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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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1.(1)吸收合并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徐**、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就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

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分立就是设立分公司的意思,有很多大型的公司都会在不同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公司比办事处更加的专业一些,那么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一、公司分立的方式和程序。

1、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保留为派生分立。

一个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划分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该公司解散为新设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签订分立协议;(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最新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工商局专用资料

最新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工商局专用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场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60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十年内缴足40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十年内缴足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决策流程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决策流程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决策流程
公司合并的程序: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此与公司合并类似。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5、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变化,有时候一个公司可能需要对其章程进行合并或分立的调整。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营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公司的宗旨、组织结构、运营方式、权益分配等重要内容。

在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经营需求和法律要求。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并公司章程的必要性与方式合并公司章程是指当两个或更多公司决定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时,需要将原有公司的章程合并为一份新的章程。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有效地运营,并使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合并公司章程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1. 章程整合:合并前的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章程,需要将各项内容进行整合,确保新公司的章程全面而一致。

这包括公司的名字、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行政程序:合并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一定的行政程序,包括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等。

这些程序的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操作。

3. 股东权益的平衡:在合并公司章程中,要考虑不同公司股东的权益平衡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到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方面,需要给予各方合理的待遇和保护。

二、分立公司章程的必要性与方式分立公司章程是指当一家公司决定将其业务、资产等分割为两个或更多独立的公司时,需要将原有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每个独立的公司能够独立运营,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规范,便于管理和发展。

在分立公司章程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1. 公司分割:分立公司章程首先需要对公司的业务、资产进行分割,并确定每个独立公司的范围和责任。

这包括确定每个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股权安排:在分立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各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权益。

特别是在涉及到股权转让、董事会组成等方面,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和分配。

3. 公司运作:分立后的公司需要独立运作,因此在章程中需要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各个公司能够顺利运营。

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一、相关规定1、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周伯华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

周伯华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

价 出资金额并符合《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十一条 公 司登记机关应 当将债权转股权
对 应 出资 的 出资 方式 登 记 为 “ 债权 转 股 权 出 资 ” 。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债 权 转 股 权 登 记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直 接 对 负 责 的主管 人 员 和 其他 责 任 人 员 , 照 有 关 规 定 依 追究责任 。 第 十 三 条 债 权 人 、公 司 以 及 承 担 评 估 、 验
个或多个新 的公司。 这些公 司都需要 到工商部 门
可 同 时 办理 公 司 注 销 、 立 、 更 登 记 设 变
分 别 办 理 登 记 , 设 公 司 要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 续 新 存
定 作 出 承诺 ; ( ) 于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 规 定 情 形 二 属 二 项 的 , 交 人 民法 院 的 裁 判 文 书 ; 提 ( ) 于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 规 定 情 形 三 属 三 项 的 , 交 经 人 民法 院批 准 的 重 整 计 划 或 者 裁 定 认 提
周伯华指 出 ,意见》提 出的支持性措施 , 《 本
着 既 注 重 维 护 交 易 安 全 ,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 注 保 又 重制 度 创 新 , 分 尊 重 公 司 、 东 的 意 思 自治 的 充 股 原 则 , 便 企业 办 理 登 记 。 方
不断加快。 为此 , 国家工商总局 1 月 2 1 8日制定出 台 《 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 关 组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周伯华在接受 《 人民 日报》记者采访 时指 出,意 《 见》 9个方 面提 出了支持 性 、 利性措施 , 从 便 降低

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

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

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公司分立是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企业经营中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价值。

公司分立的流程非常复杂,以下是关于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

一、司分立的准备工作1、了解当前公司的经营状况:首先,需要了解当前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企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核心竞争力、经营战略、市场状况、技术和人员等,以便于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2、做好分立的准备工作:针对分立的规模、内容及时间表等,公司分立的准备工作应包括相关规章、政策、细则、手续等。

3、拟定公司分立方案:针对现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拟定用于实施分立的企业计划,以便于确定分立的条件、阶段、方式和落实分立的实施路径,并提出有效的措施保证整个分立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公司分立的正式流程1、按照计划,分立公司准备经资产重组:根据分立方案中确定的资产重组方案和措施,正式开始分立公司的准备工作,完成资产整理、确定调整资产结构、实现资产配置平衡、调整资产结构等。

2、进行分立的技术调整:首先,需要建立新公司的组织机构,调整管理结构,明确权限;然后,需要调整新公司的财务报表,明确财务结构,落实财务数据;最后,还要根据公司分立的后续经营计划,来调整、优化新公司的技术结构。

3、准备新公司法律文件:在公司分立前,还需要准备新公司的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行政审批文书、政府批准文件等,以便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新公司的合法运营。

4、实施公司分立: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公司可以正式开始实施分立,依据分立方案和规定部署实施,并针对新公司分立后的后续经营,进行长期的经营准备和市场推广措施。

三、公司分立的管理工作1、开展管理和检查工作:公司分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公司分立工作有效精细推进,并及时纠正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问题。

2、组织公司分立的评估工作:在公司分立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组织对公司分立的效果进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加强对公司分立细则、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公司分立按计划实施,评估结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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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八)验资报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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