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学发展观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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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未成年犯的监管与矫正制度需要改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需要接受矫正治疗。

此时,我们的矫正制度不能只是对未成年犯的惩罚,而应该重视对其心理问题的矫正。

其次,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矫正也需要改进。

我们需要更具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教育与矫正,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重新回到社会中。

最后,我们需要改善未成年犯的社会环境,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和居住条件,以防止他们再一次犯罪。

案例一:2020年8月,一名13岁的男孩在云南省曲靖市犯下强奸罪。

该男孩因年龄不满14岁而被判无罪,但需要进行矫正教育。

案例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和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的讨论。

案例二:2019年,四川省雅安市一名14岁男孩趁人不备,冲进了一家便利店,持刀抢劫。

经过审判,该男孩因未成年人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转为矫正管教。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矫正制度的质疑。

案例三:2018年,一名17岁少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故意伤害别人后潜逃,当地法院判决该少年在有期徒刑的同时,加入较长时间的矫正教育管教,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这些案例再次引起了公众的重视,强调了我国未成年犯罪与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更有效和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而这种矫正措施应该包括心理和情感疏导,以及教育和职业培训。

我们需要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宽松和平和的环境,这将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心理和情感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未成年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掌握新的技能,并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进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包括社区、家庭以及志愿活动组织等等。

通过这种方式为未成年犯提供更加积极、健康、积极的社区环境,帮助他们尽早走上正确的道路,避免他们再犯罪和伤害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逐年升高,传统的监禁刑矫正方式得弊端已经在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为了符合世界各国行刑大趋势的发展,各国开始了以社区矫正为主流的非监禁刑罚的研究与转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模式,在中国已经开展开来,也成了学者争先探讨的问题。

本文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并结合中国现行刑事政策,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模式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作为非监禁刑罚中的佼佼者——社区矫正也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2005年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就广泛开展。

此外,辽宁、吉林、福建、江西、云南、宁夏等一些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省、自治区也自己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字,在第一批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的18个省、市、自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上海、江苏在全辖区范围内展开。

在18个试点省市自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0,083名,其中缓刑32,882人,假释5,783人,剥夺政治权利8,074人,暂予监外执行1,768人,管制1,576人。

时隔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

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比例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

(一)对执行对象规定过于简化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全面特殊的保护。

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90 .7.2 10 .5220)60 20
去, 多能出来” 的交叉感染 。 而对未成年犯采用社区矫正, 既能使他们 受到一定的惩罚, 又在社会 的关心、 指导和帮教下, 重塑正确的人 生
在我国, 未成年犯是指 已满 l 4周岁未满 1 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 、 触犯刑律而应 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 , 习惯又 称为“ 少年犯” 。未成年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 7 %左右, 即全 国
行刑方式 ,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 由专门的国 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 增强刑罚效能, 降低行刑成本 。
家机关, 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 的协助下 , 在判
二、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 ) 法 主体 双 重 一 执
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但并没有将末成年犯作为一 。
Lg l tmA dSc t ea ̄s o n oi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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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未 成 年犯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构 建
夏 玉芬
摘 要
郝 欣 丽
全 国每 年新 判处 的每 1一 l 4 5个罪犯 中就有 一名 是 未成年犯 , 社会造 成 了较 大的危 害 。 这给 而我 国从 20 03年开 始
观 。同时招聘或吸纳的诸如退休 教师 、 大学生、 心理医生等志愿人员 每年新判处的每 1—1 个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 4 5 这给社会造成 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 以以他们的知识 、 可 学识、 专门技能来教育、 辅导 了较大 的危害。 而我国 20 0 3年 7月 l O日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被矫正的未成年犯 , 使他们去掉犯罪恶念, 改过 自 。 新

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基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征,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适合的刑罚执行方式。

由于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提高未成年犯矫正效果,减少再次违法犯罪,应抓紧出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立法、设立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及设置专门机构和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

标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矫正项目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述(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含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并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全力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以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1、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群体为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矫正方式专业性要求高。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区劳动、集中活动、参加培训等一些传统的矫正方式,但这些矫正方式不完全适合于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对不成熟,接受矫正时必须注意对他们的保护,保证他们矫正活动的独立性,避免其交叉感染。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

纵观201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尚无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实务的主要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力较低,并且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冲突的现象。

浅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浅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正官员选择 , 目的是帮助犯人离开监狱后重新融入社区。 ( 2 ) 国内学者的观点
其顺利 回归社会 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 。 自此 ,社 区矫正就成为刑事司法机关文件 中使用 的概念 。
刑法修正案 ( 八) 通过之后 , 社 区矫 正成为正式的法律 制度和法
律概 念 。
《 关 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一文中 , 将” 社区矫
年等 。但是 , 对于废除死刑后 的贪污受贿罪来讲 还存 在不足之
处:
[ 2 ]陶思 惠. 试论经济犯罪死刑废 除的必要 性Ⅱ ] . 时代 经贸, 2 0 1 2 ( 8 ) .
首先 , 贪污或者受贿只成立一项罪名者适用有期徒刑最高
作者 简介 : 赵黄滢( 1 9 9 4 一) , 河 南郑州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研 究方向 : 法学 ; 刘畅( 1 9 9 5 一) , 河南郑州人 , 陕西西安邮 电大学 学生, 研 究方向
1 社 区 矫 正 制 度概 述
( I ) 国外学者的观点
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 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 裁 定或决定 确定的期限 内, 矫正其犯 罪心理 和行 为恶 习 , 并促 进
社区矫正有两种类 型 : 一是前端制裁 , 它们 由法官判决 , 属 于监禁替代措施 ; 二是后 端计划 , 这类矫正计 划的参加者 由矫
其死刑 , 而且也不会遭致 民间的强烈反对 。 ( 三) 继续推进刑罚结构 的立法调整 , 奠定废 除贪污贿 赂罪
死刑 基 础
( 四) 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逐步推进的路径选择
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道路是不可能一蹴而就 的, 必须

宽严相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宽严相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0-2018 年第 01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①。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基本情况以及目前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域外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对比、得出经验启示,为我国构建更为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提供更加充足的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期,社会的不稳定及不和谐的因素增多,使得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同时,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等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征。

未成年人自身尚未成熟的思想体系,而社会各种杂乱的信息和文化污染,以及家庭缺失的教育和爱这些共同促使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针对我国普遍上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对未成年犯实行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持续发展且符合时代竞争规律的矫正极为关键。

但由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传统的刑罚措施日益显现出弊端,而对未成年犯进行从宽地、社会化的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上一个实际运用,并且成为一种国际化趋势。

当然,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虽在有序地展开,但并没有发展形成一个完善、成体系化的系统,仍存在很多理论上、实际运用上的缺失。

因此,我国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现状,学习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确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新理念,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现实而重要的制度。

一、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

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有些试点较早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矫正管理体制、运作程序和矫正模式都相对比较完整,各司法机关互有分工、密切配合。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作者:黎亚薇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5期摘要: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尚处于一种萌芽的状态。

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有效地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5-087-0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改造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也一致被认为是各国学界与实务界的难点问题之一。

而兴起于19世纪末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摒弃恶习、改造自我并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关注,并成为了一些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相关立法中以往虽然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但是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却包含了社区矫正的内容,比如说缓刑与假释。

我国在立法上最早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始于2003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次将社区矫正明确规定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要求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问题上,我国相关立法对此并没有专门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第一次在立法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予以单独的明确规定,但是,相关立法根本没有涉及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问题。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关 于 完 善 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成 年 犯社 区 臻 正 制 度 昀 思 考
中共 乌鲁木 齐市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 王彦 璋
[ 摘 要] 未成年人犯 罪和 不良行 为是社会关注的 焦点之一 , 对于未成年犯 , 国采取 了一 系列控制手段 , 我 包括 惩罚 手段也 包括矫 正 手段 。 以 非监 禁刑 罚 为特 点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 一 步 完善 了 未成 年 人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于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 进 来 成年 罪犯 回 归 进 对 促 社会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由于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还 处在摸 索阶段 , 未成年犯社 区矫 正在 实践 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 只有通过 完善未 成年犯矫正立法 , 明确矫正主体 , 强矫 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立适合 未成年犯的矫 正措 施等 , 加 设 来帮助未成年矫 正对 象进行价值 观 的 重 建和 社 会 关 系 的恢 复 , 效 地矫 正 他 们 的 心 理 问题 和社 会 问题 , 而促 使 他 们 顺 利 回 归社 会 。 有 从 [ 键词 ] 关 未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刑 罚执 行 矫 正 对 象 近 年来 , 国未成年人 犯罪率不 断上升 , 我 犯罪 总体数 量增长迅 猛 , 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 20 0 0年至 2 0 年 , 0 8 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 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 %左 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 3 律采 取 剥 夺 自 由的 监 禁 , 给 未 成 年 犯 的心 理 和生 理 带来 严 重 伤 害 , 会 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 的诸多缺陷 , 是 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 , 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 、 重新融 入社会 的目标。但是 ,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 为非监狱刑 的一种方 式, 在当前还处在实践 摸索阶段 , 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累了 一 虽 积 定 的工作经验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遇到 的法律制约 问题 尤为突 出, 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 区矫正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 0 3年 , 司法部将社 区矫正试点 列入了司法行政 工作六大改革任 务之一 。20 0 3年 7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联合印发 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 正工作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定了 ) 确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江苏 、 浙江 、 山东六个 省市的部分地 区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作。20 0 5年将社 区矫 正试 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 了 1 8个省 f 、 区 市) 。至今 , 区矫正工作 已在 我国全面展开 。从社 区矫 正实施的情况 社 看, 我国多数地 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 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我 国《 防未 预 成年人犯罪法》 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 同 的 管 理 制度 。 司法 部 回 收 的 社 区 矫 正 问 卷 调 查 的情 况看 , 大 多 数 的 从 绝 管 理 者认 为对 青 少 年 实 行 不 同 的管 理 制 度 十 分 必 要 。 从 全 国社 区矫 正 的实施情况看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 据 一) 我国现行法律 中没有社 区矫 正的专门规 定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方面的立法更是空 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 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的问题 , 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 知》 但是 , , 无 论是 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 的地方 性法规 ,只是解决 现阶段开展社 区矫正 工作法律依据 不足矛盾 的一种 暂时性替代措施 ,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深化 发展 过程中面临的法律 “ 瓶颈 ” 制约问题。 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 了《 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 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 》 等政府规定 , 但全 国其他地 区并没 有针 对未 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 区矫正制度 。 ( ) 二 执行的双主体模 式直接影响 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 正教 育 的工作成效 根据《 通知 》 的规定 , 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监督与考 察权均 统 归 于 公 安 机关 , 同 时又 规 定 ,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但 司 社 区基层组织开展社 区矫正实施工作 。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 是“ 执行 主体” 而司法行政机关是 “ 作主体” , 工 。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 与 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考察 ,但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 作 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 负,社 区矫 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 视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我 国市 、 两 级 司法 行政 机 关 无 权 管 理 刑 罚 执 行 工 县 作, 致使 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 赋予其管理社 区矫 正工作的职能, 以优化资源配置 。因此 , 可 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 关“ 有权 管不 了”司法行政机关“ , 想管无权管 ” 的尴 尬境地 , 造成实际 中 社 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 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 于无序的管理状态 , 脱 管现象严重 。 ( ) 三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 、 职业 化程度低 目前 , 乡镇 、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 和成年犯的社区矫 正 。 20 到 0 5年底 , 我国司法所 队伍共 9 . 4万人 , 专职 司法助理员队伍 55 . 万 人 , 专 以 上 文 化程 度 占 到 4 % ; 外 还 有 近 万 人 兼 职 从 事 司 法 助 理 大 1 此 员 工 作 。司 法 助理 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从 事 人 民调 解 工 作 , 在 将 未 成 年 犯 现 社 区矫 正 的 重 任 加 在 他们 身 上 , 必然 会 出现 人 员 难 以适 应 的 情 况 。由 于 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 的实践能力 , 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 不 能够整合各 种社会资源来 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 , 区矫 社 正工作者队伍 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 理 , 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业务水平 参差不齐 , 自身的法律知识 、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 工 其 专 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 另外 , 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 一支稳 定合 格的志愿者队伍, 但是 , 前 的志愿 者缺少相应的法律 、 目 心理学 、 社会 学 等专业 知识 。 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 到有效 的契合 , 工作 效率停 留在一个较低 的水平上 。 ( ) 的社 区矫正措施与未 成年犯 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 四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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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而 象征 着人 类社 会 文明程 度 的司法 制度
的管理方 式是在未 成年人法 院的 控制下 由 当地的 政府机 关来 提供资金
#

,
也 向人性化 方向迈 进

社 区矫正 反 映 出


,
整个 刑罚制度由肉刑 到监 禁刑 监 禁刑的 发展趋势

再 到非
社 区 矫 正工 作人 员 的 组 成 社 区

社 区组 织 的 活 动
人沟通 的能力 和 责任意识
,
,
促进 了 矫 正对象 与他
须对 社 区矫 正 进 行立 法 创 制中国版 的 处 遇
社 区 矫 正 模式及 有 中国特色的社 区 矫 正
立法
,

提供 四个方 面 的服 务

学校的教

,
增强了 他们 的社会 意识
育 咨 询 工 作准 备和文 化 的教 育
的若 干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最

,
事物 是一 个 舶来 品 简单 地 说 就 是 让 符合法 定条件的罪犯不 坐 牢而 在社 区 中 执行刑罚
阶段
。 。
,
&

∋ !
%(
&
,
) !( ∗
+又
,
在我国是 一 种新生的
,
行 坚持 以人 为本 结合未成年人犯 罪 特 点 借鉴 国外先进经 验 统筹兼顾各个制
,
这 一 项 目是 由法 院委托青
,
不 中断学业 或工
,
会 团体和 社 会志愿者队 伍相 对弱小等 问 题
。 ,
,
少年服 务部 门来管理 的 这是 由私人 创 通 过组 织 犯 罪 青少
作 享 有更多 的人 身 自由 彰显 人文 关 爱
” ,

所 以 在试 行 的过程 中 不 断有被 叫 立 的非居 住 的机 构
度环 节
,

,
,
,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 律若干 问
题 的解 释》 都 可 以 看 出 我 国在司法 工 中
, , ,
我 国的 社区矫正 尚处于 探索

用 社 区 矫正 的方式治 理 未 成年
# 的 , 年 − 月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人犯 罪 创 制并 发展 全 面协调 可 持续 的 作 中 注重 保 障未成年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尊
,
为守法 公 民 三 帮助 社 区服 刑人员 解决 就业 生 活 法 律 心 理 等方面 的 困 难和
问题 以 利于 他们顺 利地 回归社会
,
、 、


对犯罪 未成年人 中 矫 正 工 作人 员 可 分为正 式工 作者和 自愿
,

的 初犯 偶犯 以及 轻犯 尽可 能放在社会
上 改造
, ,
工 作者 任 务主要 有 三项 一 是负贵犯罪
成年 罪犯 的 身心 特点制定特 殊 的刑罚 执 科学发展观 第一 要义 是发展 核心 是以 人 为本 基 本要 求是全 面 协调 可 持 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深人贯彻 落实 科学发展观 要 求我 们继 续深 化改革 把
改 革 创新 精神 贯彻 到 治 国 理 政各 个 环

, ,
,
,
行制度 以 树立教 育 感化 挽救的理 念
,
,



确的职 责和 制约
,
,
也没 有细 致的规则指
,
因而惩罚和 预 防犯 罪的措施 不 应 当是单 一 的 也 不 应 当是 某几项 措施 的简单相
导 更 没 有一 个完整 的执行体 系及 保障

当其中一 方放弃 自己 职责时就使这种体 系形同虚设 流 于形 式 了 因此 我们必
须借鉴 国外 的先进做法

,
体现 法 治文 明
#


” 。
停 的声 音 究 其原 因 主 要 是未建 立起 法 年 参 与海 事活 动 来 激励 他们 的 积 极 行

有利于犯罪 未成 年人 回 归社 会
,
律体系 而 导 致与我 国现 行的司法
, ,

刑罚

另一 种是使青少 年重 新树立 勇气和

将未 成年人 长 期关押 在监 狱 中 其
,
民 检察院
公 安部
司法 部联 合发 布 了
,
有 中国 特色的 未成 年人 社 区 矫正 模式 促进未 成年人社 区 矫正工 作 的法 制化 科学 化和 规范化


,
重未成年人 格尊严
以 教 育与保护相 结
∃关 于 开展 社 区矫 正 试 点工 作 的通 知+
、 、 、

合为方针
,
,
采用 适 应未 成年人 身心 发展
,
较大范 围 的适用非监 禁

一 种 与监狱行 刑相对 应 的行 刑方式 指
,
刑 建立 起 家庭 学 校及 其他相 关单位形
成的 三位 一 体 的防护 体系 这 是 一 个 巨

对 罪行较 轻 主观 恶性较 小 社会 危害性
不 大的罪犯 或经过监管 改造
, , ,


诱发 促成犯 罪行 为发 生 的原 因是 一
心理

制度相 冲突 管理 主体不 明确 加之没 有
相 关键全 的考察 矫 正 制度 使这 些好 的
,

自 心 的项 目 此 项 目是对有 较严重犯 尊
罪行 为的未成年人 提供 的实验的社 区 项
目 未成 年人在头 , 个月 中将得到这 个项

,
思 想观 念及谋 生 手段 都很 难适 应
, ,
,
外面 的社会 刑满释 放后 由 于适应 不 了 做法 在执行 环 节 有所 缺失
,
未成 年人 年龄 小 可 塑性 强 比


,
目有如下 几 种 ∃∀ 离 家 出走项 目 ∃# 养 + +
较容易 改造
因此我 们对 违法犯罪 的他
,
中 所 以没 有形 成一 个相 对稳 定 完整
,

育家庭 ∃, 旧 处 遇 项 目 旧 处 遇 项 目是
指 年轻人 在 白天 参加处 遇项 目 晚 上 返
,
作 者 简介
王 瑾 黑 龙 江 省 法 学研 究 所 行 政 法研 究 主 任
,
0 / #
区矫正 是行刑社会化 的一 种刑罚执行的
,

践行科 学发 展 观 1

,
自新

同 目前在美 国有 五种模式 一 是由地 方

,
方式 其任务主要 是 一 按照有关法 律
法规
,
,


2
符合 司法 制度 的发 展 趋 势
, ,
加 而 应该 是一 个 多环 节 多层 次 的对 策 体系

,


,
结 合我国的 国

节 毫不 动 摇地 坚持改 革方 向 提高改革
,
,
为深人贯彻基 于 上述 思 想
,
我 国对 情 制定 出一 套行之 有效 职 责确 定 体系

决策的 科学性 增强 改 革措施 的 协调 性
的 未来
,
,

未成 年人犯 罪 问题在 传统刑事 司法 制度 外专 门探索 创建 了 我 国 的少 年 司法 制
度 我 国 自∀望为 年到达# 侧拓 年发布 了一

完善 的未成年 人 犯罪 的社 区矫 正 制度 并将其置于 法 律调 整 的框架 内


,
未成年人 的教 育和犯罪 治理 关系到国 家
关 系到 我国 和谐社 会建设的成 败


用 社 区 娇正 的方式 治理 未成年
目前三 位一 体的防护 体 系 已经不 能
系列关 于 未 成年人犯罪 的 法 律法规 从
,
人 犯罪 的积 极 意义 社 区 矫正 ∃
%
满足 新时期改造 和预 防未成年人 犯罪的 形势需要 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探索确
立 新 的未成 年人 社 区 娇 治 模式 势 在必

,
《 人 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 中华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预防 未成人 犯 罪法 》 最 称 之 为社 区矫 治 到《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件


法院管理
,
共有 3. 个 州和 哥 伦比 亚特 区

加 强 对社 区服 刑人员 的管理 和 监

人 类社会 是逐 步向前发展 进步的
实行这 一 模式
目前多数学 者认 为最 佳
督 二 通过 多种方 式 加 强 对服 刑 人员 的思 想 法 制 社会公 德的 教育 矫治其
不 良的行为和 心 理 使他 们悔 过 自 成 新
∃二 +英 国


为 其早 日 融人 社会创造 了
促进 为成年人社 区矫 正工 作的法


条件

社 区 矫 正 能够促进 犯罪的未 成年
,
制化 科学化 和规 范化


机 构设 置 和人 员 的组 成

英 国负
人 与社 会保持 良好 的互 动关 系 到再 社 会 化的 目的
,
从 而达
经验
国外未成年人社 区 矫正 的先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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