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晋保监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3〕3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防范辖内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的处置工作,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3年7月4日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辖内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制度,应当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行政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其他重大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防控、案件调查、案件责任追究、案件的督办和督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整改及警示教育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晋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增强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科学性,维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有关信息,请向我局咨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科学性,维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准入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管理。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加强设立前市场调研,在综合分析各地经济、人口发展状况、市场发展潜力、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
第六条在同一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两家同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筹建时间一般应间隔6个月以上,两家同类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筹建时间一般应间隔5个月以上。
对于同一家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首次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均应在保监局核准开业6个月以后;6个月内最多可以申请设立2家中心支公司、5家支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晋保监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3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的执行,我局制定了《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保险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三)违反听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第六条山西保监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山西保监局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3]1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的通知(晋保监发〔2013〕19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为指导督促山西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积极应对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共同制定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积极防范应对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
同时,应分别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指导,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机构和人员。
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办事处与各银监分局应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地市一级防范化解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机制,共同维护当地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同一营业场所同一时间发生3人(含)以上不足5人的集体满期给付与退保情形时,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并在24小时内向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报告。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3年4月11日附件: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督促山西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积极应对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晋保监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38号)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精神,为加强山西保险业诚信建设,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本着对消费者和行业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完善工作。
二、《指导意见》是完善我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组织建设、运行规则、人员选聘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将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作为2012年重点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各地市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各地市办事处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给予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必要的支持,确保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有效运转。
五、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山西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刘宇华电话:************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山西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完善我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给付资金不断增加,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6]2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6〕27号)运城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山西保监局对《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原《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晋保监发〔2012〕6号同时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6年8月1日附件: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山西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任职考察工作,提高任职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增强辖内各级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核准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命之前,应当通过山西保监局组织的任前测试。
第三条任前测试分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4类分别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8]3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19【实施日期】2008.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32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保监会的要求,结合山西辖区实际,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信息报送提出如下要求: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本单位处置保险业内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责任到专门机构和人员。
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二、信息报送暂时采取发生制。
案发后各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以文字形式并填制《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一并尽快上报;未发生案件的可以不报;对误报、漏报、故意瞒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每月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案件情况,由有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逾期未报,视为“零”发生。
四、报送材料和表格需要加盖公章。
紧急报告先以传真形式报送。
山西保监局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工作联系部门:法制处;联系人:秦瑜;联系电话:3345023。
附件:1、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略)二〇〇八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2]1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1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升山西保险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山西保监局制订了《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总体要求,为提升山西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是: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为主要手段,打造车险理赔服务竞争平台,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着力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促进山西保险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要将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共融的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既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关注的车险理赔过程中遇到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又要通过建立健全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机制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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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晋保监发〔2010〕46号)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和山西省纪律监察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西保监局牵头负责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为此,专门制定了《山西保险业“小金
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0〕65号)和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纪发〔2010〕2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山西保险业参与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各地市行业协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服从各地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业务回扣收入、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固定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支出、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3、转移损余物资、追偿款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山西保监局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有及
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
山西保监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督促等工作。
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