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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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一、范围通信导航室根据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仪表着陆系统(I1.S)技术要求》《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测距仪(DME)技术要求》《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XX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三、目的制定建立电磁环境管理制度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制度,明确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的定期协调机制和报告程序。

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和维护民用航空无线电波秩序。

四、安全责任制组织机构通信导航室成立电磁环境管理负责小组,负责电磁环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立即报告民航XX监管局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通信导航室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负责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及XX机场公安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协调机制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召开协调会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内容形成正式文件下发。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周边环境,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飞行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飞行噪音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监测系统,监测民用机场飞机起降产生的噪音,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限制飞行噪音的水平,采取措施减少飞行噪音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管理,推动降噪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来自周边居民的飞行噪音投诉,并回应投诉人。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发布飞行噪音的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空气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飞机起降产生的排放物的影响,包括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飞机燃料供应、燃烧和排放的管理,推动燃烧技术的改进和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旅客、机组人员和机场员工的环保意识,倡导节能减排、绿色出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水体污染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系统,监测机场排水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排水符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和有效防止污染物外溢。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机制,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技术。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1 第 1 页共 12页表。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1 概述1.1 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须的空间范围。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1.2 目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20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2部分: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MH 4001.2-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要求》(MH/T 4002.2-1995)《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航空移动业务卫星通信地面地球站总技术要求》(MHT 4004-1997)《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设备技术要求》(MH/T 4010-2006)《空中交通管制S波段一次监视雷达设备技术规范》(MHT 4017-200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4006.2-1998)《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4006.3-1998)《无方向信标机(NDB)台技术要求》(MH/T4006.4-1998)《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2.2 参考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5月第四版)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ICAO《机场规划手册》ICAO《机场设计手册》3 安全目标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机场周边环境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所有内外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从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和责任第四条每个民用机场应设立环境保护组织架构,确定环境保护责任人,并明确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对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制定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对环境保护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第八条民用机场在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或变更用途等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管理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噪声与振动管理制度,控制机场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和振动影响。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与处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制定并执行机场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实施事前申报和事后监测。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污染排放控制,推广低排放车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机场产生的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第五章绿化与生态保护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机场内外部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制定并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保护机场周边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法规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际民用机场、国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环境保护原则依法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预防为主,注重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责任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公众参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四条环境监测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机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大气、水质等参数的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环境评估民用机场新建或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噪声、空气质量、水资源等方面,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公开。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六条噪声控制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飞机起降和地面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飞机发动机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在机场周边噪声限制范围内。

第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民用机场应当严格控制飞机起降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

航空燃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场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八条水污染控制民用机场应当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系统,防止雨水和地面污水流入周边水体,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绿化第九条生态保护民用机场周边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对湿地、山地等自然生态进行保护。

严禁非法采矿、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绿化工作民用机场应当加强绿化工作,合理规划绿化布局,增加植被覆盖面积,降低风沙和噪声扩散。

绿化工作应当符合生态要求,选择适宜的树种,并注重生态平衡。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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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随着菏泽牡丹机场建设落成,机场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相继开放使用,为防止由于建筑物破坏导航台电磁环境,从而影响导航设备正常运行,菏泽牡丹机场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制定了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划定了机场航空无线电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依据下列规定和标准划定:
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
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
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
4、《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 13618-92);
5、《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 13615-92);
6、《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
7、《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
8、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1、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1)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

长度是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北端延长线2115米和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南端延长线2850米的距离。

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即菏泽牡丹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3)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2、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
在菏泽牡丹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示意图如下:
图1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示意图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设置在菏泽牡丹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导航台站有:全向信标/测距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测距台。

(一)全向信标台
1、全向信标台场地保护要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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