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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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勘验、检查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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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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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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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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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

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界中,她在无形中已被摈弃了。

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追随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空虚,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

咳!苍苍者天,既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9号【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1991.04.09【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唯一标志】183386【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183386 【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 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 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内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章管辖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双⽅当事⼈均为军⼈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条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持令调查有别于律师⾃⾏调查取证,系⼈民法院依法授权其进⾏。

民事诉讼当事⼈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法⾃⾏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阶段(含执⾏异议和复议),经申请执⾏⼈的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申请调查令的律师⼀般为当事⼈、申请执⾏⼈的代理律师。

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就调查取证事宜单独委托律师向⼈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般在起诉、审理、执⾏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案所需的证据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

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执⾏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执⾏完毕前提出。

执⾏案件⽴案后,⼈民法院应当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的财产状况、与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法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或者申请执⾏⼈提供其他明确线索的,申请执⾏⼈的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与被执⾏⼈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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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1.概念和性质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 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 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 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 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 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据或在未征得 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另一国境内向 任何人(包
5.诉讼期间的延展 许多国家的诉讼立法都有条件地规定了诉 讼期间的延展制度,对于那些确实在特定的诉 讼期间,特别是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完成其 有关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诉讼期间的有限 延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和第249条 也就有关诉讼期间的申请延期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三)域外取证的方式
1.域外直接取证
(1)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
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方式。但 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 行。如有条约依据或有关国家间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 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境内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取 证行为。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个人送达 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有 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 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 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了个人送达的形式。至于外国法院能否通过 个人送达的方式向我国境内有关人员送达文书 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另外,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代为一定的送达行为后, 应将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请求国。一般是采用 送达回证或由有关机构出具送达证明形式进行通知。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请求的拒绝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在被 请求国认为某些具体文书的送达将侵犯其主权或影响 其安全,或与其内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 触时,被请求国有关机构可以拒绝履行这种送达委托。
请求国应根据本国诉讼法或国际条约向有 关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协助送达的书面请 求。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2)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 请求书及有关文书应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 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请求国 法院)。常见的传递途径有:通过外交途径、通过 领事途径、通过司法部递交、通过中心机构递交、 有关法院之间直接递交。其中,有关法院之间直接 递交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是最为理想的一种途径。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3)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及执行情况 的通知 取证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 类型:一种是由被请求机构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按 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取证方式和程序进行取证;另一种 是依据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和程序来协助请求机 构实施取证行为,但这种特殊方式和程序的适用以不 与被请求国法律相冲突为限。 被请求机关协助请求机关调查取证之后,应通过 某种途径将执行情况通知请求机关,并将已提取的有 关证据移交给请求机关。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2.域外送达的依据 域外送达的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内立法 即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二是国际立法,包括 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 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域外直接送达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 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 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 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这种方式持肯定态 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对态度。 (2)邮寄送达 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一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 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送达。 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 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对 此持否定态度。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4.诉讼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诉讼期间的耽误是指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规定或 指定的诉讼期间内进行或完成其应为的诉讼行为。 同时,考虑到日常生活中通常会发生一些并非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耽误诉讼期间的 情况,各国的诉讼立法都作为例外,规定当事人或 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诉讼期间时,可 以依法请求受诉法院予以恢复。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76条也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2.诉讼期间的计算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规定,
诉讼期间用年、月、日、时来计算。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3.诉讼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诉讼期间的中止,从 发现能够成为中止诉讼程序理由的情况时开始计算。 随诉讼程序的中止而中止的诉讼期间,自诉讼程序重 新恢复之日起继续延伸,有关的诉讼主体应当在恢复 诉讼程序后剩下的期间内继续进行其未完成的诉讼行 为。 诉讼期间的中断与中止不同,中断以后的诉讼期 间必须从头开始计算,而在中断以前所经历的时间, 不计人新的诉讼期间。综观各国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 践,一般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判决 的时效期间才可以中断。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国内民事 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在国际民事 诉讼中,诉讼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 申请裁定实施,受诉法院本身并没有依职权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的职责。而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在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是在国 际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该在30日内起诉,过 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而在国内民事诉 讼中,申请人应该在15日内起诉。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二)域外取证的范围 一国法院到国外提取证据或请求外国法院或有关 机构代为提取证据的行为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1)询问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 (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 (3)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 (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 验。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特 别是美国。 (3)特派员取证 它指有关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取证 的行为。这一取证方式也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 所采用。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2.域外间接取证 域外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依据其所属国与有关国家 之间所存在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以及国内立法,委托该 外国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代为提取有关证据的行为。 (1)请求的提出 请求国法院应首先向外国法院或有关机构提出协助取 证的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包含一定的内 容。 (2)请求书的传递 国际社会主要采用中心机构传递、法院间接直接传递、 外交途径传递、领事途径传递等途径来传递国外取证请求 书。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4)请求的拒绝 国际社会公认的拒绝执行有关取证请 求的一条理由是“被请求国认为在其境内 执行取证请求危害其主权或安全”或“执
行取证请求显然违背其公共秩序”。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1.诉讼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是指受诉法 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诉讼 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诉讼期间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法院期间和诉讼参与人期间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3)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只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内或 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 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和由当事人提供担保 等。如果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法院应该通知有关 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另外,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 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遭受的损失。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公告送达
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条 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 也规定,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 以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域外间接送达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间接送达是指一国法院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所进行的送达。 (1)请求的提出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请求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请求书及有关文件传递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后, 具体如何送达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 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内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 达。第二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 程序和方式送达。第三种是由被请求国依内国法的规 定进行一般性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一)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 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 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根据国际社会的普遍 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 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 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十 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取证、期间和保全
(Chapter Twenty–seven Service of Process,Taking of Evidence,Period of Time and Preserv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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