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教学精品)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

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
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
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
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
例如,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法律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我国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
对双重国籍人来说,容易使人陷入困难境地;对国家而言,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纠纷,我国历来不主张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正因为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以华侨一旦取得居住国国籍就会失去我国国籍,98年印尼排华事件我国之所以无计可施就与这项制度有关。
世界上很多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
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保护本国侨民等很有益处,所以有人建议我国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但在法律更改之前,华侨不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双国籍现象逐渐增多。
在我国,双国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展开论述,探讨其现状、争议与展望。
二、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国籍法》于1980年4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0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应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2. 双国籍现象尽管《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因各种原因取得外国国籍,形成了双国籍现象。
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海外留学:许多中国公民在国外留学期间,因学业、工作和生活需要取得外国国籍。
(2)跨国婚姻:部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后,为了更好地融入对方国家的生活,选择加入其国籍。
(3)投资移民: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规避税收、投资等风险,选择移民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3. 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双国籍现象给予了关注,并在政策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例如,2015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籍华人、华侨的管理,防止双重国籍问题的发生。
三、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如何处理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一大争议。
一方面,放弃中国国籍意味着失去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保留中国国籍可能违反外国法律。
2. 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处理双国籍问题时,如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难题。
一方面,国家需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另一方面,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3. 税收、社保等问题双国籍现象在税收、社保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两个国家相通的法律,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国家的国籍,也就是成为两个国家合法的公民身份,同时享受两个国家的福利和权利。
然而,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想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是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以下是中国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1、不承认双重国籍不等于不允许双重国籍。
但是对于移民者来讲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是否等同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而言,如果发生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任意一个所在国籍的国家,只被当作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如若只是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理解为,如果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籍的公民,“不承认双重国籍”将不会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
但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要当事人放弃他国国籍。
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
2、双重国籍仍有边界可循以中国为例: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给出两个限制条件:即一为“定居国外”,二为“具有外国国籍”,只要二者同时不符合,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此外,对于“定居”的概念,由于当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评判标准,根据目前普遍理解的解释为:没有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但是又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大家所知道的“绿卡”。
双重国的看法籍

本报讯 针对有关“实行双重国籍以吸引海外人才”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明确投了“反对票”。
他认为,有关国籍政策的问题,不能仅从部分人群的方便和利益出发,而是要综合政治、经济和外交等国家宏观因素来考虑。
记者:在我国的《国籍法》中,为什么会有“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 陶正华: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坚持的立场和方针,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外关系中很敏感的一个难题就是,大量海外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猜疑,造成很多麻烦,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
因此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不赞成双重国籍,并采取积极措施去解决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立场、方针和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广大华侨和侨居国以及其他具有双重国籍人的利益,因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的赞许。
1980年《国籍法》正式从法律上确认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国籍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记者:现在有人建议修改《国籍法》,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您怎么看? 陶正华:我不赞成这种主张。
《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并未过时,而应继续予以坚持。
主要理由是:第一,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如果中国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后退而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是一种倒退行为,将会损害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第二,《国籍法》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一贯政策和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不仅推翻了《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实践及其历史意义。
第三,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处理和发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和恐惧,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作为反华的一个借口。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国公民可能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从而拥有双重国籍。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本文将探讨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强制注销外国国籍:对于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其注销外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取消出境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取消其出境资格,限制其出境。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国籍制度习题与答案

国籍制度1.基本原则。
2.国籍取得。
【注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人,具有;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本人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
自动丧失:定居国外,外国国籍。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中国国籍。
【注意】国籍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受理,。
答案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注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注意】国籍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受理,公安部审批。
4.对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对外国人——。
(2)国籍消极冲突:。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2)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答案4.对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或最密切联系地。
(2)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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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
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
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
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
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
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
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
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
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
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
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很贴切和生动的。
2005年3月13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陶正华利用欺骗和伪造的卑劣手法 ,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以问答方式,极力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陶正华的欺骗和伪造卑劣手法是,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在50年代处特定历史时期和极个别国家(印尼)制定的一项政策反反复复地说成是一项“基本原则”。
在短短的对三个问题的答复中,陶正华四次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说成是“基本原则”。
更严重的是,陶正华明目张胆地伪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既然不存在,何来“公认”?陶正华挂着“教授”和“博导”,居然干出这种勾当,令人不可思议。
造假造到这个份上,可堪称天下第一假!但,陶正华“天下第一假”欺骗了舆论,欺骗了人大法制委员会,欺骗了国务院和国家主席。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一是:“基本原则”是大,”“政策”是小;基本原则指导政策。
也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是在“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二是:“基本原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理论含义比较深刻;而“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小单一,与具体的实际情况联系比较紧密。
在当时,即1955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适用于当时所有10个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只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两个国家(印尼和缅甸),而不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其他的国家(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因为这些西欧小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印度的双重国籍晚一些(请参见<<<<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分法和双重国籍>>)。
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现在也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今天,“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和中国建交的200多个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们目前国家所处的现实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国已经基本过时。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三是:“基本原则”延续的时间很长,因而,不会经常变动;而“政策”则依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政府1953年12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作为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或尊重,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
相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彻底或部分抛弃;“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不仅大多数欧美强国“承认双重国籍”,而且与中国接壤的国家如印度,越南,韩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都部分或全部地“承认双重国籍”。
从以上三点可见,“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事实上,在许多正式和非正式场合,中国国家主要领导人都明确地表示过,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中国国家主要首脑包括周恩来,邓小平在他们的的报告和讲话中,都明确地指出,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最正式的场合,“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一直被表述为一项“政策”,而非“基本原则”。
例如,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说明<<国籍法>>的制定时,就明确指出,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彭真副委员的原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副委员长彭真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1980年<<国籍法>>的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个“政策”,而其他一些有关的条文只是“相应的具体规定”。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国内有实权和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如国侨办为维护一已私利,坚持阻碍修改“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和现实的矛盾将变得越来越严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为法律条文变成为废纸一张。
执法机关即公安局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有法不执”,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执法机关“私改法律”。
2004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几位官员,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下简称<<思考>>)。
署名是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和柯卫。
作者们“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的基本立场是 <<思考>>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结论,因而他们的基本立场是不可取的。
但是,这篇长达十多页的文章很值得一读。
因为,作者们工作在或材料取自于户籍和海关出入境的第一线,对<<国籍法>>和现实的矛盾的搜集和归纳上,花了很大功夫,也是很认真的。
他们的提供的材料和分析充分表明,<<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以及相关条文,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自身矛盾百出,而且和现实的矛盾已经发展到了<<国籍法>>已变为废纸一张,“非常必要”进行修改的地步。
但<<思考>>对修改<<国籍法>>的一些建议,却暴露出作者们对法律和政策的混淆,对国籍有关的法律条文更深层的基础和法则的无知。
例如,他们向世界各国提议,“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或从积极方面制定避免产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听起来好像<<思考>>的作者们在集体说梦话。
<<思考>>的作者们还建议,中国应该和世界上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双引号内可都是<<思考>>的作者们的原话!<<思考>>的作者们既幼稚又可爱,但实在有点滑稽。
<<思考>>的作者们的“建议”一定会难倒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温家宝可能会这样微笑地心平气和地回答:“公安战线上同志们(停顿),你们的工作是努力的,你们的愿望也是好的(停顿)。
你们想挨家挨户去吊销海外华人的户口的勇气(停顿),是可嘉的;但这样作是违法的。
让我代表中国政府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女士签订“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双边条约,我是没有办法的。
还是从你们中挑选一位来当国务院总理,也许是可行的。
”但有一点确滑稽不起来。
为了“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这些“可爱”的<<思考>>的作者们居然开始“思考”如何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向各国立法机构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参众两院发号施令;还要和各国包括美国“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作为中国司法高等学校教师或学生的<<思考>>的作者们,对常识的无知超过一般人想象。
这样说,和说老农会种地但不懂一些土壤的化学成分和形成的历史原因等科学道理一样,丝毫没有贬低他们人格和他们努力的意思。
他们<<思考>>中的分析和他们所处的工作地位和应具备的理论水准是大致相称的。
顺便指出一点,正如<<双重国籍讨论:国籍法第九条承认双重国籍和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矛盾>>一文中提到的,<<思考>>的作者们看到了“矛盾甲”,而以私自偷改<<国籍法>>的手段,掩饰“矛盾乙”。
他们的这种不诚实行为是会让人看不起的。
中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国籍法>>,用“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代替已经基本过时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