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导读: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也是人们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参考依据。

该法自公布之后,历经多次修订,但每次都是围绕基本原则展开。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下面通过摘录的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为大家简单做个描述。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却没有发挥其实际功能。

本文通过分析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论原则时的缺陷,提出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构想,以实现辩论原则应有的功能。

关键字:辩论原则缺陷完善一、辩论原则概述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又将辩论原则称之为“辩论主义”。

其含义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体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于此相反的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第三,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我国的民事诉讼继承了前苏联的理论,构建了独特的职权主义模式,并确立了与西方辩论主义形似而神不似的“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就初步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而不涉及依据辩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也没有就如何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公平地予以辩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以及如何确保其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通过辩论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来促使裁判结果的正当化等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还存在很多弊端。

(一)辩论原则内容空洞化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只是流于形式,根本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题要在民事诉讼中,是由原告和被告相互之间进行对抗辩论,审判人员居中对所涉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并加以判断。

民事诉讼辩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审判人员能够认同去所争辩的内容从而主持其的诉讼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 ▲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要对此作出决定, , 同时同时, ,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 ; 作为程序规范作为程序规范, ,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的事实, ,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 , 在德国法中在德国法中, ,体现其“对抗式辩论”性质的法理称为“当事者主导原则”(verhandlungsm ax im e, 或者verhandlungsgrundsatz) , 辩论原则,是指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项,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进行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直译就是“辩论”。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中虽没有这一术语一术语, ,但其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理论。

其理论内涵包括内涵包括: :第一第一,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 , 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这就要求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二第二, ,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 第三第三, ,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仅限于和对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序中所提出的事实, ,对都未提出的事实就算法官按职权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

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

”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1】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

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

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

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协商调解
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可以在庭审前 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问题的 最佳途径。
举证、质证中的辩论原则
0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同的。在举证环节,双方
需要就举证责任进行辩论,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0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质证环节,双方需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如果对证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 事实、公正裁判。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01
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 程,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 证、辩论、上诉等阶段。
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辩论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 辩论。
辩论范围
辩论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论原则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辩论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口头形式
VS
详细描述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 纠纷,双方在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问题 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 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和证据,最终做出了对当事人双方都较为 满意的判决,成功解决了纠纷。
THANKS
感谢观看
如果法院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导致审判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什么时候该辩论也是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

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

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

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
的结果。

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

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其实,民诉活动当中的辩论阶段也正好是针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法庭不可能只听取原告方的一面之词,被告方的陈述和辩论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意见,而且,民俗活动当中的辩论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的过程当中,辩论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