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明清晋商兴衰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明清的法治思想总结图

明清的法治思想总结图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同时也融合了佛道等其他思想流派的元素。
这一思想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法律的重要性、法治的原则、司法体系的建设以及理性思维的推进。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儒家经典中多有关于法律的论述,如《大学》中有“知止则止于至善”,认为法律能够约束人性的弱点和欲望,推动人们向“至善”的方向发展。
同时,明清时期的士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因此,他们主张要严格执行法律,使其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公正的约束。
其次,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强调法治的原则。
儒家思想注重人的规范和修身养性,这种注重个体修养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法治原则,如“严明法纪”、“明断正直”、“因乱制革”,强调法律的公正、明断和严明性。
此外,佛道思想的影响也体现在法治原则中,如“慈悲心”和“无我忍辱”的要求,为法律的温和性和人文关怀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着重于司法体系的建设。
尽管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相对完备,但对于司法体系建设却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是法治的基石,因此,明清士人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官素质和司法程序的要求。
他们认为法官应该具备正直、廉洁、明断的品质,同时也提倡审讯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以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着力于推进理性思维。
传统儒家思想注重个体德性的培养,但缺少对理性思维的关注,这种不足在明清时期得到了补充。
明清时期涌现了一批关注事实和理性判断的思想家,他们主张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科学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并为科学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
例如,吴敬梓在《儒林外史》中表达了对推行科学法律的追求,提出了“明理才能明法”(即通过推行科学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理性思维能力,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的主张。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总结如下:儒家思想和其他思想流派的融合使得法律在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个体修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士人们主张严格执行法律,推动实现法律的公正、明断和严明性;对司法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包括法官的品质和审讯程序的公正;注重推进理性思维,以科学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科学法律体系的建立。
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

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晋商文化和我国法文化是两个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体系,它们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在相互交织中展现出契合的特点。
晋商文化以其务实、开拓的商业精神和尊重合同信用的行为准则,与我国法文化中的法律精神、公平正义原则形成相互映衬、相得益彰的关系。
本文将从历史渊源、制度因素和实践表现等方面来探讨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之处。
一、历史渊源晋商文化源于晋商的商业活动,起源于公元六世纪,兴盛于明清时期。
晋商秉持纲纪精神和责任意识,以诚信为本,注重合作,经商行为逐渐形成一套独特的商业文化体系。
而中国法文化起源于古代的礼法制度,历经演变与发展,成为一套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主要强调公正、公平和信用。
二、制度因素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在制度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晋商行为秉持了商业契约的尊重和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而我国法律制度也高度重视契约精神和信用的保护。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契约的自由原则和契约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遵守承诺,实现公平交易。
这与晋商文化中对契约精神和信用的高度重视是一致的。
三、实践表现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还体现在实践层面上。
晋商崇尚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商业道德,在商业合作中注重遵守合同、履行承诺。
这与我国法律中对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的要求是一致的。
我国法律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制裁,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了商业秩序。
此外,晋商文化中的家族企业传承和重视长期发展的理念也与我国法文化中对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生命周期管理有着契合之处。
晋商家族企业以家族为核心,并注重家族企业的传承和长远发展,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继承和法人责任的规定是相契合的。
晋商文化与我国法文化的契合在商业活动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价值观。
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遵循晋商文化中的精神准则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同时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可靠性。
晋商成败的法治环境探析2

晋商成败的法治环境探析2三、经济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对晋商的影响山西商人在其经商过程中,由于制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运营机制、章程制度,特别是带有现代合伙制度的金融法章程,对其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制度由于制定带有封建制的原由,随着封建制的消灭和社会道德的沦丧,这些制度也逐渐成为晋商衰亡的重要因素。
(一)公司法性质的内部管理制度在晋商内部管理制度中,以严格为特征、以奖惩为主线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对晋商发展有重大影响。
1、俸股制、经理负责制、号规制至今仍有借鉴意义,而其中俸股制类似于现在的股份制,它以‘忠’为本,集合伙中的人股来激励员工在工作过程,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工作,让工作人员为了人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
这项制度就是在现在也不失为成功的制度。
2、经理负责制,在当时是以礼法中的‘信’为本,创造权利的分离和制衡,扩大经理在经营上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商业的发展。
3、学徒制,其以实绩、人品为考察内容,擢升有用之人,为己所用。
如有不遵礼法号规,立即剔除。
4、号规制,从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出发,以诚信为本。
从个人生活起居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规定保证,克己为主;从惩罚角度出发规范行业内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商业快速发展。
山西商人的经营特别是票号创设于道光年间,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于光绪年间达到极盛,几乎垄断了国内的汇兑和存放款业务,其所拥有的资本控制了中国北方的资金调度,而且涉足于整个亚洲地区的金融活动,在清朝财政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衰亡的危机,随着清王朝的灭亡,晋商的商业经营活动开始走向衰落,辛亥革命后更加一蹶不振,直至最后的消亡。
其衰亡有其各种原因,从表面上看,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清政府的腐败及灭亡加速了晋商的消亡。
但注定性因素是,这些制度由于其弊端的暴露或是其基础的变动,导致了制度与环境的不适应,如经理负责制是充分发挥经理才能的制度,但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经理经营过程中就出现了家长制管理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员工对企业的积极性。
明清晋商给我们的启示

明清晋商给我们的启示
明清晋商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之一就是,要坚持自身的发展,不断重新调整与变革,实现自我完善。
在蒙古的统治下,曾经的晋商突破困境,发展“以贸易为主的农业”,在九州、陕坝、默克尔等地发明新的经济模式,丰富社会文化。
明清时期,晋商与西方商人接轨交流,学习西方文化,增进了国家和民族的开放包容性,进而促进了国家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
同时,晋商也开创了一套部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及程序化管理水准,实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改善,这也使公众受益。
总之,明清晋商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要勇于前所未有地思考,发动机智能力和追求创新的精神,向前看,勇于改变,实现发展与进步。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经历了许多社会变革和政治改革,对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明代实施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例如《大明律》和《大明鞠经》等,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法律传统,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
清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系统,涉及面更广,并且更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其次,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时期,法律的实施比较严格,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这一方面起到了震慑作用。
同时,明代的法律制度还重视社会矛盾的调解,鼓励人民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与此同时,清朝在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的改革也得到了重视。
清代实行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清朝还加强了对于商业活动的管理,建立了各种监管机构,维护了市场秩序。
然而,尽管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法律的严格性和公正性有时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尤其是贵族和官员的特权现象比较突出。
其次,社会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
明清时期,中国经历了动荡不安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冲突频发。
一些地方官员以及地方势力的干预和作为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判决。
最后,法律制度对于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在对待妇女、奴隶等群体的权益保护上相对薄弱。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明代的法律制度奠定了清代法律制度的基础,而清代的法律制度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对于中国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建设,明清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特点自秦至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时期,法律制度在此时也得以充分发展。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在此时亦处于发展阶段。
首先,此时律学的大发展,使礼律融合找到了理论根据。
其次在实践中,儒家的道德伦理观念被不断地加入到律典中,纳礼入律,礼律融合在实践中也找到了结合方式。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由于礼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丰富。
隋唐是中国君主集权最为鼎盛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成熟的标志是其理论的法典化。
无论是隋《开皇律》,还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体现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所强调的“三纲五常”的原则。
礼与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协调。
经五代十国过渡至宋代,君主集权制实质上开始走向衰败。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亦走向僵化。
朱明理学家朱熹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
而后听其曲直之辞。
”礼律融合至此演变为惟礼是从。
礼被教条化,成为“万世不易”之“理”。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
自宋之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种强大的融合力,内容不断枯萎。
至明末清初,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社会经济内部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之时,终于出现了早期启蒙学者向正统思想发起挑战。
启蒙学者的出现,敲响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丧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君主集权制也逐渐被宪政、共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角

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角论文报告: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角一、引言二、山西商人的兴起与二重结构的形成1. 山西商人的兴起2. 中国传统社会的二重结构形成三、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1. 商人与官僚的互动2. 商人的政治地位3. 商人在清政府中的角色四、案例分析1. 晏紫芝与清政府的关系2. 行人孙的困境3. 清代商人的骗局4. 晚清洋务运动和山西商人的机会5. 经济改革与山西商人的角色五、结论一、引言山西商人作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盐铁官僚与私人商人结合”典型的代表,其与清政府的关系极具观察意义与历史价值。
白银、煤炭、土特产、铁路、汽车等行业,山西商人在中国商业史上均曾取得巨大成功。
本文将就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选取五个重要的主题进行阐述,旨在揭示清代商业发展中的二重结构以及商人在其中的地位。
二、山西商人的兴起与二重结构的形成1. 山西商人的兴起山西商人的兴起始于元代,而在明代得到大规模发展,到了清代更是散居在全国各地,成为中国商业史上重要的代表之一。
山西商人的兴起,盘根错节,历史演进的背景和创业的条件也是非常复杂的。
简单来说,山西商人的兴起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首先,山西盐业、铁路和煤业的发展壮大。
这些产业的发展正是山西商人的经济源泉。
其次,山西商人的兴起还与西北边疆地区的商业活动有关。
山西商人主要繁荣于中原,同时在西北贸易中也占一席之地,得益于河南、陕西、宁夏、甘肃等地区之间发展起来的犇牛路贸易。
最后,对山西商人的投资和融资也是他们发展的重要前提。
在明初,因为银两短缺,山西商人开始接触私财公用的铜矿开采和山门铜库,同时也与明朝政府和官员产生了一系列的登录关系。
2. 中国传统社会的二重结构形成山西商人的兴起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二重结构下生长的。
传统中国社会的二重结构指的是官僚主导的政治控制和大家族主导的社会关系,二重结构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得到强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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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有总体研究与把握 , 了解什么是我们真正需要 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 百姓民众所真正具有的法律观念等 。只有真 正从整体上把握住当代
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 了解 自己的需求, 才能使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不 致徒 劳 无 功 。
是相互促进的, 通过建立 和传播优秀的商业文化和道 德, 可以达 到最 当今社会的商家和 企业应找到 自身发展 的正途。市场经济是规 大的和最持久的利 润 划经济, 更是法制经济 , 商家和企业在谋求 自我发展的过程中, 不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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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古代的商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拥有非常特殊的地位, 商人的活动对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 了一 定 的影 响 , 而其活 动方 式和 势力 的消 长又受到 当时社会 诸 多方 面 的制约 。 因而, 传统 法律 思 想对 中 国商事 关 系及 商 业活动
的调 整 , 当成为我 们研 究 关注 的对 象之 一 。 应 从这 个意 义上讲 , 过对 明清 晋 商活动兴 衰 的全 面考 察 , 通 可以揭 示 古代商人 阶
层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之 间的互动关系, 即古代法律是如何调整商事关系及 商业活动 , 后者又是如何在实践 中逐渐影响到
传 统法律 思想 文化 的发展 与 演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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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晋商兴盛时期的思想信条反映出传统法律文化最高价值理想 “ 秩序的和 谐”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文化 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 。中国传统
熟悉和掌握市场运作 的经济规律, 更要符合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的一般 要求 随着市场经 济法治化程度 的提高, 市场运作越来越多地要靠法
律制度来保驾护航 , 最初那种只靠经济手段就可以发家致富的可能性 越来越小 , 只有集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于一身的商家和企业才可能取
一
中图分类 号 : 9 9 D 2
晋商有着悠久 的历史, 有文字记载的相关商业活动最初是在春秋 时期。《 国语 ・ 晋语》 : 载 春秋时期, 晋国鼓励商人 同他 国进行贸易活 动, 因而出现 了晋南绛 邑富商, 其财足 以金玉其车, “ 文错其服” 由于 。 古代的山西地处边关 , 与塞外的少数民族长期杂居 , 以山西地区 自 所 古就 有 与 北 方 戎 地 贸 易 通 商 的传 统 。 《 汉 书 ・独 行 传》 太 原 人 王 后 有 烈避地 辽东、 以商作贾的记载。 但是, 山西商人真正崛起 , 成为国 内势 力晟大 的商帮并走 向世界, 则是在 明清 时候 。 晋商的兴衰与所有的历 史事件一样, 其过程是复杂的, 原因也是多种 多样的, 是众 多因素合力 作用 的结果 , 而非某一个因素单独所致 。 今天当我们回过头来对 晋商
法哲学 中的价值学说虽然有儒法道墨四家, 但最终 的分歧在和谐与竞 争的问题上 。汉武帝 以后 , 墨学中绝: 法家受到唾弃 , 成为隐文化: 道 家流传 不绝 ; 儒家则因被独尊而 占据 了主导地位 。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 高标准 的和谐 , 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以天 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其价值 目标是要寻求人与 自 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 它认 为 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 , 并包含天地 人之 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世 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 我们研 究
的兴 衰 过 程做 全 面 梳 理后 , 可 以清 晰 地 看到 这 些 因 素所 起 关 键 的大 就
小 。而传统法律文化 就是晋 商兴衰过程中一个至 关重要 的因素 。
一
、
晋商能够兴起 的经营理念充分反拥戴者 , 甚至为了使 自己的既得利益能够继续下去, 而对传统的法律
关键 词
晋商
法律 思 想
德治
和谐 理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8-1 10 —522 0)43 7O
既能于人和平共事 , 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义。 又 另外还有经 营策略上的 求同存异。 三、 晋商的没 落反映 出其对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死守不渝 与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 经历 了崛起转型和鼎盛的晋商在清嘉庆 年间开始走 下坡路 了, 从宣统元年到辛亥革命爆发 , 短短不足三 年时 间, 山西票号迅速土崩瓦解, 晋商也从此一蹶不振, 被历史车轮无情的 辗碎 。究其原因 , 不难看 出, 晋商发展到后期, 论是在商业运 作上 , 无 还是在 商业之外的社会运做方面 , 已经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 , 都 尤其 是 对传统法律思想文化 的理解更加深入, 并且 已经将之完美地融入了 自 己的商业经营及 日常生活之中。因此, 晋商才有儒商的称谓 , 才有 了 定 的社会地位, 并在一定范围 内得到社会 的认可。 虽然这些变化非 常有 限, 但是晋商相当满足, 并且开始成为传统法律思想文化 的忠实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 中, 道德无疑具 有规范 的性质 : 而在 古代 思想文化死守不渝。 中国伦理法律中, 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 。 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 四、 晋商与传统法律 文化研 究对今人的启示 我们对晋商的研究不应止步于对该 问题本身所做 的讨论, 而要延 入之如此广泛 , 以至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 限。 不仅道德上 的要求与法律的设定之精神是相契合的, 触犯法律 的行为必然是不道 德的, 而有悖于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 的, 甚至是犯罪行为 。 所谓“ 德叫 教者 , 人君之常任也, 而刑法为之佐肋焉” “ ,道之 以政, 齐之以刑 , 民免 而无耻 。道之 以德, 齐之 以礼, 有耻且格 。 山西票号最主要的经营理念就 是“ 诚信” “ 和 义利” 这源于儒家 , “ 仁者爱人” 的传统, 晋商主张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其号规规定要 , “ 重信义 , 除虚伪” “ ,贵忠诚鄙利 己奉博爱薄嫉恨” 。他们认为义和利 伸到“ 以史为镜知兴衰” 的一面 。 当前来看, 就 我国正处于法治现代化 的进程 中, 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与和谐社会 的 目标明确而坚 定, 但 在具体的建设思路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我们应对今 日社会的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