问题存在,但可以通过拓宽救助范围、增加救助资金、调整救助标准、优化救助流程和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来改善。

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录摘要 (1)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8)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内外道路事故救助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外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德国交通事故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英国汽车保险人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日本国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内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全国性法律法规产生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基金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的构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1、挤占财政支出。

社会救助应当是政府除了承担其他职能之外最为优先的职能之一,但却往往被财政支出的限制所挤占。

对策建议:增加社会救助经费,并优化财政预算安排,将救助资金的比例占到更多。

2、救助标准不平衡。

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救助标准存在巨大差距。

现行救助标准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

对策建议:开展有关救助标准研究,进一步细分救助对象,提高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水平,并逐步实现农民和城镇居民一致的救助标准。

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过程中的审查不严。

在现行的执行规定中,如果审查不严,就会导致救助资金被滥用。

对策建议:严格执行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进行准确认定,保证救助对象符合政策标准。

2、参保难度大。

一些人在救助之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他们难以获得救助资金。

对策建议:补齐社会保险制度缺陷,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机制。

三、社会安全问题1、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性有待加强。

救助资金现阶段的放管不必要流程繁琐、监管不到位,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风险。

对策建议:通过加强监管、优化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性。

2、保障服务水平低。

提供的服务有限、效率不高、体验感差的问题仍然存在。

缺乏支持救助的服务、相关信息技术也令人担忧。

对策建议:持续提高社会保障质量和效率,拓展社会保障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品质。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营、提升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等多种手段加以优化,才能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惠民政策发挥重要作用。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弥补 交强 险保 险人 赔偿 不足 ,以保 障受 害人权 益 的制度 一直 未能得 到 真正 实施 。
【关键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建;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0)06—0066—04
Problem s of Constructing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and Its Counterm easures
Guan M anquan,Guan Yuzhen
(Zhejiang Police College,Hangzhou 3 10053,China) Abstract:The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set up by country is prepaid to save the injured men.Its
provisions and supporting m easures provided in Law on Road Traf i c Safety and Regulation on Com 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 or Traf i c Accident are hard to put into practice,which presents as relevant legislation def iciency.Its source,m anagement and use are lack systematic and perfect regulations and m easures.Therefore,this system aim ing at making up for inadequate compensation of insurers in compulsory traf i c insurance and guaranteeing victim rights is not really ca ̄ied out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社会救助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政府角度来说,社会救助工作是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之一。

经济发展使得社会上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也让贫困的人群更加突出。

因此,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减轻贫困人口的生活压力,成为了许多现代管理的新特点。

然而,随着国家的各种改革都在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所在也愈加显而易见。

本文将从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措施入手,分析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措施。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漏洞社会救助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从而导致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没能及时得到救助,使得救助体系不完善。

目前在城市和乡村的贫困人口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到政府的救助。

有一些人由于没有正常的户籍获得生存的保障工具,许多低保户未能如期享受救助,一些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被遗忘在生活之外。

对策: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强现有制度的完善,确立救助标准,让更多的人受益于社会救助。

此外,可以针对不同的特殊人群制订实行更有针对性的救助计划,同时优化户籍管理、加强信息核查等,构建更为严密的低保发放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二、救助体系的不足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面、定期、稳定的救助制度,各种集中力量解决个别问题的案例比比皆是。

由此,救助问题频频提出,而得到的解决措施则并不尽人意。

另外,救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漏洞,使得救助机构内部存在不协调的现象,而使需要救助的人感到心寒。

对策:应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资源的整合与调配,从救助程序、资金拨付、监督、举报等方面对救助机构进行监管和协调,有效提高全面建立定期稳定救助体系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三、救助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与其他领域相比,社会救助工作属于人民生活有效服务的范畴,因此人员素质和服务态度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但是,由于工作环境复杂,考核标准不统一,加之职业道德素质不够,导致一些救助人员操作不规范,质量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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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兼议五部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陆新峰南京师范大学【学科】民商法学【出处】中国法学【作者】陆新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二零零四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辅助制度。

然而,交强险制度运行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二零零九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全面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

之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部分省份如江西等已正式投入运行。

从各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基金运行来看,社会各界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尚存在偏差。

本文拟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机构主体地位、运作模式、救助范围、代位追偿等提出一己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同仁对该项制度的共同关注,汇聚群体智慧,促成该制度全面实施及完善,早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通强制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问题,增强肇事者的赔偿能力,为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增强了机动车辆保有人的责任财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额内,直接赔付给受害人。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单纯依靠交强险制度,尚不能更大范围内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如(一)、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二)、肇事车辆肇事逃逸且肇事驾驶人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无法查明的;(三)、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交强险,但承保保险公司破产或暂时失去偿付能力等情形下。

上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则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这说明交强险制度存在盲区,需要在交强险制度之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

综观德、法、美、日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补充性的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法已于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合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

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由于管理机构未及时成立,救助基金不到位,长期以来,大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家属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抢救费用的及时垫付,使之承受巨大的损失及痛苦,因之引起的上访、群体性事件也逐年增加,给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零零九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试行办法》,大体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该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落实救助基金制度,已为各地方政府当务之急,而落实救助基金制度的前提是依法制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建立充分、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完善的救助基金补偿、追偿体制。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虽然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五部委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但同样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未予以明确。

随着基金垫付与追偿工作的开展,问题日益显现。

江西省救助基金实施走在全国前列,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最近公布的该省四十二个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半年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全省还没有一起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基金的追偿成了最大的难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垫付及追偿,必须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应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尚值得探究。

笔者认为,途径有三:其一、成立公法人,如事业单位。

就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言,救助基金系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为社会公益目的而创设,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规范,由政府主导运行,并接受相关主管机构的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应赋予救助基金公法法人性质。

其二、成立私法人,如非赢利性公司法人。

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费, 这又有别于用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救助基金采用私法人的组织形式可能更便于操作,因为无论是救助基金与相关请求人之间的纠纷,还是救助基金与被追偿主体之间的争议,本质上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解决处理。

私法人更能注重节约、效率、公平的原则把救助基金管好用好,而将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体制容易造成救助基金运行效率低下,由此发生的行为被视作行政行为,这易使基金陷于频繁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

我国以私法人(公司)的形式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已有先例并经实践检验,如;零五年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对债权人的偿付,基金管理机构采用私法人形式,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事程序解决相关纠纷。

这种组织形式能较好的维护基金的社会政策目的。

其三、成立公法人,委托商业机构承办。

我国大陆亦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由“财政部”指导、监督、检查基金在资金的账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同时,另成立了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财团法人,处理补偿、代位求偿等事务,因台湾地区目前尚不承认有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故特别补偿基金属具有公益目的的私法人,因此有关与特别补偿基金间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均属因私法上权利所产生的纠纷,应依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根据《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台湾地区特别补偿基金有关受理赔偿等业务,都委托由承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处理。

台湾地区的做法得到台湾岛内民众的普遍认同,这种做法值得大陆地区实施救助基金制度借鉴。

我国地方省级政府可在财政厅下成立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的各项政策、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商业保险企业作为救助基金部分职能的受托管理人,受托保险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等具体运作,并接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

从五部委《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来看,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笔者认为,基金来源过于狭窄,应进一步拓宽。

一、正确认识交通强制保险保险费的提取。

关于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

从我国各地已实施的情况来看,交强险的保费比例提取成为救助基金主要的来源,社会救助的主体是政府,而实际是基金来源转嫁由广大机动车辆保有人主要承担,这是不妥当的。

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费率提高和收费过高抑制投保的数量。

二、扩大纳入罚款范围纳入基金。

《试行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为救助基金法定来源。

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狭窄,应予拓展。

对投保义务人的罚款最高不过应缴保费的两倍,数额十分有限,相比之下,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数额巨大,如果将这笔资金纳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故建议将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范畴。

不但如此,《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节下各类罚款均可纳入道路救助基金。

三、审慎灵活使用基金资金,使其增值保值。

关于救助基金的孳息为法定孳息,基金不能采用商业模式经营营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应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但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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