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167号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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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成房发〔2009〕25号

成房发〔2009〕2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对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前已经实施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购房者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后实施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原发放《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
原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配合做好收回应退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及产权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原发放《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房屋登记机构。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同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售房单位同购房者持注销《通知单》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房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已缴纳个人维修资金的退还。
(三)由售房单位退回购房者所交的购房款。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等关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等关于规范住房交易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计综合[2002]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3.12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
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计综合[2002]2号2002年3月12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发展计划局、建委、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保持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就规范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住房交易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中的有关税收
(一)契税。
由买方缴纳。
1、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2、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
楼房售后服务规章制度

楼房售后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楼房售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纠纷发生,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楼房售后服务工作。
所有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楼房售后服务工作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楼房售后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六条楼房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业主投诉的受理和处理;2. 突发事件的处理;3. 楼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4. 楼房环境的清洁保洁;5. 其他与楼房售后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投诉的受理和处理:1. 业主投诉应及时受理,做到快速响应;2. 详细记录业主投诉的内容,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3. 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 业主投诉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并征得业主满意的意见。
第八条突发事件的处理:1. 对于发生的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3. 事后应及时总结事件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楼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1. 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2. 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计划,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 对于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楼房环境的清洁保洁:1. 定期对楼房环境进行清洁保洁,保持楼房整洁卫生;2. 做好楼房公共区域的维护工作,修复损坏设施,清理垃圾;3. 保障楼房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及时修剪花草树木,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其他与楼房售后服务相关的工作:1. 对于业主提出的其他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力满足业主的要求;2. 尽量保持与业主的沟通畅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赣府厅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3号2007年2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二○○七年二月六日)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切实加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工作,努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操作规程(一)各设区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和摇号工作。
(二)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应制定完善的销售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1.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包括位置、数量、户型、面积、楼层数;2.申请购买对象公示方法;3.公开摇号的时间及方法;4.中签比例;5.销售最高限价和楼层差价等。
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应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应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三)各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售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1.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2.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3.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建委发[2009]5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8dda2fb4daa58da0114aab.png)
成建委发[2009]564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建委发[2005]33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前我市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诚信缺失、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和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的精神,依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本着完整、真实、及时、公开反映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 1 -状况,按照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制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9]283号文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川建房发[2009]283号)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信用体系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大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本委相关领导及处(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印(共印1500份)- 2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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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9〕167号
市房管局各相关部门,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家庭拥有有限产权。
(一)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查,对违规购买的,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审查不属于违规购买且符合完善产权或转让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书。
二、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的,购房家庭应在申请转让时一并申报转让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
市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决定回购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回购;决定不予回购的,购房家庭须以不低于申报的价格自主上市交易。
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或完善产权时,购房家庭应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比例根据政府在该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投入和税费减免占经济适用住房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该住房的申报价格确定;完善产权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四、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购房家庭进行跟踪管理,凡发现购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处理: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出售价格回购;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或购房家庭按照完善产权的程序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
营。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审验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
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租业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若违规代理,则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跟踪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受聘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负有对服务住宅小区内违规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现象的举报责任,对不履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信用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在住宅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信息,并配合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
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接到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情况的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该购房家庭的违规出租行为进行核实。
(二)经核实确有违规出租行为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规出租的购房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倒查,确定是否属于违规购买,并分别予以处理:
1、属违规购买的,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对虽不属于违规购买但逾期拒不纠正违规出租行为的购房家庭,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时间分别予以处理: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或购房家庭按照完善产权的程序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将违规情况情况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九、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