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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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 方:
需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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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以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供、需
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需方承建的 全部由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
为明确各方的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数量
序
号
强度等级
单价(元/m3)
普通混凝土 泵送混凝土 数量(m3)
1 砂浆(润管)
总量约: m3 2 C15 3 C20 4 C25 5 C30
6 C35
7 C40
8 C45
9 C50
二、特别约定条款
序号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1
抗渗P6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8元/ m3。
2
抗渗P8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8元/ m3。
3
掺6%膨胀剂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35元/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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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掺防水剂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30元/ m3。
5
抗折4.5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20元/ m3。
6
抗折5.0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35元/ m3。
7
细石混凝土,单价在原品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15元/ m3。
8
水下桩混凝土,单价在同等标号泵送混凝土基础上增加20元/ m3。
9
普通砼坍落度超过120mm按泵送砼单价计算。坍落度超过180mm按水下桩砼结算。
10
早强砼:3天加40元/ m3;5天加30元/ m3;7天加20元/ m3;所有特殊标号混凝土一律在泵送基础上加价。
11
其它特殊标号混凝土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12
以上混凝土为约数,结算时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本批混凝土价格不包含税。
13
三、收费标准
(一)本合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按上列双方单价计算(不含税);
(二)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10%,双方可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则
按新价格执行。若无法协商,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在30天内付清货款。
四、技术标准和原材料选用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
(二)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三)混凝土泵送符合JGJ/T10-9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四)供方使用的原材料须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
(五)供方提供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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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货与发货方式:
(一)签订合同之日,需方应提供现场订货人和签收人的名单给供方。并在每月28日前提供
下月的混凝土月度计划,以便供方安排生产、保证供应。
(二)需方每次订货,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供方生产调度中心,注明工程部位、
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它特殊要求。需方应在供货前 再次与
供方确认。
(三)需方每批次混凝土超出订单量 或临时变更浇筑位置,必须以传真、电话或书面
形式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做生产安排。否则供方有权不给予发货,因此而导致送料延误
或造成浪费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
(四)供方签发的《混凝土送货单》填写工程部位、混凝土等级、坍落度、数量、车号和出
厂时间。
六、交货验收与计量方法
(一)供方按需方订单要求进行供货,需方指派 、 、 等为工
地材料验收员,在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即为交货完毕。并以此《混凝土发货单》作
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交货时,如需方无故拒绝签收送货单,供方有权暂停供货,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二)供方保证按订单送货,混凝土送到现场后,由供需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按国家相关
标准进行取样,留下的试块作为产品检测的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进
行抽样检验。试件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养护至规定的龄期后送检,送检费用由需方承
担,检验结果应通知供方。
(三)需方怀疑方量不足时,以抽查过磅三车的平均值为准。每车混凝土方量按国家标准允
许误差为±2%,若抽查数量超过允许误差,则当天这批次混凝土按抽查结果计算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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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
(二)为确保双方利益及合同的顺利进行,需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
(三)需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账与支付货款,供方有权暂停供货。停供期间需方发生
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需方必须按期付款给供方,逾期供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需方收
取利息,同时供方有权停止向需方供货,需方不得另选预拌砼厂家供货,否则需方应向供方
支付所欠总货款每日 的违约金,并实行行业内的联合抵制。
(五)在供货过程中,因需方原因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供方停止供货或需方工程缓建连续
时间超 天,则需方必须按供方的实际供货量在停供混凝土日算起30天内付清混凝土总
款。
(六)需方支付货款时应认准供方财务结账人员,否则由此发生的意外与供方无关。
(七)非供方原因停止供货之日 天内,双方核对、确认往来货款,由需方签字、盖章确
认“对账单”或“往来明细账”。
(八)供需双方结算砼款前置条件:供方向需方收取砼款,收款人需出具供方财务部出具的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签名)、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和“供
方特制的收款收据”(加盖财务章)。需方若未按本合同条款所列示的收款前置条件所支付的
款项发生逃款或其他意外,供方有权向需方再收取同样金额的砼款。(附收据和法定授权委托
证明书样式)。
(九)工程中途出现停工,需方须在停工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砼货款。
(十)需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核对确认货款、结算单以及总对账单的,视为需方认可供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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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货款金额。
八、双方责任:
1、供方确保按国家标准与合同的要求供货,如因试块强度不合格,双方协商后可加弹、抽芯
等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进行检验,以专家组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分析结论作为裁决的依据,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
2、供方按订单满足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派专人到现场与需方保持协调联系,保证混凝土
供应的顺利进行。
3、供方按国家的质量标准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及资料。
4、需方不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与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未参照供方的技术交底在现场泵送、浇
注、养护混凝土而造成质量事故时,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与有关损失由需方负责。
5、供方根据需方订单将混凝土运送到工地,货到现场后需方宜在15分钟内开始卸料,并在
90分钟内卸完,若在约定时间内需方延误卸运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供
方司机如实填写发货单上的“到达时间”与“卸料时间”各栏,并由需方指定卸料员签名确
认。
6、需方订单通知混凝土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等有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7、需方对供方混凝土的质量有异议时,必须在 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双方协商
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政府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混凝土卸料及浇注过程中需方不得加水,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9、需方应在施工现场派专人指挥车辆进出和卸料,提供夜间照明,保证车辆安全并派专人冲
洗搅拌车,确保不带泥土上路。
10、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遇不可抗力(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地震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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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均不承担责任。
12、因政府行为、交通事故等其它供方无过错事由造成需方的损失,供方不承担责任。
13、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对合同中相关的技术资料,互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
不正当地使用,如一方因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发
生的诉讼费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
十、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
方同意,签订相关协议方为有效。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约,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属违法建筑,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持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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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地址:
深圳市民治街道办人民路交汇新区大道侧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调度室
电话:
现场签单
负责人
传真:
实验室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