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占道交通疏解方案

占道交通疏解方案目录一、概述 (3)1.1 背景介绍 (3)1.2 目的和意义 (4)1.3 方案适用范围 (4)二、现状分析 (5)2.1 交通流量统计 (6)2.2 现有疏解措施评估 (7)2.3 存在问题分析 (8)三、疏解目标与原则 (9)3.1 疏解目标 (10)3.2 疏解原则 (10)3.3 疏解效果预期 (11)四、疏解方案设计 (12)4.1 交通组织调整 (13)4.1.1 限行措施 (14)4.1.2 交通信号优化 (15)4.1.3 非机动车道建设 (16)4.2 道路扩容改造 (17)4.2.1 增设车道 (18)4.2.2 改善道路结构 (19)4.3 交通节点优化 (20)4.3.1 交通信号灯设置 (21)4.3.2 交通标志线完善 (22)4.4 其他配套措施 (23)4.4.1 公共交通优化 (24)4.4.2 停车设施建设 (26)五、实施计划与步骤 (27)5.1 短期计划 (28)5.1.1 关键时间节点 (29)5.1.2 具体任务分解 (30)5.2 中长期计划 (30)5.2.1 发展规划 (32)5.2.2 进度安排 (33)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34)6.1 风险评估 (35)6.1.1 技术风险 (36)6.1.2 经济风险 (37)6.1.3 社会风险 (38)6.2 应对措施 (39)6.2.1 技术改进 (40)6.2.2 经济补偿 (41)6.2.3 社会沟通 (42)七、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44)7.1 效果评估指标 (45)7.1.1 交通流量变化 (46)7.1.2 交通拥堵状况 (48)7.1.3 社会公众反馈 (49)7.2 持续改进机制 (50)7.2.1 数据收集与分析 (51)7.2.2 改进措施制定 (52)7.2.3 定期评估与调整 (53)一、概述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压力日益凸显,特别是在繁华商业区、居民密集区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备案证号 企 注册地址 场(库)地址 业 进口地址 信 出口地址 企业经济性质 息 场(库)负责人 工商执照号 单位名称 区(县) 区(县) 路 弄 路 弄 号( 号( 路 路 弄 弄 路与 路与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备案日期 进口数 (公章) 号 邮编 号 邮编 路之间) 路泊位
停车库等别 计费标准 息 停车库级别 经营性质(单选)□社会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库) {□住宅小区停 车场□单位停车场} □配建兼用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商务楼配建□宾馆旅社 是否准营危险品 □否 )□全年时段性( )□阶段性时段性 □允许 □禁止 配建□体育场馆配建□文化娱乐场所配建□观光旅游场所配建□其他场所配建} 停放定位分类: □自行式 □机械式 是否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 □是
场库产权性质 联系电话
场(库)位置: □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环线外 停放车种(可多选):□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场(库)性质(可多选): □停车场 □停车库 [ □地上( 层面数) □地下( 层面数)] □机械停车 [□地上 停车场(库)总面积㎡ 场 停车场面积㎡ 大型车泊位 停车场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停车场等别 停车库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计费标准 □地下] 停车场(库)总泊位
计费方式 : □人工 □自动计时人工收费 □自动计时自动收费 服务时间:□全年全天□阶段性全天( 对外开放泊位 对外服务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长包泊位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可多选): □现金 □公共交通卡 □银行卡 □专用卡 投诉受理电话 填表人: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 注:有多个进、出口的附表说明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依据《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本市目前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接入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
充电设施包括:1. 本市范围内已建成投运、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且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改造后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自用充电设施。
- 1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工作,发布互联互通考核结果,对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过互联互通来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
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考核工作。
应向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的数据,协助其开展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工作,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
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充电设施接入技术规程,印发操作手册并做好宣传,规范并指导充电设施的接入工作,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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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快速发展,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及《关于推进上海市停车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4〕72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决定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以及机打发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一)2015年至2016年,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分步骤全面推进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有关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按照《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安装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统一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每年通过市交通委网站公布。
(三)凡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停车收费发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开票数据采集。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上海)

机械式停车库(场)规程1.总则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
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1.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机械式停车库(场)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lot)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2.0.2地下机械停车库 undergr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2.0.3独立机械式停车库 in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2.0.4附建机械式停车库 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2.0.5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2.0.6停车位 parking place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2.0.7转台 turntable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2.0.8车辆升降机 vehicle lift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3.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财政局、久事公司、申通地铁集团:现将《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词解释)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在城市中环线以外,与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以适当的停车收费价格引导和鼓励驾车人将机动车在此停放后换乘公共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库)。
本规定所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行交通运政、执法一级管理区指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管理区(县)指区(县)运输管理所(署)。
第三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确定原则)根据《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具有停车换乘功能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应当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其他停车场(库),经申请认定后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
第四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条件)除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外,其他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并相应享受政府补贴的停车场(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停车场(库)位于中环线以外区域;(二)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原则上在300米以内;(三)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较明显的停车换乘业务需求;(四)停车场(库)能提供的用来为停车换乘服务的泊位(以下简称“换乘泊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机械停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
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1.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机械式停车库(场)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lot)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2.0.2地下机械停车库undergr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2.0.3独立机械式停车库in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2.0.4附建机械式停车库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2.0.5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2.0.6停车位parking place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2.0.7转台turntable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2.0.8车辆升降机vehicle lift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3.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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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沪交法[2005]第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
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5]第77号)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