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第一章导论一、依法治教的含义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 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 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等。 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 3.国家 国家
一、教育法律责任方式
(一)行政责任
1.含义: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 含义: 含义
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种类 种类
(1)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 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例如罚款、没收、取消 例如罚款、没收、 例如罚款 资格等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 一种制裁。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警告 用察看、开除。 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 学校 教师 学生
法律的界定
教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 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师专业化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师
教师专业化及法律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家长、学校容易产生的侵权行为 教师、家长、 (一)体罚 (二)侵犯隐私 (三)侵犯受教育权 (四)侵犯人格尊严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 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
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
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
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 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 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
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
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教育领域活动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为您梳理一些教育政策法规的重点知识。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方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重点包括:1、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2、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要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
4、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教师的考核、待遇和奖励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教育方面,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复习提纲

教育法规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 必“有法可依,有法必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种是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第二种含义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的概括。
第三种含义是将其理解为“教育法制”,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
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的发展相联系,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方式来管理、规范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活动和过程特点:1、以教育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 2、以教育普及化为物质条件 3、以平等受教育权为政治基础 4、以建立教育法律秩序为基本标志 5、以提高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为催化剂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是依法治国的体现2、是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3、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4、有利于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学校的素质教育[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依法治教,简言之,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贯彻依法治教育的方针,对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
[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为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同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高等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总结复习题及含答案要点总结

念书破万卷下笔若有神《高等教育政策法例》复习题及答案重点1、我国新期间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 页)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定要讨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做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固然已成立了教育法律法例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旧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 WTO 的局势下,依法行政面对着很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经过的教育法律(P20-22 页,共 7 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或登记注册,以实行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益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益:1、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行教育教课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用并管理教师及其余员工权;7、对本单位设备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课活动的非法干预权;9、其余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1、恪守纪律、法例;2、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执行国家教育教课标准,保证教育教课质量;3、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余员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合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认识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余相关状况供给便利; 5、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花费并公然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察。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整理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第一讲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教育政策有其特定的主体第二,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行为规范第三,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不是具体措施★二、教育政策的类型(一)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政策的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政策的合法化和行政化(二)依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如支持西部地区的特殊政策)(四)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此外,按政策适用时间不同,还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
★三、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一)政治性与原则性(二)目的性与可行性(三)稳定性与阶段性(四)合法性与权威性党和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决定合法性(五)系统性与多功能性四、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教育体制政策(谁来办学,谁来管理学校)(二)教育质量政策(培养目标、质量标准、人才类型)(三)教育经费政策(三个增长、拨款、收费、捐资、公用经费、教师工资、贫困生资助政策等)(四)教育人事政策(教师资格、任用、聘用、职务职称、流动等)(五)国家学制政策(六)课程与教学政策(课程标准、教材)(七)学历与学位政策(学历、学业、学位证书制度)(八)教师教育政策(师范教育、继续教育)(九)考试与评价政策(学年、毕业、升学考试,各类评估)(十)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高考、自学考、中考、研究生考)(十一)学校语言文字政策(普通话推广及测试、双语)在上述教育政策体系中,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这些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最关键、最基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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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制的含义1、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2、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3、是指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
在表述方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写明某项政策的背景、理由及原则性的要求;而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都通常包含处罚的规定.而政策性文件一般不具体规定处罚性条款.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4、作用不同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而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即由法律规范所规范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四、学校事故原因分析(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二)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六)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七)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五、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进修培训权)六、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含义指按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作有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以外).八、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所谓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从监护主体看,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类主体:第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第二,亲属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条件是父母死亡;第三作为例外,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条件是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没有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监护主体与被监护人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监护权是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亲属权的延伸和补充。
学校既与学生五人身关系也非社会监护机构,故不能称为学生的监护人。
其次,从监护人产生的方式看,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法定,如父母及其亲属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未成年人的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亲属有争议,则由人民法院在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故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权。
但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由《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顾。
因此,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鉴于保护职责.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A、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被监护人有劳动关系或者有居住管辖关系的社会组织,被监护的对象则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其保护对象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B、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在我国,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
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
C、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监护作为私法范畴,监护和监护职责都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能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D、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方式。
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
E、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并无代管学生财产、代理学生民事活动的法定内容。
除非学校主动承诺保管学生物品,否则在校学生因自己保管不善丢失物品,均由其自行负责,学校不负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也是由其法定监护人而不是由学校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
F、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
G、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
教育保护无期限,不论学生是否成年,只要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时间,学校都负有教育保护的职责。
H、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监护和教育保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
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责任.委托监护是由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接受委托的人不是监护人,仅承担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仍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正常的教育职责之外,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监护人约定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职责应当由家长和学校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且不以学校是否收取照管费为要件。
所以,学校是否在教学时间之外承担监护职责,取决于学校与家长是否达成委托协议,而不是监护职责自动转移给学校。
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形成的委托监护职责的协议是民事协议,所以此时学校不是在履行《教育法》赋予的教育保护职责,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承担民事义务。
此时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不能适用《教育法》,而要根据委托协议的内容和民法的规定来确定。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的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学校作为受托人没有过错,那么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与监护人一起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