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导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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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现状

康 影 响 的研究 l _ 5 ] 。现将 江 苏省农 村 饮用 水 卫 生监 测 现状 与 问题分 析 如下 。
1 江 苏省 农村 生 活饮 用水 监 测概 况
用水 卫生 标准 》 ( GB 5 7 4 9 —8 5 ) l 1 中规 定 的全 分析 指 标
的区别 。这 2 o项 水 质 监 测 指 标 包 括 微 生 物 指 标 、 毒
理 学指标 、 感官性状 和一般化学 指标、 消毒剂指标 4
大类 。这 些 指标基 本 为 世 界卫 生 组 织 ( WHO) 、 美 国、
增加 到 3 2个 县 3 5 5个 , 2 0 0 7年 又 扩 为 5 3个 县 ( 市)
.5 7.
查 。水 厂水 源 类 型涵 盖 了 地 下 水 、 江河水 、 湖 泊 水 和
水库 水 四种 。
2 江 苏 省农村 饮 用水 卫生 监测 工作 的主要 特色 2 . 1 建 立健全 农村饮 用水相 关规 章 条例 2 0 0 8年 江 苏 省卫 生厅 爱卫 办 等部 门联 合制 定 了《 江 苏 省农 村 集
图 4 江 苏 省农 村 地 区饮 用 水 氟 化 物 浓 度 分 布
1 . 5 江 苏省 农村饮 用水水质 全分析 本 地调 查 2 0 1 0
年 中 国疾 控 中心 农 村 改 水 技 术 指 导 中心 在 江 苏 省 开
年份
Hale Waihona Puke 展 了农 村 饮 用 水 水 质 全 分 析 本 底 调 查 。该 项 调 查 在 全 国首次 对江苏农 村 地 区 1 3个市 ( 县) 的4 0家水厂 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苏卫监督[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
在组织公开推荐、资质审查和严格遴选的基础上,我厅确认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附后),专家任期3年。
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提出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理论研究、技术推广和交流等工作;对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专家意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论证等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相关工作。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在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应当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需要,
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且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3]1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3〕1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做好2013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18号)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也是2013年全省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饮用水监督监测情况,细化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有效完成。
要加强对本地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性问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保障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安全。
同时,各市要按时填报网络监测数据,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导。
工作中如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丁震,联系电话:************;省卫生厅联系人:承明华、周曾荣,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
调查报告的类型
调查报告的类型和特点调查报告的类型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将调查得到的材料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关于调查的报告。
由于申论是根据现成材料完成考试内容,调查这一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由申论材料直接提出,所以,申论考试中涉及调查报告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调查报告依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几大类型。
下面,专家就如下五种类型的调查报告作出如下简要介绍:1.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通常比较全面、比较系统地反映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或一个部门的基本情况,它可能提供全面的情况,或者反映出某种动态、倾向,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2.总结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通过对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的典型经验的分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提供具体的经验和方法。
它往往通过对某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收效的调查,分析概括出具有启发和参考意义的经验和办法,以指导和推动整体工作。
3.介绍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和成长规律,揭示它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作用。
它多在“新”字上下功夫,重在扶持和促进新生事物的成长壮大。
4.揭示问题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是根据工作需要,为了解决矛盾和问题而写的。
它通过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的调查,指出其危害性,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引起重视,促其解决。
5.查明真相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多针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事件进行调查,以披露真相,还其本来面目,消除人们的疑惑。
它一般只叙述说明事实,不作过多的议论。
这类调查报告的对象还包括未曾显露真相的历史事实,其目的仍然是还其本来面目,还历史以真实。
调查报告的特点在申论考试可能涉及的其他实用性文体中,属于事务文书的调查报告,写作内容由于和申论的考查内容最接近而考到的可能性很大。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将调查得到的材料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关于调查的报告。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为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环办〔2010〕27号)、《关于印发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168号)的安排,要求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评估,进一步摸清底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研究环境对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某县环保局对本次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相当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朱堂珍局长为组长,叶旺森副局长、王永华副局长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同志为成员,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此次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
1.2工作主要内容1、完成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资料收集与整理,对全县15个镇及1个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全面调查。
2、确定3个农村饮用水源地,并进行现场详细调查与了解,汇总相关资料;并完成集镇和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与评估数据库录入工作。
3、编制完成工作报告、水源地简介,根据某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1.3结论与建议全县目前共有水厂157家,分布在15个镇、201个自然村,其中县级2家,镇级14家,村级141家,供水规模日供水1万以上有1家,为某县地面水厂,其余均为1000吨/日以下,供水均为地下水。
全县总人口80.55万人,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数占全县人口总数的65.7%,计52.92万人。
集镇和农村地下水环境禀赋良好,近三年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未发生水污染事故。
全县地表水水质总体以环境质量Ⅲ类为主,但各河流水体均呈轻污染级。
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一、地下水型水源地1、多头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为首先是各乡镇水厂归属部门多,包括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乡镇政府等部门和个人;第二管理部门多,农业面源归农业部门,水资源的管理使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归水利部门、污染源控制归环保部门,水厂的建设归建设部门,水质监测既有卫生部门,也有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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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
导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爱[20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导情况的通报
(苏卫爱〔2011〕9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爱卫办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中期督导的通知》要求,5月份,省卫生厅、爱卫办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查供水单位等形式,对全省201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
现将督导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和《2011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组
织领导,健全监测网络,严格质量控制,积极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淮安市政府将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项目。
常州、扬州市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并与各县(市、区)卫生局签订目标责任状。
洪泽、涟水、楚州等县区将水质卫生监测经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及重大公共卫生经费支出项目,保障水质卫生监测经费的落实。
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财政已配套落实水质卫生监测经费582.22万元,其中灌南50万,如东41万,句容40万,滨海37万,兴化32.6万,洪泽、射阳各30万,江宁25万,大丰、丹阳各20万,为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监测体系,扎实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各地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扎实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无锡、南通、常州等市增加水质卫生监测的频次和项目,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实行每月一次的常态化项目监测管理,较好的完成水质卫生监测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水平。
一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及时引进检测设备,为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监测质量的提升提供设备保障。
盐城市投入260万元兴建水质检测中心,增添50万元的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水质监督监测能力。
二是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各地疾控中心重视水质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设置专门质量管理科室,制定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保证水质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同时,各地及时录入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并审核上报。
三是加强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的共享与沟通。
全省大部分地区能
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水质卫生监测情况,并对水厂提出整改建议,有力推动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不到位。
洪泽县、射阳县、泰兴市、高邮市、江宁区卫生监督覆盖率低,分别为5.2%、12.7%、16.7%、20.5%、21.0%;一些县(市、区)未配套水质卫生监测经费,盐城、宿迁、泰州等市上半年未实现所有水厂监测全覆盖。
二是部分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数据缺乏科学性。
部分疾控中心未配备二氧化氯现场测定仪器,导致监测二氧化氯数据准确性较差;少数地区水质录入审核把关不严,灌南、六合等县区出现水样结果重复录入情况。
三是部分县(市、区)未及时反馈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对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四是部分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较低。
句容市、射阳县、沛县、如东县、高淳县水质合格率分别仅达20.5%、26.3%、29.2%、30%、31%;部分农村水厂无水质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无卫生许可批件、缺乏水质自检能力,淮阴区、赣榆县等仅少数水厂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财政补助经费,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推进农村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实现水质卫生监测全覆盖;建立健全水质卫生监测结果通报和反馈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附:全省近期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近期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统计表
市
县
(市
区)
农村水
厂总数
(座)
监测水
厂总数
(座)
资金落实
(万元)
监测项目近期监测结果
市县
项
目
数
其
中
通
过
省
级
计
量
认
证
的
项
目
数
监测水
样
(份)
合格水
样
(份)
平均
合格
率
(%)
南京高
淳
县
2121002020421331.0
溧
水
县
1414002020261038.5
六
合
区
1515002020302066.7
江
宁
区
62625252020602541.7
合
计
1121125251586843.0
无锡江
阴
市
110061*********.0
宜
兴
市
66003434322887.5
合
计
7700423890.5
徐州丰
县
61610419191214839.7
沛
县
7070002020892629.2
睢
宁
县
103103061919806277.5
邳
州
市
63630102727887383.0
新
沂
市
858500202014011280.0
铜
山
区
99990022221028684.3
贾
汪
区
5656001916885259.1
合
计
53753702070845964.8
常州金
坛
市
2424003434482552.1
溧
阳
市
1414003333281760.7
合
计
383800764255.3
苏州张
家
港
市
2200333344100.0
常
熟
市
33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