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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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保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物业安保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物业安保人员的着装,提高物业安保队伍的形象,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业安保人员。

三、着装要求1. 男性安保人员着装要求:(1)穿着统一的物业安保制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2)春秋装为白色衬衫、深蓝色西裤、白色袜子、黑色皮鞋;(3)夏装为白色T恤、深蓝色短裤、白色袜子、黑色皮鞋;(4)冬装为白色衬衫、深蓝色西裤、黑色毛线衫、白色袜子、黑色皮鞋;(5)制服上统一佩戴公司标识和岗位标识,保持整洁;(6)头发不得过长,不得染发,不得留怪异发型;(7)不得佩戴饰品,如项链、耳环、戒指等;(8)不得留胡须,如需留须,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过长。

2. 女性安保人员着装要求:(1)穿着统一的物业安保制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2)春秋装为白色衬衫、深蓝色西裤、白色袜子、黑色皮鞋;(3)夏装为白色T恤、深蓝色短裤、白色袜子、黑色皮鞋;(4)冬装为白色衬衫、深蓝色西裤、黑色毛线衫、白色袜子、黑色皮鞋;(5)制服上统一佩戴公司标识和岗位标识,保持整洁;(6)头发不得过长,不得染发,不得留怪异发型;(7)不得佩戴饰品,如项链、耳环、戒指等;(8)不得留胡须,如需留须,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过长。

四、着装维护1. 物业安保人员应保持制服整洁,不得污损、皱褶、破损;2. 如制服破损或脏污,应及时更换或清洗;3. 不得擅自更改制服款式、颜色或标识;4. 不得将制服借给他人使用。

五、奖惩措施1. 严格执行着装制度的,给予表扬和奖励;2. 违反着装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3. 对严重违反着装制度的,予以辞退。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1.引言保安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职业素质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使用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制定和执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保安员服装标志的规范使用保安员服装标志是体现他们身份的重要副产品,其合理、规范的使用是保证保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正确使用,以下规定需严格遵守:2.1 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和制作要求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生产厂家制作。

制作过程应保证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

2.2 服装标志的佩戴要求保安员服装上的标志应佩戴在醒目的区域,并保持整齐、端正。

佩戴时,不能歪斜、污损或损坏。

2.3 服装标志的合理配色服装标志的颜色配搭要考虑整体的视觉效果和专业性,避免过于鲜艳或扎眼的色彩。

3.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保安员工作效率,还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保安员装备使用的管理规定:3.1 装备的选择和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要求,保安队伍应配置适宜的装备。

装备的选择应根据保安员工作职责,结合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确保装备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2 装备的使用规范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正确使用装备,不能私自借用或擅自改动装备。

装备在非工作时间或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3 装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安员应定期检查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装备的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使用寿命和性能。

4.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宣传与培训工作必不可少。

以下措施可用于加强保安员的宣传和培训:4.1 制度宣传保安队伍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讨论等方式,向保安员宣传和解释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让他们明白其背后的重要意义和合理性。

保安服管理规定

保安服管理规定

保安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服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正常执勤,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是指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穿戴的制式服装。

第四条保安服的管理机构为公安机关。

第五条保安服的穿戴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保安服应具备明显的标志,以便公众识别。

第七条保安服必须整洁、干净、无破损、无脏污。

第八条保安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制作、发放和更新。

第九条保安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保安服管理制度,确保保安服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保安单位要负责自行制定保安服管理制度,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保安服,不得私自更换或变动。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不得私自销售、借用、转让或丢弃保安服。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不能随意涂改保安服上的标志、字样或装饰。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必须按时到专门机构进行保安服的清洗、维修和更换。

第十五条保安服的领用、退还和更新必须通过正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在使用保安服期间发现保安服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对于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保安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保安服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保安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保安服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保安服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二章保安服的穿戴和标志第二十条保安服的穿戴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保安人员在正常执勤期间必须穿戴保安服;(二)保安人员不得私自改动保安服的颜色、款式和样式;(三)保安服必须整齐穿戴,不得脱衣、遮挡或随意搭配其他服饰。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的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安服上应有明确的“保安”字样和标志;(二)保安服上的标志和字样必须清晰易辨,不得有模糊、破损或变形的情况;(三)保安服上的标志和字样的颜色应醒目,不得与服装本身的颜色相混淆。

保安员着装规范

保安员着装规范

保安员着装规范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人员范围(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

二、着装种类保安员服装分为: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棉服等。

帽子分为: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棉帽等。

鞋分为:单皮鞋、棉皮鞋、押运员高筒皮靴、女保安员高筒皮靴、训练用鞋等。

三、保安服务标志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其中,制服式保安服务标志分为金属制品和刺绣制品;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为金属制品。

四、服饰保安员服装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专用钮扣、专用腰带扣、领带、领带夹等。

保安员肩章根据保安员服装的搭配需要分为肩章和套式肩章两种,分别由5个大小不同的金、银两色麦穗图案组成,金色麦穗逐个增多和银色麦穗逐个减少标志保安员职业等级的逐级提高。

五、着装搭配(一)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

(二)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衣,需要时衬衣外可加穿保安制式毛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或棉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或棉帽。

(三)执勤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或工作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四)押运服:内穿长袖衬衣;戴黑色贝雷帽、头盔或棉帽;着押运员高筒皮靴;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五)训练服:戴工作帽;着单皮鞋或训练用鞋。

(六)长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衬衣下摆束在腰带内。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安人员着装,提升保安队伍形象,确保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着装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整洁、大方、得体;2. 符合公司形象,体现保安人员职业素养;3. 便于执行任务,方便识别。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除因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不宜、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必须穿着保安制服。

第五条保安制服要求:1. 服装颜色统一,以深蓝色、黑色为主;2. 服装款式简洁大方,便于活动;3. 服装面料以耐磨、耐洗、耐晒、透气性好的面料为主。

第六条保安制服配件要求:1. 配戴保安帽,帽子颜色与制服颜色相协调;2. 配戴肩章、臂章,标志清晰可见;3. 配戴徽章,徽章规格统一,佩戴位置规范。

第七条保安人员非因公外出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条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第九条保安制服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皱褶等现象。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保安人员着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1. 扣好领钩、衣扣,保持风纪严整;2. 内衣下摆不得外露;3. 着春秋、夏装时,必须着制式衬衣,按要求扎系制式领带;4. 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第十一条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得褶皱或有油渍污迹、异味。

第十二条着制式衬衫时,下摆应束于裤(裙)内。

领带要系端正,不可松懈或歪扭。

领带夹一般位于衬衫第三粒和第四粒纽扣之间的位置;裤子穿着要左右平衡,裤腰松紧适中。

裤袋内不可放过多的物品,以免影响裤型的美观。

第十三条保安制服不能与便服混穿(如上身制服下身便服,或上身便服下身制服等),不得在保安制服外罩便服;穿制服时不能戴便帽,不能围围巾。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保安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着装规范,形象良好,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违反本制度,着装不规范,形象不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服装、标志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选择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应由XXX推荐和确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

2.保安员在上岗时应穿着保安服务服装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并随身携带保安员证。

提供特殊服务的保安员可以穿着便服,但也要随身携带保安员证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除了值勤时,保安员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4.如果保安员离职或被辞退、开除,保安从业单位应收回保安员服装。

如果保安员服装丢失或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收回的保安员服装应妥善处理。

5.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如果需要佩戴专用武装带,应按规范佩戴。

二、保安员装备保安员装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时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2.保安从业单位应集中保管保安员装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装备。

3.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1)协助捕捉现形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打架斗殴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三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三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确保保安员身着整齐、统一的服装出勤,维护保安队伍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搭配要求:1. 保安员着装应整洁、干净,衣服不可有明显的破损、污渍等。

2. 保安服颜色为深蓝色,采用优质面料制作,款式简洁大方。

3. 上身着装包括保安员标志性工作服、背心或者警示服。

4. 下身着装为黑色裤子或裙子,长度适中,整齐干净。

5. 保安员必须佩戴证件及工牌,并保证清晰可见。

二、服装佩戴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衣冠整洁,发型整齐,不可涂抹太多化妆品。

2. 保安员的头发应整理整齐,不宜过长过短,不可戴帽子或者其他额外的饰品。

3.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规格的胸牌,包括姓名、头像、工号等信息。

4.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款式的鞋子,颜色为黑色,干净整洁,不可穿着拖鞋或运动鞋。

三、日常护理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工作服的清洁,每天上班前要检查自己的服装是否洗净熨烫。

2. 服装出现明显的破损、污渍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补。

3. 保安员离岗回家后,应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及时清洗。

四、特殊场合着装要求:1. 在重要场合或节假日,保安员可以穿着礼服或特定的工作服。

2. 在执行任务时,如需要穿戴特殊装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和考核:1. 上级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安员服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或处罚。

2. 对着装整齐、规范的保安员,将给予嘉奖和奖励。

六、违规处罚:1. 对于不按规定着装的保安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

2. 若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将给予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罚。

以上为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确保保安员形象整齐统一,请广大保安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所有部门及保安员必须执行以上规定,对于违规者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二)为了规范保安员的着装管理,以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形象,提升保安员的形象与服务水平,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类别1. 工作服:保安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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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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