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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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研讨材料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研讨材料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研讨材料一、政策背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为了稳定经济发展、促进市场活力释放,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缓解企业负担、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简化税收征管手续、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等。

二、政策意义1. 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减税降费,可以有效刺激市场需求,推动消费增长,加快资源配置和产业升级,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2. 改善民生。

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加企业利润,为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员工生活水平。

3. 优化发展环境。

减税降费政策有助于提升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创业者投身市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三、政策落地难点1. 税收征管不到位。

在执行减税降费政策时,税收征管不到位可能导致政策效果打折抠,影响政策的有效实施。

2. 中小企业受益不明显。

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财务结构复杂、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难以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3. 企业“薅羊毛”现象。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出现滥用减税降费政策的情况,导致政策效果失真。

4. 政策宣传不到位。

有关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可能不了解政策红利,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

四、政策落地生根的对策1.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能够有效实施且不出现空转、失实等情况。

2. 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措施,确保这些企业能够有效受益。

3.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力度,严格打击滥用政策的行为,确保政策落地生根、效果真实。

4. 提高政策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通过政府全球信息站、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各界充分宣传政策,让更多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五、结语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政策的有效落地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作者:修晓明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日渐增多,与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之间的经济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本文就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政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

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一、现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公正补偿观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公正补偿观念曾长期缺失。

我国政府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人民的土地后,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的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失地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形。

改革开放后,针对新时期下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再次强调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从这些政策中折射出的是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即当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农民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而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一是维稳,而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口庞大,无力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之上对失地农民予以征收补偿。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带来的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地后易返贫等问题,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日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土地使用税减免范文

土地使用税减免范文

土地使用税减免范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指为了鼓励土地有效利用和促进农村发展,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或者减免一部分的措施。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意义、适用条件、减免对象以及减免的方式等方面展开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首先,土地使用税减免是鼓励土地有效利用和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刺激经济发展和农村建设。

此外,减免土地使用税还可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

一般来说,减免对象主要是农村土地使用者,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对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减免对象一般需要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农业企业,减免对象一般需要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资质。

另外,减免对象还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等。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全额减免是指土地使用者完全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而部分减免是指土地使用者只需要缴纳一部分的土地使用税。

不同的减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体的减免比例和减免期限等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和减免。

首先,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营计划等。

然后,地方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减免条件和减免金额等。

最后,地方税务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将减免金额直接减免或者退还给申请人。

总之,土地使用税减免是为了鼓励土地有效利用和促进农村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加强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加强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加强税收减免政策执行税收减免政策是政府用来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一系列的原因,税收减免政策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加强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策效果,还能有效提升企业发展的活力。

首先,加强税收减免政策执行要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知晓率和政策执行的主动性。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宣传以及企业协会等,向企业全面介绍税收减免政策的内容、标准和申请流程。

同时,要注重培训企业相关人员,提高他们对政策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只有让企业充分了解税收减免政策,才能更好地利用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税收减免政策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机制,确保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检查。

对于那些虚报虚假减免情况的企业,政府应依法严厉惩处,通过良好的执行机制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还要加强税收减免政策的资金保障。

政府应确保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负担,合理安排资金预算,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避免政策执行中的滥用行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控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另外,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效率。

政府可以采用电子化报税和审批系统,简化企业的申请流程,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数字化技术的运用,能够减少人为错误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确保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最后,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政府部门应主动与企业对话,了解企业在税收减免政策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建立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政府能够更准确地掌握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

综上所述,加强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和检查,保障资金,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可以提高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效果,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可以说是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减轻企业或个人的土地使用税负担,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该政策的理解。

首先,从政策背景来看,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款。

在我国,土地资源作为国家财产,其管理和利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土地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在过去的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税负问题,即企业或个人用地虽并未实际获得经济效益,却要承担较高的土地使用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推出了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其次,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和减免程序等。

减免对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企业或个人,以及一些特殊困难群体。

减免标准则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制定,以确保减免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减免程序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对减免对象进行申请审核,然后发放减免通知书,最后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实际减免操作。

最后,该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减轻企业或个人的土地使用税负担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

通过减免部分土地使用税,企业或个人可以在经济压力较小的情况下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同时,该政策也可以鼓励企业或个人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转化,避免过度占用和滥用土地。

这对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对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减轻土地使用税负担,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减免对象的合理确定和减免标准的科学制定,以避免政策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减免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率,使政策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两免一补制度措施(三篇)

两免一补制度措施(三篇)

两免一补制度措施【导言】两免一补制度是指将通过优惠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免收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提供财政补贴。

该政策旨在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以两免一补制度为主题,从政策的背景、措施、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全面了解该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是房价快速上涨,使得许多人难以承受购房压力,特别是年轻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减轻人们的购房负担,两免一补制度应运而生。

此外,土地资源,尤其是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也是推行该政策的重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减少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状况,维持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普遍认同的政策目标。

二、政策措施1. 免收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措施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免除其支付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费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支付给政府的费用,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费用的数额也有所不同。

免收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大大减少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压力,提高购房的可行性。

2. 免收相关税费:该措施是指在购房环节中,购房者可以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契税、房产税、增值税等。

通过免除这些税费,可以有效减少购房者的负担,降低购房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财政补贴:为了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财政补贴的数额和范围将根据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贴的金额将与购房者的购房资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这样一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贴,进一步减轻购房负担。

三、政策影响1. 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两免一补制度的推出,将有效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降低购房门槛。

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家庭和年轻人来说,可以更加轻松地实现购房梦想,改善居住条件。

2. 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免除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政府收储土地后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盲点。

本文拟从《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释文等法律规定中帮你解读。

标签:收储土地;构筑物补偿;涉税解读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复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税却不明确。

随后税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14号公告这样敲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至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政策仍然不明朗。

我们认为:1、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物权法》定义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受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一并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看,对征地附着物补偿的实质也是政府对回收土地的补偿。

即上述费用都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支付的对价,应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同一税收政策,免征増值税。

(3)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注释释文看,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那么,何为转让不动产呢?税法无标解。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或者开发商依法向土地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费,目的是为了保障
土地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也面临着许多
问题。

如何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当前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土地补偿费管理。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补偿
费的支付标准和周期,公开透明地进行土地评估和补偿费计算等。

同时,应建立监管机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其次,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社会监督。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各
界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关注度,引导广大群众及时举报有关部门和企业违规行为。

再次,应采取措施规范征收企业行为。

加强征收企业的合法合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
高其合法合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矛盾。

同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不合规
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确保土地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及时公开
有关信息,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社会机构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
过程和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作用,减少矛盾和纠纷,保障市民权益。

总之,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和努力的事业。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加
强社会监督,规范征收企业行为,提高信息公开度等措施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土地补偿
费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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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考2013-01-17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大力推进,涉及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也在不断完善。

据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反映,收储补偿款尚需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情况给权属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在客观上对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推进形成了较大阻力。

目前,国有土地收储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4类税种,税务、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上述税种公布了减免政策,但执行过程中对于政策的解读出现诸多困境,其核心问题在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缺失。

本文在剖析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关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

1.营业税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国有土地收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这是指针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国有土地收储转让而发生的企业盈利行为,需按纳税年度缴纳。

4.印花税这是指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现行税收减免政策1.营业税减免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4.印花税减免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

(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然而,其中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现行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出现了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处。

从1996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起,直到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发布,土地储备的推行在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效应。

然而,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制度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协调之处,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界定。

国有土地收储行为及其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发点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学界一直未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无统一标准。

二是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界定。

目前,在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供地主体的行政化模式,其行为随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约束。

事实上,从目前土地收储行为的性质来看,包括了行政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3个层面的属性。

然而,由于目前国有土地收储制度中对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风险。

因此,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实现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建议从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两个层面出发,保障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一)法律法规层面现阶段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国家在土地收购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及目标。

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

就目前北京市实行的土地储备实施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行使行政性行为的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的目标应体现为:增强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以及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行为界定。

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收储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将有利于突出土地储备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特征。

对于现有土地储备行为的行政行为范围进行界定,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借行政行为之名,行使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政管理层面在行政管理层面,结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支撑,通过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以下措施的实施。

出台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为政府依法通过收储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相关配套文件。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由土地储备辖区内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于土地储备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以及房屋拆迁行为,均认定为政府依法通过收储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同时,由地方政府统一授权地方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系统管理部门出具正式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配合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免征营业税,确保国有土地收储及拆迁腾退工作的顺利推进。

土地储备项目立项突出政策性与公益性。

土地储备项目立项时,强调项目实施对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必要性,明确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为政策性搬迁,同时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弥补当前立法层面尚未界定土地储备行为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空白。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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