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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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4日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以发现问题和排查风险隐患为导向,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处理、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地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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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发布)于年月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于年月日实施。

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一)修订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监管机构机制发生了变化,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政策,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予以落实。

(二)修订工作是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需要。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年)》,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

从现状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而产品性能问题、非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显现。

(三)修订工作是监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两规章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另一方面,监督抽查工作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好的做法也需要通过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形成制度性规定在全国推广运用。

二、起草过程为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专门成立修订工作小组,赴安徽等地开展调研,在北京、广东、福建等地分别组织检验机构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座谈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4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2021《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及分类监管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参评单位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四条【评价范围】以下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二)根据管理需要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设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环境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环境信用信息产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参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7月31日附件: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附件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推动开展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调研其他省(市)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10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苏波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总量处邮?编:250101电子邮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五章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所实行的综合监管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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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统一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

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区域或企业类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开展企业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人员要求)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从严监管。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七条(信息类型)企业分类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质量监督信息、社会反馈信息等。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情况。

社会反馈信息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反映、举报和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信息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基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评价以及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的采集、核实和整理,并保证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第九条(分类原则)通过评价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主观意愿、保障能力及实现程度,遵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

第十条(分类标准)企业的分类评价工作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见附件1)实施。

第十一条(分类条件)根据《评价通则》,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五个类别。

(一)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积极、保障能力很强和实现程度很好的优秀自律企业。

为本行业排头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二)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比较积极、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

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主动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在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三)B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产品质量主观愿望和保障能力的企业。

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存在轻微波动情况,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四)C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的企业。

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情况,在近两年内出现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五)D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能力较差,出现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

产品质量不稳定,在近两年内存在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和经查实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第十二条(分类程序)A类、B类、C类、D类企业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分类评价。

(一)A类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承诺、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1、企业承诺。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类承诺书》,见附件3),经企业所在县、市两级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2、类别评价。

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按照《评价通则》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通过社会公示、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验证符合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为A类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公告。

(二)C、D类企业评价工作采用基层质监部门信息采集、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具体程序为:1、信息采集。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评价通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类别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质监部门审核。

2、现场核查。

市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初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初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核定。

3、类别评价。

省级质监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评价为C、D类企业的作为本行政区域重点严管企业。

(三)B类企业评价工作程序市级质监部门对辖区内不属于A类、C类和D类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按照常态监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评价第十三条(自主承诺)企业通过自主承诺的方式,自我声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具备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积极愿望和很强能力;(二)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六) 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七) 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实施程序)A类以上工业企业,自我承诺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一)自我承诺。

A类以上工业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填写《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A类承诺书》,见附件2),自我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持续保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地方推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的企业进行推荐。

(三)省级验证。

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条件的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报送《AA类承诺书》及有关材料。

省级质监部门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会同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通过社会公示等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

对验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降为C类企业。

(四)总局公告。

省级质监部门将经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AA类企业自我承诺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动员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对“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情况的,一概取消公告资格,直接降为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达到AA类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五条(企业义务)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为本行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领跑者,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自主承诺事项高度负责。

若出现违反自我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分类监管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分类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针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的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巡查、回访)巡查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巡查。

回访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评价通则》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以下不同的监管措施:(一)AA类企业:信用监管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实施以企业自律和质量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

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20%比例的AA类企业开展巡查;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其积极担当行业产品质量排头兵责任,以及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A类企业:责任监管对A类企业实施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自我承诺为主要内容的责任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

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社会反馈信息及监管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50%比例的A类企业开展巡查;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支持其上升为AA类企业。

(三)B类企业:常态监管对B类企业采取以下常态监管措施:1、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令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2、根据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3、结合定期监督检查和社会反馈信息,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4、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C类企业:加严监管对C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加严监管措施:1、省级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年度本辖区重点分类监管单位;2、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质量预警;3、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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