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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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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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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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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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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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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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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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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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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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4.★★★★★中国的国籍制度(法条均为《国籍法》)【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50603603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

选项A 、B 错误。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

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疑编号50603603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2007.07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梁倩(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国籍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基本的问题。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解决方法也应分类规定,本文试作探讨。

关键字国际私法国家国籍冲突自然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38-02一、有关自然人国籍含义的学理之争(一)国籍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是国家对某些国际私法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根据。

为了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认定当事人的国籍,而解决国籍的法律冲突成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先决条件。

国内外学者对此形成了几种主张:1.英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

2.德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3.法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4.我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我认为,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联系,是应该采用最后一种主张的。

二、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种类(一)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二)国籍冲突的种类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

1.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前言国籍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国家对个人的认可和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什么是国籍冲突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但每个国家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能不同。

三、我国法律对于国籍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该婴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 单一国籍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国籍原则,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

因此,在我国,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他必须在其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法律身份,并放弃其他所有身份。

2. 国际公约原则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法公约》等多项重要的国际公约缔约方。

这些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土主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对于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因此,在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时,可以参考这些公约中相关条款。

3. 双重国籍协议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可能会签署双重或多重国籍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对于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解决国籍冲突的具体方法。

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这些协议时,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解释。

4. 司法解决原则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

因此,在处理国籍冲突时,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依靠司法机构来进行解决。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包括法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事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既要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所适用法律对自然人的影响,寻求一切可利用的司法救济方法,切实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但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便出现了一个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由此,也便产生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国籍消极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相关学说关于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的产生,与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及民族特点紧密相连,它反映了各个国家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联系的不同指导思想,体现了各个不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特点及民族生活特色。

在国外,关于自然人国籍的学说大致有三派,即英美学派、德国学派与法国学派。

(一)英美学派英国虽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然它毕竟为一个岛国,国家人口有限,在历史上几次大的人口流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新大陆的发现后,由于英国国内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市场等因素的限制以及西方人固有的冒险精神,许多英国人带着发财致富的梦想大量涌向新大陆及印度等东方国家。

英国一直为人口输出国,人口外流现象严重。

人口的外流导致英国国内严重缺乏劳动力,加之随着医疗、生活环境的改善,英国开始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英国国内服兵役人口严重不足,这对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危机,国家必须通过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实义务来稳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作者:王安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是指由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张不同,使一个自然人出现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往往在国际交往上导致许多困难,也对涉外准据法的适用造成诸多困惑。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籍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方法和主张作者简介:王安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3-02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一)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方法和主张1. 国际通行做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他为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 以下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内国法优先的国际通行原则。

比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以当事人本国法时,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其一为日本国籍者,依日本法。

”此外,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均取此主张。

2.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为原则当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固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不代表这种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不将当事人取得国籍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区分开来,即不论同时取得国籍抑或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最初本意的违背,并使得法院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而且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一个人同时具备内过与外国国籍时,“只以其瑞士国籍为准,以确定原始法院管辖权”,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则不以此为准,而主张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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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

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

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

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

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

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

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

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
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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