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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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要 的 意义 。然而 我 国长期侧 重 于对 内幕 交 易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 不将其 作 为 内幕 交 易相关 条款 。 《 证券 法》 第7 3 条 规定 : “ 禁止证券 交 易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和 任 的研 究和立 法 , 疏 于对 民事 责任 的规 范。尽 管 2 0 0 5 年 《 证券 法》 中 承认 了 内幕 交易 民事责 任 的可诉 性 。 然而 这一规 定过 于笼 非法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利 用 内幕信 息从事 证券 交 易活动 ” , 是 对 统, 实 践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因内幕 交易遭 受损 害 的投 资者无 法得 内幕 交易 的一种 笼统 的 、 包罗性 的禁 止 。7 4 、 7 5 、 7 6条则 分别 在
害者 的损 失, 维护投 资者对证 券 市场 的信 心。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民事责 任
构成要 件
美国证 券法 损 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偿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3 - 0 3
作者 简介 : 魏 倩茹 , 中国政 法大 学民商 经济 法学 院 , 研 究方向 : 民 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义 。布 莱克法 律大 词典 的解 释为 “ 公 司职 员 、董事 和持 有公 司 将 证券 交易活 动具体化 为 买卖 该公 司证券 、 泄露重 大 未公开信 息
l 0 %” 以上股 份 的登记 在册 股东 , 买卖 公 司证券 的行 为。 美 国著 名法 学家 波斯纳 认 为, 内幕信 息是 指 “ 公 司 的经理或 者其 他知 情 人 以还没 有 向其他股 东或 外 界公 开 的重要 信息 来对 公 司股票 进 以及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三 种行 为 。 上述 几条 对于 内幕 交 易中的重要 概念进 行 了说 明, 但 是针对 实践 中的具 体运用 , 仍有 许 多不足之 处 。7 6条第 3 款 规定 : “ 内

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三)举证责任...................................................(8)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9)
(五)赔偿费用计算标准..........................................(10)
一、内幕交易概述
对于内幕交易的概念认定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而清晰的定义,各国法律及学者对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概念的认定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本文研究的是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因此内幕交易相关概念的认定会结合我国相关研究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为研究材料。
(一)内幕交易究学者杨亮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笔者认为该定义较为全面,而在我国立法方面虽然法条没有十分直白地写出其法律概念,但从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上述内容可得知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掌握者即行为主体、内幕信息即交易行为所对应客体、内幕交易行为即行为内容、行为方式。这三个构成要件在我国《证券法》中亦有相关的规定,如第七十四条是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所作出的列举式规定,而2015年4月出台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下文简称《修订草案》)其中的八十八条、九十三条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相较前者作了更加广泛的规定和更细化的描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为内幕信息的法律概念,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二款也对内幕信息进行具体列举本文不再赘述,在《修订草案》中第八十九条将“公司”一词换成了“发行人”,第二款将更多相关法条的情况罗列到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此外《修订草案》第九十三条对未公开信息也列入了内幕交易的处罚范围中,即虽不属内幕信息但是利用该未公开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参照内幕交易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与相关与内幕交易有同等影响的行为的处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投资人的维权范围将更加广泛。《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对内幕交易的表现进行了概括性列举,本文将于下文进行研究。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正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对投资者产生严重影响。

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买卖股票等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而违反了对外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投机者利用非公开信息取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其次,内幕交易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涉及到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活动,因此不仅会受到刑事追究,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的处罚,同时也可能被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

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公司内幕交易涉及到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往往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有权要求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因内幕交易受损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一规定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起到预防和惩罚的双重作用。

最后,预防与警示是治理内幕交易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同时,应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宣传和警示力度,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只有通过预防与警示,才能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公司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我们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预防和警示工作,使内幕交易无处遁形,维护市场的公正与正义。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因果关系。

内幕交易的定义明确,包括了未公开信息和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方面。

因果关系方面,内幕交易会造成市场失衡,影响投资者利益。

法律对内幕交易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也在不断完善和丰富。

结合以上几点进行法律思考,需要重视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加强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法律思考1. 引言1.1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在今天的社会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内幕交易涉及到许多法律相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以及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是指股票、期货等交易中,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内幕交易者因为其行为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需要赔偿被害投资者的损失,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或处罚。

而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只有证明了内幕交易者的行为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才能够确定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并对内幕交易者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还会规定相关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说,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以确定内幕交易者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民事责任基 本上属于侵权责 任, 承担责 任的方式 @
是 民事赔 偿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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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

内幕 交 易概 述 ( 一 )内幕交 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 是指 “ 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以 获取 利 益 或 者 减 少 损失 为 目的 , 自己利 用 或 建议 他 人 利 用 该 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泄露 内幕信 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活


动”。
( 二 )内幕 交 易的危 害 首 先 ,从 证 券 公 司方 面来 说 , 内幕 人 员 的 内幕 交 易 行 为 的 目的往 往带 有 明显 的利 己倾 向,因此 他们 可能 会无 视公 司 利益 , 甚至会牺牲公司利益来为 自身谋发展 ,这必将会给公 司造成损 失 ,进一步加大公司经营风险。 其 次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的 不稳 和 破 坏 也 是 内 幕交 易 行 为 实 施 的 原 因 之一 ,证 券 市场 是 联 接 投 资 者 和筹 资 者 的 桥 梁 ,通 过证 券 市场 ,投 资 者 达 到投 资 获 利 的 目的 ,有 利 于合 理 配 置 资 源 和 调 节资 金 。而 内 幕交 易行 为 的 存 在使 得 这 种 局 面被 摧 毁 ,那 么 证券市场秩序也会呈现出不稳定性。 二 、内幕 交易民事责任相关立法现状 比较分析 ( 一 )美 国 美 国这 方面 的法 律 “ 不仅 在立 法上 给 予原 告 民事诉 讼权 利 , 而且 在 司法 实践 中形 成 了默示 的民事 诉权 。”在诉 讼主 体方 面 , 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 范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也发生不 同 的 变化 。根 据 美 国证 券 法 律 的相 关 规定 ,原 告 在进 行 诉 讼 时 , 无需证 明因果关系等事项 ,但其所得赔偿数额有一定 的上限 , 即在 被告 因 此而 获得 利 润总额 范 围之 内 。 美 国在这 方面 的立 法 , 为受 害人 更 为 便 利 的进 行 诉 讼 提供 了法 律 根 据 ,其 关 于 原告 在 进 行 诉 讼 时 无 需举 证 证 明 因果关 系对 原 告 来说 不 但 方 便 而且 大 有 利处 ,这样 会使 受 害人 便有 了对 被告 提起 诉 讼 的动力 。 ( 二 )中 国 我国 《 证券 法 》中有关 内幕 交易规制 的是第 七十三 条、 七 十四条 、七十五条 、七十六条。其对内幕交易的 民事责任 只 是 起 到 了提 一 提 的作 用 ,无法 深 入 具 体 地 展 开 。我 国证 券 法 中 关 于 内幕 人 员 的 范 围 以列 举 的 方式 加 以界 定 ,实 则 是 不够 全 面 和 具体 的。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前,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也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文将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对外公布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所有信息。

内幕交易的特征主要包括:(1)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未公开信息公布之前;(2)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来获取不公平的利益;(3)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二、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定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并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买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期货合约、金融衍生品等等。

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给受损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1. 受损投资者的救济权利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交易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要求内幕交易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返还非法所得、要求公开道歉等。

此外,受损投资者还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内幕交易者,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内幕交易者的责任内幕交易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3. 公司的责任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公司在发生内幕交易时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如果公司未尽到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调查和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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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探讨论文摘要:不同类型的内幕交易受害人取诉权的条件和方式不尽相同。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都有其特定内涵。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由代表人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所构成。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诉权;民事诉讼机制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幕交易是通过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来牟利,而对于证券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而言。

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且其中部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失。

因此,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严厉惩处内幕交易行为,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查办,同时。

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补偿相关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受损失而言,应该追究内幕交易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护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但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缺少从私人诉讼角度来规制内幕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的内幕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内幕交易受害者的请求权与诉权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

这是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对内幕交易人员违法利用内幕信息而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追究他们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在内幕交易中,有三类人属于受害者:(1)被诱使从事不利交易、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投资者;(2)剥夺了证券交易机会的投资者;(3)高价买入或低价抛出的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投资者。

举例说。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一条重要的利空内幕消息。

并将该消息告知其亲戚甲。

乙拟买该公司1000股股票。

丙打算以每股30元价格卖出手中股票,由于甲知道内幕消息,遂以29元价格抛售,乙从甲那里买到1000股股票。

丙抛盘没有成交。

丁见甲抛售,同样以29元价格抛售,几天后乙以每股价33元抛售给戊并一直持有。

当利空消息公开后,股价大跌到18元。

在这一案件中,受害者包括:(1)与内幕交易甲从事反向交易的乙,以及和乙从事交易的最终受害者戊;(2)被剥夺了交易机会的丙;(3)跟甲低价抛售股票而遭受损失的T。

第(1)类受害者是因为甲不公开内幕交易信息而遭受损害;第(2)、(3)类是因为内幕交易行为遭受潜在损失;对(2)、(3)类被剥夺交易机会或更佳交易机会的投资者而言。

由于这些投资者的身份很难证实。

第(2)类投资者实际没有参与证券交易,第(3)类投资者跟其他人抛售股票应由自己承担部分市场交易风险,因此在实践中他们都不能享有诉权而寻求赔偿。

第(1)类投资者,其损害与内幕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而有权向内幕交易者寻求赔偿。

但是不是第(1)类中的乙和戊也能实际主张赔偿,即是否都享有诉权,则须经进一步分析。

从甲与乙及戊的关系来看,乙是内幕交易的双方主体,甲与戊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从规制内幕交易的目的来考虑,只有甲利用内幕消息与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乙才是受内幕交易法所保护的投资者。

然而从实际损害来看,乙在消息公开前抛售股票给戊,避开了自己的损害,将损害转移给戊,利空公布,戊独自承受损害,投资者戊不享有诉权就极不合理,如何解决,美国证券交易判例中的解决办法是诉权自动转移。

在证券市场电子化交易无法证实投资者乙身份的情况下,戊如何继续诉权,可行的办法就是用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法院的裁定来确认,使投资者乙的诉权自动转移给戊,而不必举证证明自己是从投资者乙手中购买的股票。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行为是侵权行为,要追究内幕交易人员的民事责任,则需要三个构成要件:客观上有损害事实,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责任才成立。

(一)内幕交易行为给那些与内幕交易相反方向的同时投资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那些反向的同时投资者遭受的必须是实际损害,获取利益的机会或可能性不能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因而,实际损害的确定,就成为内幕交易诉讼的重要内容。

由丁内幕交易案件,损害的对象是同时交易的对方,这样内幕交易涉及的民事诉讼通常是群体诉讼,而且原告人数理论上很多如果群体诉讼的每个成员就其实际损失都能获得赔偿,那么被告的赔偿总额将是惊人的。

因此,有些国家将被告赔偿的额度限定在被告的非法所得范围内。

中国《证券法》第20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从表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但内幕交易行为作为证券法上的禁止行为,无疑应适用本条规定,可请求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罚款和罚金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要求内幕交易者以所有的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将使内幕交易者的赔偿责任范围远远超过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

(二)内幕交易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投资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原告有义务证明其损害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证券市场中一宗内幕交易的同时交易者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况且广大中小投资者缺乏专门、必要的知识和手段,在证券市场中与内幕交易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因而要同时交易者按民事诉讼法之“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来承担举证责任,将是非常困难的,对同时交易者赋予如此沉重的举证责任势必阻碍对投资者的保护而纵容内幕交易。

因而在此情况下,国外立法和判例常常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三)内幕交易人的行为应有过错在内幕交易行为中,行为人应有过错,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否则即使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负侵权责任。

内幕交易中行为人的过错,一般要求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即要求行为人明知有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而仍然进行了证券交易行为。

这表明了行为人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上使用“知情人员”和“非法取得”的限定语也表明了要求内幕交易人明知内幕信息而故意为证券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

明知的心理状态是构成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

内幕交易中的“明知”的判断标准是:(1)实际知道未公开的重要信息;(2)知道该信息还未公开;(3)知道该信息是重要的。

只要内幕交易人员知道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然后又进行了内幕交易,即视为明知而故意为之,其主观上就有过错。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在内幕交易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客观标准。

因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是否发生内幕交易行为,首先是证券管理机构来查实,若存在这种行为则证明了行为人明知的心理状态。

其次,从原告角度来说,他只要证明自己是反向的同时交易者就足以证明内幕交易人有过错,原告证明自己是反向的同时交易者就表明对过错判断是被告在明知内幕信息情况下,从事了证券管理机构查实的证券交易行为,这正是认定过错的客观标准。

同时,这也表明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三、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分析内幕交易案件涉及面广,受害人数比较多,此类案件多为群体性诉讼,群体性诉讼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体现在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上。

世界各国先后出现了诸多的群体诉讼模式,中国的代表人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在我国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常常提出要建立集团诉讼,至于这种机制是否适应中国的国情,还须进一步分析。

(一)代表人诉讼一内幕交易的诉讼救济机制我国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理的功能而建立的群体性诉讼制度。

以共同诉讼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为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代表的众多利害关系人之间是共同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空间和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带来的诸多问题。

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关系人有效。

集团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的集团诉讼强调多数权利人在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上的联系,并把它作为适用集团诉讼的条件。

而我国代表人诉讼强调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按民诉法理解,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指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也就是意味着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争议、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却是相互独立的,而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页。

从这里可以看出两种诉讼制度在诉讼标的上的一些差别。

二是两者在代表制的内容上有些差别。

集团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其一,通过集团成员选举产生。

集团成员以选任的方式将诉权和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表人,并承担以诉讼代表人行为对自己的效力。

其二,以默示的方式消极地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

在某些场合,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会在尚未有全体共同利益人的明示委托的情况下,便可提起旨在维护全体共同利益人的集团诉讼,只要集团成员没有向法院声明退出该利益集团,判决就对其有拘束力。

后者即为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另一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征集书面委托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利益集团中的部分人员打算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追究内幕交易人员的民事责任,那么这一部分人员必须向全国投资者书而发布一则征集委托授权代表诉讼的公告,受害投资者在得知公告后,可以以书面委托形式向代表人授权;在公告期满后,代表人才能代表所有明示授权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判决效力对他们有拘束力。

至于部分未给予书面授权的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民诉法关于法院判决效力扩张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民诉法规定:“在公告期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的人,可以由法院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

笔者认为,这种诉讼成本较小的征集书面委托方式,可以解决那些“小额多数”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利于他们向内幕交易者主张民事损害赔偿权。

这样既可以避免代表人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性行使诉讼权利所带来的难题,从而与当事人的处分权相吻合,又可以避免对“小额多数”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

(二)股东派生诉讼一短线交易的诉讼救济机制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般说来,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公司投资者的资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

按照这个诉讼机制,股东可对公司董事其他股东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行使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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