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

合集下载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读《法律与宗教》有感青田法院牛文军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

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

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

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

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

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

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

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

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

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

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
律与宗教》有感
梁亮;周旋旋
【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年(卷),期】2009(009)001
【摘要】法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作为人定规范不能也不应当被信仰,人们所要信仰的应当是法律背后所沉淀下来的法律精神.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是需要人们信仰法律,这种观点恰恰是一种颠倒.不是因为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要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地实现了法治.对法的信仰,能够促进人定法律规范向公平正义的"法"的接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对法的信仰的形成.普法教育是法的信仰形成的基本途径;以权利为本位、以自由为最终目的文化氛围的形成是基础;完善的经济体制、文明的政治制度和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法治观念树立、"法"的信仰形成的保障.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梁亮;周旋旋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
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05
【相关文献】
1.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理性分析——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杨安琪
2.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方灿
3.关于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思考——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J], 王赛
4.中国法律传统与法治信仰——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J], 段知壮
5.论构建中国的法律信仰──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王海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法治的前途渺茫?(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2 0 1 4年第 1 期 ( 总第 1 0 6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1 2 01 4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教, 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 ” 的脱胎换骨的“ 再
生” 吗? 这些问题 , 对于当今 社会 的普通人们来说 可能真的是 杞人忧天的大笑话 , 就算是在 中国法 学界 , 也很 少会 有人有
这样的追 问, 因为这些追问与各个部 门法学科 的研究看起来 的确没有多大联系 ,更甚 至对于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来说 , 有过这样追 问与思考的人也并不多见。 但是这样一些 足够 明 显, 早在近 3 O年前就应该被提 出的问题 , 何 8 7一 ) , 男, 湖北黄冈人 , 2 0 1 1级法学理论专业研 究生。
① 该文有许 多版本 , 曾被单独发表 于期刊 , 也有在《 法律 与宗教》 一书的 中文版本的书 中作为序 而一同发表 。本文 中所述 的这篇《 死亡与再生 : 新世 纪的曙光》 是取材 于伯 尔曼著《 法律与宗教》 , 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社 2 0 0 3 年版一书。
人忧天了 , 但是笔者认 为所有的这一切都源 于梁治平先生对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基金项 目: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一般项 目 “ 传 统向现在 的嬗 变:民国时期 女子财产 继承权 变迁研 究” 中期成 果
( 1 2 Y J A 8 2 0 1 0 1 )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法律应该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最近,我读了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有两个版本,都是梁治平翻译,其中一个是年的三联书店的版本,另一个是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版本),这是一部重新阐述、解释西方法律史的巨著,该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

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尤其是他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了广大法律人的信条。

下面就是我对该书的理解以及一些自己的思考。

哈罗德-J?伯尔曼是我所敬仰的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去世之前曾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

他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

信仰一词来源于西方的基督教文明,信仰是最典型的宗教体验,在此意义上信仰等同于谦卑、敬畏。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作如下解释,对某人或某种主张的、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崇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①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②还有人则将其解释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

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则是从信仰与意见、知识的区别上来说明信仰及其特点的。

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

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

论教皇革命导致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兼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论教皇革命导致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兼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摘要:教皇革命是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的研究主题,教皇革命导致了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教会法体系的形成。

伯尔曼的学术贡献正在于,其提出了“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生成的基本因素”的独特观点。

教皇革命形式上是对抗国王和王室控制的革命,实际上却导致了教会法系的形成。

教会法系是近代第一个西方法律体系。

关键词:教皇革命;西方法律传统;伯尔曼西方法律传统如何形成是伯尔曼教授《法律与革命》一书研究的主要议题。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源于一次“革命”,虽然这种法律体系在后来几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改造或者打断。

他认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开始于欧洲11世纪的教皇革命。

一、伯尔曼及《法律与革命》哈罗德·伯尔曼(Harold·J·Berman,1918—2007),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他曾获得文学和法学学位,后来就读于伦敦大学法律史专业,并且之后在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

伯尔曼教授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The law must be faith,or non-existent),已经成为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

伯尔曼可谓著作等身,不过最为人所知的,则是1983年写成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这本耗时45年写成的著作可以说代表了伯尔曼的学术最高水平,被翻译成几十种文字在全世界传播。

在这本书中,伯尔曼深入分析了教皇革命是如何导致了近代第一个法系的生成。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伯尔曼分析了随着教皇革命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学科和体系以及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比如代理与委托、证据法、契约法、近代衡平法的基本原则等等。

本书对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关系、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各种世俗法体系的形成的详尽论述,是其他类似法律史著作所无法相提并论的。

然而,正如本书的译者在本书的译后记中所言,“对于《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这类著作来说,有一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为什么所谓西方法律传统只能在西方国家中形成?”回答这一问题则需要社会发展史的研究。

古希腊罗马宗教中的古代法律——从《法律与宗教》看《古代城市》中的古代法律


心 。 了解法 律诞 生 之后 的发展 比确 切考 究法 律是 如 而
何 诞 生 的显得更 有 意义 。
在没 有宗教 传统 的 中国 , 或许很 难 想象宗 教 因素 在 法律 的 制定 、 发展 过程 中所起 到 的重要 作用 。但 在 西 方 的传 统 中, 法律 原本 就 是从 宗 教 中孕 育 出来 的 , 之后 才走 上二 元分 立 的道 路 。而 在这 漫长 的过 程 中 ,
教 。他 们亦 有法 律 , 亦有政 治 , 有 战争 , 亦 亦有社 交娱 乐; 但一 切 一切原 本宗 教 , 为宗 教之 事 。 时人 对于 而 那
仅 花 费六个 月成 就的《 古代城 市 : 希腊 罗马宗 教 、 律 法
及 制度 研究 》 问世并 获得 巨大 反响 。该 书与托 克维 尔
律 的诞 生到其 通 过仪式 、 度发挥 作用 进而 被单 独 的 制 作 为法 律来 看待 , 人们遵 守 它并不 是真 正来 自于法律 的权 威 或是赇 法律 的忠诚 , 而是对 宗教 信仰 的虔 诚和 宗 教仪 式 的秉持 。 同时这也 表 明了 , 古代 , 律并 不 在 法
能 如 伯尔 曼 书 中描 述 的近 世法 律 一 样 与宗 教 获 得 同 等 的尊 严 。 古代城 市 中的祭 司从来 不会 表 明是 因法 律 而 做 出的决 定而 只 可能说 是依神 意而 为 。 即便 是城市 的统 治者或 最高 祭 司长 , 只是 在描 述法律 而 不是 创 也 立法 律 。 朗士 就 以西塞 罗为 例 , 认为 西塞 罗 的《 古 他 论 法律 》 只是 描绘 了一套 立 法 的方 案 , 这套 方 案 并 非 而 完全 是 出于西 塞罗 本人 的想象 。进 而 断言 , 本 质到 从 形式 , 塞罗都 是在 模仿 古代 的立法 者 。 西 因为 在古 代 , 真正 的立 法者并 非 是一个 人 。确切 的说 , 古代 法律 并 不是 人创 立 的 , 正创 立法律 的是 当时人们 所怀抱 的 真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思想摘要:古代西方法律和宗教形影不离,他们之间分享着彼此的信仰、传统、和不可侵犯性,在这其中诞生了既是西方法律的经典,同时也是西方教会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圣经》。

在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也同样源自于基督教的《圣经》,如: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这其中都体现了法律和法律活动,这在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天下中,成为西方法律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即使是从古希腊诞生的民主政治到现在的被认为是民主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与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字:圣经;契约;教会法;罗马法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东方相比,西方人对法律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仰。

就是现在的西方国家中有超过90%的民众信仰宗教,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类推,古代西方中的法律与宗教是形影不离的,古代西方法律中的法律与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古代西方法律深受西方第一大宗教——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自从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

一、《圣经》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圣经》作为古代西方基督教的教条,对古代西方乃至当今的文化都有着这深远的影响。

虽然其内容是迷信的,但是其内容却包含了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圣经》对古代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契约。

西方人的心中,深深的烙下了这样一个信条:凡是契约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严惩。

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在政治中契约也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就像西方人把宪法看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

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超过了政治,理论界通常认为,契约源自于古代的罗马,来源于适用于罗马帝国的万民法。

在《圣经》中,基督教徒们认为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他们认为圣经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地契约,上帝是他们的神,而他们是上帝的子民。

上帝与人的第一次订立契约是与人类的始祖亚当的后代诺亚所订立的契约,上帝在造人后,除了诺亚以外,所有的人类都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这引起了上帝的极大愤怒,于是决定用洪水淹没他们,只有诺亚靠制造的诺亚方舟活了下来,洪水过后,上帝与诺亚订立了契约,这就是《圣经》中关于圣经诞生的故事(本人怀疑这是从古希腊神话中引用改编的,几乎与古希腊神话一样)。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

全书内容丰富,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西方的影响等问题,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寻找一条解决之路。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论是在世界哪个角落,蒙昧时期还是文明时代,法律与宗教都有一种或多或少的联系。

宗教作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上。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从中感悟出传统渊源与民族精神对于一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对于建设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及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

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

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加思考,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仔细品评,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

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

但在伯尔曼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根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

我想这就是用“科学的、历史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

环环紧扣,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结构非常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陆幸福一哈罗德·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生于1918年,逝于2007年,曾经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与埃莫里大学。

他经历了夹杂着惨痛与欢呼的二十世纪。

这个世纪的世界历程给人类的制度与思想提供了巨大的试验场:两次世界大战、不计其数的大屠杀、冷战、殖民地的复权、苏联与东欧巨变、科技高速发展、人类自由与平等的突飞猛进。

二十世纪无疑是一个略显诡异的世纪,而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伯尔曼所担忧的,即人类生存意义的危机。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走向何方,意义何在,这是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危机。

伯尔曼认为这种危机将可能导致西方文化的精神崩溃。

而其重要表现便是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失去宗教信仰。

法律与宗教是西方社会集体生活的产物,对它们失去信任实际上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逐渐消失,以及对带来社会正义的结构与程序的信赖与归属感的式微。

[1]而这种局面将会直接导致人们对维系社会与社会前景的价值实体的整体怀疑,文化毁灭的前景由此露出端倪。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伯尔曼认为其中之一便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而法律与宗教之所以会截然分离又是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法律与宗教之间以及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之间的关联。

展现这种关联以拯救西方社会的危局是伯尔曼着力研究法律与宗教的根本动力。

伯尔曼绝不是杞人忧天,他的担忧有其现实的基础。

现代社会从中世纪演变而来,其思想与制度也大都建立在对中世纪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人们对待宗教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立场与方式亦不例外。

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紧密联系,教会介入世俗社会并控制实际的政治权力与审判权力,形成与世俗政权争夺权力之态势,而世俗政权需要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才能拥有正当性。

因此,宗教在中世纪控制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重要方面,并在某种程度与法律合二为一。

而权力天然趋向膨胀并作恶是一个近乎永恒的规律,无论它是戴上了宗教的面具或者披着政府的外壳,它最终由人来行使,不可能自动运作,而人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希望自己的权力无所阻拦,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只有在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停止。

而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在中世纪造就了无边界的压迫性权力。

当时欧洲的民众无不是教徒,教会的权力由此超越了世俗君主或者领主的地域范围,领主或者君主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依靠教会行使自己的统治权。

而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实际上使得宗教在一定程度既控制了物质力量又控制了精神世界,因此在某些时段成为绝对的权力。

如此便造成了宗教对世俗社会的过分压抑,或者说,宗教与法律不分的局面实际上压制了社会生活的空间。

沉重的宗教由此变成了人类生活的枷锁。

而在基督教早期的教义中,人类被要求贬低现实的社会生活,追求在彼岸的天堂,而且只有在现世受苦才能进入天堂,因为人都是有原罪的。

同时,宗教还进一步限制人们的思想,运用暴力打击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科学家,抵制科学的进步。

直到路德与加尔文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才逐渐摆脱原有的僵化,逐渐退出世俗社会,为后世的一系列革命准备了条件。

正是因为对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深度恐惧与防范,人们在现代之后要求法律与宗教相分离。

让世俗的法律归于政府,而将神圣的宗教归于教会。

从此,宗教虽然对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但是却在公共事务中消失,于是人们在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便可以进行限制、批评乃至抵制,而无需考虑冒犯上帝或者遭遇精神枷锁。

因此可以说,宗教与法律分离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历史有时就是这样吊诡,克服一个困难会滋生另一种问题。

伯尔曼所担忧的因为法律与宗教相分离而导致的整体性危机,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而伯尔曼重建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努力建立在他对二者之间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

二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

而宗教则不仅是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2]因此,法律与宗教对于社会至关重要。

法律通过构建秩序提供社会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而宗教给予社会面向未来所需要的信仰。

它们是社会关系的两个层面:法律以其稳定制约未来,而宗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现存社会结构挑战。

虽然各有侧重,但法律与宗教并非没有关联,而是相互渗透,因为一个社会对超验的终极目的的信仰必然会在社会秩序化之中体现出来,而社会秩序化过程也同样会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

实际上,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法律给予宗教社会性,而宗教赋予法律神圣性,二者不可分割。

而在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地方,宗教就极易变成狂信,而分离就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

[3]法律到底在何种意义上与宗教相关联?伯尔曼总结了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的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这四种要素标志着人类寻求超越自身的真理的努力。

它们赋予了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因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义务的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法律适用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诚于法律的情感等等,这类构成法律秩序的必要情感无法纯粹从功利主义中得到滋养,必然依赖于对终极正义性的信仰。

[4]但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并不反映与终极目的或者生活意义有关的观念,它的任务是有限的、非人格的、物质的。

法律的这种观念与理性的观念有着直接的联系。

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是因为理性的计算,而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按照理性的模式进行以便诱导人们遵守。

但伯尔曼认为这些预设都不可靠,因为在遵守法律的原因层面,心理学研究证明,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远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加重要。

因此,法律不仅仅依靠计算与强制,而且必须依赖超验的目的。

而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与沟通有四个方面:首先经过仪式,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标志法律延续性的语言与习俗;再次,依靠权威,即对一些成文的或者口头的具有决定性的、标志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渊源的依赖;最后,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与洞见。

这些要素存在于任何法律体系之中,也存在于任何宗教体系之中,任何社会的法律都由此而得到正当性。

[5]然而,强调法律从属于真理并与宗教紧密联系的观点,会不会导致神化现存的权力,从而将人们置于危险之中的风险?因为法律的神圣化对法律来说其实也是灾难。

伯尔曼承认这个问题确实存在。

但是他所要着力强调的是,法律目前由于失去与宗教的联系而变得无力,因此要寻找新的出路,其中之一便是建立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

除非人们认识到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

但是只有法律通过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人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的意识、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有这种感觉。

伯尔曼认为,美国人对法律的参与就是一种法律信仰,而美国人的所谓公民宗教,即对民主和祖国的热爱,赋予了基本法律准则与程序的神圣性。

在所有已知的文化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

既然相互作用,宗教也对法律有所依赖。

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历史性与社会性,变为纯粹的个人神秘体验。

这是伯尔曼的一个重要结论。

因此,恢复宗教信仰的途径之一就是依靠法律,即恢复宗教的法律性。

法律与宗教是人类经验的两个方面,但是它们各自又是对方的一个方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当然,伯尔曼在这里并不是要讲法律与宗教的融合,他对法律与宗教合一的可怕后果显然是了然于心。

他的意思是法律与宗教之间是辩证依赖的。

任何一种宗教都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具体为下列两种:一种与宗教群体的社会活动有关,另一种与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社会活动有关。

伯尔曼通过阐明法律与宗教所要求的爱、信仰和恩典等要素的契合来论证宗教的法律性。

第一,爱本身是律法的精神之所在,而律法则要成为爱的体现。

那些神学家仅仅将法律界定为一种规则而忽视了法律是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构建者。

第二,信仰需要法律。

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性,还要求集体的德性。

宗教制度的自我认同之衰败,以及其社会表达形式的衰败,是基督教衰朽的主要征兆。

宗教正变成个人试图摆脱其孤独,追求个人心智安宁的私人事务。

因此,宗教需要强化集体特征。

教会成员的礼拜、受宗教教育、互相勉励和采取社会行动的准则、程序和仪式也都具有神圣性。

对真正的信仰而言,约束不可或缺。

虔信的人不仅应该遵守十诫中的道德原则,而且应该接受世俗法的原则,诸如公正判决、司法审查、无罪推定、平等保护等等,这些原则即使不是出自《圣经》原本,也是符合圣经的。

[6]第三,恩典与法律也不冲突。

圣保罗认为法律是上帝拯救计划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基督教教义认为,恩典与法律乃是基督教的真正教义。

[7]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本身是爱、信仰和恩典的一个方面,这是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上帝自己就是立法者和法官。

没有法律,宗教将无法维系。

三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使社会在防止各个国家内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衰败方面,或在制止国家关系的崩溃与受战争威胁的人类自我毁灭方面,显得十分无力。

伯尔曼的这个判断实际上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上升到了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地步。

而宗教在现代之后并不直接接入世俗事务,法律才是现代世界的主角,因此,伯尔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将宗教的因素植入法律,以便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多不良现象。

尽管宗教的维系需要更加注重规则与集体的生活,但是这不构成对现实社会的直接变动。

因此,伯尔曼需要破解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困境。

伯尔曼认为当下的法律与宗教之区分有其认识论上的根源。

这就是对待现世的二元论。

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二元论在过去的九百年统治了西方的思想界,二元论几乎渗透到所有分析之中,当然包括法律与宗教。

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存在、人与行为、精神与世俗以及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都是二元论的表现。

既然二元论是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原因之一,伯尔曼希望克服这个根源。

他的办法便是开启所谓的综合。

近来在欧美学界反思二元论之风见涨,伯尔曼这里尚不算是最瞩目的,最吸引眼球的是事实与价值二分法遭遇的抨击,例如哈佛大学教授普特南便宣称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已经崩溃。

然而,尽管我们都承认世界本来并没有什么被语言规定的秩序,至少没有我们现在所宣称的区分,是人类通过语言将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分门别类,以便可以更好的认识世界,乃至改造世界。

而在诸种分类之中,将事物二分的做法比较符合人类的思维习惯,或者说,比较符合人类使复杂的世界简单化的倾向。

而伯尔曼在这里看到的不是这样的努力,而是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因此,伯尔曼认为应该破除二元论,使“非此即彼”变为“亦此亦彼”,主客体交互作用。

按照这种思路,法律便协同宗教,二者并不严格区别。

不限于此,法律还将达致于其他学科与领域。

[8]伯尔曼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克服法律与宗教二元论的弊端,造就一个新的社会。

就目前的现状而论,宗教信仰的高度自由已经导致了信仰本身的危机,信仰自由使每一个人都可以相信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新教种类的层出不穷就已经较好的验证了这一点,但这还不是极致,极致的情形是所有的人都只信奉自己心中的神,而不是同一个上帝或者真主或者释迦摩尼,于是只有信仰而没有宗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