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服装和服务标志管理实施细则.doc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充分体现公司完善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树立保安人员良好的
精神面貌和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不断提升保安人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装备名称、数量及使用年限
1、保安夏服每人1套(1年),保安冬装(西装)每人1套(2年)
2、皮鞋每人一双(1年),雨衣、雨鞋各四件(只限值班员使用) (2年)
3、对讲机四台(各岗位一台),大衣四件(只限值班员使用) (3年)
4、保安器械按工作所需配备。
5、在使用期限内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使用标准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穿保安服、皮鞋等。
2、着装整齐不准挽袖、卷裤腿,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
3、不准袒胸露背,衣角应扎在裤腰内。
4、保安服装,标志和装备不得擅借他人使用,外出期间不得着保安服。
5:规范使用对讲机,电话等应急设备,上班时不得使用对讲机等应急设备聊天和使用不文明用语,自觉维护保安队伍形象。
6:对讲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充电,保证设备的应急功能。
7:非工作需要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8:自觉爱护值班用品、器械。
服装及时清洗,保持良好形象,值班器械如在使用年限内发生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1.引言保安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职业素质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使用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制定和执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保安员服装标志的规范使用保安员服装标志是体现他们身份的重要副产品,其合理、规范的使用是保证保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正确使用,以下规定需严格遵守:2.1 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和制作要求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生产厂家制作。
制作过程应保证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
2.2 服装标志的佩戴要求保安员服装上的标志应佩戴在醒目的区域,并保持整齐、端正。
佩戴时,不能歪斜、污损或损坏。
2.3 服装标志的合理配色服装标志的颜色配搭要考虑整体的视觉效果和专业性,避免过于鲜艳或扎眼的色彩。
3.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保安员工作效率,还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保安员装备使用的管理规定:3.1 装备的选择和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要求,保安队伍应配置适宜的装备。
装备的选择应根据保安员工作职责,结合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确保装备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2 装备的使用规范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正确使用装备,不能私自借用或擅自改动装备。
装备在非工作时间或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3 装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安员应定期检查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装备的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使用寿命和性能。
4.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宣传与培训工作必不可少。
以下措施可用于加强保安员的宣传和培训:4.1 制度宣传保安队伍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讨论等方式,向保安员宣传和解释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让他们明白其背后的重要意义和合理性。
保安部服装管理制度

保安部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部服装管理,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合同制保安以及各类临时保安。
第三条保安部服装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保安部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服装选购标准、佩戴要求、清洗保养等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应认真遵守。
第五条保安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服装选购标准第六条保安部门应向全体保安人员统一配发标准化的制服,确保服装的质量和款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保安制服包括上衣、裤子、鞋子、帽子等,颜色一般以深蓝色或者深灰色为主。
第八条保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服装款式和颜色,但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保安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持整洁、统一。
第十条保安人员在佩戴制服时,不得佩戴与保安职业不符的饰品或标志。
第三章佩戴要求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且整洁无破损。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须佩戴工作证件,证件应明确显示姓名、岗位、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佩戴帽子时,应注意佩戴姿势和帽徽的位置,保持整齐划一。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佩戴鞋子时应注意鞋面干净整洁,鞋带扎好。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佩戴相关标志、装备,但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清洗保养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定期清洗保养制服,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私自更换或变动制服的颜色、款式或细节。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发现制服破损或有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应妥善保管制服,不得擅自外借或私自留用。
第二十条保安人员离职时,应将制服交还给保安部门,不得私留或带走。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保安部门应定期对保安人员的服装进行检查,确保服装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保安部门可随时对保安人员的服装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

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工作服管理,规范保安员的着装标准,提高保安工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工作服管理应坚持“统一规范、分类管理、保障供应、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工作服配发和管理属于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保安队长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保安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尊严,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服从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者,将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章工作服配发和管理第七条新招聘的保安员到职后,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服的领用手续。
第八条保安员在领用工作服后,应立即进行验收,确认工作服的尺寸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反映并要求更换。
第九条工作服领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领用人员、领用时间、数量、型号等信息。
领用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信息并在相应的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保安员领用的工作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改动。
第十一条保安员在使用工作服时应当谨慎,不得利用工作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安员需要更换工作服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协助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保安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服交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四条保安员在从事保安工作时,应当着正式制服,服装整洁、干净、不得穿拖鞋、短裤、破旧衣服、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服装。
第十五条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保安工作服着装标准略有不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六条保安工作服应当与保安工作本质相适应,不得穿着与工作不相符合的服装。
第四章保安工作服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保安员在使用工作服时应当注意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私自改动或涂写文字。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服装、标志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选择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应由XXX推荐和确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
2.保安员在上岗时应穿着保安服务服装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并随身携带保安员证。
提供特殊服务的保安员可以穿着便服,但也要随身携带保安员证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除了值勤时,保安员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4.如果保安员离职或被辞退、开除,保安从业单位应收回保安员服装。
如果保安员服装丢失或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收回的保安员服装应妥善处理。
5.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如果需要佩戴专用武装带,应按规范佩戴。
二、保安员装备保安员装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时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2.保安从业单位应集中保管保安员装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装备。
3.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1)协助捕捉现形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打架斗殴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三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确保保安员身着整齐、统一的服装出勤,维护保安队伍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搭配要求:1. 保安员着装应整洁、干净,衣服不可有明显的破损、污渍等。
2. 保安服颜色为深蓝色,采用优质面料制作,款式简洁大方。
3. 上身着装包括保安员标志性工作服、背心或者警示服。
4. 下身着装为黑色裤子或裙子,长度适中,整齐干净。
5. 保安员必须佩戴证件及工牌,并保证清晰可见。
二、服装佩戴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衣冠整洁,发型整齐,不可涂抹太多化妆品。
2. 保安员的头发应整理整齐,不宜过长过短,不可戴帽子或者其他额外的饰品。
3.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规格的胸牌,包括姓名、头像、工号等信息。
4.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款式的鞋子,颜色为黑色,干净整洁,不可穿着拖鞋或运动鞋。
三、日常护理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工作服的清洁,每天上班前要检查自己的服装是否洗净熨烫。
2. 服装出现明显的破损、污渍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补。
3. 保安员离岗回家后,应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及时清洗。
四、特殊场合着装要求:1. 在重要场合或节假日,保安员可以穿着礼服或特定的工作服。
2. 在执行任务时,如需要穿戴特殊装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和考核:1. 上级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安员服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或处罚。
2. 对着装整齐、规范的保安员,将给予嘉奖和奖励。
六、违规处罚:1. 对于不按规定着装的保安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
2. 若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将给予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罚。
以上为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确保保安员形象整齐统一,请广大保安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所有部门及保安员必须执行以上规定,对于违规者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二)为了规范保安员的着装管理,以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形象,提升保安员的形象与服务水平,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类别1. 工作服:保安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3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提高保安工作效率,保证保安员安全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单位及其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穿戴服装,并保持服装整洁。
第四条保安员服装应符合职业特点,体现专业性、正面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保安员服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服装的要求,不得使用军用服饰、警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服装。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由用人单位统一采购,并按照规定发放给保安员使用。
第七条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保安员证件,并佩戴明确标识身份的胸卡。
第二章服装搭配第八条保安员服装搭配应根据不同场合和任务需要,合理搭配。
第九条保安员应当穿戴整齐、干净的制服,并搭配相关配饰,如帽子、鞋子、腰带等。
第十条保安员胸卡应当与服装搭配,颜色明显,字迹清晰,便于辨认。
第十一条保安员搭配的鞋子应符合相关标准,舒适、耐磨,保证行走、奔跑的安全。
第十二条保安员搭配的帽子应符合相关标准,固定好,不得乱戴、倾斜。
第十三条保安员可以适当佩戴手套、护膝等辅助保护用具,确保安全。
第三章服装保养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做好日常服装保养工作,保证服装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保安员服装应定期清洗,确保衣物的清洁度。
第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借、租、卖、损毁。
第十八条保安员离岗休假或者离职时,应当将服装交还用人单位,禁止擅自带离。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保安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罚款、调离岗位等。
第二十条保安员对于故意损毁或盗窃服装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按规定搭配、佩戴服装或损坏服装的保安员,将取消相应的奖惩、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保安员服装管理的规范,确保保安队伍形象良好、统一,提升保安工作形象和服务质量。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保安员,包括公司雇佣的内部保安员,以及外部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员。
3.保安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装管理由保安员所在的单位或外部保安公司负责监督执行。
二、基本要求1.保安员服装应符合职业道德,彰显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得低俗、暴露、夸张或与保安身份不适应。
2.保安员服装的设计、款式、颜色和细节等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社会道德,尊重文化差异。
3.保安员服装要舒适合身,方便活动,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不得影响保安员的工作效率和行动能力。
三、服装标准1.帽子(1)保安员在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帽子,并正确佩戴。
(2)帽子应符合保安行业标准,款式简洁大方,颜色与服装相配搭。
(3)保安员帽徽应统一,突出单位标识。
2.上装(1)上装应配套统一,款式简洁、实用,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
(2)上装颜色以深色为主,如黑色、深蓝色等,不得过于鲜艳或花哨。
(3)上装的材质应具备透气、吸汗、防水等功能,符合各季节的气候变化。
3.裤子(1)裤子应统一,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和舒适性要求。
(2)裤子颜色以深色为主,如黑色、深蓝色等。
(3)裤子的长度应根据保安员的身材合适,不得过长或过短。
4.鞋子(1)鞋子应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具有舒适、耐磨、防滑等功能。
(2)鞋子的颜色以黑色为主,鞋面不得有过多花纹、装饰物。
(3)鞋子的款式应简洁、大方,便于保安员的行动和执勤。
四、服装管理1.保安员应按规定配戴和佩戴服装,严禁私自更换、改动或与非保安相关衣物混穿。
2.保安员应保持服装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皱折等。
3.保安员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证件和其他标识,保证标识的清晰、完整。
4.对于服装不符合规定的保安员,单位或外部保安公司应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五、奖惩措施1.对于遵守规定,服装整洁完好的保安员,可适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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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采购、穿着、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腰带、钮扣、领带等;鞋包括:单皮鞋、棉皮鞋、押运靴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类。
其中制服式分为刺绣和金属两种。
第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六条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拨。
其它保安服务标志(金属)和帽徽(金属、树脂)、肩章、鞋、帽等服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具体办法各协会自行制定。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供需平衡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销售价格,由中国保安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市场指导价。
各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和保安从业单位购销不得低于指导价格。
第九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销售企业的授权类别,包括:服装(含毛衣)、面(辅)料、保安帽、保安鞋、服务标志服饰。
第十条授权企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
志,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需向销售地保安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授权生产销售企业,须按照授权类别的品种生产销售,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员服装、保安帽的授权企业,应当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企业采购生产所需的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面料、辅料等。
保安鞋、保安服务标志服饰的授权企业,自行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原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章采购和穿着
第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采购由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统一式样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等。
第十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指导下,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生产企业采购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不得到未获得授权的企业采购。
第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可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不同材料档次的保安员服装,但不得低于中国保安协会确定的基础材料。
第十七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装,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国保安协会负责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设保安服装管理办公室,各地、市设保安服装管理工作站,负责保安服装的调配、管理等工作。
保安服装管理应方便保安从业单位的选用和保安服装的市场管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将不定期检查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市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授权企业的生产销售违反本细则的,中国
保安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