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摘要]本文从利益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利益衡量的必要性问题,从而衍生到利益衡量的实际操作方面,提出了要以道德为前提,以价值为基础,并且以其他方式作为利益衡量的辅助手段的方法论;同时也简要地探讨了如何防止利益衡量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利益利益衡量必要性标准滥用在现代的法律生活中,法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援引不同性质的法条,并使其犯罪的性质和所处的刑罚不尽相同;或者是因为法条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使法官在适用法条的时候对其有多种解释。
当法津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确定时,法官会做出数种不同的解释,如何对这些解释加以取舍,有很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利益衡量。
一、利益的定义利益衡量中的“利益”一词,就规定了利益衡量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
那么,什么是利益?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发现,人类对“利益”常常没有共识。
“利益”究竟是什么?有人认为纳税是利益,便有人认为偷税是利益。
有人认为守信是利益,便有人认为背信是利益。
人们所称的利益,都是从一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而外化来的物质需要。
也就是说,对一部分人而言,诚实守信可以使他得到别人的信赖,从而可以得到别人的尊重,并且将诚实守信上升为自己做人的准则,那么,诚实守信就是这个人追求的利益。
反过来说,对于另一部分人,背信弃义可以使他们得到更加实际的好处,因而在他们的眼中,背信就是利益。
那么法律上的利益是什么,怎么来定义法律上的利益呢?利益是法的价值中的最主要的因素。
同时他也是利益发学的最核心的概念。
菲利普·赫克的利益法学提出,利益是一个与“欲求”相互联系的概念,他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心中的潜在欲求。
因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
最后这个术语还包含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
因此,他还指出,“法官应评估和衡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以确立规则。
”二、法律衡量的必要性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会有不同的主观的出发点,因而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
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们是独立于立法活动 之外 的 , 各种相互 竞争 甚或是 互相 但 冲突利益要得到发 展 , 其必 须得 到法律 的支 持——通 过立
法使其得到 国家强制 力的保 护 , 对法律 的需求 是利益 发展 自身的需要 。另一方面 , 法虽然是人主观意志 的活动 , 立 但 其也不是一个 随意 的过程 , 立法应 该正 确地反 映社会 各个 方面不 同的利益需要 。因此 , 法者在进 行利 益衡量 时首 立 先面临着正确认识各种利益 以及各 种利益之 间复杂的关系
究则 比较少。 因此 , 了加 深对作 为立 法方法 的利 益衡 量 为
的理解 , 有必要将 两者 做一个 比较 : ( ) 一 相同点
( ) 一 法的生发 在利益法学看来法 的生发是因为社会上存 在着利益冲
突 。当今世界是一个价 值和 利益 多元化 的世界 , 特别 是 当 前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 , 利益 的多 元化及 新 的利 益的 整合都是客 观存在 的。因此 , 们要尊 重和 提倡利益 的多 我 元化 , 承认利益多元化导致 的冲突的客观性 和必然性 , 要 同
论 立 法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衡 量
何 霖
( 中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 4
摘 要: 立法在 某种程度 上就是 利益的分配 , 在社会 处于转型 时期的 中国 出现利 益 多元 化 的背景 下, 通过利 益衡
量对各种相 互冲 突的利益做 出法律上 的选择是 立法的核 心 问题 。笔者就 立法过程 中的利 益衡 量做一 些不成熟的
( ) 同 点 二 不
可 以得到健康 的发展 。立 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 量既要尊重和 ‘
提倡利益 的多元化 , 又要分清各种利益 的轻重缓急 , 要按照 促进个人和社会 的协调 和共 同发展这一根本 目标 来处理利 益之 间的冲突 , 要尽量使解 决 冲突 的方 案建 立在充分 的协 商 和共识 的基础上 。因此 , 我们法案形成 阶段要做到 :
浅析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

了利 益衡量 的适 用相 关 问题 , 最后针 时 这些 利益衡 量 及其衡 量标 准相 关 问题 提 出了合 理性 建议 。 关 键词 自由裁 量权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利益 衡 量理论 普 遍性 价 值判 断 利益 衡量 衡 量标 准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7 1 - 0 2 来 了不利 因素 。 作 者简 介 : 施鹏 勇, 如 东县 人 民法 院 , 研 究方 向 : 审判 实践 。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
十 九世纪 末期 , 德 国伟大 的法 学 家鲁道夫 ・ 冯・ 耶林 在对主
主观 方面 , 作 为利 益衡 量主 体 的法官 必须要 保持 公正 、 中立
且利 益衡量 将不 同案件 的最终 决定权 也交给 了法 官 。 但 观权 利进 行二 次界 定的基 础上 , 指 出人 们生活 中 的主 观权 利是法 的态 度 ,
开始 的判 断过 程中不 考虑 既存法 规, 而是 从原 始角度 去分 析案件 影响 。 客观 方 面 , 利益 衡量 是 否适用 于 案件 需要对利 益 的选择进 和案 件过 程, 依据 价值 观念 、 社会背 景 、 经济 发展 等判 断和衡 量案 行判 断。例 如 , 对 于法律 中没 有 明确规 定 的利 益 , 是 否 以利益衡 任何 法律 案件 , 其利益 衡量 的最 终 件 当事 人所 属利 害 关系 ,最 终判 断 出要保 护哪 一个 立 场 的当事 量标准 对其 进行 判断 。此 外 ,
民法一般条款适用之利益衡量

究
法 将 道 德 标 准 具 体 化 为 可 以 适 用 的具 体 的 司 法 裁 判 的 依 据 , 此 过 程 中 , 益 衡 量是 一 种 重要 的 思 雏 方 式 。 本 文 在 利
以诚 实信 用 和 善 良风 俗 为例 , 讨 论 民 法 一般 条 款 适 用 中的 利 益 衡利 益 衡 量
为是 否违 反 一般 条 款. 方 面须 考 量法 律 行 为 的 目 一 的、 机 , 动 另一 方面 在特 定情 境 下 。 个人 在 追求 正 当 利 益 时 . 他人 利益 的影 响是 否 已经超 越 了必要 适 对
当 的范 围 因 此 对 概括 条 款 适 用 中的 法 益进 行 衡 量 。 为具 有 决定性 的 一步 成
模 式
做 出法 律 的否 定评 价 法 对一 种 利益 的保 护 . 味着对 另外 一种 与 之 意 “ 相对 ” 的利 益 的牺 牲 总有 一些 利 益具有 优 势 . 他 们 在 法律 眼 中的 决 定性 地 位 使 得 立 法者 不 得 不对 其 优先 考 量 . 目相 看 . 就 要 求 法 律对 诸 多 的利 刮 这 益 平衡 划分 。在制 定法 国家 中 , 法官 权衡 利益 要 受 立 法者 意 志 的约束 只有在 不确 定概 念 和一般 条 款 里 . 官才 可 以 自由裁量 法 因此 . 概括 条款 的具 体化 问题 . 大 程度 上 既是相 互 冲突 的各 种法 益 的权衡 更 问题 这种 权利 和 利益 的衡 量并 非数 学上 的 测量 . 而 是一 种价 值评 判 . 这种 评 判 的最 困难之 处在 于 没 有 一个 固定 的标 准 ,而 必须 结合 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对各 种 利益 进行 权衡 比较 , 最终作 出取舍 对 利 益 衡 量在 概 括 条 款具 体 化 中 的适 用 我们 可 以归 结这 样一 种 思维模 式 : 首 先 .从 案件 事实 抽 离 法 律要 保 护 的 各 种法 益 。从 具体 的案 件 事实 中抽 离各 种利 益 。 是利 益衡 量 的第 一步 德 国法 院有 一 项判 例 . 案件 中一 位妻 子提 起 离婚 之诉 。 其 ( 然 是有 过错 的 ) 在 显 丈夫 作 出 了下列 承诺 之后 . 子撤 回了她 的诉讼 : 丈夫 承担 妻 “ 在 今后 不 单 独 进行 业 务 旅 游 和 娱 乐旅 游 的 义 务 ” 此 项 承诺 旨在 防 范 丈夫 实 施 有 害婚 姻 的进 一 步行 为. 以维 护婚 姻 此 案涉 及 当事人 的 配偶权 和 对婚 姻 的忠 贞 义 务 . 妻 子来 说 , 种利 益 即是 要求 丈 对 这 夫 对婚 姻 的忠 贞 的需 要 . 夫也有 自己 “ 特 ” 丈 独 的需 要 , 过 这 种需 要 并 不 被法 和 社 会 肯定 , 不 因为 其行 为违 反 了 “ 切 公平 和正 义 的思想 者 之礼仪 感 ” 一 其 次 . 利 益进 行权 衡 和选择 我们仍 然 可 以 对 上述 为 例 .抽离 出社 会关 系所 隐藏 的利益 之后 . 便 要对 利 益进 行衡 量 丈 夫 的利益 和法 律相 背 . 以 予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中,法律判决往往需要在复杂多元的法理关系和社会实践中寻求平衡与协调。
作为一种司法策略,利益衡量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决策框架,旨在更准确地反映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如何帮助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决策时,充分考虑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充分考量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而为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合理依据。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关键的一步。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解释,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 证据的认定与采纳:在证据的认定与采纳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和反驳。
通过综合分析证据,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4. 判决的合理性:在做出判决时,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判决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卖方以低价出售房屋,但未告知买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房屋无法居住,遂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了利益衡量原则。
首先,考虑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动机和权益;其次,评估了买方因购买房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所承担的风险;最后,综合考虑了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第 3 卷 第 6期 8
论 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王 婷
(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6 ) 3 0 2 [ 摘 要 ]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期 , 我 特殊疑难 案件 屡见不鲜 , 这类 案件 往往 彰显着制定 法可 能存在 的形 式价
值 缺损 , 法官在 审判 中面对复杂 的利益冲 突 , 以抉择 与判断 。 难 对此 , 有必要运 用利益衡量 这一创造性 法律 思维
法。 对于司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量可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 1 利益 衡量 的基本 理论前提预设 在于认为法律 既是一个规则体 系 , . 也是一个可 以衡 量的价值 体系 。 法律 的价值体 系 是一种 蕴含或体 现于制定法之 中的法治理念 、 法律 原则等构成 的法律价值位 阶安排 。 律价值为 法律规则乃 至整个法 治 法 大厦提供理 念支撑 、 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论证 , 同时也为利益衡量提 供了思维素材和思维基准 。
2 1 年 1 月 01 1
湖北 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l f u e U i r t(hlsp yadS c l c n e ora o H bi nv syP i oh n oi i c ) ei o aS e
No . v. 2011 Vo. . 1 38 No6
5 利益衡量 的运用必须 注意把握 司法 的创 造性与约束性 之间 的平衡 , 免法官个人 的任 性与专 断。 为一种创 造性 . 避 作
的法律思维 方法 , 利益衡量使法 官一定程度上从 形式逻辑 的桎 梏 中解放 出来 , 但法律制 度框架 内的权威价 值评价标 准始
终决定着法 官官作 出何 种判断 , 进行怎样 的理性选择 。 此外 , 利益衡 量的应用也必 须符合宪政 原则 , 因为法院在方 法选择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利益衡量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公平原则:法律公平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石。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自由。
3. 合理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原则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负担和风险责任。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财产案件:在财产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合同条款的约定、各方的权益等因素,对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合理的判决。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焦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利益衡量:理论、标准和方法

作 为 一 种 司 法 裁 判 方 法 , 益 衡 量 理 论 及 其 利
方 法 问 题 , 经 成 为 我 国法 学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 已 这 可 能 有 三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是 在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一 史 上 , 念 法 学 受 到 批 判 和 否 定 之 后 , 益 衡 量 理 概 利 论 得 以 产 生 和 发 展 , 由 日本 学 者 系 统 化 为 一 种 并
利 益 衡 量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较 为 完 备 的 民法 解 释 方 法 , 多 年 来 尽 管 我 国 学 而
者 对 此 有 所 介 绍 和 初 步 研 究 , 总 体 研 究 水 平 不 但 高 ; 是 当 代 中 国 正 处 于 持 续 的 社 会 转 型 过 程 之 二 中 , 于 我 国立 法 长 期 奉 行 “ 粗 不 宜 细 ” 法 律 的 由 宜 , 明 确 性 、 体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 律 与 社 会 的缝 具 法 隙较 大 、 律漏 洞 较多 , 法官运 用利 益衡 量 方法 法 对 进 行 裁 判 的 需 求 日益 强 烈 ; 是 随 着 我 国 司 法 改 三 革 的 深 化 , 高 人 民 法 院 明 确 提 出 要 提 高 司 法 的 最 公 信 力 , 求 司法 的法 律效 果与社 会 效果 的 统一 , 追
义 相统一的原则 、 法律标 准与社会标准相统 一的原则 、 当事人利 益与社会利 益相协调 的原则, 主要有利 益位 阶
标 准、 社会通识标准 、 宪法法律原则 性标准 。其 主要方法有类 型化思维 方法、 法律渊源选 择方 法、 法律 逻辑 论 证 方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方 法。法 官在进行利 益权 衡时 需要 注意把握 三个重要 问题 , 即利益衡 量 的界 限 问题 、 利 益衡 量标 准的滥用 问题 、 利益衡量结论 的合法性 问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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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 利益衡量。对于利益衡量而言,选择妥 当的法律制度作为思考问题的背景是十 分关键的。这是权利的制度属性所决定 的,它负载着法律制度特定的立法目的 和宗旨,也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 规则其实是对大量的习惯、对合乎情理 的人或者普通人的规范的认可。所以, 在利益衡量时,应当考虑该案件对普通 社会观念的影响,如果某一判决给人们 的生活带来太多的困惑与疑虑,那么,它 将不能获得人们的普遍尊重。
前 沿 学术论坛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严许锋
2009 年 6 月号
[摘 要]本文从利益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利益衡量的必要性问题,从而衍生到利益衡量的实际操作方面,提出了要以道德为 前提,以价值为基础,并且以其他方式作为利益衡量的辅助手段的方法论;同时也简要地探讨了如何防止利益衡量滥用的问题。
最后,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 益衡量。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是利益衡 量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种选择过程中, 体现和渗透着立法者的意志,通过立法 技术把法律事实、价值与逻辑有机地结 合起来。相反,如果把两种或者两种以 上的不同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就会使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错位, 最终使利益衡量失当。
件。因此,他还指出,“法官应评估和衡 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以确立规则。”
二、法律衡量的必要性 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会有 不同的主观的出发点,因而就会产生不 同的利益。而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是 怎么考虑利益的呢?这就涉及到了利益 衡量的问题。利益衡量,也称为法意衡 量,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利益之间发生 相互冲突的时候,由法官对利益进行确 定和取舍的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利益衡量是一 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官在断定案件的 过程之中,不是盲目的判案,而是需要用 一个既定的普遍的标准作为其判定案件 的依据。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这几种原 因。 其一,在现行的法律上,法律表达的 术语并不是十分规范。法律是需要表达 的,法律的往往运用文字作为工具来表 达法律中所隐含的深层次的意思(这就 是我们常常说的法意)。但是语言总是 有它的模糊性,其表意效果往往只是近 似于法意而不能完全忠实于法意。加之 中国的语言文字往往表意比较隐晦,立 法者在字面含义之下的深层含义往往不 是很容易被一法官为代表的司法者所理 解。况且语言的意义是会发生流变的, 不但同一语词在一个历史时期中被普遍 认可的意义在另一个时期会发生变化甚 至消失。即使在同一社会中的不同语言 共同体也对同一语词产生不同的理解。 可见,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法 律用语也可能出现歧义和模糊。 其二,立法者本身的局限性。从立 法的角度而言,现代社会复杂多样,其所 涉及的法律规范门类众多,致使在法律 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 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同时,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M]. 北京: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姚建宗. 法理学——一般法律科
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
南人民出版社,2005. [4] [德] 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
[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此外,在合议审理涉及利益衡量案 件时,法官除依据上述几种客观标准外, 还应当发扬集体协商的原则,经过合议 庭全体成员的认可方能定案。因为利益 衡量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它 不像严格适用律明文规定那样,毕竟带 有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如果在得出最 终结论之前设一道全体合议庭人员一致 认可的门槛,那么经利益衡量得出的结 论更能使当事双方信服,更能体现公正、 合理。
其三,在法官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的 主观性不宜过大。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 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 及对法律的解释。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不可避免地带 有自己的成见。而我国的法官素质相对 来说不高,这种主观意图有时还会冠冕 堂皇地出现,影响法律的确定性。
三、利益衡量的标准 利益衡量的机制是存在一个合理的 标准的。所谓的标准,是指在利益冲突 的情况之下应当怎么样来选择利益和为 选择好的利益进行排序的问题。 在利益衡量方面,有一些因素是不 应当予以考虑的:就法律上说,对于当事 人的长相不应该考虑,应从利益衡量中 排除,这是常识。例如,作为一个受过专 业训练的法官,不能以当事人的外貌条 件作为判定事物的标准。但是在现实生 活中往往会有“以貌取人”的情况出现。 当有漂亮女人时,他会变得反应灵敏,能 够很好地进行自由心证。当碰到面带凶 相的当事人时,法律的天平往往就会悄 然向另一方倾斜。此外,例如人种、国别。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而有差别。若 在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涉讼情形下,中 国判中国企业胜,美国判美国企业胜,则
[关键词]利益 利益衡量 必要性 标准 滥用
在现代的法律生活中,法官往往会 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援引不 同性质的法条,并使其犯罪的性质和所 处的刑罚不尽相同;或者是因为法条本 身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使法官在适用法 条的时候对其有多种解释。当法津无明 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确定时,法官会做 出数种不同的解释,如何对这些解释加 以取舍,有很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通 过利益衡量。
是一切生活现象都受法律的规范。由于 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持人际的关系,所以 非人际的关系就不是它的规范对象。这 些事情,只要它不被外化行动影响别人 的法益,那么就没有必要运用法律来管 理它们,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管理这些 现象。另外,有些生活事实虽然已涉及 到人际关系,但是这些事项被认为不适 宜用法律,而适宜用其他的生活规范来 约束。例如,人与人之间如何打招呼、谈 天、约会等如何进行、友谊关系等。由于 这些项目本来就无需法律作出规范,所 以法律对这些事项没有规定就没有违反 立法的计划性,也就不构成法律漏洞此 时,既然法律对此都不作出规范,就没有 必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法律解 释。
四、防止利益衡量的滥用 很显然,利益衡量理论的提出给法 官自由判案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但是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无疑为法官徇私 枉法和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就像任 何一个事物一样,利益衡量也是一把双 刃剑。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 权利,或者说是法官如何才能“自控”,从 而合理的运用利益衡量的原则呢? 依梁慧星教授所言,应该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防止利益衡量的滥用。第一, 节制的必要性。在利益衡量的场合,必 须考虑其有害于法的安定性。第二,适 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理论不是一种任 意的解释,而是要有适用的合理性,要具 有说服力。第三,利益衡量理论应当与 实际的法律条文相结合,不能忘掉论理合,即结论可以从 形式上结合条文予以说明,否则仍旧是 任意的判断,恣意的判断。不讲论理而 直接卖弄利益衡量的理论是危险的。 从具体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的建议值得参考。 其一,“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 量。法律规范我们的现实生活,但并不
其次,法官因当衡定各个因素之间 的价值。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法官视角中 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和对法的评价。社会 主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人 民的意志,法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进行益衡量,不得做出背离社会主义 法本质的衡量结论。
再次,是社会规范,主要是调整人们 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社会习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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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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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何在?此等因素说不定在事实上会 有所考虑,但作为利益衡量,则不应考 虑。再如,“有钱的人或没钱的人”,“穷 人或富人”,不能说依具体场合进行利益 衡量时不加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通 常就同样的行为,对于穷人会放松要求, 给予权利,而对于富人会把关严实,不给 予权利。这已经超出利益衡量之外,作 为适法者,必须对个人均等考虑,不因贫 富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在裁判上区别对 待。
同时,在可以进行利益衡量的要素 之中,要注意一个主位阶的问题。所谓 位阶,就是指在多个要素之中,确定一个 主次先后,有目的地进行排列。在司法 审判中,法官针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法 律漏洞进行解释时,一方面要通过司法 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审理达到 利益间的平衡;另一方面,此等自由裁量 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借助于客观的、外 在的标准来把握。因此,法官在对不确 定的法律或法律漏洞做出价值补充时, 必须依据社会公众接受的公共秩序和道 德风俗予以评定,主要包括道德、价值、 规范及公平正义等观念,这是客观的标 准,也是进行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必须遵 守的准则。
在中国的现行立法中往往出现应急性立 法的趋势。我们国家提出的《反分裂国 家法》就是为了应对当时台海的严峻局 势而批准公布实施的。随着我国加入世 贸组织,这种法律上的应急现象尤其明 显。这两方面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导 致当前的大批量立法已经没有了传统立 法的从容不迫。对相关概念用语缺少充 分法理分析,也对相关法律规范缺少协 调,加剧了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
一、利益的定义 利益衡量中的“利益”一词,就规定 了利益衡量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那么, 什么是利益?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发现, 人类对“利益”常常没有共识。“利益”究 竟是什么?有人认为纳税是利益,便有 人认为偷税是利益。有人认为守信是利 益,便有人认为背信是利益。人们所称 的利益,都是从一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 而外化来的物质需要。也就是说,对一 部分人而言,诚实守信可以使他得到别 人的信赖,从而可以得到别人的尊重,并 且将诚实守信上升为自己做人的准则, 那么,诚实守信就是这个人追求的利益。 反过来说,对于另一部分人,背信弃义可 以使他们得到更加实际的好处,因而在 他们的眼中,背信就是利益。那么法律 上的利益是什么,怎么来定义法律上的 利益呢? 利益是法的价值中的最主要的因 素。同时他也是利益发学的最核心的概 念。菲利普·赫克的利益法学提出,利 益是一个与“欲求”相互联系的概念,他 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包含 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 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心中的潜在欲求。因 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包 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最后这个术语还 包含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各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