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6)-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的身份不同:基于我国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国家干部,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则称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均为工人身份。
5、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享有仲裁申请权的不同: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
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工勤人员、临时工等等,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按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都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
而对于事业单位中,编制外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人均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标准(二)-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二)/何宁湘-第二条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
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王平陈成功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0期由于今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比较混乱,文章意从现行环境出发,通过与劳动争议的比较,力图找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及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06条、《劳动法》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关于事业单位(广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中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以社会服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通过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招用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均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学界中这几类纠纷的争议不大。
如此,本文仅讨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人员发生人事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得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程序上运用劳动法的规定,实体法上运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实践中大家对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基本没有分歧,但实体法方面的适用因此也就产生了两种分歧:一种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人事方面的政策,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仅限于法律、法规层面,不应包括人事政策,因此现行法制环境下,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也不应局限于劳动法这一部法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 引言人事争议是在工作环境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为了公平和合理地处理这些争议,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涉及的人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待遇、调动、绩效评估、解雇等。
3. 解决争议的原则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以下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正:处理人事争议应该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知情权:当事人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被告知相关信息,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解释。
•忠诚:员工和雇主应该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参与争议处理过程。
•保密:处理人事争议时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涉及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
4. 争议解决的程序4.1 内部解决首先,鼓励雇员通过内部渠道解决人事争议。
当发生争议时,员工应与直接上级沟通,解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直接上级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寻求帮助。
4.2 协商和调解当员工无法通过内部解决时,公司将组织协商和调解会议。
会议将由公司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此人不应具有对争议双方的偏见。
会议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参与会议的各方应在会议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和解决方案的建议。
4.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可考虑仲裁作为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
仲裁将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个人负责。
员工和雇主双方都应遵守仲裁裁决,并将其作为最终解决争议的依据。
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保存记录和保密5.1 保存记录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公司应确保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
这些记录包括会议记录、文件和邮件等。
这些记录将作为处理争议的参考。
5.2 保密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员工和雇主都有责任确保不将争议的细节外泄。
6. 总结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合理和透明的程序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所有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并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指在事业单位或组织中,涉及员工的招聘、录用、晋升、调薪、解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事业单位中,人事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及组织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指导和启示。
一、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既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也受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约束。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对人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指导。
二、人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途径及其特点。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来解决争议。
协商谈判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效率快,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组织的和谐稳定。
2.调解调解是指寻求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协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方式。
调解的特点是可以缓解双方冲突情绪,避免局面进一步恶化。
在事业单位中,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3.仲裁仲裁是指依法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专业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判断,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遵守裁决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
4.诉讼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通常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解决,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DOC 48页)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人事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实务发展趋势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与行政文件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也主要依靠政策与依据政策形成的人事行政文件,几乎没有一个完整人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人事争议涉及到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整个人事工作的各个环节,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与人事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事项。
正确适用现有法律及人事争议相关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期内,及时、公平、合理、合法地处理好人事争议对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发展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3年9月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有了受理与指导具体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依据。
从而使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得以正式启动,行政人事处理与司法审判得以接轨,人事争议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途径。
人事争议司法解释虽然使人事争议处理驶上了司法处理--诉讼的轨道,司法解释虽然给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事业工作人员申诉加诉讼之平台,它是我国人事工作开始从行政人事管理走向法治的可喜之大事。
而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已执行两年有余,但诉讼必须要有基本法律的支持,必竟人事争议纠纷中的实体问题处理缺少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根基,在过去的两年中,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实践中不论仲裁机构仲裁,还是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出现了诸多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且这类问题在各地仲裁机构、基层法院重复出现,如何面对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仍不可回避的摆在法律人的面前。
本文试图透过对人事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省级法院的司法文件、各省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争议纠纷的部分案例,对人事争议纠纷处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分别讨论。
最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精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问题的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
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19]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
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19]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政策、劳动保障制度等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依照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
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基础。
2.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应平等,不得歧视劳动者。
4. 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公开案件事实、证据和审理过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5)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政策、劳动保障制度等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范围;(2)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程序;(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证据规则;(4)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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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6)-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何宁湘-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
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从上述列举的江苏、重庆、四川省三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适用国家有关的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
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这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操作方面的具体,不得已而为之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中的法律法规,自然是诸如《劳动法》以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
由于人事争议处理没有成文的法律,即所谓的、高度概括的“人事法律”是根本不存在的,只能是参照相关、相近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适用前期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人事政策文件人为的“提升”成所谓的“人事法律”。
(3)、如果有关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
与劳动争议相近似的,或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是考虑到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共性方面以及法律基本精神,适用劳动法可以将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在某些相同问题上适用统一的法律尺度,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们承办,这些法官对劳动法律法规早已熟悉掌握,在一定制度上、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法律。
(4)、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或依据。
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克服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强制性,也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意愿与对事业单位重大问题、制度决策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对的公正性。
3、适用人事政策文件:
部分省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认为,处理人事争议必须适用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因为目前国家没有人事法律,没有法律就只能适用政策文件。
人事工作有其特殊性与规律性,且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到具体操作,即使有人事法律在具体处理工作中也无法适用。
基于此,人事政策是人事部门制定,因而该负责人放出话来“法院都得听我们的”。
第三节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
对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适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行政仲裁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应当没有太大问题,最多的是一种人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认识问题,应当不难得到解决。
问题在于,对于行政部门规章、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来自人事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人事政策如何适用。
如果人民法院不参照,或者人民法院参照,而仲裁委员会不适用,同一案件的行政仲裁与审判就会有不同裁判结果,这种情形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其次,对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它对于行政仲裁没
有直接意义,它仅仅是一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人事争议起诉案件的“人事争议诉讼程序性”司法解释。
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只解决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明确了仲裁前置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对行政仲裁具有参考意义。
而各地省高院所作的司法文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文件之后所制定的,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法院系统的规定要明确得多,除由省人事行政机关与省高级法院共同制定相关规范外,地方法院司法文件对行政仲裁没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
(二)、适用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3]
人事管理角度上,人事政策文件太多,在这些政策文件中部分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层次、大部分属于政府部门文件(即俗称“红头文件”)、一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
按《纪要》的划分,绝大部分不能列为行政法规,即不能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
最多属于参照、参考之列,而在缺少法律的现状下,不适用法律,而参考政策文件的情形在所难免,这种情形着实让人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