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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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1】发布日期:2015-12-06 作者:柴海艳律师问题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相关主张,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适用或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如果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参考意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劳动者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相关请求,不建议法院依职权适用或主动向劳动者释明。

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除未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外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无法补办的,赔偿损失。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造成的劳动者损失,应为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件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额度,但应扣除劳动者本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

上述经济利益额度无法计算的,可以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计算损失。

问题3:(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审判实践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参考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项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计算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止,但不能超过一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2003年9月5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没有司法救济渠道,只能通过申诉、信访方式解决的局面,有利于保护科技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同时,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法律缺陷。

一、人事仲裁制度缺少法律基础,最高院司法解释承认其合法地位有越权之嫌。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九项的规定,仲裁行为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范围,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规和规章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对仲裁问题设定规范,无权创设仲裁权。

而目前对我国并无人事仲裁方面的立法,人事仲裁的设立依据是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暂行规定》,只是人事部的部门规章,因此人事仲裁制度并不具有合法性。

这也是长期以来对于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事仲裁裁决书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的原因所在。

《人事争议暂行规定》也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起诉,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而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人事仲裁的法律地位,承认了人事仲裁的合法性。

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来确立人事仲裁的合法地位越权之嫌。

二、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解释“缺位”,不够严谨、规范,应用中易产生分岐和争议。

1、《人事争议暂行规定》规定了“裁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实践中人事仲裁也常以调解方式结案。

而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却只规定“人事争议裁决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而对调解书并未提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公正、及时地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保障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机关、军队聘用单位、事业单位与其被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机关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即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指的是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实施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聘用的职员或雇员、聘任制公务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

2、法定受理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3、下列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因录用、调动等产生的纠纷;(二)因履行聘用合同所涉及的职称、职务、职级等争议;(三)因考核、职级晋升问题、退休问题、内退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等产生的争议;(四)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五)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除外;(六)其他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争议。

4、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正>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
【总页数】1页(P61-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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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

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

2
加强仲裁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 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加大对仲裁机构的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持续 发展。
简化仲裁程序,提高效率
01
推行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缩短仲裁周期,降低当事人维权成 本。
0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在线仲裁、视频庭审等方式,提
高仲裁效率。
加强仲裁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文书质量和处理效率。
• 未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和程序规范,提高仲裁效率 和公信力。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成为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的主流趋势,仲裁将 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机制更加紧密地衔接。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同时,这 也将对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更强的信息 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素养。
THANKS
感谢观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三
某公司与员工因保密协议问题发 生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维护了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安全

0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问题
立法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
1 2 3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缺乏专门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导 致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有法律法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较 为笼统,缺乏具体细化的解释和说明,给仲裁执 行带来困难。
法律适用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导 致裁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及资源不足
01
02
03

人事争议解决

人事争议解决

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在职场中常见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员工之间的矛盾、工资争议、解雇或辞职引起的争议等。

为了保证职场稳定和员工权益的保护,解决人事争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人事争议解决方法,旨在帮助组织和员工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

一、沟通和调解沟通和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要方法。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积极沟通,表达彼此的观点和需求。

通过有效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员介入,促进双方的对话和解决问题。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妥协,并最终解决争议。

二、内部协商与解决在组织内部,可以设置相应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处理人事争议。

例如,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解决委员会,由各方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和解决争议。

该委员会可以依据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评估争议的各种事实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定。

内部协商与解决的优势在于熟悉组织文化和运作机制,可以更迅速地解决争议。

三、调解与仲裁当内部解决措施无法解决人事争议时,调解与仲裁是常见的选择。

调解是指由外部调解员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而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与法律诉讼相比,调解和仲裁通常更快速、费用更低,并且能够在双方的共同参与下找到解决办法。

调解和仲裁的裁决结果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遵守。

四、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人事争议可能无法通过上述非诉讼方式解决,此时法律诉讼可能是唯一的选择。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涉及到明确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时,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法律诉讼通常是一种较为费时和费力的解决方式,双方需要咨询律师并且准备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律诉讼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仅在其他解决方式无法取得进展时使用。

五、预防与管理为了避免人事争议的发生,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明确员工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加强沟通和冲突管理技能的培养。

通过预防措施和有效的人事管理,可以减少潜在的人事争议,并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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