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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

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

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

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

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

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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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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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分析作者:朱玉娇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移民全球化的出现,我国1980年《国籍法》中许多法律条文已不合时宜,部分条款的内容易引发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

因此,完善国籍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国籍法的弊端,比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可以采取双边对等、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等办法来完善我国的国籍制度。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有限承认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307-01一、国籍的概念与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关于国籍的概念,各学派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定义更为确切明白,他认为“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一种法律状态,它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国籍法在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上规定不统一而产生的,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基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和认领。

二、我国国籍法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这部法律曾在历史上对处理与有关国家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今天,它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了。

我国现行国际法的弊端有1.体系不够科学。

从目前的国际条约和世界各国的国籍法来看,国籍法的体系一般应包括总则、入籍、出籍以及国籍的恢复和附则等。

我国现行国籍法在体例上未加区分,混为一体。

2.法律内容过于简单。

我国现行国籍法只有17 条且自颁布以来从未修订过。

整部法律内容过于简单,许多事项均未规定,出现立法盲点且立法上自相矛盾。

3.价值取向不当。

国籍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它所追求的目标首先应当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对本国公民的确认及对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而我国现行国籍法强调单一国籍,单方主动放弃属于本国的国民,实际上是放弃国家主权的表现。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该条约已于1957年12月经两国先后批准,待批准文书在北京互换后,方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

条约规定,凡属于双重国籍者均按自动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条约对选择国籍人的年龄和未取得国籍的未成年人取得国籍的条件、双方对改善两国国民相互侨居的正当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条约的签订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合理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同时标志着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并对今后解决我国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关于双重国籍的问题提供了榜样。

条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同意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纳约。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第二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本条约所称已经成年的人是指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的人。

第三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度尼西共和国国籍。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作者有关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已经说明在承认多重国籍(包括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既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有效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也同样能够尊重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并维护其国家利益。

其中《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还重点从国际法如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的引证来说明:对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

本文不妨对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政策作一全面分析统计,跟许又声较较真,看看他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到底是否属实。

一、国际上对于双重国籍承认方式的分类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间接承认者较多,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之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又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作者:龚棠陈哲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自然人分为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暂且不论无国籍人,每个人都至少有一个国籍。

公民是否具有某国国籍是依据该国国籍法来判定的,而各个国家的国籍原则是存在差异的,有的国家允许其公民拥有多个国籍,有的国家则不允许,这就产生了国籍上的冲突。

而目前中国对双重国籍持什么态度,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是什么情况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双重国籍;利弊;适用性中图分类号:D99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3-01作者简介:龚棠(1991-),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陈哲(199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一、双重国籍的含义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公民,既负有遵守该国律法的义务,也享有获得该国的外交保护的权利。

双重国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拥有两个国籍,既是A国的公民又是B国的公民。

二、双重国籍在中国的发展我国历史上曾承认过双重国籍。

1909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不论出生地,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具有中国国籍。

如在美国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美国和中国的国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55年中国和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规定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这就表明了我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三、双重国籍在中国适用的利弊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人才、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渐频繁。

双重国籍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双重国籍的利之分析第一,有利于海外华人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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