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意见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题库综合试题D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题库综合试题D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3、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4、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5、新《预算法》的立法理念是()A、政府管理预算B、管理政府预算C、预算公开透明D、全口径预算6、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胡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胡某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
2018年,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被告人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胡某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7年,胡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胡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胡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身体受到伤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持刀刺伤王某,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胡某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胡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刺伤王某,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二)证据认定1.证据种类: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2.证据证明力: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胡某故意伤害王某的事实。
(三)被告人权利保障1.辩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上诉权:胡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3.申诉权:胡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26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260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由于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刑法的渊源之一,所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典一样,都是从旧兼从轻原则B.刑法修正案属于对刑法典的修改或者补充,所以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典一样,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C.在同一个行为,存在新旧两个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D.甲于1997年9月8日起将乙非法拘禁,直至1997年11月12日才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适用新刑法的规定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2题:下列()案件,我国不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A.某外国公民某甲在泰国盗窃我国公民张某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B.我国在新西兰的留学生周某将英国学生某乙打成重伤C.我国公民林某在美国因故意伤害被美国某法院判处监禁4年,林某服刑完毕之后回到中国D.德国某公民在英国杀死了法国某公民,现该德国某公民进入中国境内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点与分析:D中的行为是杀人罪,不是国际犯罪,所以我国不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第3题:某甲一直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乙,但苦于没有机会。
某日,某甲与某丙约定上山打猎。
某甲在出发前擦枪时,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并不慎触动了扳机,枪支走火,击中乙的腿部,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某甲的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A.某甲在主观上是故意B.某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C.某甲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D.某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4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票据诈骗罪是目的犯C.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集合犯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身份犯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5题:某甲为了争夺父亲的遗产,就想杀死其哥某乙。
某甲看到最近天气不好,民航飞机频繁出事,就怂恿某乙乘坐飞机出差,并自己为某乙购买了飞机票,希望通过飞机失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级执法资格练习题(三)

中级执法资格练习题(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2017年)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单选:146,判断:67,多选:1281、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张某举报该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实施破坏县人大代表选举的刑事案件,应当()。
A.告知举报人张某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举报B.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通报C.接受案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D.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2、以下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依法对某县人大代表张某取保候审,应当书面报请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B.李某同时担任甲市、乙县两级人大代表,报请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即可采取强制措施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赵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某县人大代表,应当立即向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D.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王某执行逮捕后,发现其是县人大代表,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正确答案:】B3、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公安机关欲对涉嫌强奸罪的某市人大代表许某提请批准逮捕,应当书面报请()许可。
A.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B.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C4、张某是甲市乙县的人大代表,对张某提请批准逮捕的许可机关是()。
A.乙县公安机关B.乙县人民检察院C.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D.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C5、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市公安局乙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由刑侦大队民警执行。
执行拘留后,发现张某系甲市人大代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暂缓释放张某,并报告甲市公安局B.立即释放张某,并报告甲市公安局乙区分局C.暂缓释放张某,并报告甲市人大常委会D.立即释放张某,并通报甲市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B6、公安机关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
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
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
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
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
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
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过关检测试题D卷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过关检测试题D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4、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予受理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6、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柯某某寻衅滋事案

柯某某寻衅滋事案文章属性•【案由】寻衅滋事罪•【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04.23裁判规则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行为人作为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且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文柯某某寻衅滋事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就医。
同月29日上午,柯某某等家属因田某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
当日21时40分许,田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隔离区护士,护士查看后通知隔离区外的值班医生高某。
其间,柯某某大喊大叫、拍打物品。
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遂返回办公室向主任报告,同时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
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零时许,柯某某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在隔离区护士站对高某进行质问。
其间,柯某某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
在高某返回医生办公室途中,柯某某和田某的女儿继续拦截、追打,致高某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头面部及左肘受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柯某某抓获。
高某因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题库检测试卷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题库检测试卷 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2、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 )采取保护措施。
A 、应当 B 、不需要C 、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确定是否D 、可以3、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 、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 、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 、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B 、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C 、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立累犯D 、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5、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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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关于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柯某径本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柯某径的辩护律师,经过在贵院调阅案卷和对犯罪现场的实际考察,谨提供意见供贵院参考,敬请采纳: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没有证据证明柯某径参与作案,本律师建议对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对犯罪嫌疑人柯某径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以下从(一)为什么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二)指称柯某径打架有什么疑点无法排除或未得到排除,(三)有人直接指认柯某径打架的成因,(四)疑罪从无,这四大部分来进行分析:(一)为什么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一、打架发生的当晚,与柯某径在一起玩的6名证人,其证言互相印证,与柯某径的供述完全吻合,而且环环紧扣,都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
2011年7月5日,发生打架的当晚,柯某径的朋友与其一起在酒吧玩的人有:宋某立、蔡某军、柯某径的女朋友廖某靖及女友的妹妹廖某漫,黄某亮、欧某成、林某文、柯某喆共9人,其中7男2女。
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他们的供词互相印证且环环紧扣,也与柯某径6次的口供完全吻合:宋某立与柯某径一行共9人于2011年7月5日23时许进入酒吧,坐在卡1座位置,在他们到卡1座之前,卡1座已有爆牙男等至少5名男子,宋某立柯某径与爆牙男等互不认识。
7月6日凌晨1点半之前,酒吧还未散场,柯某径一行人全部离开了酒吧,当时爆牙男等人还在酒吧没走。
柯等人离开酒吧后,其他人径直回柯某径宿舍,柯某径与蔡某军则送廖某靖廖某漫回东风东路780号的住处,并在住处楼下报刊亭旁边坐着聊天半个多小时,然后柯某径与蔡某军回宿舍,路过酒吧门口时看到有人受伤倒在地上,现场保安让蔡某军先回去,而将柯某径留下进行盘问,然后才让柯某径回去。
柯某径等人在酒吧期间及从酒吧出来以后,均没有与人产生纠纷。
侦查机关调查的宋某立、蔡某军、黄某亮、欧某成、廖某靖、廖某漫6名证人全部证实:从酒吧出来后直到分开两头走,柯某径没有与人打架。
分开两头走后,与柯某径在一起的蔡某军、廖某靖、廖某漫3名证人都证实:直到在报刊亭聊天后四人分开回宿舍,柯某径没有与人打架。
一直和柯某径在一起的蔡某军,则作出了明确的、直接的证明:柯某径没有打架!蔡某军的直接证明见诉讼证据卷83页倒数第5行始,内容:问:柯某径有没有参与2011年7月6日凌晨荷李活东门口的打架?答:没有。
问:你为什么那么肯定柯某径有没有参与2011年7月6日凌晨荷李活东门口的打架?答:因为当天晚上我一直和他在一起,当我们送完他女朋友后回宿舍路过荷李活东才发现有两个人受伤倒在地上,后来我们就回宿舍睡觉了。
柯某径还是一单纯的小孩,近8个月的羁押期间他的口供始终非常稳定,并且自圆其说,也与其证人的供述完全吻合,值得充分信任。
柯某径只是一刚年过18岁的小孩,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他的思想单纯社会经历简单,刚刚步入社会做一名送快餐的打工者,更没有犯罪前科,如果他捅伤了人的话,在2011年7月19日至今长近8个月的羁押时间,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他能坚持撒谎吗?难道他与证人完全吻合且自圆其说的供述不可信吗?二、柯某径没有打架的供述与其证人的证言,也与案卷其他证据吻合。
1、关于时间的吻合。
梅花村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录,接警时间是2011年7月6日2时8分,柯某径及其6名证人供述他们是在凌晨一点半左右离开酒吧,柯某径离开酒吧后送女友回去,大约十来分钟路程,然后坐下聊天半个多小时,柯某径往回走到酒吧门口,时间刚好就是二点十几分左右,时间上完全吻合。
2、关于“卡1座”还有其他人,与酒吧业务经理加改英的陈述吻合。
加改英供述见诉讼证据卷第54页第5行“2011年7月5日晚上8时许我接到一男子的电话他说要到我们这里来玩叫我定位,我就帮他定了卡1的位置,到了晚上10点多,这男子带着5个男子来了,我安排他们到卡1去坐,他们在喝酒跳舞,我到晚上12时左右又接到这男子的电话叫我到楼下接他4个朋友,我没有去接他们可能他们自己购票上来的……”,以上供述与柯某径宋某立供述一致,柯某径供述见诉讼证据第16页第12行“……我去到卡1座看见已经有5个男子在玩……”、2 2页倒数第3行“我就买门票到三楼卡1座玩,宋某立还在大厅接人,我去到卡1座看见已经有5个男子在玩,我不认识他们……”。
宋某立供述见诉讼证据卷67页“……舞厅卡1座一名长着爆牙的男客人见了我的打扮,认为我是雷州人,是他老乡……”、68页“卡1座的爆牙男客人就下楼来帮我带了两人……”。
三、柯某径根本没有作案的动机,没有作案的条件,没有作案的时间,东风东路780号的治安监控录像应拍下了柯某径不在场的直接证明!1、没有作案动机。
柯某径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不存在纠纷,没有加害的动机。
从两名被害人林某强、陈某彪的供述中可知,当晚的打架是因争女子而引起。
然而,柯某径有稳定的女友,不仅当晚柯某径没有与人产生纠纷,其女友也没有被人骚扰或与人产生纠纷,其男性朋友也没有与人产生纠纷,7月5日是柯某径女友的生日,当晚其陪女友去玩,不可能撇开自己的女友而与人争夺其他女子,陪女友过生日不可能带刀,柯某径根本就没有作案的动机!2、没有作案条件。
7月6日凌晨1:30之前,酒吧还没有散场,柯某径一行人就一起离开了酒吧,他们从酒吧下来都没有看到酒吧门口有打架的情况,然后柯某径与蔡某军送廖某靖及廖某漫回住处,其他人径直先回柯某径的宿舍。
那么,从酒吧下来后,原来在一起玩的7男2女就分成了2拨人,而和柯某径在一起的(包括柯某径在内)只有2男2女,根本没有7、8个人围殴2个人的条件!而柯某径也不认识酒吧里的其他人,不可能拨刀为其他人打架,不存在柯为其他人打架、拨刀伤人的条件。
3、没有作案时间。
从酒吧到柯某径女友廖某靖的住处——东风东路780号,亦即福今路口,据实地考察大约十来分钟的路程,柯某径与蔡某军送廖某靖、廖某漫到达后,四人一直坐在报刊亭旁的台阶上聊天半个多小时,推算时间,打架发生之时,柯某径正坐在此处聊天,完全没有作案的时间!4、东风东路780号监控录像,是柯某径不在场的直接证明。
东风东路780号一楼的盈余玩具店是廖某靖工作地方,楼上是廖某靖的住处,玩具店旁边有一报刊亭,围着报刊亭有砖石砌的大理石面的台阶,该处也就是福今路口,有一治安监控摄像头。
按本律师已申请侦查机关调取此监控录像,这是柯某径没有作案的直接证据,若侦查机关无法调取,将难以令人信服!四、其他证明不是柯某径作案的表现和现象。
1、柯某径回去后,与朋友都没有深入讨论打架之事,证实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
柯某径与蔡某军回宿舍后,都只是随意告诉一下在外面看到有人被打伤了,正是因大家都不了解打架的情况并且与自己无关,才随便说说,若是柯某径打人并捅至重伤,则他回宿舍后不可能不与大家谈论打人的事件,由此,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
2、从作案人员逃跑的方向说,不是柯某径作案。
酒吧位于东骏广场后门,柯某径居住的水均大街31号,就在酒吧后面的附近地方,是与东骏广场正门即东风路相反的方向,如果是柯某径作案,按惯性思维,其逃跑的方向应是酒吧后门方向,而不是东骏广场正门的方向。
然而,被害人陈某彪林某强,保安吴某发均指作案人员向东风路即东骏广场的正门方向逃跑,并且是打车逃跑的,说明这伙人应当不居住在酒吧的附近。
(二)指称柯某径打架有什么疑点无法排除或未得到排除一、这场因争夺女子而发生的打架,但柯某径与打架后留在现场的女子互不认识,疑点无法排除。
打架双方的人中都有男有女,打架过程中保安来制止,打架之后打人的男人都逃跑了,陪同的女的都没有追着跑,而是留在现场了。
见诉讼证据卷第36页保安罗某辑的供词“双方都有女的,女的有三人,后来三人都被带来派出所了”,此三女子正是李海萍、陈某练和李某凤,而廖某靖和廖某漫不在打架现场,留在现场的三女子及其男女同伴与柯某径均互不相识!女友生日,柯某径带女友去玩,不可能撇开自己的女友而与人争夺其他女子;如果柯某径参与了打架并逃跑了,那么其陪同的女友必然留在了现场,但事实上廖某靖和廖某漫不在打架现场;柯某径,蔡某军,廖某靖,廖某漫始终供述,此四人从酒吧出来后走到东风东路780号报刊亭旁边坐着聊天。
这足以证明:一、并非因廖某靖和廖某漫产生争夺;二、关于柯某径和蔡某军送廖某靖和廖某漫回住所的所有供述属实;三、柯某径不在案发的现场。
二、陈某练李某凤指称拉其喝酒的人打架,但柯某径等人并没有拉人喝酒,拉陈某练李某凤喝酒的人未必是卡1座的人,疑点未得到排除。
真正的打架的人应当是拉陈某练李某凤喝酒的人。
陈某练供词如下:诉讼证据卷第43页倒数第7行:“……见到其中一方就是原来在卡1那张桌拉我和阿凤喝酒的那些人……”,第49页“我见到其中一方就是原来在卡1台拉我喝酒的那些人”,李某凤的供词也是指打人一方是拉其喝酒的人。
陈某练李某凤指认“拉其喝酒的人”打架,比指认“卡1座的人”打架更为准确,因为有没拉其喝酒是显而易见、易于辩认的,而由于此二人对酒吧的不熟悉及对卡几座的概念模糊,其指认“卡1座”可能不准确,可能是错误的!更何况:陈某练及李某凤没有对拉其喝酒的人的座位及时进行现场指认,不能确定陈某练李某凤所指称的此“卡1座”是否柯某径等人消费的彼“卡1座”,对卡1座的指证不一定准确。
陈某练李某凤二人供词中另有几处涉及位置的,都不能明确是“卡几座”,说明其对卡几座的概念模糊,如47页倒数第10行“是柯文浩带我们到靠近吧台左边的一圆桌台”,47页倒数第7行“但柯文浩另外还有一帮朋友在吧台左边的卡座内”,此二人对卡几座的概念模糊,唯有对“卡1座”有明确的数字指征,此卡1座的指称可能是错误的。
柯某径及有关证人供述:柯某径等人没有拉陌生女子喝酒,卡1座的人都没有拉陌生女子喝酒。
拉陈某练李某凤喝酒的人未必是卡1座的人,疑点未得到排除,并且印证下面的“卡1座”未必彼“卡1座”的分析。
三、本案存在可能是其他人作案的众多疑点,未能排除。
的人就是大塘烧鹅那班人,当大塘烧鹅送餐的柯某径经过时,对其本来就熟悉的三位保安都认出了他,并且雷某福认出其在“卡1座”消费,于是,保安让蔡某军先回去而留下柯某径进行盘问。
这点在蔡某军和柯某径的笔录中均可见,详见诉讼证据卷第83页12行蔡某军供述:“……在路过荷里活东门口时,我们看到两个人倒在地上,这时有穿制服的人问我是否认识这两名伤者,我说不认识,然后他们又问柯某径,他们让我先走,我走到柯某径宿舍时柯某径也回来了……”)。
留下柯某径并对其进行盘问,令现场的人形成了“此人是打人者”的意识,并加深了对柯某径的印象。
正是这种先入为主的偏见,在后来大家指认柯某径作案起了重要的作用!(四)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