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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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论善意取得制度

山东政法学院论善意取得制度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 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李瑞杰班级 3班学号 *********** 指导教师周彬彬(讲师)2013年 3 月 27 日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学生:李瑞杰指导教师、职称:周彬彬(讲师)2013年3月27 日目录一、概述 (4)(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4)(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6)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7)(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7)(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7)1.善意的主体 (9)2.善意的时点 (9)3.善意的判断标准 (10)(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10)(五)已经完成公示 (11)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 (11)(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1)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11)2.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12)3.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1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适用 (12)四、结语 (12)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才被法律所正式承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因此,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少争论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嬗变和依据及成立条件、例外规定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概述(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罗马法否认物权的善意取得。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法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有: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但是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众多学者口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1《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261页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
比如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第二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再比如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但在第一章第三节第一目不动产登记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保护制度:“第二十八条[权利正确性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取得他人的善意的情况。
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善意取得。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人际关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
小明是一个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的人,他和同事关系非常融洽。
有一次,小明因为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向同事借用一些资料,他毫不犹豫地向同事提出了请求。
由于平时小明和同事之间的相处都非常愉快,所以同事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小明的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行为,只有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才能在需要的时候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工作中善意取得的案例。
小红是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她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向其他同事寻求帮助。
在向同事提出请求的时候,小红非常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困难,并且表示愿意在有需要的时候进行回报。
由于小红平时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同事们对她也非常信任,所以他们也毫不犹豫地给予了小红帮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索取,而是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他人的帮助。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
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
而要进行善意取得,首先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
其次,在向他人提出请求的时候,也需要表达出自己的诚意和愿意进行回报。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是一种双向的行为,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诚恳地向他人提出请求。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也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进行善意取得。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子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子
1. 你想想啊,张三在二手市场买了个金戒指,卖的人说这是他自己的,张三也不知道这戒指是李四被偷后卖到这里的呀,那张三不就是善意取得嘛!他哪知道背后还有这些事儿啊。
2. 咱说王五去逛古玩店,看见个很不错的花瓶就买下来了,结果后来才知道这是赵六不小心弄丢被别人卖到这店里的,那王五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呀,这多正常呀!
3. 你说马七在正规拍卖行拍到一幅画,他咋会想到这画可能是别人被欺诈后流转出来的呢,他可是正常出价拍下来的呀,这不就是妥妥的善意取得例子嘛!
4. 孙八从别人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手续啥的都齐全,他哪能猜到这原来的主人是被胁迫卖掉车的呢,这种情况下孙八就是善意取得的呀,这有啥疑问呢!
5. 有个事例特别明显,周九去商店买了个名牌包,他哪知道这包可能是别人偷了拿来卖的呀,周九就是不知情的呀,这肯定就是善意取得呀!
6. 郑十在路上看见有人卖古董手表,他觉得挺不错就买下来了,事后才知道这是别人丢失的物品,那郑十很明显就是善意取得的嘛,这算什么错呢!
7. 你看那些在集贸市场买东西的人,假如买了个小物件,结果这物件是被盗后辗转到这的,而买家完全不知情呀,这就是善意取得啊。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很多时候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
善意取得PPT课件

案例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 有权。
甲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不知情的丙,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 得获得土地使用权。
完成交付
受让人已实际占有或控制该财物。
善意取得的意义与价值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交易安全 ,防止了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 他人财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
序。
维护公平正义
善意受让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并 完成交付后,取得财物所有权 ,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简化了交易程序 ,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 易效率。
善意取得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善意取得概述 •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 善意取得的效力 • 善意取得的例外 • 善意取得的实践应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善意取得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 人财物,受让人善意且无过失地 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 人不得请求返还原物。
联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补充,保护原权利人的 利益。
04 善意取得的例外
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 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人追回权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盗赃物或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追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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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年论文论文题目:论善意取得学院:法学院年级:2008级专业:法学专业姓名:段红玉学号:20080779指导教师:王春梅2011年 12 月 4日摘要2007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首次作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同时该制度也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但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系统,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得到规范落实,因此这一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全文共分五大部分,首先简要阐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其次,主要罗列了对于该制度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并在此表达了本人的看法及理由。
第三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及现状,深入剖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最后两部分着重探讨了在司法实践适用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现状,为完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考虑,并试着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落实与保障。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处分;AbstractOur country is new 2007 promulg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perty Law"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made specific provision, made up of China's law on the blank, at the same time the system is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plays a role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But our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not been standardized implementation, so this one real problem deserves our reflection.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firstly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concept and history. Secondly, the main list for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everal theories, and then express my views and the reasons.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about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build the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inally the two part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everal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had all-around consideration, and try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the legal level of implementation and safeguard.Key wordsProperty Law;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real right law;Third people;Unauthorized disposition目录摘要 (2)Abstract (3)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 (1)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 (2)三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 (3)(一)物权法之前的立法法规定 (3)(二)《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4)四适用善意取得在适用中的问题探讨 (5)(一)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协调问题 (5)(二)第三人善意的判断问题 (6)(三)遗失物、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6)五善意取得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救济 (7)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早在20世纪初国外立法已将其纳入法典中,并且逐步完善改革。
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中仅是一种法学理论,直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才对善意取得的概念、适用对象、成立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对善意取得制度来说,物权法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例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等问题。
因此笔者在浅论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善意取得,又称为善意受让或者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出让人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在罗马法中,规定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并且规定了当所有权遭到侵犯、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权人能进行所有物返还之诉。
而罗马法中奉行“无论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之”原则。
可见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而真正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发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
随后在各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确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沿袭罗马法的规则,在时效中规定善意占有符合一定条件可取得所有权,同时判例法确认了与罗马法不同的公开市场原则,即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物以后,如果受到第三人的追夺,原所有人只有按公平市价给买受人以补偿后,才能要求返还其被盗财产。
①但法国民法认为善意取得只是瞬间的取得时效,二者是从属关系,善意取得只是取得实效的一种特殊形式。
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全继受了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截然不同的规定。
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将其作为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依第929条所为之出让,其物虽非属于出让人,而取得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但取得人在依本条规定①江帆等《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8页取得所有权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
……所有人明知该物非属于出让人,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作为非善意”。
这就是说,善意受让占有人可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对善意的判断要考虑受让人是否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真正使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而得以建立。
日本民法典受法国民法的影响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放在同一个范畴中,而视为一种即时取得。
根据日本民法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而公然实行占有”。
第192条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
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规定。
而传统的英美法严守“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这一古老的原则。
因此任何卖主都只能出卖他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而不得出卖他人的财产,否则买卖无效。
英美法的这一规定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妨害了善意买主的利益。
1952年起草完成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改变了传统英美法规则,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善意买受人身上,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现代英国法也基本上采纳了与美国法相同的规则,但与美国法不同的是,英国法认为对赃物的所有权不能移转,即使买受人出于善意,也不能即时取得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瞬时时效说。
该说将其本质理解为取得时效的一种特殊形态,占有的瞬间因时效届满而即时取得权利。
(2)权利外像说。
该理论认为,按照物权一般原理,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物权的取得、消灭、变更均须有外部的表征以辨认,即所谓的物权变动公示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主义;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即占有人应推定为动产之所有人,为法律上的权力者。
①(3)法律赋权说。
认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以处分他人财产的权能,因而出让人在出让其所占有财产时的权①秦伟《物权变动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关系考—兼议善意取得标的物范围通说之修正》,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利瑕疵已为法律所不正,成为合法有权的处分,故而第三人取得权利。
(4)占有效力说。
认为善意取得是法律为交易安全而给予占有的公信力。
②(5)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学界目前主要存在法律特别规定说与权利外像说之争。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了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像说。
笔者也倾向于权利外像说。
占有公信力是受让人信任的基础,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