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1)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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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农产品市场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市场波动、价格下跌以及农民收入不稳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部最近发布了一项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重点关注政策的目标、措施以及潜在的影响。

一、政策目标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价格合理、农民利益得到保护,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政策旨在解决农产品市场的不平衡问题,稳定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长。

二、政策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1. 市场调节机制的完善:政府将积极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调节机制,包括市场监测、信息公开和预警机制等。

通过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引导市场稳定发展,防止价格过度波动。

2. 定向扶持政策的推出:农业部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定向扶持。

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产能力和素质,使农产品产量和质量都得到提高。

3. 价格保护机制的建立:政府将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通过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和干预,及时调整市场价格,并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的调节。

这样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4. 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政府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产品流通、销售网络,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三、潜在影响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潜在的影响:1. 农产品价格稳定:由于政府的监测和调控机制,农产品市场将趋于稳定,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2. 农民收入增加:价格保护政策将提高农民的收入。

稳定的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农民的劳动价值得到更好的回报。

3. 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政府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推动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引言•农产品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产品流通市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以及公平竞争。

农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我国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1.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3.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4.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农产品价格调控和补贴政策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民收入,我国实施以下政策:1.启动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农民的基本收入。

2.开展农产品价格指导,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需平衡,防止价格波动过大。

3.实施农产品流通补贴政策,对农产品流通中的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流通成本。

农产品流通渠道优化为了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产品市场繁荣发展,我国进行了以下优化:1.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市场覆盖面和销售速度。

2.加强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冷链物流能力,确保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3.支持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产品产业升级。

4.建立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平台,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查询和交流平台,促进信息流通。

结论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农产品价格调控和补贴政策、农产品流通渠道优化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解读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的关注逐渐增长,农业部发布了一项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农业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1. 政策背景和目的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发布,源于现代农业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随着我国农业产能不断提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的收入和利润逐渐受到压缩。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和消费欲望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农业部制定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旨在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满足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

2. 政策内容和实施措施(1)价格指导和调控新政策将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指导和调控。

农业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指导标准,帮助农民合理确定产品价格。

同时,政府将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价格波动,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2)质量安全监管政策要求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农业部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强质量检测和风险预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3)市场准入和标准政策规定,农产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要求。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核和把关,保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 政策影响和意义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实施,对农业行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出台将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农业产业更加稳定和可持续。

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将增加农民的收入,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

同时,政策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推动农业产业向着更加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一、基本情况2012年起,国家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税收政策。

武夷山市为武夷岩茶和红茶的主产区,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试行新政策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征管建议。

(一)、政策回顾2012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3】57 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自2015年10月1日起,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试行,茶业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又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消减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核定扣除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1)扣除标准过于“一刀切”。

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

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但实际上很多小型企业受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策执行问题2023-11-10•政策背景及目的•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建议•案例分析目•结论及展望录01政策背景及目的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该政策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政策背景政策目的通过核定扣除政策,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支持农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02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

政策适用的农产品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蛋类、奶类等。

执行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合规经营。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执行对象03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政策理解不足税务人员对政策条款的理解不全面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复杂性,一些税务人员可能对该政策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缺乏深入的理解,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对政策调整和变化掌握不及时政策调整和变化往往涉及税务部门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学习,如果税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就可能对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执行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核程序繁琐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包括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这些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应该给予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资格。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一、为什么要优化”绿色通道”政策?具体如何优化?我们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绿色通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仍然需要停车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影响其通行效率;二是部分省份在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外,又自行增加了一些新的品种,导致省际之间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三是跨省通行车辆由分省多次交费合并为在出口一次交费,单次交费金额大幅增加,通过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偷逃通行费的现象将大量增加,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继续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的同时,将通过优化服务、调整查验方式、建设信用体系等措施,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明确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 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三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是建立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避免出现先扣费再退费的现象。

对未提前预约即进入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信用体系。

对经查验属于假冒或混装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二、如何判断车辆是否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其中,”整车”是指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合法”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即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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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7点重大影响及案例解析一、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7点重大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产生了重大影响,7大影响总结如下: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次。

2、一般情况下,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特别提醒:2017年7月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才能按13%计算抵扣,开具3%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额。

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按11%计算抵扣。

尚存疑惑的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这种专用发票是否要求认证呢?希望政策更明确一些。

3、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放弃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不按上面1-3点凭票抵扣。

怎样理解“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填写“份数”“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统一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不在附表二1-3栏次填写;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

账务处理是按照发票总额(含税)计入成本科目。

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四版)》一书。

二、农产品抵扣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案例1:丰收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从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100*11%=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0,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2、从甲公司取得的是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3、从乙公司取得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从丙公司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20*11%=22(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200000,税额栏:22000。

5、从丁公司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认证抵扣”,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6、纳税人从戊公司取得的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5.2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案例2:丰收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食品,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举例方便,购进业务与上例相同。

则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也相同。

接下来我们再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和填列。

假设上述够进货物各领用了一半,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5.2×0.5÷11%×(13%-1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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