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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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费用管理的办法,以保障公平、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医疗费用。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医疗费用的机构、个人等相关主体。

医疗费用管理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费用应按照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服务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合理性原则:医疗费用应基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透明性原则:医疗费用的构成、计价方式、支付方式等应向患者和社会公开透明。

医疗费用管理措施
1.制定医疗费用统一标准:根据诊断、治疗项目和医疗技术等因素,制定统一的医疗费用计价标准,保证费用合理。

2.加强监管和审批: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管机制,对涉及医疗费用的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防止过度收费和虚报等行为。

3.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4.鼓励医保制度改革:推动医保制度的改革,建立合理的医保支付机制,降低患者负担。

监督与责任
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医疗费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2.责任追究:对涉及医疗费用管理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结论
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医疗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提高患者的医疗体验。

以上,仅供参考。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医疗行业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医疗行业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已成为全球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医疗行业常用的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包括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审查和评估等。

一、价格管控价格管控是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管控,可以有效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并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具体的措施包括:1. 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可以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指导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成本、质量以及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2. 医疗服务价格集中谈判:政府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进行价格谈判,通过统一市场价格,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3. 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明细,确保患者对医疗费用了解清楚,提高价格透明度。

二、医保支付方式调整医保支付方式的调整是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医保支付方式的调整,可以改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

具体的调整措施包括:1. 引入DRG(诊断相关分组)支付方式:DRG支付方式是按照患者病种进行分类,将医疗服务划分为不同的支付组别,实现对同一病种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比较和控制。

2. 引入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患者的病种确定一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将医疗服务项目与患者病情挂钩,实现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3. 调整医保支付比例: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医保支付比例,对高价医疗服务进行适当降低,鼓励患者选择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服务审查和评估医疗服务的审查和评估是保障医疗质量、减少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医疗服务的审查和评估,可以筛选出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具体的措施包括:1. 医疗服务项目审查: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和临床指南,避免因非必要的治疗项目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5)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8)第五章监督管理 (19)第六章附则 (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2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医院费用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费用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费用结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费用结算管理,确保医疗费用合理、合规、及时结算,保障患者、医院和医保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住院、门诊、急诊等所有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

第三条医院费用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医院费用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费用结算管理制度、审批费用结算政策、监督费用结算过程、协调解决费用结算纠纷等。

第五条设立医院费用结算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结算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费用审核、结算、回款、报表报送等。

第六条各临床、医技、行政部门应配合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做好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三章费用结算流程第七条住院费用结算流程:1. 患者入院时,由住院登记处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和医保信息,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2. 患者出院时,由住院处通知费用结算管理部门,提供患者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

3. 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对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结算通知单。

4. 患者或家属持结算通知单到收费处缴纳自付费用。

5. 收费处出具收费发票,患者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6. 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将医保报销费用及时结算给患者。

第八条门诊、急诊费用结算流程:1. 患者就诊时,由就诊科室提供费用清单。

2. 患者或家属持费用清单到收费处缴纳自付费用。

3. 收费处出具收费发票,患者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4. 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将医保报销费用及时结算给患者。

第四章费用审核第九条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费用审核制度,对患者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费用审核内容包括:1. 诊疗项目是否符合医保规定范围;2. 用药是否符合医保药品目录;3. 费用是否超出医保报销限额;4. 是否存在重复收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费用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审核制度,确保费用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费用结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活动。

第三条医疗费用结算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结算流程第五条医疗费用结算分为预交金、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结算。

第六条患者就诊时,应根据医疗机构规定预交一定金额的预交金。

第七条住院费用结算应在患者出院时进行,包括床位费、诊疗费、药品费等。

第八条门诊费用结算应在患者就诊结束后进行,包括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第三章结算标准第九条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公示各类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确保患者知情权。

第十一条对于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应提前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第四章结算方式第十二条医疗费用结算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提供便捷的结算方式,方便患者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患者选择移动支付时,医疗机构应确保交易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章结算监督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费用结算进行自查,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框架,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

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

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为合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障员工合法医疗需求和公司实际利益,特制定以下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医疗费报销程序和标准。

三、报销标准:1.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员工医疗费用实行“先自费,后报销”的原则,当员工因工作需要或身体原因需要就医时,应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应由员工先行垫付。

3.报销范围: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医疗器械费、化验费以及相应的拍片、检查、治疗等其他相关费用。

4.具体报销标准:医疗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员工自行承担;医疗费总额在500元以上,公司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住院费:报销比例为70%;报销最高限额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门诊费:报销比例为50%;报销最高限额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医疗器械费、化验费、拍片、检查费等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为50%。

5.对于特殊情况的报销,应由人事部门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四、报销流程:1.员工在自负医疗费用后,收集以下材料:(1)门诊就医:发票和门诊病历。

(2)住院就医:→住院发票、收据和病历(3)特殊疗法:发票、治疗协议和其他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2.员工必须在治疗当日或治疗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人事拿取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加盖签字。

3.员工填写申请表,并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4.相关部门对该申请表进行审核,如有疑问或需额外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沟通和指导员工。

5.经审核无误后,相关部门将该申请表上送总经理审批。

6.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出具临时报销凭证并报销。

七、其他规定:1.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员工医疗保健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员工注意保护自身健康。

2.所有申请人员在提交申请前,应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与原始单据核对,防止虚假、重复申请。

3.严禁员工从报销款项中违规谋取私利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要追责到底。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医保费用结算的原则、流程、管理责任等内容,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

1.3 原则医保费用结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2. 医保费用结算流程2.1 费用申报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费用。

2.2 费用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2.3 费用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医保费用的结算。

2.4 费用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费用。

3.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责任3.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医保费用的管理。

3.2 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3 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得违规套取、滥用医疗保险基金。

4. 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保经办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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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医疗费的管理,本着“因病施治、实事求是、有效使用、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职工及家属医疗就诊等方面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 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医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核定。

财务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台帐和报销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职员工医疗费报销
4.1.1 所有在职员工参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医保账户,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和IC卡到定点医院机构诊疗或持处方到定点药点购药。

4.1.2 异地安置人员、探亲、出差及经批准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常州市的有关办法执行。

4.2 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
4.2.1 凡在我公司享受医疗费待遇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均在报销范围(含超过16周岁目前在普通高中读书的独生子女)。

4.2.2 就诊人员的就医范围为公司所在地正规医院以及乡级以上的地方正规医院,但不得超过二个以上自定医院,对重症及特殊病情确需转院的,必须在市级(含县级)医院建议转院并持有正常转院手续的基础上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转院。

公司大部分人员由外地调入,现家庭住址在外地,对于此类公司员工的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医院就医。

4.2.3 独生子女在年内度发生的医药费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负担的办法进行操作,个人支付的比例暂定为:
4.2.3.1 5000元以内部分单位负担85%,家庭负担15%。

4.2.3.2 5001-----10000元部分单位负担90%,家庭负担10%。

4.2.3.3 10001元以上部分单位负担98%,家庭负担2%
4.3 直系供养家属医疗费报销
4.3.1 在职员工无经济收入的直系家属,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参照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

4.4 以上各项医疗费的报销由员工填写报销单,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审批,财务部核准后给予报销。

超出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的报销必须经分管公司领导同意。

4.5 其他方面事宜
4.5.1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医药费本公司不予报销,由所在家庭负担。

4.5.2 夫妻离异之独生子女医药费,子女为由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仍享受本公司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待遇。

非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不享受本公司独生子女医疗费待遇。

协议离婚按协议内容中明确的抚养责任处理。

4.5.3 职工子女医药费用由公司负责建立个人台账。

4.5.4 不准以治病名义滥开保健药品、营养补品发有其他非医疗物品;不准将药品转售给药贩牟利;不准他人冒名顶替本公司职工就医;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与查实,按查实金额和五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违纪者的政纪责任。

4.5.5 医疗费的报销以年度为单位,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

4.6 检查与考核
4.6.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6.2 依据本办法和《经济责任制月度工作考核办法》相关部分进行考核。

5 附录
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范围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范围
一、属职工子女医疗经费开支的项目:
职工子女因病门诊或住院期间的药品费(按常州医保规定的范围执行,特殊情况下参照江苏省公费医疗范围)、手术费、输液注射费、医疗费、材料费、重症患者抢救用输血费及输氧费。

二、不属于职工子女医疗经费开支的项目:
1、到个体行医和社会性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切医疗费用,包括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去外地就诊的一切医疗费用。

2、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陪客费、煮药费、护理费、取暖费、空调费、会诊及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气功治疗费。

3、各种美容手术,如单眼皮改双眼皮等。

4、各种矫形器具,如安装假肢、假眼、畸形鞋垫、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钢头颈、疝气带、人造肛门带、镶牙、装牙(不包括补牙)、配眼镜、以及其他固定矫形费用。

5、磁疗裤、磁疗鞋、降压手表、磁化杯之类的物品等。

6、因违法乱纪、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7、《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或《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最新版以外的药品。

8、不属于职工子女医疗规定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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