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实验室易制毒管理制度

实验室易制毒管理制度篇一: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制度1.目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要求规定,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公共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2.1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安全管理。
2.2 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上所列的品目,本公司主要对下述用于产品分析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管理:① 三氯甲烷;②乙醚;③盐酸;④高锰酸钾⑤硫酸。
3.职责范围3.1 总经理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对各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上负审核、监督、检查责任,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指示和指导。
3.2 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本中心成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并确定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3.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
3.4检测中心负责日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办理手续及使用状况的统计、确认、通报工作。
4.工作程序4.1 依据实验需要,由检测中心向采购部提出购买申请。
4.2 检测中心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要求,办理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向区级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4.3 采购部凭购买证明,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购买规定数量的易制毒化学品。
4.4 检测中心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办理完后把每次购买数量及时通报给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4.5 采购部对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交检测中心妥善保存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司其他地方存放。
4.6 检测中心把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妥善保存在指定试剂药剂储存箱内,采取双人双锁保管。
并做好日常购入、使用状况的登记确认工作。
4.7 检测中心每年年末把当年公司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通报给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4.8 由检测中心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成员定期(每季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公司生产、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遵循申报、采购及保管分开的原则,分别由化学试剂管理员、易制毒药品管理员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申报审批、事故上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质控室与分析室共同担当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并指定专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进行监督。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分析室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物技术处理等工作,并设立专职库管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第六条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采购人员应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采购员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证明并查验供货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将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填写《服务和供应商评价》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九条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十条采购员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具体为:试剂纯硫酸、试剂纯盐酸、试剂纯丙酮、试剂纯甲苯、三氯甲烷等。
3 职责与权限质控室:负责组织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管理。
行政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购买入库及使用出库的如实记账。
分析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入库、储存、使用中的管理;负责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购买台账(手工帐)。
4 内容与要求4.1 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由分析组编写采购计划,经负责人批准后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与有销售资质的销售方签订采购合同(注意:必须有合同,购买备案证的申报要求上传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合同签订后由行政部将合同原件交到仓管人员处,由仓管人员负责上传及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
获批后将合同原件、我方盖章后的购买备案证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采购。
采购完成后,由行政部将销售方盖章后的购买备案证、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交给仓管人员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至少2年。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4.2.1 如非同城采购,仓管人员必须与销售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联系(联系方式由行政部提供),确认对方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输证号及确切发货时间。
4.2.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4.3.1 仓管人员应责任心强,熟知各类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由专管员专人管理。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管理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管理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管理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管理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盘点。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实验室管理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管理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实验室。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10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管理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
剧毒、易制毒、危险品和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剧毒、易制毒、危险品和化学试剂管理制度1 目的对检测分析中所用到的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作人员在使用危险品时的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检测中对各项目检测所必需用到的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3 管理制度本单位需要用到各种化学试剂,除供日常使用外,还需要贮存一定量的化学药品。
大部分化学药品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此必须了解一般化学药品的性质及保管方法。
较大量的化学药品应放在贮藏室中,由专人保管。
贮藏室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照射室温过高及试剂见光变质。
贮藏室内严禁明火;危险物品应按国家公安部门的规定管理。
3.1 本单位物料管理员专门负责化学试剂的管理。
收集化学试剂使用信息,及时提交采购计划,对本单位的试剂进行总结;每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供月报。
3.2 各种化学试剂均应根据化学性质合理分类存放。
3.3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4 本单位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存储、专人保管,不得混放;禁止烟火和爆晒;存放室内需配备各类必备设施(如消防灭火器材、排气扇等),并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3.5 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
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锁”的保管制度,领用后,及时做好领用记录。
3.6 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3.7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8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本单位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三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1. 注册备案制度:生产、销售、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注册备案,确保其合法经营。
2. 许可证制度: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将被禁止经营。
3. 资质要求:生产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进行品质管理。
4. 进出口管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报关手续。
5. 销售记录保存: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及数量,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2年。
6. 信息报告制度:生产、销售、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
7. 运输安全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发生泄漏和事故。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以上是一些大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二)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易制毒化学品(也称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如下:1. 生产、进口、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2. 制造、储存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未经许可,禁止私自生产、销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4. 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制毒和非法炸药制造。
5. 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等信息,并严禁使用虚假标识。
6.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识、包装和运输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
7. 对于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审批手续。
8. 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危害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便于企业规范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1.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法购入易制毒化学品后按时入库,建立仓库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调剂。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专人专锁保管,分类定置保存。
3.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和回库应及时建立台帐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帐卡相符,帐帐相符,仓库保管员对需要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和核对后方可入库。
同时作好登记签字工作。
对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审批,根据领料单等有关单位审核后进行发放并签名,单证上必须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流向等。
对回库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及时检验核对并进行登记,规范入库。
仓库保管员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数,出库数和库存数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实进行登记做好原始台帐并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台帐保存两年备查。
4.要加强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建立报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和盗失现象的发生。
5.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保管员,应接受相应的知识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1.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定向使用制度,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车间负责人要做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在使用各个环节中要做好复核对记录。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消耗应建立签字领取和使用登记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
4.在使用过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当日返库,及时进行回库登记,不得在仓库外保存或随意丢弃。
5.在使用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无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产而正常消耗的,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说明原因,每月底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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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的分类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1.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5.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1.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5.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