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目录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5)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 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6)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 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3~44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最新给排水强制性条文

一、强制性条文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6 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 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
二、内容变化大4.3.3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
电气机房(原变配电间)和。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8 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1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他户时;2按本规范第4.3.3条A~4.3.6条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时。
4.3.8A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多种(4)形式4.3.8B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7~4.5.10A条的要求。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4.9、4.4.10、4.4.12条的要求;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5 排水横支管如设置在沟槽内时,回填材料、面层应能承载器具、设备的荷载;6 卫生间地坪应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 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排水强条汇总

给排水强条汇总概述:给排水强条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用于建筑物的排水系统。
它是由高强度材料制成的,具有优异的防水性能和耐久性。
本文将对给排水强条进行综述,包括其定义、用途、优势以及一些常见的应用案例。
定义:给排水强条是一种用于建筑排水系统的特殊材料,通常采用聚合物复合材料或橡胶材料制成。
它具有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和耐化学性能,能够有效防止水和湿度渗透到建筑物内部,起到防水和保护建筑材料的作用。
用途:给排水强条主要用于建筑物的排水系统中,包括地下室、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区域的排水管道。
它能够密封管道连接处,防止水渗漏,避免漏水引起的二次污染以及建筑物结构的损坏。
除了在新建建筑中使用,给排水强条也可用于维修和翻新工程中,修复老化的排水系统。
优势:给排水强条相对于传统的排水材料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够有效防止水渗漏和气味扩散。
其次,它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能,对于化学物质的腐蚀具有较好的耐受能力。
此外,给排水强条还具有耐高温性能,能够在高温环境下保持稳定性能。
最重要的是,它可以提供长期的使用寿命,减少维护和更换的成本。
应用案例:以下是几个典型的给排水强条应用案例:1. 地下排水系统:给排水强条广泛应用于地下室的排水系统。
它能够有效密封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地下水渗透和泥浆渗漏,保持地下室的干燥和清洁。
2. 厨房和浴室排水:厨房和浴室是家庭中水使用最频繁的区域,给排水强条可用于密封水槽、水管和地漏等连接处,防止水渗漏。
3. 高温环境排水:一些特殊工业场所和实验室需要处理高温的废水和化学物质。
给排水强条在这些环境中表现出优秀的耐高温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总结:给排水强条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用于建筑物的排水系统。
它具有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和耐化学性能,能够有效防止水和湿度渗透到建筑物内部。
给排水强条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耐腐蚀性能和耐高温性能,具有长久的使用寿命,并且能够减少维护和更换的成本。
在地下排水系统、厨房和浴室以及高温环境中广泛应用。
给排水专业设计涉及强条规范

目录 (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1~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2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 22~24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 24~45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5~467.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J11056-2007) .................................................... 46~50一.(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 2. 3A、3. 2. 4、3. 2. 4A、3. 2. 4C、3. 2. 5、3. 2. 5A、3. 2. 5B、3. 2. 5C、3. 2. 6、3. 2. 10、3. 9. 14、3. 9. 18A、3. 9. 20A、3. 9. 24、4. 2. 6、4. 3. 3A、4. 3. 4、4. 3. 6、4. 3. 6A、4. 5. 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施工必看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施工必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给排水及采暖施工应遵奉的最基本规范,是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标准,其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更是施工质量的底线,在施工中需要对此了然于心,不得任意违反。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1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实行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需采纳柔性防水套管。
外墙防水套管安装刚性和柔性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安装要求:1、防水套管结构形式分为柔性防水套管(A/B管型)、刚性防水套管(A/B/C型)及刚性防水翼环三种类型。
2、柔性防水套管适用于有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管道穿墙处承受振动和管道伸缩变形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建)筑物外墙。
3、当穿墙管与泵或增压设备连接的进、出管道时,宜在连接处设置柔性连接。
4、刚性防水套管适用于管道穿墙处不承受管道振动和伸缩变形的构(建)筑物,对于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如采纳刚性防水套管,应在进入池壁或建筑物上墙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A型适用于钢管,B、C型适用于球墨铸铁管。
柔性套管安装示意图2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风机盘管进场试验水压试验要求:1、金属及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2、喷淋系统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常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版)《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1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节能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浙江省)《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发[2009]218号。
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2008(征求意见稿)《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医院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管道安装《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05:2006《水力控制阀应用设计规程》CECS144:200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泳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浙江省规范《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05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系统规范《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01*(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05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即将合并低中高泡沫规范)《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大空间智能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广东省标,附浙公消[2004]395号文件)《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广东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微型自动扫描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34/T608-2006(安徽省标)人防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行政文件《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 -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杭州市消防建审有新的动向:1.一类高层的地下室变配电间需要布置自动灭火系统,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公消[2007]226号).2.自行车库不论是否超过500m2防火分区,喷淋要求上.依据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可燃物地下室.行政文件国家级文件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江省文件《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4号文件《》浙环辐〔2006]98号文(浙江省)《浙江省实施(防空法)办法》《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杭人防[2013]47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求》台州台环建〔2006〕116号文(台州市)台建规[2010]4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上要求》的通知温州温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若干规定》《温州瑞安市水务集团二次供水技术细则》CJ CJ/T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CJ/T186-2003《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3《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2006《可曲挠橡胶接头》CJ/T208-2005《立式长轴泵》CJ/T235-2006《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CJ/T192-2004《建筑排水系统吸气阀》CJ202-2004《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1993《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 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落水箅子》CJ/T 212-2005《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给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另有以下两本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卫生部发布质监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建设部针对自来水公司颁布的行业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涉及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的强制性条文共20条。
1M432051给水管道的卫生要求(1)给水管道材质要求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给水系统管材和管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2)给水管道的冲洗和消毒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在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与交付使用前,必须用洁净的水加压冲洗,并进行消毒处理,避免滞留在管道内的杂质与污物在供水后造成对水质污染和管道堵塞。
●冲洗试验时,观察各冲洗环路出水口处水质的杂质、沉积物和透明度,与人口处水质相比无异样时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合格。
●管道系统的冲洗试验,应认真填写试验记录,经责任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严禁以水压试验后的泄水代替管道系统的冲洗试验。
●管道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中,管内易存留尘土、铁锈、砂粒、焊渣等杂物,管道表面会被污染,管道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塑料管为高分子化合物,饮用水管道在冲洗后还要进行消毒。
经过24小时的消毒浸泡,细菌会被杀死,氯乙烯单体等有害物大部分可随消毒水排掉,经再冲洗,可使饮甲水卫生、安全。
●所有排水点应100%检查,各排水点都排出清水为冲洗合格。
●饮用水管道在冲洗后应进行消毒,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负责随机取样送检,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合格判定的标准。
1M432052 管道的安装坡度(1)室内采暖管道坡度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0.003,不得小于0.00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0.005;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
时间:2013-07-15 16:29:20第二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1.1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检验项目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余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前言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可靠性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在相关立法中也有很多强制性条文,以确保这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关于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进行和解析。
给水工程给水设施的规范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的规定,给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范:1.市政自来水管道与建筑内分水器之间应设有减压阀,减压阀与分水器之间应设置减压水平管。
2.室内自来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抗菌、防污垢、耐热、耐压等性能的管道材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自来水管道应在混凝土地面或墙面内的位置、深度、长度、直径等方面经过充分考虑,且应当保证足够的坡度。
4.水表室应当设置在室内,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水表的正常使用。
室内给水系统的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筑 [2002]95号)的规定,室内给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范:1.从压力水箱出口到每个供水点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得超过30m。
2.在室内自来水管道的设计中应保证每个供水设备单独配管,且同一配管不得同时连接住宅和公用设施。
3.淋浴设施应设置排水口,排水口应设置在隔离间内,保证排水畅通。
4.厨房设施应设置污水处理设备,保证餐厨垃圾不会造成堵塞和污染。
5.室内给水系统中应通过可靠的水龙头过滤装置过滤水垢,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更换滤芯。
排水工程排水设施的规范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规范》(GB50015-2003)的规定,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范:1.排水管道应在混凝土地面或墙面内的位置、深度、长度、直径等方面经过充分考虑,且应当保证足够的坡度。
2.室外地面排水系统应有排水孔、排水管等设施,并应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
3.厨房、卫生间等地方的排水管道应当设置防臭设施,防止排放的污水造成异味。
4.室外设置污水管道时,应当在管道深度、覆土厚度等方面经过充分考虑,以保证在冬季管道不会冻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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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15?16:29:20第二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检验项目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余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机动车清洗站的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小轿车:250~400L/辆大轿车:400~600L/辆2.洗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
3.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的规定。
洗车用水的水质表项目色混浊度嗅味 pH值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标准<40度<10度无不快~9 <10mg/L <10mg/L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 总大肠菌群溶解氧(DO)游离CL- 石油类标准<25mg/L <10000个/L >3mg/L >L <L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水质应达到表的要求。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进行验收。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
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水水源保护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
非生活饮用水官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官网直接连接。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
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与验收《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33/1017-2004距水源6m以内区域、地下水位以下区域及经常遭受水浸区域,严禁设置药土屏障,以免污染水源。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充水和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公共浴池水质检测余氯时应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不得使用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
《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游泳池原水与补充水水质要求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
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1 浑浊度≤1NTU2 PH值~3 尿素≤L4 菌落总数(36±1℃,48h)≤200CFU/mL5 总大肠菌群(36±1℃,24h)每100mL不得检出6 游离性余氯~L7 化合性余氯≤L8 臭氧(采用臭氧消毒时)≤m³以下(水面上空气中)9 水温 23~3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