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
小李和小张因为一个古董花瓶的归属权发生了纠纷。
小李说花瓶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小张则坚称是自己从古董店合法购买的。
他们来到法院打官司。
在法庭上,不管小李是普通的上班族,还是小张是个小有名气的古董收藏家,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都在发挥作用。
法官一视同仁,让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
小李不会因为自己看起来没那么“厉害”就少了说话的机会,小张也不能因为自己在古董界有点小名气就有什么特权。
小李可以请自己的朋友小王来当证人,证明自己家族一直有这个花瓶的传闻。
小张呢,也能拿出古董店的购买凭证等证据。
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
最后法官会根据他们各自的证据和陈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案例二:辩论原则。
小赵和小刘是邻居,小赵觉得小刘养的狗总是半夜乱叫,影响自己休息,就把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管好自己的狗。
在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就大显身手啦。
小赵先陈述自己的理由,他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工作那么辛苦,晚上就指望能睡个好觉,可小刘的狗一到半夜就汪汪汪,我都神经衰弱了。
”小刘当然也不甘示弱,开始辩论:“法官,我的狗虽然偶尔会叫几声,但是我都尽量控制了。
而且小赵自己晚上也经常很晚回来,动静还很大,也会把狗弄醒,狗才会叫的。
”然后小赵又反驳:“我晚归那是偶尔加班,可你家狗叫是经常的事儿,我还有邻居能作证呢。
”就这样,双方你来我往,充分地辩论。
法官就静静地听着,从他们的辩论中了解事情的全貌,然后再去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像小赵找来的邻居的书面证词,小刘提供的自己给狗做训练防止它乱叫的照片之类的,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三:处分原则。
老王和老陈之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纠纷。
老王借给老陈五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
可是到期后老陈一直没还钱。
老王就起诉到老陈。
在诉讼过程中,老王发现老陈其实也有自己的难处,他的生意最近失败了,虽然没还钱,但是态度还比较诚恳。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1.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点?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2.私力救济的定义、特点、分类和效力?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解决途径主要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
分类:私力救济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私力救济根据法律性质又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
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的典型是债权人拘押债务人、债权人雇佣残疾人或者传染病人进行收债等。
效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一般禁止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例外情形下承认某些私力救济的合法性。
3.社会救济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分类: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
效力:调解和仲裁虽然是非国家公权力解救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国家一般赋予这些纠纷结果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该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
4.公力救济的定义和特点?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
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5.ADR的主要形态和特点?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即为和解。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
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就绝纠纷的活动。
特点: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

The r ul e of Law Pe r s pec t i ve
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
口 周丽丽 魏秋 敏
【 摘要 】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规定当 事人享有辩论权, 但并没有起到约束法院裁判的实 质性作用。 文章通过比较
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的异同, 认 为我国不应实行完全 的辩论主义, 而应借鉴辩论主义的优 点, 通过合理界定
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 的时间和机会, 在判决之前必须进行法 为 这 一层面 。
庭辩论程序, 充 分听 取 当事 人双 方 的辩 论 意见 。 立法 者想 通 过 确 立 辩 论 原 则 为基 本原 则 , 起 到约 束 法 官 权 力 的 作用 。 但 由于 辩 论原 则 本 身的 缺 陷 , 不 能 发 挥应 有 的功
的阐述, 该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 其一, 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 , 具 申请 再审, 但这只是给 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救济 手段, 再审申请
体是指有权通 过陈述事实 、 理 由和 提 供证 据 而 对对 方 当事人 是否受理及再审结果如何, 都没有保障 。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 但 是 对 于法 官做 出 陈述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反驳。 当事人通过灵活运用该权 法 院应 充 分 保 障当 事人能 够 实施 辩 论 行为 , 利 来 保 护 自己 , 进而 影 响 法 官 的 判 决 。 另外, 辩 论应 围绕 争议 突袭裁判、 法 院违反释明义务时应当怎样处理等问题, 都没有 焦 点问题 进 行 : 其二 , 为保 障 当事人 辩 论 权 的 实 现 , 法 院 应 为 法律支持, 所 以法 院的保障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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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审原则 表 现 为 : 针对 每 一 个案 件 都 需要 一方 当事人 提 出 权 益 的 目的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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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
辩论权,请求撤销原判。经询问,张某认为原审 法院剥夺其辩论权是指,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戴 某与张某、吴某、谢某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 院未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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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涵义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 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 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诉法》第12 条
——查明事实;程序参与
1、主体: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内容: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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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 法庭辩论≠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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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
1、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静态保障(形式平等) ——通过立法为当事人设定权利而实现 如:被告答辩;原告撤诉;缺席的处理等 2、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动态保障(结果平等) ——法官以职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即在 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纠 正。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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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和行使诉 讼权利。《民诉法》第8条
1、当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平等≠ 诉讼权利相同
2、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h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
其含义是: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
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 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 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 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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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1
第一节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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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
两个方面: ❖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
❖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 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 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 解制度结合起来。
❖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 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 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 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 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 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 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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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辩论原则
摘要: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含义方面不足改革
辩论原则的含义一般被表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的辩论权重要地位的集中体现,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既包括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包括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进行的书面辩论,内容不仅涉及诉讼的实体争议,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包括诉讼的程序问题,如管辖等。
辩论原则的特征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
首先,在保障诉讼公平高效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范围,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和条件,赋予其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二.法院审理案件基于当事人的互相辩论,而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的,法院应尊重其共同意愿。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约束法院的认定正是诉讼中贯彻辩论原则的必然结果。
三..辩论原则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
其行使不能
侵害对方辩论权的行使,不能庭前不提出证据,或者一审隐瞒证据到二审提出,使对方丧失质证的机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
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其直接的效果是:其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化,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黑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其二,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其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
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得到体现,改变过去那种不自觉的将当事人客体化的非正常状态。
虽然辩论原则的存在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单从这项原则中,不难发现,其实,该项原则对法官的审判不具有约束性。
辩论原则规定,法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判,而不得采用当事人在审判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但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当事人的辩论也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双方据理力争的结果对于法官而言只是一场闹剧罢了,毫无意义,更无拘束力。
在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完善法律体系已是社会乃至时代的课题。
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在所难免,从另一层面上讲,正是因为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拿来审判的民事案件才得以增加。
而辩论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对辩论原则加以完善,避免法官调查取证权利的过宽和随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
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
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
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
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
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
当前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
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
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