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式正义的实务型态被害人-加害人调解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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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范式--欧美恢复性司法的一组典型案例评介(吴丹红)

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范式--欧美恢复性司法的一组典型案例评介(吴丹红)

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范式--欧美恢复性司法的一组典型案例评介吴丹红*上传时间:2006-1-8自国家产生起,犯罪就被视为个人挑战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成员的侵害就是对社会整体的侵害,应当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在报应主义的刑罚观下,国家报复代替了赤裸裸的个人报复,这是刑事司法文明化的界标。

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往往使被害人和加害者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害人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抚慰甚至可能再次受害。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近年来,盛行于欧美国家的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引子,对几种主要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作一个简介,[i]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有所启迪。

【案例一】被害人-加害者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在北美和欧洲盛行二十余年的被害人-加害者调解模式可能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恢复性司法。

这种调解模式1974年发端于加拿大,后来传到美国,现在美国已有数百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英格兰和威尔士也有相当数目的类似计划。

它采取“和解计划”(reconciliation programs)或“对话计划”(dialog programs)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太严重的青少年所为的财产性犯罪,近年来逐渐适用于一些重罪和暴力犯罪,并不限于青少年。

被害人-加害者调解旨在给被害人和加害者提供一个可靠的交流机会,在专业的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沟通和交流,让加害者明白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并促成一个相互承认的协议,使加害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下面的案例形象地说明了这种调解:受害人是一个中年女人。

加害者是其14 岁的邻居。

有一天,他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偷走了一台摄录像机。

调解是在受害人所在的教堂的地下室进行的。

修复式司法介绍

修复式司法介绍

修复式司法介绍Q:什么是修复式司法?A: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亦有译为修复式正义)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们,即加害人、被害人、他们的家属、以及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小区成员,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

简单来说,修复式司法是一项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Tony Marshall,1996)。

Q:为什么需要修复式司法?A: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将处理犯罪的权力赋与国家,并采刑罚的方式惩罚犯罪者,以维护法秩序及公平正义。

然而,当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发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受到破坏之外,同时对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家庭成员或小区也带来伤害、破坏等负面影响,单单藉由刑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如能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促进所有利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并导引出自我情感复原的力量,共同修复犯罪所带来的伤害,不仅能实质给予被害人处理走过创伤的情感需求与支持,也能让加害人充分认知其行为所带来的破坏结果,进而真诚地认错悔改、承担责任,减少将来再犯罪的可能,这就是修复式司法所想实践的核心价值及目标,也较能符合当事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现行的应报式司法与修复式司法有何不同?A:Howard Zehr(修复式司法之父)认为二者的差异主要可从「看待犯罪的观点不同」及「处理犯罪的方式不同」来看:(整理自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Howard Zehr,p21,2002)Q:修复式司法是一种新创的制度吗?A:许多现代实行的修复式司法模式,例如处理少年犯罪事件的家庭协商会议、处理成年轻微犯罪事件的和平(审判)圈等,可以追溯到人类出现国家社会以前的时代或原住民(印地安人、毛利人等)处理冲突所使用的仪式即可见一斑。

甚至国内有学者研究发现,台湾的原住民社会中以顺服祖灵、尊重耆老的冲突解决方式,也是一种修复式司法。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是指在司法系统中,针对对女性做出加害行为的人员进行社会工作干预和处遇,以达到修复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解与和谐的目的。

在台湾,这种模式的实施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重视,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司法模式,保护了女性受害者的权益,也为加害人提供了改正的机会和帮助。

一、强化社会工作干预在台湾修复式司法体系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的干预和辅导,帮助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问题,引导他们进行自我反省和改正。

社会工作者还会对加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冲突,促使他们主动承担责任并寻求改变。

社会工作者还会积极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帮助受害者在心理上获得安慰和支持。

二、设立特殊的社会工作机构针对女性受害人和加害人,台湾政府设立了一些特殊的社会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这类案件。

这些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由心理师、法律顾问、社工志愿者等组成,他们会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进行个性化的社会工作处遇。

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受害人和加害人提供不同的社会工作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实现和解与和谐。

三、建立有效的社会工作程序在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中,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工作程序。

这套程序包括了案件的甄别、评估、干预和追踪等环节,确保了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遇。

台湾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对社会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和保障,确保了社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为了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在台湾,政府及相关机构加大了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的力度。

大学开设了相关专业课程,并设立了社会工作实习基地,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并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政府也对在职社会工作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推动社会工作与司法的整合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还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与司法的整合。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台湾修复式司法是指在犯罪司法程序中,强调以被害人和加害人为中心,重视案件的后续处理和社会工作的角色,通过有效的社会工作干预,帮助加害人认识和改变错误行为,达到修复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的目的。

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是指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犯罪案件中,针对其特有的社会背景和心理需求,采取相应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手段,帮助其实现全面的社会适应和安全融入。

一、分析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特点和需求女性加害人相对于男性加害人来说,往往具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工作需求。

女性加害人更容易受到社会角色和性别制约的影响,对于社会的期望和预设可能会导致其内心矛盾和困扰。

女性加害人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受到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的困扰,需要相应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女性加害人一般具有较强的情绪表达能力和情感需求,需要有人倾听和关怀。

1. 专业培训和人员配备: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团队,包括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对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理解能力。

2. 综合评估和风险管理:对女性加害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网络、犯罪动机等方面,以便制定个性化的社会工作干预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心理辅导和情感支持: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手段,帮助女性加害人认识和改变错误行为,减轻其内心的焦虑和负罪感,并提供情感支持和倾听。

4. 社会适应和技能培训: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特定需求,提供相应的社会适应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5. 家庭和社会关系重建: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性别歧视等问题困扰的女性加害人,提供家庭关系重建和社会支持的帮助,帮助其恢复自信和独立。

6. 协助融入社区:将女性加害人引导到适当的社区组织和群体,参与积极的社区活动,通过社区支持和监督,帮助其实现社会融入和安全保障。

7. 合作与协调机制:建立与警察、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社会工作的全程参与和协同推进。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台湾修复式司法,是指在进行司法程序的同时,重视受害者的心理需求和社会适应能力,以达到真正“修复”受害者和加害者的行为和关系,促进社会正义的一种司法模式。

在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方面,台湾修复式司法也为其提供了一种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服务模式。

女性加害人作为受到社会倒向的弱势群体,其自我认同和社会角色的认同常常遭受挑战,而且在受到司法干预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家庭和社交环境的重重压力。

因此,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案件时,台湾修复式司法注重以下几点:第一,以受害人为中心。

台湾修复式司法的核心理念是以受害人为中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案件时,要以受害人为出发点,因为受害人往往正是女性加害人所施暴力的对象,受害人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未来。

第二,注重女性加害人的特殊处遇。

台湾修复式司法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案件时,注重她们的特殊处遇,因为女性加害人常常受到压制、虐待或性别歧视,而这些经历往往是导致她们施暴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处遇女性加害人的过程中,要考虑她们曾经遭受的伤害和压抑,为她们提供心理咨询、社交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第三,以教育和感化为主要方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案件时,主要以教育和感化为主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女性加害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改变其对暴力的认知。

这种方式是因为女性加害人往往是因为缺乏教育和感化而施暴的,因此,为她们提供强制的心理、社会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注重家庭治疗和支持。

台湾修复式司法在处理女性加害人的案件时,注重家庭治疗和支持,因为女性加害人往往是在家庭环境中长大并施暴的。

因此,为其提供家庭治疗和支持是为她们提供帮助的必要手段。

总之,在台湾修复式司法的理念和实践下,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得以完善和发展,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司法模式,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引言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台湾,修复式司法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并且在处理女性加害人案件时,社会工作处遇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重点讨论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探讨其特点、应用与挑战。

一、修复式司法概述修复式司法是一种以修复受害者和社会关系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旨在通过社会工作、心理治疗、教育等手段,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责任,最终实现社会和解。

修复式司法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对加害人的教育、辅导和治疗,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悔过并承担责任,最终实现对受害者和社会的补偿和修复。

二、台湾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的特点台湾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相比之下,传统的司法模式往往将加害人视为罪犯,仅仅注重惩罚和监禁,而忽视了加害人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融入。

而修复式司法强调的是对加害人的教育、辅导和治疗,通过心理治疗、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加害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承担责任,最终实现社会和解。

台湾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的处理也更加注重性别感知和性别敏感。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对女性加害人往往存在着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她们往往会被视为刻板印象中的“温柔贤良”的女性形象的背离者,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救助。

而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的处理则更加关注她们的性别特点,专门设计了针对女性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更加敏感地关注她们的心理健康与社会履约问题。

台湾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也更加注重家庭与社会的整合。

女性加害人往往面临着家庭关系的剧烈变化、社会融入的挑战等问题,修复式司法强调的是通过社会工作、心理治疗、教育等手段帮助她们重建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整体的修复与融合。

1. 审判前社会工作介入在台湾的修复式司法对女性加害人的处理中,社会工作并不局限于法院审判后的救助与辅导,更应该包括在法院审判前的社会工作介入。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的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是一种注重恢复和重建的模式,旨在通过社会工作的干预,帮助女性加害人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司法机关为基础,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通过专业化的
干预手段,促进女性加害人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融入;强调对女性加害人的关怀与支持,采
取以人为本的方式,关注她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需求;注重重建社会关系和社会支持系统,帮助女性加害人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增强社会参与意愿。

该模式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司法机关对女性加害人进行初步评估,确
定是否适合参与修复式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女性加害人进行个案评估,了解她们的家庭背景、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系统等,制定个性化的干预计划;然后,社会工作者与女性加害
人进行个体和/或群体辅导,帮助她们解决心理困扰,增强自我意识和自尊心;社会工作
者与女性加害人的家属、朋友等进行系统性干预,帮助她们重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增
强社会适应能力。

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如心
理学、社会工作、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才能有效地进行干预和辅导。

由于女性加害人往往
有着复杂的家庭背景和心理问题,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好她们的情绪波动、家庭矛盾等,
保持专业的中立性。

在推行修复式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多领域的合作机制,包括司法、心理咨询、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合作,才能形成完善的治理体系。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

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引言在台湾社会中,关注和重视女性权益已成为一种共识。

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的存在,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仍然容易成为受害者。

当女性成为加害人时,如何以修复式司法和社会工作的方式对待她们,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探讨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修复式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修复式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和解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模式。

其关注点是通过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对话和合作,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司法和社会的修复。

社会工作则是一种通过提供服务和支持,帮助个人和群体解决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和福祉的职业。

修复式司法和社会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即追求正义、和解和重建。

二、台湾女性加害人的特殊处境与问题在台湾社会中,女性加害人面临着特殊的处境和问题。

一方面,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使得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被保护和依赖的角色,她们的加害行为容易被社会和法律忽视和轻视。

女性加害人也面临着很多心理和社会问题,例如低自尊、自卑感、家庭暴力和性别不平等等。

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需要关注她们的特殊处境和问题。

1. 提供法律知识和教育:为了帮助女性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法律知识和教育,让她们了解到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对受害人的伤害。

2. 推动心理辅导和治疗:女性加害人通常面临心理和情绪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引导她们接受心理辅导和治疗,帮助她们理解和处理自己的情绪,减少再犯风险。

3. 提供社会支持和就业机会:为了帮助女性加害人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社会支持和就业机会,帮助她们建立新的自我认同和生活方式。

4. 建立社区和伙伴关系:社会工作者可以将女性加害人纳入社区活动和项目中,帮助她们建立社区和伙伴关系,促进社会参与和重建。

5. 进行案件跟踪和评估:为了确保女性加害人符合法律和社会的要求,社会工作者可以进行案件跟踪和评估,以评估她们的改变和复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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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前置作業-1
協助被害者撰寫個人心得,內容建議: 1.簡易自我介紹 2.將其所受傷害及心裡感受做陳述。 3.請大家給予同理及支持。
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前置作業-2
協助犯事者撰寫悔過書,內容建議: 1.簡易自我介紹 2.陳述自己錯誤行為的原因及過程。
3.陳述自己認為被害者可能受到的傷害。
校園修復式正義作法
• 預警取向:建立校園調解觀念與建立機制之文化, 例如:充分利用班會、社團或全校性宣導措施、 公民及輔導課程活動等,引入修復式正義精神, 結合學校教育理念,使學生知道因應衝突後,該 如何尋求資源協助? • 回應取向:針對特殊或嚴重之違常行為,施以修 復式會議,將老師、家長、同學及司法人員一同 找來,舉行會議,共商解決問題方法,並且設法 找出讓校園恢復和諧關係之處理結果。
重心,不再放在對被害人創傷損害之彌平,
而是走向以國家刑罰之制裁,以及處罰加
害人為重心。
反思帶來改變與進步
犯罪人犯罪後,如果只是一味採取由國家以刑罰制
裁之手段,而並不設法賠償或撫平被害人之創傷,
則被害人仍然是怨恨難消的。而一個充滿怨恨與衝
突的社會,雖然犯罪人已遭受刑罰的懲罰或教育,
但對消彌犯罪是無效的。唯有採取18世紀以前,以
有效的修復要素
• 加害人改變行為
• 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
應報式
• 加害人向被害人賠償
• 加害人學習寬大: 付出超過正義與對等的要求
修復式
青少年特質
抽象思考能力差
具體操作能力強
加/被害人調解
家庭團體會議
實務 型態
修復委員會
審判圈
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受害者的 其他支持者 受害者的 主要支持者 受害者 受害者的 主要支持者
調解、賠償、修復的方式,對被害人賠償與撫平傷
口,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
Real Justice
修復式正義or修復式司法是以社會、教育
的觀點來處理犯罪問題,而不是全以法律
觀點來處理犯罪的問題。
第三 修復式正義
第一元 刑罰
刑法三元
第二元 保安處分
刑法第二元:保安
日本的犯罪率為何比較低?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世界各國刑案統計比較提要分析
在原始的部落裡,對於犯罪,最主要 是採取賠償與恢復原狀之觀念。也就 是,藉由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與恢 復原狀,彌平犯罪 所造成的損害或傷 口。從而建立一個 和諧公平的社會。
當代的司法特色
約當到了18世紀後,人類放棄原有對被害
人賠償修復的觀念。而將犯罪變成是違反
國家法律秩序之行為。因此,犯罪的處理
明恥整合理論
「明恥」-當事人能夠知道自己的過錯,而有悔改 向上的決心。 「整合」-當犯罪人自知過錯,願意改悔向上時, 社會應該伸出接納的雙手, 讓他真正能夠整合回歸於 社會。
修復式正義的意義和精神
犯罪處理的目的在修補傷害
(1)被害者所受到的傷害,能夠獲得實質的賠償。 (2)被害者所遭受的身心創傷,能因被害者的悔悟與 道歉而得到撫平。 (3)社區所受的傷害,能因加害者的服務與奉獻而得 到恢復。 (4)犯罪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並履行對 被害者與社區的賠償或義務後,才能復歸社會。
你是個好孩子 雖然 你做了錯誤的決定
修復式正義的意義和精神
犯罪處理應有被害人的參與 (1)被害者是修復式正義的發動者,沒有被害 者的參與,支持與體諒,修復式正義無從 推動。 (2)被害者有權決定是否參加修復式正義程 序、參加時不用承擔任何附帶條件、可以 主動地選擇由那些人陪同或代表出席。
機 構
犯 事 者
被 害 者
犯 事 者
被 害 者
機 構
誰做的? 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誰受到傷害?
誰應為此負責?
應受多少懲罰?
被害者的需求為何?
修復式正義的教育觀
學生的偏差行為不僅是違反法律、校規,更重 要的是它對被害人、家庭、班級、學校或社區 造成了傷害。
◎心態轉一轉:
「犯錯一定要受罰」→ 「犯錯一定要彌補傷害」 •不是要教師不要有處罰措施,而是處罰措施 的設計,應基於「修補傷害」,而非「製造 痛苦」。
1.主持人發言
• 「歡迎大家,我是OOO,我將會主持這個會議。」
• 介紹每一位會議參與者,說明每個成員間的關係。
• 「多謝大家出席此次會議,我知道出席這個會議對
大家來說是感到困難的,但你們的出席將會幫助我
們處理先前所發生的事件,這是一個機會讓大家參
座 位 安 排
犯事者的 其他支持者 犯事者的 主要支持者 犯事者 犯事者的 主要支持者
主持人
高雄女監
Author: O’Connell T., Wachtel Ted. (1999) Publisher: Canada: The Piper’s Press
修復性實踐的全校性模式
回應取向
預警取向
1.告知雙方家長學校採取的「修補傷害重於懲罰」 之概念,並取得雙方家長共識 。 2.視情節決定是否邀請少年隊等相關人員出席。
3.準備場地及器材。
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前置作業-5
輔導室準備工作: 1.告知所有學生成員,舉辦會議的目的 及程序。
2.提醒學生秉持公正,並支持學生可以
適時發表意見。
會議流程
修復式正義的意義和精神
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
(1)透過朋友、家庭、鄰居、社區的實質支持,
以庇護與幫助被害者。
(2)社區的集體意識,有規範犯罪者的效果
(3)缺乏社會的接受與支持改變,犯罪者將被
烙印,進而參與犯罪
明恥整合 烙印羞辱
切割行為與行為者
你是個好孩子 但是 你做了錯誤的決定
你是個好孩子 而同時 你做了錯誤的決定
明恥整合理論
作者:John Braithwaite (約翰.布列懷特) 書名:Crime,Shame,and Reintegration 揭露問題:日本的犯罪率為何較他國低?
Braithwaite認為: 1.在日本,被定罪將帶給人極大的恥辱。
2.羞恥感是有力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工具。
3.關鍵在於:讓犯罪人開始了解並承認自己 的錯誤,以自己為恥。
4.請大家給予補償的機會。
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前置作業-3
認輔教師或導師蒐集雙方的資料,以在會議中 報告,內容建議: 1.事件來龍去脈。
2.雙方過去的優異表現或正向人格特質。
(會議目的在於修補傷害,過程中要讓所有成員感
到友善、被尊重,故建議「看優點不看缺點」)
如何進行修復式會議?
前置作業-4
學務處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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