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今日谈】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都可举报,这意味着拥有中国户籍但已移民的双重国籍者正式被列入可举报之列。
<双重国籍现象普遍>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事实双重国籍者”人数众多。
2013年与2014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共注销户口106万个,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拥有双重国籍。
以山东省济南市孝里镇为例,该村大量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少人为“出入方便”,加入外国国籍并“偷偷”保留中国国籍。
此外,还有许多已经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带着“享受两边福利”的目的,拒绝注销国内户口,成为“双重国籍人”。
<反贪或成稽查主因>公安部此番严查双重国籍,除了是严格执行国籍法外,其深层含义就是打击贪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有1.8万涉嫌贪腐官员外逃,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贪腐“裸官”,很多都拥有双重国籍,更在挑战民众神经。
有分析指出,“裸官”利用外国国籍身份主要是为了财产转移,若“东窗事发”,这些官员就逃到国外避免受到中国法律惩罚。
由于中国与很多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跨国追查缉捕难度大、跨越时间长,贪官很容易在国外“逍遥”。
<加强监管弹性管理>为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公安机关既要对民众说明双重国籍的违法属性,也要通过实际行动加强监管工作,如公安、外交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对频繁进出境、短时间内转移大量资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入中国籍的外籍精英人士,政府可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弹性处理海外优秀人才的国籍问题。
官方认可其双重国籍身份,既方便其在华生活,也可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一举两得。
(法制晚报)。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
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
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
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
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
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
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
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3.收养 4.入籍 一人申请加入一个国家的国籍,而这个国家接受申请 不以申请人退出原国家国籍为条件,而原国家的国籍 法并不要求加入其它国籍非要退出本国国籍,因此, 此人具有双重国籍。 5.认知 指非婚生子女在其出生时取得其母亲所在国的国籍, 后来经过认知,非婚生子女自其拥有准婚生地位时即 取得其父亲所在国的国籍,因此产生双重国籍。
1956年8月,接见即将回国述职的缅甸大使吴拉茂,告知 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在华侨中停止发展组织,指出“华侨 在国外是为了贸易和进行其他的劳动,没有必要参加政治 活动。” 1956年11月,周恩来访问柬埔寨,在会谈中又特别指出 “在华侨中间,我们不发展党派组织,因为这样存易引起 误会。他们如果要参加,可以回国去参加。已经加入柬埔 寨籍的中国人,更不应该参加华侨的同乡会和其他的华侨 团体组织。” 12月18日,他在和缅甸总理吴巴瑞会谈就华侨等问题交 换意见时,表明了对这一问题的政治态度是“凡是已经获 得缅甸选举权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他们就不再有中 国国籍,不能再参加华侨的团体和活动。同样,如果有些 华侨仍然保留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 动”。“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如果想加入中国 共产党,得回到中国来。”
双重国籍的产生
出生 认知 婚姻
入籍
收养
1.出生 父母为采取血统主义国籍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 家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 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也会产生双重国籍的现象,父母分 别为采取血统主义的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子女出生即具 有父亲所属国与母亲所属国两个国家的国籍。
2.婚姻 是指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男子所在国国籍法规定 因婚姻而赋予外国女子该国国籍,而该外国女子又不愿 意因此而放弃自己国籍的话,那么这一女子即具有双重 国籍。
双重国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到其他国家生活和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双重国籍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双重国籍,即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其他国家则受到限制。
本文将从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争议以及相关国家的立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双重国籍的概念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根据国际惯例,双重国籍的认定标准为国籍法。
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有所不同。
2. 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允许双重国籍的国家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
这些国家认为,双重国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国家间的友谊。
在这些国家,双重国籍的取得和维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出生地原则: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
②归化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加入该国国籍。
②自愿放弃原有国籍:在申请加入新国籍时,自愿放弃原有国籍。
(2)限制双重国籍的国家一些国家限制双重国籍,如中国、印度、巴西等。
这些国家认为,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家忠诚度问题,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些国家,双重国籍的取得和维持通常受到以下限制:①出生地原则: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
②归化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加入该国国籍。
③自愿放弃原有国籍:在申请加入新国籍时,必须自愿放弃原有国籍。
(3)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极少数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沙特阿拉伯、伊朗、朝鲜等。
在这些国家,一旦加入其国籍,就必须放弃原有国籍。
二、双重国籍的争议1. 国家忠诚度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家忠诚度问题。
一方面,双重国籍者可能难以抉择对哪个国家的忠诚度更高;另一方面,国家可能担心双重国籍者在关键时刻会背叛本国。
2. 国际关系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双重国籍者可能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从而影响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3. 社会稳定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两个国家相通的法律,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国家的国籍,也就是成为两个国家合法的公民身份,同时享受两个国家的福利和权利。
然而,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想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是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以下是中国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1、不承认双重国籍不等于不允许双重国籍。
但是对于移民者来讲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是否等同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而言,如果发生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任意一个所在国籍的国家,只被当作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如若只是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理解为,如果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籍的公民,“不承认双重国籍”将不会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
但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要当事人放弃他国国籍。
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
2、双重国籍仍有边界可循以中国为例: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给出两个限制条件:即一为“定居国外”,二为“具有外国国籍”,只要二者同时不符合,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此外,对于“定居”的概念,由于当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评判标准,根据目前普遍理解的解释为:没有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但是又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大家所知道的“绿卡”。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
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
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
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
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
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与机遇一、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概述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国籍管理方式,逐渐受到各国的关注和讨论。
双重国籍政策允许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跨国人才流动、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1.1 双重国籍政策的定义与背景双重国籍,又称双重公民身份,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这种政策在一些国家已经实施多年,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存在争议。
全球化的推进使得跨国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双重国籍政策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
双重国籍不仅可以为个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可以为国家带来人才和资源。
1.2 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现状目前,全球有超过90个国家允许双重国籍。
这些国家中,有些是出于历史原因,如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有些则是为了吸引海外人才和。
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使得跨国人才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也为一些国家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然而,这种政策也引发了一些国家对和社会稳定的担忧。
二、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尽管双重国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化进程,但它也带来了一些挑战,这些挑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
2.1 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国家担心双重国籍者可能会受到另一个国家的影响,从而对本国的构成威胁。
此外,双重国籍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利用其双重身份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走私等,这也对构成了挑战。
2.2 社会稳定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一方面,双重国籍者可能会在社会中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这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引发一些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如何在保障双重国籍者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需要各国政府认真考虑的问题。
2.3 法律和政策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

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一、国籍的概念国籍(nationality),一种概念指表示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另一种概念表示为: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虽然两种概念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我们仍然能从两个概念中发现一些共同因素。
首先,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决定他们不同的法律地位的根据。
国家根据国籍来判断谁是本国人,谁是外国人,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均是本国人,不具有则属于外国人。
国家有权对本国人行使属人管辖权,而对外国人只能行使属地管辖权或国际法上规定的其他管辖权,没有属人管辖权。
本国人承担本国规定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外国人只能享有和承受该国法律允许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个人具有了某国国籍,该国就对他具有属人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不论他在该国境内还是在境外,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都要服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
再次,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可承受国际法赋予其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给他带来的权益和有关的义务。
在研究个人国籍的概念和意义时还需要说明一下法人的国籍,严格的说,只有个人才是各国国籍法的主体,因此本文对于法人的国籍问题暂不予讨论。
二、双重国籍的产生原因由于国籍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各国在制定国籍法的时候都根据本国的实际,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纷纷制定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
而正是因为各国在国籍法制定时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而是由各国国内法来规定谁属其国民,谁不是其国民的缘故,各国关于国籍的规定总有或多或少的不同,因而存在积极和消极的冲突,鉴于本文着重讨论双重国籍的法律问题,双重国籍属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例如,采取血统主义标准决定出生国籍的国家的国民在采取出生地标准决定出生国籍的国家内所生的子女就具有两个国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
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
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
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
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173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有些西方学者预言双重国籍将是一个大趋势。
尽管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试图消除双重国籍,但这些努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显得作用甚微。
既然双重国籍不可能消除,国际法也不禁止双重国籍,各国开始正视双重国籍问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承认双重国籍。
二、解决双重国籍冲突的原则双重国籍现象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国籍问题。
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公法上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大“瓶颈”;由于国籍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常用的连结点,国籍冲突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2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是不尽相同的,国际公法上的做法与国际私法上的观点也不一样。
国际公法旨在彻底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现象,以实现一人一国籍,即国籍唯一原则。
而一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是从多方面来考虑的,有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有的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在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方面的立法努力也不尽相同。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指引国际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点,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因素,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籍也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种依据。
一旦在某一国际私法案件中需要采用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时,那么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则只能选用其中一个国籍,这样才能做到适用一个法律作为该案的准据法,即准据法唯一原则。
至于国籍冲突本身的防止与消除并非国际私法之目的。
所以,本文只讨论国际公法上和国内国籍法对双重国籍这一冲突的防止和消除。
(一) 国际法对双重国籍原则的规定在国际法的层面上,解决双重国籍的原则主要是国籍唯一原则。
所谓国籍唯一原则,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
国籍唯一原则不仅是各国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3国籍唯一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得到了肯定,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籍冲突的首要原则。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方式主要有缔结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
1.双边条约。
有关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方法,解决两国间的双重国籍问题。
大部分的双边条约都采用选择国籍原则来解决其国家之间的双重国籍问题。
由于双边条约仅涉及两个国家,双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签订双方都能满意的条约也比较容易。
中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53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及1955年两国政府通过换文制订的关于该条约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彻底消除在印尼的华侨的既存的双重国籍,并且避免以后侨生儿童的双重国籍的发生,解决了中国和印尼两国之间关系上的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相当困难的问题。
这个条约后来成了中国同他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典型。
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用以解决两国之间的国籍冲突问题,实践证明这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
2.多边条约。
国际上还可以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的方法来消除双重国籍现象。
如,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国籍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57年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出版,第256页。
3李新天:《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345页。
174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等,都对消除双重国籍作了若干规定。
无论是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全球性条约,还是区域性公约,都对防止和解决国籍冲突提出了一些原则和规则,使国籍问题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多边条约要照顾到多数国家的利益,有时必须做出一些妥协,在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上作用是比较微弱的。
国际公约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需要世界各国的积极配合,尤其需要各国在内国立法时贯彻相关国际条约或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和准则。
(二) 国内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国籍唯一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目前有关国籍的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各国的国籍法由于其历史、文化、传统乃至立法政策的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国籍冲突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各国对双重国籍的态度主要反映在各国立法中。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现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完全接受双重国籍的国家有葡萄牙、瑞士、法国、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等。
一些国家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比如西班牙与南美洲的智利、阿根廷、秘鲁等13个讲西班牙语的国家签署了互相承认双重国籍条约。
一些国家原来不认可双重国籍,但现在的政策和立法上已经有很大的松动,比如德国、印度。
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地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
印度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为了吸引海外印裔回国投资,为印度的经济建设做贡献,2003年5月印度内阁会议决定给予居住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八个国家的海外印裔双重国籍,但他们在印度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4印尼原来不承认双重国籍,自2006年7月1日,印尼国会的新国籍法,规定了有限的双重国籍制度,印尼公民跨国通婚所生的子女,在18岁之前可以保留印尼国籍,同时不影响其己经取得的其他国家的国籍,18岁以后则可以自行选择国籍。
美国近年来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美国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它还是承认双重国籍在美国的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硬性规定,有关双重国籍的政策很模糊。
英国在双重国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然也有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日本。
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内立法上,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在法律上常常规定加入本国国籍的外国人以退出其外国国籍为条件;加入外国国籍的本国人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
这类条款完全能起到防止和消除双重国籍的现象。
5一个人是否具有双重国籍是一个双向判断问题。
从当事国的角度讲,其国民是否具有双重国籍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国家虽然不能决定其国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的效力,但是可以通过国内法限制双重国籍。
而从第三国的角度讲,一个人是否具有双重国籍问题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既使一个国家不承认其国民具有双重国籍,但第三国仍可能认定该人具有双重国籍。
目前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也普遍采取容忍的态度。
尽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试图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来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但是双重国籍非但没有被除,反而在近些年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国籍政策对灵活,对双重国籍也持有比较灵活的看法,而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单一国籍原则排斥双重国籍。
不过随着冷战结束和国际局势的缓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国家在国籍政策方面发生了较变化,对双重国籍现象已经开始接受而不再排斥。
4贾海涛、盖蕾:《承认双重国籍:印度国籍立法的重大变化》,载《河北法学》2005年9月,第123页。
5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175各国国籍立法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即放弃单一国籍原则,不同程度地承认或许可双重国籍的存在。
有的国家是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有的国家虽然未明确规定,但采取默示的方式承认双重国籍,如美国;有的国家则通过制订一定的政策来表示对双重国籍的支持,如印度;有的国家仅承认未成年人的双重国籍,如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