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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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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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秩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离职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依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晋升后应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依职配合。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权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的岗位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辅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工作,保障社会治安然定。

2. 协助办案:协助公安机关采集案件相关信息,配合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取证工作。

3. 指导交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拥堵情况。

4. 社区服务:开展社区巡逻工作,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社区安全情况。

5. 突发事件处置:参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保障公众安全。

三、辅警的选拔和培训1.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选拔考试进入辅警队伍。

2. 辅警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警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3. 辅警还需要通过考核,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干正式上岗。

四、辅警的权利和义务1. 辅警享有与警察同等的执法权力,但执法行为需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2. 辅警有义务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指挥,保守工作秘密。

3. 辅警需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态度,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五、辅警的管理机制1. 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 辅警应当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辅警进行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辅警,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辅警的权益保障1. 辅警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 辅警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提供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

3.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器材,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七、辅警的退出机制1. 辅警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辞职申请,但需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并完成交接工作。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需要,决定辅警的调整和解聘。

八、辅警的监督机制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提高辅警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队伍的组织管理1. 辅警队伍的编制:根据辖区治安形势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辅警队伍,明确辅警编制数量和职责分工。

2. 辅警队伍的组织机构:辅警队伍应当设立队长、副队长等职务,明确各职务的职责和权限。

3. 辅警队伍的管理权限:辅警队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辅警队伍的培训与考核:辅警队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辅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辅警的工作表现。

三、辅警的职责和权益1. 维护社会治安:辅警应当积极参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治安问题。

2. 协助办案:辅警应当积极参预办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辅警应当积极参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稳定。

4. 辅警的权益:辅警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制度、保险福利等。

四、辅警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保守秘密:辅警应当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确保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3. 服务群众:辅警应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礼貌待人,热心匡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树立良好的形象。

4. 严禁滥用职权:辅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辅警工作监督与评估1. 辅警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辅警队伍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辅警工作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工作评估机制,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辅警赋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辅警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和工作,制定了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辅警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目的辅警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辅警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辅警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作出贡献。

三、范围辅警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辅警队伍,包括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辅警。

四、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辅警应积极参与巡逻、防控、执勤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协助警察开展调查工作:辅警应协助警察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维护交通秩序:辅警应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指挥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4. 参与应急救援:辅警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开展宣传教育:辅警应积极参与社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权利1. 辅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辅警有权依法佩戴和使用警用装备和器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辅警有权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薪酬、医疗保险等。

六、义务1. 辅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2. 辅警应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辅警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教育。

七、考核与奖惩1. 对辅警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 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

八、附则1. 辅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法行为。

2.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正确使用警械,确保安全。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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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警务督察正文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3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的用人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第七条辅警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法律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辅警招聘第八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九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本地区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择优录用。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拟聘用辅警公示期满后,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工资待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应聘辅警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规划。

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

辅警的党、团关系按照规定纳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体系。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辅警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辅警招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解聘和档案等工作。

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教育、相关制度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辅警编号、配发工作证件和制式服装、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持证上岗。

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辅警因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辅警岗位,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配发的辅警编号、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安全防护装备等物品。

第十五条辅警履行职责时可以配备和使用盾牌、防卫棍、防护喷雾等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堵控、送押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培训纳入公安队伍教育训练体系,建立健全民警与辅警协同训练机制,配备专业培训教育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辅警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晋升培训和定期培训等。

其中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1天,晋升培训和定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专项培训的时间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辅警培训应当包含思想政治、忠诚廉洁、法律知识、警风警纪、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提高辅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保密教育,逐级督促落实保密责任。

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辅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类分级的层级管理制度。

各层级辅警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辅警层级的评定、晋升或者降低,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根据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考核制度,定期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

对辅警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试用期考核三种类型。

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辅警层级调整、绩效工资核定、奖励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健全辅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辅警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学习培训等人事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辅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审核案件;(六)保管武器、弹药、警械;(七)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八)利用民警数字证书、移动终端设备登录公安网,查询、获取公安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纳入警务督察范围,建立辅警违纪违法惩处制度,对辅警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制度的;(五)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辅警不履行辞职手续或者手续未履行完毕擅自离岗离职的,给公安机关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二十六条辅警薪酬待遇应当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按照分类分级管理以及所从事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

辅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组成。

特殊专业和高危险岗位辅警的薪酬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由区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拟定,经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辅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于因公(工)负伤的辅警享受医疗卫生机构的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辅警在岗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休或者支付相应报酬。

第三十条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四级嘉奖、三级嘉奖、二级嘉奖、一级嘉奖。

对获得奖励的辅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因公(工)牺牲或者病故的辅警在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予以追授奖励。

第三十一条辅警因依法履职遭受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优秀辅警报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量岗位招聘优秀辅警。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辅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市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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