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ip-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再思考
禁止重复授权相关法规的研究

禁止重复授权相关法规的研究一、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
为了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不得重复授权就成为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事实上,容易造成重复授权的情形有以下四种:①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②同一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③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④同一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
对于第①种情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对于第②种情形,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抵触申请的含义做出处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如有第②种情形,对于在后申请,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为由驳回该申请。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均有可能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申请为实用新型申请,在后申请先被授予专利权,授权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布,因此会造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先授予了在后的专利申请。
此时在先申请在符合授权条件下也应该授权,对于同样的在后申请,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当然,对于第②种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使得在后申请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其前提是在先、在后申请符合优先权制度所必须的条件。
对于第③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 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案例解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旦某一项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已经被授权给某一方,其他人不得再对该项作品提出同样的授权申请。
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避免同一项作品被多方授权而导致混乱和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经常成为司法判决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几个案例,以此来探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A公司专利侵权案》案情简介: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专利,经过审查后取得了授权。
然而不久后,B公司也对同一种电子产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试图进行生产销售,导致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B公司的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因为该项产品的专利权已经被A公司授权。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A公司的专利权,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二、《C品牌商标使用纠纷案》案情简介:C公司在某一种商品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在市场上进行了推广和销售。
然而不久后,D公司也开始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导致C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D公司未经C公司的授权而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C公司的商标权,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三、《作品版权授权纠纷案》案情简介:E作家创作了一部畅销小说,并授权F出版社进行出版发行。
然而不久后,G出版社也开始以类似的方式对该作品进行出版,引起了E作家和F出版社的不满。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G出版社未经E作家和F出版社的授权就对该作品进行出版,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E作家的版权利益,维护了作品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促进了创新和市场竞争,维护了用户权益和社会秩序。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实务处理探究

第16卷 第2期2019年 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2Feb. 2019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实务处理探究冯吉(华智数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44)摘 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专利法》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相关法条,对于实质审查过程中涉及重复授权问题且存在争议的三种特殊情形以及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相关法条的立法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等同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还是不同人分别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即使在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在这些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专利独占性的同时又是发明人与社会公众间专利契约的对价平衡机制。
我国于1984 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第9条中就规定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认为是先申请原则的渊源,其客观上能够解决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不同且申请人不同情况下的重复授权问题。
随后的几次专利法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但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现行《专利法》一般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指不允许同样的发明创造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但在实质审查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下,相应规定的严格适用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因此,对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含义的理解以及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体制下如何在实务处理过程中解决相关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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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际审查中的问题探讨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际审查中的问题探讨作者:刘峥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7年第9期【摘要】论文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际审查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在专利确权/ 侵权阶段对重复授权判定不一致的原因及影响,并对禁止重复授权法条的适用及判定提出个人思考。
【Abstract】Paper discussed the issue of the prohibition of double patenting in the patent examination, analyzed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erentconclusionin the patentgrant or infringement,andmadepersonalopinionfor applicationand judgment ofprohibitionofdoublepatenting.【关键词】重复授权;等同原则;简单替换【Keywords】double-patenting; doctrineofequivalent; simplysubstitution【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116-021 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演进我国专利制度确立之初即将禁止重复授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三次《专利法》修改中均对其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最终于2008 年将禁止重复授权明确规定在《专利法》第九条(简称A9)中,针对“同人/不同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先后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这四种情况分别采用A9 和新颖性法条落实禁止重复授权[1]。
然而,实践中重复授权的现象、制造批量相似申请躲避法律约束的非正常情况仍大量存在,如何更好地落实禁止重复授权以解决新的矛盾冲突仍需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
2 禁止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A9 明确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作者:祁贵云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具体表述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不只由这一条法律规定来体现,它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贯穿于整个专利法体系之中,由不同的原则来体现,从各个角度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应该说凡是可以实现禁止重复授权目的的规定,都属于这个体系。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原则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先后有不同的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这些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各种条件,那么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申请人都不能被授权,这也就保证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会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而不会被重复授权。
可见先申请原则有效的防止了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专利时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是禁止重复授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子规则。
2、抵触申请原则。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如果在申请提交之后,公开之前,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在先申请还没有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都因满足新颖性条件而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从而产生重复授权问题。
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只限于“他人”,所以当时的抵触申请原则只能防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的情况。
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一范围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本人”的在先申请也会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使得抵触申请原则不仅可以防止不同申请人也可以防止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触申请的时间范围是“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而不包括该申请的申请日。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读_曹新明

一、引言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08修正案》)。
《08修正案》第4条(重新颁布的《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这一规定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此前,国务院于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与《08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①《08修正案》增加“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不仅可以提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位阶,而且使专利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现行《专利法》为了确保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第9条规定了先申请原则,②第22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了否定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冲突申请,③以及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④此三项规定基本能够解决除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能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之外的其他问题。
但是,在该修正案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后,专利局可以根据新颁布的《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和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确保任何人在不同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解决的是不同的专利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
但是,该修正案第4条后半句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技术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则可以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后再进行选择。
该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读*曹新明**摘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加的内容。
该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65年首创,此后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金科玉律,各国专利法都是按照该原则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
但是,在《专利法》中明确写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却为数不多。
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济宁无压锅厂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北 重复授权 是指同样 的发明创造被 授予 利法实施细则》 2 第1条虽然规定,“( ) 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 上诉。 京市高院认 为, 基于同样 的发 明创造 的两项专利时存在 并不是构 授予 ~项专利 。( ) 照 《 2依 专利法 》 条 规定, 第9 两个 以上的 申 两次专 利权 , 因为我 国专 利制 度的建 立, 不仪是为 请人在同一 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 的, 当在 收到国务 成重复授权 的必要 条件, 应
员会提 出无 效宣告请 求, 其理 由是该专利不符合 19年 《 9 2 专利 1 0 8 《 . 2 0年 专利法》 3 中的专利不重复原则 2 0 年修订 的 《 08 专利法 》 不仅扩 大了抵触 申请 的范 围, 其 法 实施 细则》 2 第1 条第1 ( 款 对应于2 0年 《 0 1 专利法实施细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明文规定, 对其的功能与内涵仍存有不少争议, 本文将试图厘清这些问题。
关键词 : 专利 法; 禁止重复授权 原 则
1 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沿革
1I老 专利法》 . 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 ,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 该法 院认为禁止 重复授权原则应理解为同样 的发 明创造不
保护专利权人 的合法权 益, 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后 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但该第l条第 了 ’ , 2
从终止 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 任何人都可 以 1 款并不能理解为专利不重复原则的第二个方面。因为根据 19 专利权一旦终止, 92 因此, 北京市 高院撤销了一 审判决和 年《 专利法》 2 第2 条和第2 条的规定, 3 对于实用新型和发 明专利 对该公有 技术加 以利用 。 申请, 抵触 申请并不包括 申请人 的在先申请,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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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再思考□ 文/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处禁止重复授权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专利独占性的同时又是发明人与国家或社会公众间专利契约的对价平衡机制。
本文通过对舒学章一案的引述,并结合美、日、德等国专利法以及我国的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对于“禁止重复授权”问题的相关规定、从多个角度讨论了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并结合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一定的地域和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权的原则。
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在第一次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即明确了该原则,然而其真正引起人们关注是源于一件无效的案件。
一、由舒学章案引发的争论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名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1999年被授予专利权。
2000年济宁无压锅炉厂提出对该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舒学章在1991年申请了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在1999年2月8日由于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发明专利授权时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终止,不存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共存的情况,无效理由不成立。
济宁市无压锅炉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济宁市无压锅炉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只要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不构成重复授权”,于法无据,有悖于立法本意。
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终审认为: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该案一出即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而热烈的讨89论,针对如何理解“禁止重复授权”主要观点分为如下两种:观点1:重复授权指的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能被多次授权,只要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授权行为超过一次,即构成重复授权,无需考虑权利之间共同存续与否。
观点2:重复授权指相同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不同时并存,对同一权利人而言,禁止重复授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间无必要的重叠。
只要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认为满足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如果依照禁止重复授权法条的字面含义解读,应当认为观点1更具说服力。
然而在该案中对禁止重复授权的理解之所以在两种观点中摇摆、转换,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专利申请积压问题,专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了专利权,专利权的存续期得以合理延长,将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有悖于立法初衷。
那么该如何完善相关法规,让类似情况不再发生呢?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及采取的措施。
德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系单独立法,考虑到发明审查进程较慢,针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
如果不是同时申请,申请人可将发明专利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可沿用原申请日,但不能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为发明专利申请。
针对同一发明,可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使两者并存,根据德国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先申请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实用新型或发明,则在后申请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该在先申请可不被撤销,因此可能导致属于同一发明创造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即使实用新型期满,也不影响发明专利的继续有效,但不允许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
日本同样采用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单独立法,而且日本采用绝对的先申请原则以及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转换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相互转换,这就使得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提出申请之后再选择发明或实用新型。
同时日本专利法进一步确保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不会同时或先后受到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保护。
日本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在登记后也可进行转换,但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如“要在实用新型未申请技术评价书的前提下”。
日本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指控他人侵权前,必须向被控侵权人出具检索报告,在这种限制下,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一旦选择使用实用新型的排他性权利即丧失了实用新型向发明专利或变化形式拥有一项以上的专利权,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就同样的发明获得连续多个专利权而延长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
美国的观点认为,专利到期后,对发明或者该发明的显而易见的变形,公众都可以自由使用,尽管实际过程中会出现前后两专利在授权后有“同时存在”的重合期,但美国不关心这段“重合期”,而不能允许的是到期后的延长。
为此,美国采取的做法不是通过“放弃”其中一个专利而防止重合,而是让专利权人做出一个“声明”将后一专利的到期日“提前”至在先专利的到期日,即在先专利期限届满时在后专利也将提前终止。
综上所述,由于德国和日本都采用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单独立法的模式,因此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属于不同的权利,所以客观上他们都允许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同时存在,但两国分别在法律上禁止和有效避90免了在侵权诉讼中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
而美国坚持专利技术一旦期满终止,就进入公有领域,禁止了任何情况下专利保护期的延长。
三、我国专利法及细则中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规定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进行了修改: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同时新修订的专利法第9条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同一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构成了“禁止重复授权”的最后一条防线。
出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在专利法第九条中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同意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进一步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做出说明的,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充分考虑了国情:首先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必须同日提出。
这样就确保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总共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的期限。
其次,规定随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这样就避免了出现申请人事先放弃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届满终止,随后同样的发明创造又被授权而造成“授权接力”。
四、“禁止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理清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内涵之后,来看一下具体判断准则:审查指南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术方案也不能被认定为重复授权。
因此当下出现了大量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更有甚者竟然出现了以此为产业的“专利怪物”。
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况产生,是因为在发生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是按照等同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的。
此时“专利怪物”往往拿出自己的专利权按照等同原则进行解释去起诉别人侵权,目前我国已发生多起围绕类似“垃圾专利”产生的纠纷。
对此问题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也给出自己的建议:如能否将等同原则引入到重复授权的判定中,使得实质审查和侵权判定的标准一致;能否将判断抵触申请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原则引入到重复授权的判断中。
对此,我们也不妨先来看一下国外专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对此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前面已提到美国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措施,其中,美国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较其他国家外延更91广,包括同样的发明或者发明的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化形式,对于同样的发明,若先后提出申请,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驳回该在后的专利申请;当在后的专利申请与在前的专利不是“同样的”,但在后申请可以从在先的专利“预期”出,或者是在先专利的显而易见的变化,则以“显而易见类型”理由驳回该在后申请。
可见美国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类似于我国侵权判定时的“等同”原则,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但考虑到国情,当下还不具备直接将等同原则纳入到重复授权的判定准则的条件:首先大部分申请人其出发点不是恶意的,其次等同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见性不高的领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则进行判断来讲,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引入到重复授权的判断中显然是一个相对折中的方法,该方法能适应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且可操作性强。
如前所述,“抵触申请”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逻辑体系中要优先适用的子原则,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既然两者的立法宗旨相同,那么理论上两者的审查标准也应当相同,然而实际审查过程中,两者却存在下列区别:抵触申请可以采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评述在后申请,而重复授权则不能。
对于该区别笔者则认为可以进行修正,“在先权利要求制”中引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认为是等同的一种形式,但是这种等同的形式更接近于两个特征相同的等同,相对于采用技术特征等同来判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