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管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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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自古以来,爆炸物品就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

然而,与其带来的便利相比,爆炸物品在未经合理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尤其是在非煤矿山等行业中,爆炸物品的使用更是需要高度重视。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制定合理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目标在于规范爆炸物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

三、主要内容1. 非煤矿山应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爆炸物品的存储应采取专用容器,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使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买用途说明,同时,要对购买者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4.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爆破操作。

5.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爆破操作。

6.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采取专用车辆和专人负责,运输途中应保持密闭状态,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7. 要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使用记录和台账,每次使用或转交爆炸物品时,记录使用人员、时间、用途等相关信息,对于使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8. 对于出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和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进行事故的调查和整改。

四、管理措施1.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定期进行爆炸物品库存盘点,确保存量与记录一致,及时补充和更新相关资料。

3. 定期组织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4. 制定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保证对应急情况做出及时、科学的响应。

5.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所的监管,严格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用途,建立销售记录和台账。

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爆破安全技术措施1. 针对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爆破前需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确保安全施工。

2. 爆破作业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排查,清除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 爆破区域周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避免他人靠近。

4. 使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和工具,确保设备完好,并按规定操作使用。

5. 确保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 爆破过程中应监测振动、噪音和空气质量,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7. 定期对爆破场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在爆破前,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周边居民进行沟通,尽量减少爆破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9. 定期对爆破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0. 爆破作业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设施和人员安全。

11. 爆破作业前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12. 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需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爆破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13. 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以备发生意外时使用。

14. 爆破作业需设置专人负责指挥,确保整个作业有序进行。

15. 爆破作业时需注意天气和气候情况,避免极端天气对爆破作业产生影响。

16. 爆破作业前要仔细了解矿山地质情况,提前排除地质隐患。

17. 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相关的作业时间限制,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过大影响。

18. 严格控制爆破用药的使用量和配比,确保爆破效果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19. 对于复杂地质情况下的爆破操作,需要进行专门评估和方案设计,确保安全。

20. 爆破作业前需排查爆破场地周边的林地、水域等,确保不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

21. 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紧急疏散路线和应急通讯设备,预防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和求助。

22. 在爆破作业前,需进行细致的地质勘察,了解实际地质情况,选择合适的爆破方式和位置。

23.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严格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非煤矿山基本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非煤矿山基本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1)、撬石要由高往低处,撬石工在山上作业时,其他工作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山下危急区作业。
(2)、高空作业要绑平安绳,穿工作鞋,戴平安帽,并先检查平安缆是否坚固牢靠,才能进行操作。
(3)、两人以上同时撬石时应互通状况,亲密协作,严禁上下同时操作。
(五)、落石操作规程
(1)、落石时精神要集中,严禁游戏、打闹与睡觉,遇到落石卡死机口时,严禁下机口处理,有必要下机口处理时要停机后进行。
3)除散粮以外,不准用高速档取货。
4)不准边行驶边起升铲斗。
5)铲斗铲装货装载与短途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禁止用铲斗进行挖掘作业。
7)驾驶员离车前,应将铲斗放到地面,禁止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8)起升的铲斗下面严禁站人或进行检修作业。若必需在铲斗起升时检修车辆,应对铲斗实行支撑措施,并保证坚固牢靠。
(11)、接地装置的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并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七)、装载机操作规程
(1)、检查车辆
1)检查燃油、冷却水与润滑油状况
2)检查行车、驻车制动牢靠性。
3)检查空载时铲斗系统运行状况。
4)检查叉车检查内容中与装载机有关的项目。
(2)、起步
1)起步前视察四周,确认无阻碍平安行车的障碍后,先鸣笛,再起步。
(二)、挖掘机司机操作规程
(1)、开机前须检查机器各部分的完好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
(2)、挖掘作业前,先用勺斗或人力清理工作面浮石、伞檐、片帮或滚块隐患;
(3)、挖掘机凡进入高段,滑落体、断层与地质结构不够稳定的地段作业时,要有专人视察工作面动态方可作业,发觉险情与时撤离人员和设备;
(4)、挖掘机遇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退到平安地点:发觉台阶崩落或滑动;存在用勺头挑不着的鹅头、伞檐或大块,可能砸伤设备以至伤人时;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有冒落危急;

(完整版)非煤矿山地下矿山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完整版)非煤矿山地下矿山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第8条 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浓度标准:3
第9条 井下气体检测与通风规定:3
第10条 爆破作业一般安全规定:3
第11条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5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第1条 爆破作业环境确认: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 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 泉水变迁的;
2)岩体有冒顶或片帮危险的;
5)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6)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7)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 双人作业制。
8)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钻残孔。
9)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 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爆破作业
安全规程
编制人员:
编制完成时间:
审查时间: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1
第1条 爆破作业环境确认:1
第2条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1
第3条 装药作业安全规定:1
第4条 盲炮处理的一般规定:2
第5条 盲炮处理方法:2
第6条 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2
第7条 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3
6)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 说明产生盲 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第5条 盲炮处理方法: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 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 准后,在爆破安全员监督下作业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21•【文号】煤安字[1996]第510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煤安字(1996)第510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一: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第1篇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

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

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

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

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

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024年掘进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掘进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掘进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掘进爆破活动的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山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山掘进爆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非煤矿山等。

第三条掘进爆破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作业安全、高效、环保。

各掘进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矿山开发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体系,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爆破设计和计算第五条爆破设计和计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

爆破设计应综合考虑矿体条件、地质构造、爆破工艺及安全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第六条爆破设计应根据不同岩石类型、爆破目标、掘进位置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爆破器材和材料,并对其使用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爆破计算应根据爆破设计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倒顶厚、铺层弹性系数和爆破面积等。

第八条爆破计算中应严格控制爆破震动和飞石量,以保障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爆破施工第九条爆破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和测量,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

第十条爆破施工前,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破施工应按照相关爆破参数和技术要求进行,爆破器材、药品等应按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破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标志,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和指导。

第十三条爆破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施工作业的协调性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爆破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合同施工方的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爆破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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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爆破器材和爆破
作业管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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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样本 | RULES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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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032-35
非煤矿山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管理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爆破器材既是矿山日常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主要生
产手段,又是一个十分高危的作业。国家有关部门对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管理有严格规定,要求矿山认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
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
面建议,要求矿山在整改中加以重视,检查相关措施
是否落实。特别是对本次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整改建
议和矿山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项目,应立即予以整改。
1、完善爆破器材库的贮存管理
该矿山井下临时爆破器材库允许贮存量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库内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能符合安全规程
要求。为确保安全贮存,必须切实落实爆破器材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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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爆破器材库贮存管理措施。
(1)防火、防盗、防鼠害措施:
①炸药库周围严禁明火、吸烟,不准带火种和极
易燃易爆物品(如油脂等)进入库房。严禁穿带铁钉
的鞋进入库房;严禁使用普通照明灯具、电风扇、电
炉等电器。配备矿用防爆携带式照明灯具;在库房通
道上不允许铺放木板,以防火药外洒成为火源。
②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储水桶、消防水管和沙袋
沙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干粉灭火器要经常凉晒、防
止干粉受潮结块。
③排水管道增加滤网,防止鼠类等小动物窜入。
④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⑤库房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温度是否符
合规定,(一般库房温度不超过30℃),温度由库房的
通风系统调节,防止火药等爆破器材受潮,受热变质
分解。如发现过期变质应报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及时销
毁。
⑥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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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非专管工作人员进入库内。
⑦库区必须昼夜设值班。
2、加强爆破器材运输管理
在用机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严格遵守GB6722-
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用人工搬运爆破
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
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②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
内,禁止放在衣袋内。
③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
乱丢乱放。
④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
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⑤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A、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B、药箱(袋)搬运炸药20kg。
C、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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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3、定期检测爆破器材质量
爆破器材质量是保证爆破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常用导火索的正常燃烧速度一般为100-125s/m。导火
索的燃烧速度及其均匀性与药芯的成分配比、密度、
水分、约束包覆层的质量及燃烧压力有关,当燃烧条
件发生变化时,燃烧速度也会发生变化,有时甚至中
止燃烧。由于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外界因素的影响,
导火索常见的质量缓燃以及不能正常传火(在传火过
程中熄灭)等。
此外,火雷管本身也存在不能爆炸的可能。我国
目前规定雷管出厂时允许有3‰的拒爆率,实际上生
产厂家一般控制在1%以下。
还有,因运输、保管、使用不当也会影响爆破物
品质量安全,使用如冲击、摩擦、折弯、受潮受热等
均会使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管失效。
因此,为保护爆破物品质量,防范早爆、拒爆,
确保爆破安全,矿山除了要选择质量信誉好、正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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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采购爆破物品,还应定期抽查每批爆破物品质量。
对于库存过期或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得使用,要予以销
毁。
4、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防范早爆、拒爆事故
发生。
为防范早爆、拒爆事故,除了爆破物品质量要有
保证外,还必须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
(1)为预防火雷管早爆或漏点,要改变目前矿山
广泛使用的人工逐个点火方式,按《爆破安全规程》
规定采用一次集中点火法点火,如母子导火索、点火
筒等点火工具,点炮后由专人听炮数炮,查有无盲炮、
瞎炮。
(2)在使用导火索、导爆管时,不能采用环形网
路,使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止位置不能相隔太近。
(3)在使用电雷管起爆时,为防范杂散电流引发
早爆,要采用抗杂电雷管,在现场装填起爆药包时要
对采区实施区域停电,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不允许
起爆网连接处裸爆,不要在雷雨天气爆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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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穿化纤衣服。
同时,起爆网络设计正确与否至关重要,要力求
所连接并联网络中电阻负荷相等,并附加导爆线网路
以确保起爆。要求严格计算起爆电流能否满足起爆每
个电雷管要求。
5、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1)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或中深化爆破时,应有爆
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
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
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
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
合实际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
险区边界上未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
纤衣服。
(4)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质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撞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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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
导火索、导爆索、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
规定处理。
(5)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
用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6)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
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
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
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
用填塞材料撞击起爆药包。
(7)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
业地点。
(8)爆破工作开始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
的牌子。
(9)爆破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同时发出音响和视
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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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
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
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
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须立即切
除电源,将爆破网路短路。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
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
加上封泥起爆。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重新起爆;可采用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30cm,
为确保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取出长度不
超过20cm的填塞物;可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
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
掏出,用药包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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