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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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随着菏泽牡丹机场建设落成,机场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相继开放使用,为防止由于建筑物破坏导航台电磁环境,从而影响导航设备正常运行,菏泽牡丹机场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制定了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划定了机场航空无线电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一)依据下列规定和标准划定: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4、《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 13618-92);5、《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 13615-92);6、《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7、《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8、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1、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1)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

长度是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北端延长线2115米和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南端延长线2850米的距离。

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即菏泽牡丹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3)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2、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在菏泽牡丹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示意图如下:图1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示意图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设置在菏泽牡丹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导航台站有:全向信标/测距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测距台。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

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南通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南通兴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南通兴东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南通兴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设置在南通兴东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南通兴东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北端以全向信标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南端以南近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所组成的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以及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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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一、范围
通信导航室根据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仪表着陆系统(I1.S)技术要求》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
《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XX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三、目的
制定建立电磁环境管理制度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制度,明确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的定期协调机制和报告程序。

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和维护民用航空无线电波秩序。

四、安全责任制
组织机构
通信导航室成立电磁环境管理负责小组,负责电磁环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
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立即报告民航XX监管局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通信导航室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负责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及XX机场公安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协调机制
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召开协调会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内容形成正式文件下发。

目的是宣传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同时评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六、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
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及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导航室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将划设区域报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配合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XX监管局、市规划局和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划设;如有变化,及时按程序报批,做出调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备案
通信导航室要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并报自然资源局备案,并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

七、电磁环境巡检制度
1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
区域: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

巡查频次:每月一次,遇重大节日或重要保障时增加检查频次。

巡查要求:
(1)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设置了干扰机场
飞行区电磁环境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
(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是否修建了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
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3)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有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4)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设置了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是否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2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
区域: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
巡查频次:每日检查一次,遇重大节日或重要保障时增加检查频次
巡查要求:
(1)航向信标台(1.oC)
在航向台保护区内,是否有树木、高杆作物、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杂草高度是否小于0.5m。

进入航向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是否从保护区外埋入。

在航向台天线前方土10度距离天线300OrTl的区域内,是否有高于15m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发射物体存在。

在保护区内是否停放车辆或飞机,是否有任何地面交通活动。

(2)下滑信标台(GP)
下滑台的保护区如图所示:在A区内是否有高于0.3m的农作物和杂草,是否有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

进入下滑信标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是否从A区外埋入地下。

在B区内是否有高于10m的金属物体、堤填、树林和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体存在。

(3)多普勒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要求(DVOR)
a: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台址应设置于以获得全方位最大视距的位置。

b: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IOO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半径200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半径IoorTr20Om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半径200m~300m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10。

;半径30Om 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300m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o o
c: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OrTl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半径50O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O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d:在全向信标台信号覆盖区内,对调频广播干扰的防护率为
17,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干扰的防护率为14dB,对其他各种有
源干扰的防护率为20dB o
e: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保护间距可按照(5)的推荐方法进行计算。

33.7.2.3.4测距仪(DME)
与下滑信标合装的DME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与下滑台一致,与多普勒全向信标合装的DME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与全向信标台一致
33.7.2.3.5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干扰防护距离按下式计算:
¢/=30×
式中:
d一防护距离,即工业、科学、医疗设备距地面或机载接收设备的距离,m
E30一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干扰允许值,dB(V∕m
ES-防护业务的信号场强,Bm
R一防护率,dB
A-业科学医疗设备干找接减率中的减指数
巡查所用仪表:电磁环境监测仪RoHDE&SCHWARZPR100
八、电磁环境干扰信息通报及应急处置
通信导航室在收到或发现通信导航设备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电磁干扰时,应立即将干扰情况按照信息通报流程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上报。

通信导航室应对所受有害电磁干扰的干扰性质、干扰台站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等进行详细记录,干扰时间精确到秒。

通信导航室应将所受干扰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管理处,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表》,同时报告民航XX监管局空管处,并填写《航空无线电干扰申诉报告表》。

通信导航室应积极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管理处干扰排查工作。

排除干扰后,通信导航室负责人将有关干扰处置情况上报部门部长、安全服务管理部,公司领导、集团运行管理部、民航XX监管局,值班人员完整的填写有关记录。

九、培训与教育
通信导航室依据安全培训与教育管理手册结合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业务,制定和细化电磁环境保护安全培训计划,严格开展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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