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

合集下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1 / 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9]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2.10
【实施日期】1999.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和《税务
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0号 1999年
2月1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国税发
[1998]119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国税发[2009]1号【发布部门】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06【实施日期】2009.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淮国税发〔2009〕1号)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去年以来,受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影响,从局部波及全球,对我市的经济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扶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应对危机冲击,保持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局推出的促进安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52条措施意见,研究制定了《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把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一是政策宣传到位。

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手机短信平台、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方法,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将宣传与指导企业用好税收政策相结合,让税收政策尽快服务于企业。

二是政策执行到位。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金融危机中的一缕阳光,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准确、全面、到位,政策效应不偏移、不弱化,充分起到温暖企业的效果。

三是组织收入到位。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切实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努力完成收入任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资金保障。

四是纳税服务到位。

改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深入企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尽心尽力地解决企业涉税难题,为企业走出困境、加快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帮助。

二○○九年一月六日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全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值税方面1、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
【标 签】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1﹞180号
【发文日期】2001-05-30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7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不够明确。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前,税务机关已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纳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缴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依法予以追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皖地税[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定额:(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淮南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56号

淮南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56号

淮南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5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服务对象此次“四个一”活动的对象原则上是全市地税系统60户“一对一”服务对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活动面。

鉴于系统内部分税务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市局对“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联络员、联系方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全市地税系统“一对一”服务纳税人一览表》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四个一”活动的总体时间要求是2009年上半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主动上门开展一次涉税政策辅导:4月30日前完成。

2、协助企业制定一套税收与财务计划:4月30日前完成。

3、竭诚为企业提一条合理化建议:5月31日前完成。

4、努力帮企业解决一个生产经营难题:6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筹划,领导带头,联络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二)做好结合,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税法宣传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巡查、日常检查、税收调研等工作,全面了解掌握纳税人需要什么政策、存在哪些问题、面临怎样困难,充分发挥地税工作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工作收到实效,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淮地税[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地税〔2008〕112号)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市局制定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对核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税定额核定行为,促进核定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核定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定额核定领导小组、评定小组、集体评议小组及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小组等核定管理工作组织,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具体负责纳税人征收方式确定、典型调查、定额拟定、集体评议、定额审定、定额调整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一)严格开展征收方式确定工作。

为了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全面认定,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纳税人,未进行征收方式确定的,要制作《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确定。

各单位要于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确定工作,并将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积极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

各单位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辅导,一方面帮助纳税人正确预估申报核定期经营情况,同时,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定额信息。

另一方面,要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上一定额执行期经营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应纳税经营额比对、税款补征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4.17•【字号】皖国税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73号1997年4月17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县)设立的稽查分局是专门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税务检查、税款查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职能,促进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形式的分类,稽查分局应根据稽查对象及稽查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稽查方式。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常规检查。

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专案稽查是对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稽查。

第五条对城区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对农村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稽查由税务分局负责,其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

第六条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设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职能科(股)。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正执法,文明稽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特许权使用费
【颁布单位】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淮地税﹝2002﹞123号
【发文日期】2002-07-03
【实施时间】2002-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