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销售农产品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之一。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进行认证。
三、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可暂参照同行政区域内规模结构相近的同类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或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如无同类试点纳税人或同类产品,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已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可能存在三种抵扣方式,勾选确认、计算抵扣以及核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文结合案例对于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以及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解。
第一部分进项如何抵扣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2019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1000贷:原材料—牛尾 1000(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
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借:生产成本 4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贷:原材料500(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领域,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增值税的管理和稽查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的稽查显得尤为重要。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使得增值税稽查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农产品的来源广泛且多样,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社以及大规模的种植养殖企业等。
这就导致了进项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虚假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农产品的加工过程可能涉及多个环节,从初级加工到深加工,不同环节的增值额计算和税率适用较为复杂。
再者,销售渠道也较为多元,既有传统的批发市场、超市,也有新兴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在增值税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确认企业的经营资格和范围。
然后会重点审查企业的账务处理,特别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对于进项税额,会检查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例如,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用于应税项目,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等。
对于销项税额的稽查,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以确认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会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是否存在低税率货物按照高税率申报的情况。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虚报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以获取更多税收优惠的行为。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会检查其加工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非生产性支出计入成本以减少应纳税额的情况。
在销售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现金交易未申报纳税等问题。
除了对企业内部的账务和业务进行审查,税务机关还会对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延伸稽查。
记账实操- 购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计算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 购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计算的账务处理购买农产品的取得的五种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
普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入账时,增值税额与货款一并计入初始入库成本。
2、简易计税3%增值税专票。
以发票记载货款金额为基础,按9%税率进行抵扣。
3、一般纳税人13%的专票。
按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4、农产品收购发票。
以收购价格作为基数,按9%税率作为进项税扣除。
5、农贸市场免税发票。
农贸市场的免税发票,发票记载增值税税额为零,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
情形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税率3%)例1: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
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甲公司分录如下:借:原材料—XX产品10300贷:银行存款10300说明:实际农产品的账务处理中,开具普票对于收货方税款损失极大,基本不会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售卖农产品。
情形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计算进项税= 价税合计(发票价格)÷(1+3%)×9%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项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项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
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计算本次购买进项税进项税额=10300÷(1+3%)×9%=900元2、会计分录借:原材料—xx 9400 (1030-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贷:银行存款10300情形三:获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例3: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份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非免税农产品,货款10万,增值税款1.3万。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得到了广泛应用。
作为农业行业从业者,了解增值税及其在农业行业中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其征税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口者。
增值税的核心原理是将每一个生产环节增加的价值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增值税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应税销售环节,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环节。
应税销售环节指的是将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取得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环节指的是纳税人在购买生产资料、货物和接受服务中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抵扣。
二、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1.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问题在农业行业中,农产品的销售可以视为应税销售环节。
然而,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例如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销售渠道相对狭窄等,给农民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门槛较低。
然而,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导致在一些销售的时段,其销售额可能不足以达到征收增值税的标准。
同时,农民通常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无法获得发票,这也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2.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来说,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这些企业需要向农户提供种植、养殖等服务,其销售金额需要纳税。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购买生产资料,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较少,这些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也难以获得发票,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解决方案针对农业行业中的增值税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纳税门槛对于农民来说,提高纳税门槛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可以通过确定销售额的起征点,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区分,合理界定纳税群体,从而减少农民的纳税压力。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涉税处理汇总(最新最全)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涉税处理汇总(最新最全)最近很多客户问到购进的农产品如何抵扣,根据已有的政策汇总整理如下:一、购进自产农产品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购进方按照10%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购进自产农产品小规模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购进方抵扣10%。
小规模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10%进项税额。
3、从农户手中购进自产的农产品农户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免税行为,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或者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方抵扣10%。
二、购进批发、零售的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10%。
2、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方不得抵扣。
3、从小规模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3%。
4、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以上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从小规模购进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进方不得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对于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来说,准确理解和合理运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还对企业的成本控制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简单来说,当企业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
而这部分增值税,如果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那么,哪些农产品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呢?一般来说,包括各类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例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肉、禽蛋、鲜奶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加工的非初级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凭票抵扣,另一种是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指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按照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比如,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计算抵扣则适用于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情况。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企业按照买价乘以一定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目前,对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 10%;对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扣除率为 9%。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
这包括保存好购进农产品的各种凭证,如发票、收购凭证等;准确核算购进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和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抵扣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比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农产品收购往往涉及众多的个体农户,收购凭证的开具和真实性核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解决购进农产品计算虚增进项税额问题

解决购进农产品计算虚增进项税额问题一、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但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本身是含增值税的。
因为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购入含增值税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电力、地膜等,这些物资购买时是含增值税的,销售时随同农产品转移给农产品收购者,所以农产品收购者在对外销售农产品,税法允许按照一定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自开自抵进项税额,也就是实行购进扣税法。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13%(买价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
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牛奶100元,先计算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100 ×13%=13元;后计算库存商品成本则为:库存商品成本=100-13=87元。
现金购入牛奶100元入库,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8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3贷:现金 100二、上述的计算方法虚增了进项税额如不是购进免税农产品,87元的库存商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87 ×13%=11.31元。
同是87元的库存商品成本,两种计算方法的进项税额有差别。
进项税额相差=13-11.31=1.69元。
两种情况计算结果不一样,仅87元计算就形成1.69元的差别。
这充分说明,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的问题。
虚增的幅度也是不小的,严格计算虚增进项税额约是收购价款的1.5%。
三、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测算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自开自抵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没有好办法解决购进环节税制上的漏洞问题。
由于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和管理漏洞的问题,现在税务部门按行业、产品(品种)开展纳税评估测算,拟实行销售实耗扣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当期实际销售所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按照购进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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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 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 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பைடு நூலகம்
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 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 税。
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 销售,2010 年销售花木收入 1270 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 木 320 万元;
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 75 万元,其中自己 种植部分 10.2 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 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 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 130 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 护取得收入 12 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 10.9 万元,则该苗圃 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