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主权原则是一个基本和核心的原则。
它是指每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主权原则可以追溯到1648年西非德斯特法兰西斯基约会议所签署的《威斯特法伦和约》。
本文将介绍主权原则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一、主权原则的含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每个国家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的政治和法律权力,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和约束。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包括政治独立性、领土完整性和法律主动性。
主权原则体现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位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二、主权原则的特点1. 绝对性: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
其他国家不能强制干涉和干预。
2. 平等性:不论国家的大小、强弱,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都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和国际交往。
3. 互不干涉原则: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相互尊重彼此的内政,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国家之间应遵守和尊重相互的主权权益。
4. 有限性:主权并非绝对无限的权力,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一定限制。
一国的主权权利不能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利。
三、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1. 维护国家独立和自主:主权原则确保国家在内外事务中有权独立作出决策,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和强制。
2. 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性: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的领土完整,防止其他国家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和分割领土。
3. 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主权原则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稳定发展,避免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战争。
4. 保护国家人民权益:主权原则确保每个国家拥有保护其国民权益的权力,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和保护国民安全。
5. 发展国际合作与交往:主权原则鼓励国家之间进行平等和互利的合作和交往,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总之,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保护了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平等和稳定。
国家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和国际关系中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权益。
国家主权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国家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的独立权力和自主性。
首先,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独立地位。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土、人民和政府,拥有独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权力。
国家主权保障了国家的独立,使国家能够自主决定内外政策,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
其次,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平等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平等地位,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国家事务。
国家主权使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平等对话,维护本国利益,参与国际事务和决策。
再次,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自治权。
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法律、制度、政策和经济发展等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和限制。
国家主权使国家能够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发展路径和政策,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自主发展。
此外,国家主权还包括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的权力和义务。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协议、联盟和组织等方式参与国际事务,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和平与稳定。
同时,国家也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并且要积极配合和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总的来说,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权益,体现了国家的独立地位、平等地位、自治权和行使国际权力的能力和义务。
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巩固国家地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论相对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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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什么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指拥有独立国家地位和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和权利的国家。
主权国家拥有自主决策权、独立控制国内事务的能力,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和尊重。
主权国家的地位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主权国家的特征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国内自治、外交独立等。
主权国家通过建立国家体系、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国家的权力和权益。
主权国家的权力范围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内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国际事务等。
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享有平等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主权国家可以自主选择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签订协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参与国际关系来维护和发展自身的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与竞争。
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国际问题、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为成员国提供合作平台和共同决策机制。
主权国家可以选择加入国际组织,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目标。
加入国际组织可以帮助主权国家实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人权推动等方面的目标。
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的关系是协作与互动的。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条约和规范来约束成员国的行为,并提供协调机制和冲突解决程序。
同时,国际组织也依赖于成员国的支持和执行力。
主权国家在国际组织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决策权,可以参与组织的决策和活动。
然而,主权国家的权力和自主性也可能受到国际组织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决策和规范可能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和影响。
主权国家需要权衡国际组织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以决定是否遵守国际组织的决定和规范。
国际组织的类型和作用国际组织可以根据其成员和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国际组织包括政治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安全性组织和专门领域组织等。
政治性组织如联合国(United Nations)是由世界各主权国家共同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合作、推动人权和社会进步等。
主权的名词解释

主权的名词解释主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涵盖了广泛的含义和概念。
在国际关系领域,主权是一个核心概念,用于描述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和自主性。
虽然主权的本质和应用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普遍被认为是国家统治和自治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主权的含义、来源以及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释。
一、主权的含义主权一词源于拉丁语“superanus”,意为最高的、最高权力的。
在国际关系学中,主权则涉及国家对自身事务的独立决策权和控制权。
具有主权的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权威、不受外来干涉,并拥有进行外交事务、建立军队、制定法律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权力。
然而,主权并非一成不变的概念。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发展,国家间的主权已经逐渐受到一些限制,如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规定。
此外,全球性问题,如跨国犯罪、气候变化和恐怖主义等,也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
二、主权的来源主权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现代国际体系的形成。
在过去,欧洲的封建体制和君主制为主权的概念奠定了基础。
君主拥有最终决策权,对国家事务负有绝对的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权威逐渐转移到现代国家和民主制度中。
国际法是主权得到确认和保护的基础。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和互不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主权的界限和责任,确保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主权的重要性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首先,主权是国家独立和自主性的象征。
它保障国家在内部事务中享有决策和控制权,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国内稳定。
另外,主权为国家提供了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
只有具有主权的国家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人,加入国际组织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主权也使国家能够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签订条约,以及制定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贸易协定。
此外,主权还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主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建立了桥梁,形成了其他国际法原则的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应性,也要求各国在国际体系中保持主权,并遵守国际法下的义务和责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详解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详解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独立性和平等地位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解释什么是主权原则以及它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首先,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拥有维护其自身利益和发展的自主权。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被视为主权国家,具有在本国领土上行使独立权力的能力。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试图强加自己的意志。
这个原则的核心在于国家之间平等互相尊重和相互承认。
没有国家有权通过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政府或人民。
主权原则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基础。
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地位。
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不可侵犯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其他国家更有特权或权力。
这个原则在维护国际关系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主权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其国内政策、经济模式和文化价值观等。
其他国家不能干涉或强加自己的意志。
这为国家内部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保障。
同时,主权原则也保障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自由行动的权利,包括签订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组织和进行外交活动等。
此外,主权原则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基础。
根据主权原则,国家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争端,如谈判、调解或司法程序。
其他国家不能干涉或强制介入。
这为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框架。
然而,主权原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国际法并不赋予国家绝对的主权权力。
国家的主权必须符合国际法规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例如,国家不能通过侵犯人权、发动侵略战争或支持恐怖主义等行为来维护其主权。
此外,国家之间也有责任保护其他国家的主权,尤其是在处理跨境问题时。
总的来说,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
该原则维护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同时也为国际关系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提供了保障。
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看国家主权

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对国家主权的本质属性予以分析国家主权,即国家的主要权利,主权之于国家,好比生命之于个人。
如果没有主权和独立,国家就没有与别国交往的能力,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博丹说,“如果说把国家比喻成一条船,主权则是船的龙骨,如果把支撑船体的首尾和甲板的龙骨抽去,船就不成样子了。
同样,国家没有主权则不成国家。
”国家主权是相对于其在国际社会而言的。
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
从宪法角度分析,一国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宗旨及根本方针路线,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干涉性,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冲突。
国家主权从宪法角度定义为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我国,关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一,人民主权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由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二,领土主权完整与统一原则;三,强调主权独立、主权平等原则;四,反对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
、卢梭指出,“建立在基于人民自由意志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这种合理国家的主权,其性质、范围、行使和权限有一定的规定性。
首先,主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由人民握有主权的国家是以“公意”为灵魂的;其次,主权的范围则仅限于立法权的行使。
洛克说,“当共同体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时,便是神圣不可变更的。
国王和政府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立法权的地位”。
再次,主权执掌于人民;最后,主权的权限问题,在主权国家里,人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主权的参与者,又是服从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下的臣民——治者和被治者相对性。
鉴于此,我们必须认清两方面问题。
其一,主权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运用,在政治社会中具有绝对最高权力的性质,并凌驾于由社会的每个成员所构成的全体之上。
其二,虽说主权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给自己带来的财富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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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摘要] 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
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
主权问题既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已经并正在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主权平等地位一、主权的含义及发展(一)主权的概念及性质。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
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引证的,最高权力也就意味着具有排斥干涉的独立性,反之亦然。
主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也就是说,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衡量国家和非国家的根本标志。
凡属国家必然具有主权,凡不具有主权因素的地域,哪怕一时具有所谓的独立的治权,也不因此成为国家,如中国的台湾等。
其二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并非源于他方的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本应享有的权利。
国家享有主权,恰如人享有人权,它是一种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的权利。
因此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四大特征。
(二)主权原则的发展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
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论共和国》一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的“主权在君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到了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也论述了他的主权学说。
他的主权观念对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创立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
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念,至今对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
以上这些理论为主权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到了19世纪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学者开始提出了种种反主权的学说和理论,千方百计的否定或弱化国家主权的作用,为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提供理论依据。
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重新得到了加强和发展。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其中界定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14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主权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了各国履行国际法的义务,以及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关于各国主权的原则处理与他国关系的责任等等。
1956年12月21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又使主权原则得到了强化。
1970年10月24日,联大又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突出强调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1974年联大正式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经济主权进行了确认和规范。
这个文件被认为是自联合国宪章以来国际社会在国家主权规范方面最重要的文件,无论是在对主权强调的明确性和内涵的全面性方面都超出了联合国宪章的规范,体现了主权意识在经历了长期的国际关系实践后在国际社会的不断加强和深化。
1981年12月联大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则进一步将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内容细化了。
就这样,主权原则逐步发展,并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二、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一)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最古老的基本原则。
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的主权原则是人类对历史上发生的灾难和教训及逆行总结的结果。
主权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与程序,它所反对的是国际社会的某一成员对其他国家的干涉,它强调的是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与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问题的法治的方向。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权原则进一步发展为主权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成为当代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虽然自二战后至今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蓬勃发展,主权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在可以预计的将来,只要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主权就会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并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继续发挥作用。
(二)鉴于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际关系的重要影响,对主权及主权原则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主权观念已深入人心,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否定国家主权等于否定国际法本身。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就不存在国际社会。
其次,也不能将主权予以绝对化,认为主权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其实,国际法一方面肯定了国家享有主权,但在另一方面也对国家主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国家滥用主权,损害他国利益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再次,国际法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主权原则也要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渐演变为适应当代形势需要的、更合理、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强调主权原则的发展性,绝不是否定主权的作用,而是在肯定主权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的基础上,为主权的正确行使和运用设置合理的条件及规范,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力。
最后,应当正确的认识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
虽然主权与国际法的确有相互矛盾和相互制约的一面,但他们也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面。
它们的依存性主要表现在,主权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法又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力保障,两者实际上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
(三)虽然主权对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也不能将主权绝对化,国家主权也是受限制和约束的。
其实,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任何国家主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方面因素的限制:第一,受到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国家也坚持主权原则,但通常是要求别国尊重它的主权,至于它是否尊重别国主权则另当别论。
象这种重自己的主权而轻别国的主权,将本国主权绝对化的做法,是主权原则的曲解和滥用。
第二,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国际法的功能,除了为国家规定和确认权力外,它同时也对国家权力规定各种限制因素。
比如,国际法承认各国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拥有主权和属地管辖权,但同时也规定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府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领事官员在东道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这种关于豁免权的国际法规则无疑是对主权的一种限制。
第三,国家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对主权行使进行自我限制。
比如,在两国未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形下,被请求国自愿将请求国要求引渡的罪犯移交给对方审判和处罚(四)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坚持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法的民主化。
在近些年的有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改革大潮中,广大中小国家提出要适当限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增加安理会决策的透明度、加强联合国工作的民主化等,就是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况且由于国际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在今天更加紧密,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才能促进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加强,才能更好的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进步。
三、中国的主权观及面临的形势与对策中国历史上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国家的压榨和欺凌,因此在很长的时期内争取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主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奋斗的目标。
在经过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后,中国终于赢得了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主权。
因此中国非常珍视来之不易的独立和主权,非常推崇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凭借自己的强权和实力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
中国的历代领导人也都把保卫国家主权、争取主权平等作为对外关系的前提条件。
主权问题事关中国的根本利益,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有关主权问题的任何新的进展,不管是联合国的实践、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还是美国对外政策的变化都会对中国的安全、中国的发展环境和中国的对外关系带来重大影响。
从维护中国自身利益以及国际关系来看,中国应对当前面临的形势考虑如下几点对策:(一)抓紧时间大力发展和壮大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
因为每一个国家的实力和影响力是决定它是否可能成为他国干涉目标的首要条件。
国际社会已有的干涉实践告诉我们,干涉总是发生在小国和大国之间、实力强的国家和实力弱的国家之间。
西方国家在冷战之后之所以可以推行新干涉主义,也是因为它们是国际社会的强势力量,它们可以干涉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不太可能干涉它们。
(二)认真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被干涉的隐患。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情复杂。
无论从发展水平还是文化传统都与西方有很大差异,此外,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已经在民族政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还是要不断的进行研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的所想所需,尽量减少民族问题的产生。
(三)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我国已经签定了很多国际条约,因此,就应该在条约约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进一步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四)联合国际力量,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非常强调主权原则,反对西方国家利用种种借口干涉其他国家内政。
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中国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就要联合其他持相同或近似观点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舞台,宣传自己的观点,尽量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要发挥集体的力量尽量组织或延缓对己不利的国际规则的形成和运用。
(五)对于在国际领域存在的分歧,要坚持平等对话与合作的原则,反对以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国际领域存在分歧是正常的,持不同观点的国家应该在主权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讨论分歧,增进了解,求同存异。
中国在国际社会应大力倡导平等对话,这必将会赢得多数国家的支持,对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大有裨益。
(六)对中国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中国要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同时,中国要发挥一个地区性大国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积极斡旋、协调,以促使危机向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⑴罗艳华:《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人权》——对两者关系的多维透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⑵李先波等著:《主权、人权、国际组织》,法律出版社,2005,3。
⑶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9。
⑷杨泽伟著:《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