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

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173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中国社会颠覆性问题

中国社会颠覆性问题:贫富差距大腐败趋于恶化今天的中国已进入转型社会,转型就意味着风险,未来5-10年的改革举步维艰,政府责任也在加大。那么,中国应该如何走?要了解中国现实,必须认清转型与战略这两个关键词。未来30年的改革,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中国社会变成一个高度信任的社会,使每个人都有温馨感和安全感。 四大挑战 “转型”意味着风险社会来临,包括对未来改革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强。 转型意味着风险社会来临。我国风险社会的特征已经非常明显,包括对未来改革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强。未来5B10年中国改革举步维艰,政府责任也在加大。我国进入转型社会,主要有四大标志,或者说挑战。 第一,政府威信在不断下降。政府公信力下降必然造成治理能力和成效的下降,我国未来的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等,都面临着严峻考验,需要花更大力气。 第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组织、公共机构,以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为重,置国家、民族、人民和集体利

益于不顾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食品安全事故、拆迁事故等。一旦组织不负责任,社会治理的难度就会加大。所以,要抓责任机制。 第三,理论的不在状态和现实的不在场。国外的思想家是出思想的,比如康德、黑格尔、马克斯·韦伯,等等。现在我们研究问题,好多部门的领导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基本上是顾左右而言他。社会主义又到了一个需要理论创新的时候,但是我们的学术界基本上是解释派。在很多学者的研究实验里,把中国的现实系统排除在理论思维之外。不能只有一个人在说真理性的话,其他人只对真理性的话做注释。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我们的理论不在状态和现实的不在场有关。 第四,主体意识的崛起。中国社会过去的一致性正在向多样性转化,特别是微博出现后,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见解。80后、90后的主体意识比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强得多。主体意识的觉醒与强大,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一个表征。可是,很多人认为出现不一致会把社会搞乱。古语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我们说和谐,就是承认多样性,只有多样性才能出现和谐。主体意识的强大,总体来说是好事,但同时也把我们带入风险社会,加大了社会治理难度。 中国进入转型社会的这四个标志,每个都是要做的大工程。这要求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现实,研究下一步的改革路径。十八大和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些主要观点,都试图在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从1982年至今,我国已进行七次政府机构改革,只有这次把职能转变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今日谈】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都可举报,这意味着拥有中国户籍但已移民的双重国籍者正式被列入可举报之列。 <双重国籍现象普遍> 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事实双重国籍者”人数众多。2013年与2014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共注销户口106万个,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拥有双重国籍。 以山东省济南市孝里镇为例,该村大量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少人为“出入方便”,加入外国国籍并“偷偷”保留中国国籍。此外,还有许多已经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带着“享受两边福利”的目的,拒绝注销国内户口,成为“双重国籍人”。 <反贪或成稽查主因> 公安部此番严查双重国籍,除了是严格执行国籍法外,其深层含义就是打击贪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有1.8万涉嫌贪腐官员外逃,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贪腐“裸官”,很多都拥有双重国籍,更在挑战民众神经。 有分析指出,“裸官”利用外国国籍身份主要是为了财产转移,若“东窗事发”,这些官员就逃到国外避免受到中国法律惩罚。由于中国

与很多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跨国追查缉捕难度大、跨越时间长,贪官很容易在国外“逍遥”。 <加强监管弹性管理> 为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公安机关既要对民众说明双重国籍的违法属性,也要通过实际行动加强监管工作,如公安、外交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对频繁进出境、短时间内转移大量资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入中国籍的外籍精英人士,政府可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弹性处理海外优秀人才的国籍问题。官方认可其双重国籍身份,既方便其在华生活,也可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一举两得。 (法制晚报)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历史与社会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启示类 例:上海从被迫开、遍布列强的租界到今天举办世博会,给我们什么启示? 解题方法:在对所给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提炼的基础上,从中先归纳出材料所反映的知识、道理、主题(纵观古今中外,教育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后再推论出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答案要做到观点与材料相结合。 例:落后就要挨打;要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认识类 设问方式:“如何认识”、“如何看待”、“谈谈对某一现象的看法”、“分析某一现象”等等 解题方法 是什么一一即题目说(做)的是一件什么事?或题目观点是对还是错? 为什么一一即说(做)这件事的依据、重要性、必要性、不做这件事的危害性等。 怎么办一一即怎样做这件事(措施、方法、途径)。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反映类 设问方式:“反映了某一问题发生了哪些变化”、“反映了什么现象或什么问题?”、“说明了什么?”等。 解题方法:反映型题目材料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感性的,而答案要求则

是理性的,也就是要把感性材料理性化,即把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用教材中所学的知识加以表述。解答这种类型题目的关键是对材料所给的信息要全面把握,可采用定点法,即采用定点一联系一疏理、作答的解题思路。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为什么 设问方式:有“为什么说?为什么要?” 解题方法:一般情况下要回答:“这样说”、“这样做”的依据、意义(重要性)、必要性等,有时也要回答不这样做的危害性。在解答中,一般应由近及远、由小到大、由直接到间接、有秩序、有条理地展开说明。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体现 设问方式:有“体现了什么?”、“怎样体现?”、“如何体现?”等。 解题方法:应把所学教材中与材料相关的所有知识点一一罗列,然后将这些知识点与材料中的关键语句加以对照,二者相符的就是答案要点。答题时,应先写教材中的知识点,再采用材料中的关键词句说明它体现了这一原理即可,即要做到观点与材料相结合,具体的解题思路是:一定点:确定考核的知识点是什么?二联系:联系所给材料与所学知识。三疏理、作答:将材料所给的信息与考核的知识点一一对照,二者相符的就是答案要点。 开放性问题的答题技巧—评析 设为方式:一般是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一观点或某一行为作评析。 解题方法:回答此类题目一般是先判断(对、错或不全面);其次写出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 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 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 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①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118961.html,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作者:陈霄 来源:《人民文摘》2012年第06期 明星?企业家?留学生?抑或新富阶层?在中国,谁会在意双重国籍?谁又拥有双重国籍?目前,尚无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部分人拥有了双重国籍,并且要求给双重国籍松绑的呼声渐高。 制度的“灰色地带”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建农在小组讨论中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为此建议,针对双重国籍问题,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事后,叶建农表示,他原是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草案时,为了说明执法的重要性,才举了双重国籍的例子:“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现实中双重国籍正在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大行其道。” 叶建农并非针对该问题的一番话,经媒体报道后,立即点燃了公众的关注热情。事实上,近两年的“两会”,在正题之外,代表、委员的国籍问题一直是不期然的关注点。网上曝出代表、委员中有许多人持有外国护照。在民间,要求代表、委员们晒晒户口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面对质疑,沉默的绝大多数则激发了更多猜想。 双重国籍在中国是否真实存在?哪些人持有双重国籍?明明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为何成了制度的“灰色地带”? 富豪:财富安全隐忧 已近花甲之年的李国富移民澳大利亚已经15年了。 多年来,他已经习惯在广东以澳籍华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生意,作为外商,他享受了来自税收、审批等各种政策优惠,这使得他在广东的生意如虎添翼。回想起来,李国富至今仍佩服自己当年果断作出的移民决定,此时身家已达10亿元的这位富豪,在上个世纪末就对自己日益增长的财富抱有隐忧:“人在一无所有时最无所畏惧,拥有的越多,对风险的恐惧越强烈。”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 法律关系。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 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 权的重要依据。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 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 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 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 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 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 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 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 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 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 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港媒2013年报道,已移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大多不报告,而保留中国居民身份证,享有国内福利和退休金,估计有800万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中国国家安全部已下令取消了持有他国国籍的100多万人的户口。虽然中国目前正在反贪污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双重国籍者进行查办。今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严查双重国籍的通告,还给出了专门的网站,供知情者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士进行举报。但是很显然 我国现在还有着几百万的公民拥有他国国籍。

性科学的题目

一、绪论 1你认为性教育的作用应该是 A、性教育能彻底根除性罪错,防止性犯罪 B、性教育会误导学生,教孩子学坏 C、性教育是提高个人素质和全民素质的途径之一 D、性教育是解决性领域中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 正确答案:C 2社会对个体“性”的认同可用以下哪个词来概括 A、性 B、性别 C、性角色 D、性身份 正确答案:C 3以下哪些是性健康教育中应该坚持的观念 A、适时、适度、适当教育 B、封闭保险论 C、无师自通论 D、放任自流论 E、急救论 正确答案:A 4男女性生物学上的差异,一般用以下哪个词来概括 A、性 B、性别 C、性角色 D、性身份 正确答案:A 5以下哪项不是人类性的功能 A、生殖 B、愉悦(享乐) C、健康 D、呼吸 正确答案:D 6个体性的社会属性的自我心理认知用以下哪个词来概括 A、性 B、性别 C、性角色 D、性身份 正确答案:D 7你认为获得科学、全面、可靠的性知识的途径应该是 A、家长 B、学校 C、网络 D、影视作品(包括AV片) 正确答案:B 8性的最基本的功能是 A、生殖 B、享乐 C、健康 D、认同 正确答案:A 9人类性有哪几种属性

A、生物属性 B、心理属性 C、社会属性 D、本能属性 正确答案:ABC 10你认为开展性教育有什么意义 A、走进性科学,揭开性神秘面纱,解除性愚昧无知 B、抵御性诱惑,树立正确性观念,端正性行为规范 C、促进性健康,提高性综合素质,创造性和谐圆满 D、营造好环境,扩大性教育影响,提升社会性文明 正确答案:ABCD 11人类性有哪些功能 A、生殖功能 B、健康功能 C、愉悦功能 D、社会功能 E、认同功能 正确答案:ABCDE 12性教育不但没有好处,还可能诱导人们去尝试,甚至犯罪。正确答案:× 13性的最基本功能是生殖功能。正确答案:√ 14把异性间的接触限制到最低限度,就保险了,就不会出问题。正确答案:× 15性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正确答案:× 16所有的生物均存在性,人类也不例外。正确答案:× 17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正确答案:√ 18日本AV片是性教育最好的材料。正确答案:× 19性的三个属性是生物属性、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正确答案:√ 20把男女接触限制到最低程度,就能阻止性犯罪的发生。正确答案:× 21性教育不一定能防止青少年性行为的发生,也许还有副作用,所以倒不如任其自流。正确答案:×22通过性教育,人们就再也不会出现性问题了。正确答案:× 23性是肮脏的,是淫秽的,绝不能登上大雅之堂。正确答案:× 24性角色是指社会对个体“性”的认同正确答案:√ 25性教育应该遵循适时、适度和适当原则。正确答案:√ 26性身份是指个体对自我“性”的认知与态度正确答案:√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论我国法律运行的完善

论我国法律运行的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运行对社会发生着重要影响。但是,世界上并不存在尽善尽美的事物,法律也存在着局限性。就像西方谚语所说:“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黑格尔说:“法律是人定的制度”,法律因为人的认识的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视而不见,那么他们就会发生严重的操作困难。我们认识法律运行中的局限性,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 一、法在运行中的局限性的表现从法的运行上看,法从制定到实施受多种条件的限制。法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由人来运作。这就使得即使是最好的法也可能因为缺乏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而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公民和官员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也不能满足法的实施所需要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另外,法的实施还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组织及警察法庭、监狱等完善性的限制,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水平和财政经费支出。具体而言,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者的局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使得在法律和利益的关系上,利益占了上风。虽然如庞德所言,“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不必要的牺牲,以期最大限度

地满足人们利益的需要。m但是主观上,法律还是由统治集团制定的,属于统治阶级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立法者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集团利益的影响而作出立法偏私现象。因此,很难保证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既能洞悉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最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能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正因为如此,卢梭才感叹到:“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 二)立法的局限.立法相对于社会现实的保守性这主要是指立法和法律实践跟不上社会发展。由于法律提出的社会政策毕竟是某个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产物,因此必然呈现出保守的倾向,法律作为人类意志的产物必然滞后于社会现实。现实社会是丰富多采、生动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的稳定性总难免会表现出相对滞后与僵化的特征。正如梅因所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问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o这就使人类某个特定时期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与外部世界发展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永难解决的矛盾。立法本身也必然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立法技巧多么高超,都难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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