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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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周边环境,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飞行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飞行噪音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监测系统,监测民用机场飞机起降产生的噪音,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限制飞行噪音的水平,采取措施减少飞行噪音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管理,推动降噪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来自周边居民的飞行噪音投诉,并回应投诉人。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发布飞行噪音的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空气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飞机起降产生的排放物的影响,包括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飞机燃料供应、燃烧和排放的管理,推动燃烧技术的改进和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旅客、机组人员和机场员工的环保意识,倡导节能减排、绿色出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水体污染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系统,监测机场排水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排水符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和有效防止污染物外溢。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机制,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技术。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净空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以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2. 防止飞行器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3. 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净空保护规划。

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净空保护规划,包括确定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区域,规划飞行器进出机场的航线和高度,确保飞行器在起降过程中不会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

2. 加强空中交通管制。

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确保飞行器在进出机场时能够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碰撞。

3. 完善机场周边设施。

对机场周边的建筑物、通讯塔、天线等地面障碍物进行清查和管理,确保这些障碍物不会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场周边的树木和植被的管理,防止其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干扰。

4. 加强安全监测。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机制,定期对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机场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他们对机场周边空域的干扰,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保护,才能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和畅通。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际民用机场、国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环境保护原则依法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预防为主,注重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责任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公众参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四条环境监测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机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大气、水质等参数的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环境评估民用机场新建或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噪声、空气质量、水资源等方面,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公开。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六条噪声控制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飞机起降和地面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飞机发动机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在机场周边噪声限制范围内。

第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民用机场应当严格控制飞机起降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

航空燃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场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八条水污染控制民用机场应当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系统,防止雨水和地面污水流入周边水体,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绿化第九条生态保护民用机场周边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对湿地、山地等自然生态进行保护。

严禁非法采矿、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绿化工作民用机场应当加强绿化工作,合理规划绿化布局,增加植被覆盖面积,降低风沙和噪声扩散。

绿化工作应当符合生态要求,选择适宜的树种,并注重生态平衡。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XX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XX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指XX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

第三条 XX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XX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XX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XX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XX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为基准,长度14200米,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

XX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XX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民航局应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民航、规划、无线电管理、建设/建筑业、公安、行政执法、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各镇街和XX省XX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民航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规定审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限高,并监督相关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排查和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四)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安装航空障碍灯检查;(五)公安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和无人机等非法行为;(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和拆降工作,并对违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广告;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七)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查处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八)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九)各镇街负责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十)XX机场管理公司负责XX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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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的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标识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

文广旅部门:宣传和普及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净空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等的管理,并重点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航路附近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机场最新的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第五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审批后,应抄送市、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民用机场净空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最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八条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运行构成危害的除外。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在净空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经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住建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二)焚烧稻草、秸秆、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四)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饲养、放飞影响飞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六)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自由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滑翔伞等活动;(七)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物体的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屠宰场和养殖场;(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

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或者不明干扰源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禁止在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I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二)半径IoOO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气设施(经上级民航空管部门审批通过并投入使用的除外);(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建筑物;(五)半径360米以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线缆;(六)半径300米以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七)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八)半径IOo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程序第十九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第二十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二十一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二十二条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二)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二十三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机场处统一接收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材料并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位于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

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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