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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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辅助容器
(吸收材料)
A类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B类 防水,防破损、防泄漏
A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B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
区别
定义 运输专用 名称 英文运输 专用名称 UN编号 UN专用标 记 运输对象 需要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 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样本;第三类中包装分 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其样本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 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 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紧急时,省与部间可传真方式上报和审 批,材料事后补齐
(条例 第十二条 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 )
专车、溢出紧急处理箱、受训人员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 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 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 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 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运输前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运输前的包装和送达后的开启,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三防两耐的要求;包装上应当印有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示 语和提示语;经省级以上卫生或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由2人以上专人护送。
三层包装:
第一层:要求用保存标本的原始容器(外 螺旋管),需将盖口密封。
(7)将污染材料置于防漏、防穿透的废弃物处理容 器中。
(8)在成功消毒后,通知主管部门目前溢出区域的 清除污染工作已经完成。
常用的消毒剂的推荐浓度和使用方法
样本运送注意事项:
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 按照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包装, 在24小时内送到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进行检测。
谢 谢!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4月
国务院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种或样本的输运申请表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 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 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 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 定。为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 标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 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应遵守国际和国家关于道路、 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按国家或国际标 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 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 要求。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UN编号 UN专用标

运输对象
需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UN2814
UN3373 不需要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 二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第 四
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 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
样本;第三类中包装分 类为A 样本;部分第二类病原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
微生物样本;
其样本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续)
主容器
辅助容器(吸收材料)
A类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防破损、防泄漏 B类防水,防破损、
A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B类外包装(制制冷冷器器件件、、衬衬垫垫材材料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 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 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本, 确需采集、保藏、携带、 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采集病原微生物标本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 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 生物。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 个 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 分 为四类:

感染性标本的采样、储存、运输的具体操作方法

感染性标本的采样、储存、运输的具体操作方法

感染性标本的采样、储存、运输的具体操作方法所有的采样工作都必须根据疾病的特点,在严格做好防护的基础上进行。

常见传染病需采集的标本见表1(一)呼吸道标本的采集(如不明原因肺炎)1.采样器材拭子、压舌板、塑料瓶、采样杯或器皿、15ml 的离心管、移液管、注射器、10ml真空取血管、冰壶、采样运输管、有生物安全标志或标有“感染性物质”的外包装容器(见图1);其他:酒精灯、剪刀、纸漏斗、酒精、碘酒、吸耳球、塑料袋、记号笔、标签、登记表等。

2.采集方法(1)鼻拭子(上呼吸道):将棉签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

以同一拭子拭两侧鼻孔。

将棉签浸入4-5 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

然后,塞紧或盖好管盖。

(2)咽拭子(上呼吸道):用棉签用力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见图2),同样将棉签头浸入4-5 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塞紧或盖好管盖。

注:亦可将鼻、咽拭子收集于同一采样管中,以便提高分离率,减少工作量。

(3)鼻洗液(上呼吸道):患者取坐姿,头稍后仰,用移液管将5ml生理盐水注入一侧鼻孔,嘱患者同时发K音以关闭鼻腔。

然后让患者低头使生理盐水流出,用平皿或烧杯收集洗液。

重复此过程洗两侧鼻孔。

(4)鼻咽抽取物或抽取气管和支气管分泌物(下呼吸道):用与负压泵相连的收集器从鼻咽部抽取粘液或从气管抽取气管和支气管分泌物。

先将收集器头部插入鼻腔或气管,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

收集抽取的粘液,并用采样液涮洗收集器3次。

近来国内有用小孩导尿管接在50 ml注射器上来替代收集器。

(5)漱口液:用10 ml采样液漱口。

漱时让患者头部微后仰,发噢声,让洗液在咽部转动。

然后,用平皿或烧杯收集漱液。

注:取漱口液时,需预先了解患者是否对抗菌素有过敏史,如有,含漱液中不应含抗菌素。

(6)肺活检材料:肺活检组织在无菌条件下,用灭菌过的乳钵磨碎,用生理盐水配成20%悬液,2000rpm离心10min,取上清加入上述提到的抗菌素。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规范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规范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规范引言在医疗行业中,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

医疗废物的不合理处理可能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对于保障医院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运输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方面,论述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规范。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品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等几大类。

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医院应制定相应的废物分类和收集规范,保证废物的有效分类和收集。

1. 感染性废物的收集感染性废物主要包括注射器、吸管、废弃药品等,其具有传染性,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感染性废物的收集应当采取严格的隔离和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在回收感染性废物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

感染性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密闭,具备防漏和防污染的功能。

2. 化学性废物的收集化学性废物主要包括废弃药品、试剂、腐蚀性物质等。

这些废物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毒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威胁。

在收集化学性废物时,应使用特殊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外溢。

收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不同化学品之间的混合,防止发生化学反应。

3. 药品废物的收集药品废物是指过期、变质或者无法使用的药品,以及药品包装材料等。

这些废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

药品废物的收集应采取专门的容器,避免药品泄漏和外溢。

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在收集过程中注意将药品与包装材料分开。

4.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放射性废物包括医疗用的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设备使用后的废弃物等。

这些废物对人体健康具有辐射性危害。

因此,在收集放射性废物时,应确保容器具备辐射防护的功能,避免辐射泄漏。

5. 普通废物的收集普通废物是指非医疗废物,如纸张、塑料、玻璃等。

这类废物的收集不需要特殊的隔离和处理措施,但也需要分开收集和分类。

感染性物质运输

感染性物质运输

感染性物质运输 规章指导感染性物质运输 规章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监测和应对司致谢摘录自《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次修订版(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2003)和第14次修订版(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2005)的部分惠蒙联合国同意复制。

©世界卫生组织2005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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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出版物是在没有任何明确或暗示的担保的情况下发行的。

解释和使用本出版物的责任应由读者自行承担。

世界卫生组织对因使用这些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前言 (1)国际规定 (1)国家规定 (2)定义和分类 (2)感染性物质 (2)培养物(实验室原培养物) (4)病人/患病动物标本 (4)生物制品 (4)遗传修饰的微生物和生物体 (4)医疗或临床废弃物 (4)豁免 (4)运输前装运的一般准备 (6)基本的三层包装方法 (6)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标签和文件单据要求 (7)包装 (7)运输标志(唛头) (8)标签 (8)文件单据 (10)B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标签和文件单据要求 (12)包装 (12)运输标志(唛头) (13)文件单据 (13)合装件 (14)制冷剂 (14)培训 (14)对尚未采用联合国系统的国家的建议 (15)运输计划 (15)发货人(寄件人,委托人) (15)承运商 (16)收货人(受托人) (16)航空邮件的要求 (16)溢出物清除程序 (17)事件报告 (17)附件1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资料 (18)附件 2 列入A类感染性物质的例子 (19)附件 3 P620包装规范 (21)附件 4 P650包装规范 (22)附件 5 感染性物质及病人标本的分类流程图 (25)本指南为促进所有国内和国际的运输方式遵守针对感染性物质和病人标本运输的现有国际规定提供了实用的指导意见;同时,也收录了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规定。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接收证明
准运证
托运人资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准备的材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资格;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 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 对我国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菌(毒) 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供应、使用、领取、邮寄和 国际交流作了相应的规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 2004年实施,2018年修订)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本的采集、检测做了严格规定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 ,每个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 装量不包括冰、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 何怀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 包装吸附材料。
A类冷藏或冷冻样品包装
➢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足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过关者,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或者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感染性材料的操作规范

感染性材料的操作规范

感染性材料的操作规范一、血液和其他体液、组织及排泄物等样本1.样本的采集与传递应当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采集患者或动物的血液及其他感染性样本。

应遵循标准防护原则,在风险评估基础上,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所有操作应戴手套。

在静脉抽血时,应采用一次性的安全真空采血管取代传统的针头和注射器。

使用后的废弃针头置利器盒中安全处置。

标本主容器应使用坚固的塑料容器,无泄漏。

对容器外部擦拭消毒,标明编号、患者姓名、采样日期和样本类型,便于识别。

样本的说明或检验申请单,不能够卷在标本容器外面,应分开放置在防水的袋子内。

为避免意外泄漏或溢出,机构设施内传递样本应当使用有垫圈并耐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的二级辅助容器,样本主容器放入辅助容器后应始终保持直立。

2.样本的接收与包装开启实验室应有专门的房间或区域接收样本。

负责样本接收和开启的人员应当了解样本的潜在危害,并有相关事故的处置能力。

包装开启时操作人员应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包括须戴手套、护目镜或面罩,必要时在防护服外要再穿上塑料围裙。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样本应在BSL-2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打开二级辅助容器,开启样本主容器时,应使用纸或纱布握住塞子以防喷溅。

3.样本分装与处理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装有感染性样本的初级容器在移出辅助容器后,应置稳固、可靠的支撑架上保持直立。

操作样本时应避免感染性样本及提取物发生交叉污染。

应采用移液管移取液体,不倾倒感染性液体,操作要轻柔缓慢。

应用带滤芯的长吸头移取液体,可阻止气溶胶产生。

避免剧烈震荡而产生气溶胶。

感染性液滴溅出时,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清理。

组织样本应采用福尔马林固定,应避免冰冻切片。

4.及时清除污染每次感染性材料操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区进行消毒,去除污染。

建议使用次氯酸盐等有效消毒剂清除污染。

通常可使用新配制的含有效氯0.5~1g/L的次氯酸盐溶液;处理溢出的血液时,有效氯浓度应达到1g/L。

二、避免感染性物质扩散为了避免接种的微生物洒落,可采用灭菌棉签或接种环,接种环的直径应为2~3mm 并完全闭合,柄的长度应≤6cm,以减小抖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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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运输: 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准运证书》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 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三条扩大了审批、管理范围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统 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 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 得运输
条例 第十一条
运输审批权限: 省内运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省际和国际运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卫生部批准。 ……
固定的申请单位与接收单位间需多次运输: 可申请多次运输 准运证效期为6个月 期满后需继续运输的重新申请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 批。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准运证书》
要求: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 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 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第十三条
z 运输方式:陆路、水路和航空(部分机场出港及进港受限制
或无资质)
z 具备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运输容器、生物危险标 识
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跌落试验,跌落高度 不低于1.2m。 • 完整的三层包装内主容器最大运输量液体为 4L、固体为4kg • 辅助容器必须能承受在-40℃至+55℃温度范围 内95kPa的内部压力而无渗漏。 • 外包装上标识、联系人、地址清楚
主容器
辅助容器 (吸收材料)
A类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B类 防水,防破损、防泄漏
相关文件: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感染性物质定义及分类
• 感染性物质是那些已知或有理由认 为含有致病原的物质。
•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 运输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 为A、B 两类。
致病原
• 能使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
• 包括病毒、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 克次体、放线菌、真菌和寄生虫等和其 他因子,如朊病毒(prions)。
第十一条(续)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 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 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 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 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 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紧急时,省与部间可传真方式上报和审 批,材料事后补齐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五)(续)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 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 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区别
A类
定义
运输专用 名称
对人或动物致死 或永久致残
可感染人的感染性物质
英文运输 专用名称
UN编号 UN专用标

运输对象
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humans
UN2814 需要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 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样本;第三类中包装分 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其样本
共收录59种
• 第一类真菌:0 种 • 第二类真菌:4 种 • 第三类真菌:55种 • 第四类真菌:0 种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病原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种数
表1 160 29
51
74
6
附录
6
0
5
10
表2 155
0
10 145
0
表3
59
0
4
55
0
合计 380 29
70 275
6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
B类
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 的感染性物质
诊断标本或临床标本 或生命物质B类
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
UN3373 不需要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第 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样本;部分第二类病原
微生物样本;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续)
区别
A类
B类
次级容器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防水、防破损、防泄漏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 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 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采集病原微生物标本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 平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 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 管理。
外包装
最小边长≥100mm
危险品申报单 标识
需要
至少有一个表面≥ 100mm× 100mm
不需要
UN3373
主容器单包装 液体50mL、固体50g
最大运输量
总包装主容器 液体4L、固体4kg
最大运输量
液体1L,固体4kg
液体4L、固体4kg
A类、B类运输包装的共同点
• 均为三层包装 • 完整的三层包装必须能通过《危险物品航空安
A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B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 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制定。
表1.病毒分类名录
共收录160种病毒 • 第一类病毒:29种 • 第二类病毒:51种(42、44、45、50、67、70、76) • 第三类病毒:74种(97、108、144、153-A) • 第四类病毒:6 种
表1.病毒分类名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附录:Prion
共收录6种特殊病原体
– 第一类病原:0 种 – 第二类病原:5 种 – 第三类病原:1 种 – 第四类病原:0 种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理解和执行生物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丽娟 2008-04-23
Problem Scenario 情景问题
哪里有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 事实验活 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 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 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 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 分为四类: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 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 (毒)种或样本 的单位(以下简 称接收单位)同 意接收的证明文 件;
运输审批权限:省级卫生(兽医)部门(省内), 部级(省际和国际),出入境检疫机构、航空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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