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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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一、缴费基数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为8277元(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1366元,即[(我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759-2116)÷4+2116]×60%=1366。

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8277元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1366元(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零)的,以缴费基数下限1366元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工资基数范围1366-8277元之间选择。

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2009~2010年社保收费标准

2009~2010年社保收费标准

727.2 社保缴费率及缴费工资上下限(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999.9
1727.1
单位:元 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率 单位 个人 12% 8% 6.50% 2% 缴费工资 下限 上限 1984 10089 2100
2% 41.74
156.53 93.92
11% 140.53 9% 98.79
465.56 402.95
注:1、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计算,但不得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
2、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养老1083元至8277元;失业、工伤、生育保险1215元至6075元;医疗保险2087元至6261元;
江门市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缴纳社保费最低标准表
创建日期:2011-07-1
江门市区(蓬江、江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缴纳社保费最低标准表
2011年7月 险种\类别 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 单位缴交 缴费工资 缴费 缴费 下限 比例 金额 1715 1375 1375 15% 2% 1% 257.25 27.5 13.75 个体户 个人缴交 缴费比 缴费 例 金额 9% 1% 154.35 13.75 0 小计 411.6 41.25 13.75 单位缴交 缴费工资 缴费 下限 比例 1984 1375 1375 12% 2% 1% 个人缴交 缴费 金额 238.08 27.5 13.75 缴费比例 8% 1% 缴费 金额 158.72 13.75 0
金额:元
小计 315.2 36.45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 医疗 合
1215 1215 2100
1% 0.45% 6.50%
12.15 5.47 136.5 2% 4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参数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参数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参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参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厦门市最低工资调整为900元,从2010年4月起,社保缴费参数中的最低工资也相应调整为900元,特此通知,请各用人单位做好2010年4月份社保账目的核对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标 签】执法文书式样,社会保险费征缴【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社﹝2002﹞6号【发文日期】2002-07-18【实施时间】2002-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式样及其实际工作中的使用,现将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对其具体使用明确如下: 一、登记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申报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征收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限期缴纳;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二)使用文书。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1﹞87号【发文日期】2001-06-05【实施时间】2001-06-05【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 井下津贴等; (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 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险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制度。

厦门市作为福建省的重要城市,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6%。

其中,企事业单位应缴费比例为14%,个体工商户应缴费比例为16%。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其中,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个人应缴费比例为8%。

注: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至3倍之间。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1%。

注: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至3倍之间。

三、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处的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为0.5%至2%之间。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月工资总额。

四、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8%。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2%。

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至3倍之间。

以上是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基本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缴费时应该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此外,为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厦门市还建立了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员查询个人社保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第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07-09-02 23:3:8 来源:)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作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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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地税发〔2010〕68号索引号: XM00802-0200-2010-00023
点击数:53976 最后更新时间:2010-06-03 11:16:19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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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含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将2010缴费年度(2010年7月-2011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
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一)2009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8元。

其60%为1822.8元,30 0%为9114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业主缴纳12%;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3)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岛外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个人统一按8%的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

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依据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费率下降1%,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

如有变动以政府公告为准。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 0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厦劳社〔2005〕260号)的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领取《参保单位2010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领取方式为:
①网上下载表格:参保单位可到地税网站查询下载申报表(网址http://www.xm )。

②领取电子表格:参保单位可向地税各管征局办税服务厅拷贝申报表。

③领取纸质表格:参保单位可到地税各管征局办税服务厅打印领取纸质申报表。

(4)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10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参保人员信
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

(5)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也应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

(6)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须做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申报退休人员2009年的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也可办理网上申报)。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以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为医疗保险待遇核发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指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按以下规定: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申报。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下一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二○一○年五月七日
抄送: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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