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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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为认真落实市总工会十四届九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总、市总全委会议的工作部署,全力深化关心关爱主题行动,扎实做好服务职工十件实事,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参保覆盖面,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全年四项保障参保职工超过130万人次,各地各系统参保总人次争取在去年基础上有较大增加。

二、主要项目和内容(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公务员按公务员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缴费标准为13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因特殊原因漏保的,当年5月份为补保期。

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45%(连续参保)或40%(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公务员按公务员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1-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填表人:电话:-2-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
退休待遇享受
公务员退休
参照公务员退休
企业(其他)退休基本
企业(其他)退休住院
——
补缴基数:
补缴费率:
补缴金额:
其中:
基本缴费:大病救助:
住院缴费:个人缴费:
其他:
社保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交社保部门)。
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单位名称(盖章)地税征缴号码:单位编码:
身份证号码
个人编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前次缴费截止年月
年月
缴费起始年月
年月
法定退休年月
年月
医保视作缴费年限
年月
基本医保实际缴费月数
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住院医保实际缴费月数
——
需补缴月数(基本)

需补缴月数(住院)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提交资料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提交资料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提交资料
所需材料:(出院后半年内申报有效)
1、审批表(一式一份),单位工会签字盖工会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大海•惠工卡或农信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3、医疗保险结算单(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凭证,有医院盖章)、住院收费票据(即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即出院记录,有医生签名)。

(医院材料一般收原件,若原件有其他用处,可复印件加盖单位工会章并写上“与原件一致”,无工会章由行政章代替)
死亡申请资料目录(医疗互助)
1.审批表(一式1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证明(复印件+盖工会章)
4.本人大海惠工卡或农信社保卡复印件(亲属知道密码的)
若需提供配偶(或亲属)账号,加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或亲属)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等)
2.配偶(或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配偶(或亲属)的大海·惠工卡账号或农信社社保卡账号。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工会章,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联系电话:66203700、66230203
地址:解放西9号金棕榈商业广场9楼海口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商场扶梯处、原文化宫,解放西九小对面)。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职工互助保障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门诊住院双重保障普遍受益重点关怀特殊群体特殊关爱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卵巢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少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调研报告我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党总支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构建覆盖全面、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职工互助互济体系,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救济功能,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填表人:电话: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模版

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模版
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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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互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医疗互助保障操作办法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医疗互助保障操作办法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操作办法(实行)根据甬教工会〔2011〕79号《关于开展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市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补助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被保障人员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参保的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在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三)年度自费医疗补助费用额达到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含事业编制教职工)重病自费医疗补助标准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助;(四)能提供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若在市医保中心已办理重病自费医疗补助的可提供复印件);(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经审核合理的药费及治疗费(若单项药费及治疗费数额较大的,须事前征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六) 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费用不属于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补助范围:(一) 非治疗性药品费用,包括与所患重大疾病无关的医药费。

(二)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l、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3、膳食费(含药膳);4、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5、同意转外地住院(门诊)时,每次住院(门诊)床位费(住宿费)、就(转)诊交通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800元以上支付部分;(三)服务项目类费用l、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2、同意转外地时,每次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超过200元以上支付部分。

(四)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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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总工〔2010〕71号
关于开展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职工
困难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工会、总工会,产业工会,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局、县直机关工委,县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患病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多方面减轻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医疗负担,根据《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10年3月修订) 》文件精神,将对参加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且在参保期限内的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参保职工申请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医疗补助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并填写《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审批表》,经县总工会审核后,统一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会办公室,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补助手续。

希各单位接文后,及时进行排摸调查,于10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上报至县总工会职工权益保障部(联系人:范健红,联系电话:65085930、65658205)。

附件: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审批表
象山县总工会
2010年10月9日
主题词: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困难职工情况调查通知抄送:县委办、县府办,黄敏求同志、邱金岳同志
县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审批表
注:个人医疗费实际支出总额指通过各种渠道报销或减免以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财务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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