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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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6•【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前条所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政府设立交易中心理事会,理事会对交易中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产、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四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落实《龙岗区加快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文件精神,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升民办中小学管理水平,区教育局起草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管理规程》的背景和依据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因此,为适应国家、省、市的新要求,有必要在区级层面出台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的细则,以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升民办中小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学有优教,满足市民群众对多元教育的需求。

2020年4月,经龙岗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教育局出台了《龙岗区关于加快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旨在未来三年内,从办学条件、办学管理、师资队伍、质量监测等方面加大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

该文件第四条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强化学校规范管理,制定出台《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

二、出台《管理规程》的目标任务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升民办中小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学有优教,满足市民群众对多元教育的需求。

三、《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管理规程》共十一章六十条,涵盖学校变更与终止、法人治理、教师管理、安全与卫生、德育与教学、招生与学籍、财务与收费、监管与扶持、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也是依据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有利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总则1.总则提出了本管理规程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龙岗行政区域办学的民办中小学,不适用其他民办学校。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集资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活动,确保租赁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承租人、其他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财产租赁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财产,是指集体企业所有、占有、管理或者实际控制的房屋(包括厂房及配套宿舍、办公楼宇、酒店、公寓、住宅、商铺等)、停车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以及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财产租赁,是指集体企业将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交付给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集体企业财产对外招租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一)商业金融信息类、住宅类用途的财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工业交通仓储类、其他类用途的财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的财产,月租金底价拟在50万元以上的。

集体企业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的具体财产范围由区主管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集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类别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

本指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

第四条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一)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二)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服务采购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集体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应当编制采购方案。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以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为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包括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的留用土地。

具体指:(一)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留用土地。

第三条坪山区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非农建设用地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遵循“尊重历史、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核准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产生的协商交易受让主体。

社区党委负责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统筹协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项目,使其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街道办事处负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指导、服务和监管,审核备案报告,核准交易准入条件。

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保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对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情况提出意见。

2024年集体产权交易安排方案

2024年集体产权交易安排方案

2024年集体产权交易安排方案____年集体产权交易安排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集体产权是指农村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林木、山岭、草原、河流、湖泊、机井、水电站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确保集体产权流转的顺利进行,制定____年集体产权交易安排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模的扩大,提高农村土地等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体系(1)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推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2)统一规范交易流程和制定交易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

(3)健全农村集体产权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机构和评估指标,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可靠。

(4)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普及集体产权交易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对交易市场的认知度。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和交易主体的权益保护。

(2)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税收政策,减轻农民税负,鼓励集体产权流转。

(3)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支持,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降低集体产权流转的交易成本。

3. 推动集体产权流转(1)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流转集体产权,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流转,如出租、出售、入股等。

(2)推广农村集体产权与土地托管权的分离,鼓励农民将土地托管权流转给专业经营主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流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加经济效益。

4. 加强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管(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加强对集体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打击非法交易行为。

(3)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集体产权交易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琼农字〔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琼农字〔2021〕33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精神,促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10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泽康,联系电话:*************,邮箱:****************。

附件:1.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起草说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0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三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交易规范和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四章流转交易第五章审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1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政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决策力和政务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办公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办公主要指我局依法履行职能所产生的办文、办公、办事等事项以及确保上述事项顺利开展而进行的政务活动安排及督办督查等工作。

第三条(政务办公的基本原则)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应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以局内网为平台,以办文系统、会议系统、邮件系统、即时消息系统等为载体,实现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辅助有力、监督到位。

第四条(政务办公的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务办公管理的中枢,负责全局政务办公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和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在本单位内的应用、管理、反馈及日常维护工作;市局信息办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完善和监管的组织与协调;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办公系统的维护、权限管理、功能完善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章公文处理第五条(公文分类及受理)本规定所称的公文分为两种类型:(一)行政公文: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本局接收的公文和本局制发的公文,其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函、请示、批复、报告、决定、意见、通告、通报、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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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区集体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印发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2—

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科学决策、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纳入交易目录范围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城市化进程中,龙岗区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龙岗区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第四条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集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实施或选择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龙岗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深—3—

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交易分中心”)等政府认可的交易服务单位。其中,深圳联交所按照双方约定的购买服务协议负责区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并对其运营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交易机构在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机构制定收费方案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八条区集体企业产权根据不同的交易项目类型,分别进入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交所)、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区工程交易分中心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等交易项目应通过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交所)公开进行;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应当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和建设工程服务采购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区工程交易分中心公开进行。第九条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区产权交易中心—4—

(深圳联交所)在龙岗区从事的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目录;(三)对集体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操作细则和收费方案进行备案;(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对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五)组织对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八)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龙岗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集体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制定集体企业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三)对区工程交易分中心制定的工程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进行备案;(四)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工程—5—

设备材料招标活动中的投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二)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三)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咨询、方案设计、信息发布、宣传推介、意向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四)对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五)为集体产权交易过程和结果提供鉴证服务;(六)依法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报告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关情况;(七)对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质疑行为进行答复;处理因集体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方面的投诉;协助调查、处理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集体企业产权相关投诉;(八)完成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产权交易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企业产权交—6—

易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备案,保障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二)对涉及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对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四)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区政府交办或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委办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集体企业作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集体产权登记台账,对接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动态互通互联;(三)组织编制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交易方案;(四)对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内部审—7—

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集体产权交易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对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七)对涉及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解释答复,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八)按照集体产权交易结果签订、履行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九)参加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集体产权交易的规范和程序第一节资产租赁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集体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依法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广告位、设施设备等资产。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集体企业将其资产部分或全—8—

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集体企业用于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进场公开招租是指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人,并组织实施招租的行为。本办法允许联合体合租集体企业物业,但租赁合同应分别签订;鼓励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之间整合物业形成产业园区统一招租。第十五条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应经集体企业内部审议。集体企业应结合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租赁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加强对在租资产的跟踪管理,规范租赁行为。集体企业应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招租、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闭环管理流程,从流程设计入手,建立高效、规范的租赁管理程序,提高租赁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健全租赁管理的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集体企业应当对所有出租物业制定合理的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现状、地点、—9—

面积、规划用途等)、租赁目的、可行性、租赁期限及期限确定依据、租金标准及用途、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七条集体企业资产租赁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在所在社区公示5日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集体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含);5年及以下的,经董事会、集资会、监事会表决通过;超过5年但不超过10年(含)的,经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并报所在街道办审核备案;超过10年(不含)的,应履行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并报所在街道办审核备案。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十九条集体企业应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在承租人确定后,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再由董事会充分审议通过。集体企业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集体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公司原决策机构批准。变更内容涉及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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