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西南政法大学 靳晨恺摘 要:现代公司的权限结构受到股东会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影响,存在股东会权能收缩、董事会权能扩张的发展趋势。
股东、董事会、经理的权能安排背后贯穿着风险承担和收益统一、效益最大化的规律。
结合经济规律分析现代公司权限结构的演变过程,旨在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公司权限结构的设计:《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权限设计中首先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第一性规则,其次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首要目的适用强制性规则,最后在区别公司性质的基础上适用股东会优位主义或董事会优位主义。
在《公司法》实务中,应当透过经济学原理,将决策权配置在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更低的一方。
关键词:公司权限结构;股东会优位主义;董事会优位主义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0.12.341 问题的提出《论语》中子路问政,子曰:“必先正名”,即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有清晰的界定。
公司中的权限是指公司内部具有一定职责的人对特定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和程度。
公司权限结构,即公司内部权利分配与限制的关系,以及内部权利配置与限制的安排所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
与传统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权力不同,现代《公司法》的变革赋予了董事会与经营者更广泛的权限。
原本以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法》,同时提高了对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如20世纪末,美国已经有29个州进行《公司法》改革,弱化了公司为股东私人所有物的理念,要求经理也应当为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服务[1]。
2006年国内发生了一起关于公司印章归属争议的案件。
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由马某保管,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反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决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章、执照等财产的使用方式,但无权决定其保管方式,这类企业专用物品应当由对外具有代表效力的法定代表人保管,因此原决定无效。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
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即公司作为一种独立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得公司能够独立承担债务、享受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制度还为企业提供了合法途径获取融资、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和维护,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和权益保护。
其次,公司治理是指企业内部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决策权力的分配,以实现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使得公司的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管理问题,更是一种管理制度和管理文化,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透明等方面。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引导也逐渐完善。
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市场机制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变革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引导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运作的基本制度,创造了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稳定的环境。
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提高了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外部之间的信任度,减少了商业纠纷和企业风险。
同时,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行业垄断、国有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影响下,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背景解读

公司法背景解读
公司法的背景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历史演变:公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合伙制到现代的公司制度,其演变历程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了解公司法的历史演变有助于理解其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以及公司法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经济影响: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公司法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制度: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组织的法律制度,对于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内容,是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改革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公司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当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业态的涌现,公司法也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推动公司法的改革和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背景解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以全面把握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

的公 司制 。
1 . 怎 样 认 识 三 种股 份磊 企 业 或 规 范 的 公 司制 ? 笔 者 认 为 : .5 4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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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制 是现 代企 业制 度 的主要组 织形式 .1 4 1 . 公司 制是产 权关 系协 调的 现代企韭 翱度 口 .2 4
1 . 公 司制 是多 维约 束下 的现 代企业 制度 。 谓多 维约束 要 .3 4 所 主 包括: 1 ( )受法 律 的约 束 ; 2)受政 府的 约束 ; 3)受 产权 的约 束 ; ( ( ( 受 中介 机构 的约束 ; 5) 4) ( 受市 场的 约束 。
19 9 3年 , 央在 《关 于建立 社 会 主 义经济 体 制若 干 问题 的决定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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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颁 布 ,9 4年国 家进 行 国有 企业 公 司制试 点 , 9 6年 电力 公 19 19 系统进 行公 司制 改制 ,9 9年 中央 十五届 四中全会 指 出:公 司制是 现 19 代企 业制 度 一 种有 效 的组 织 形式 ,公 司法 人 治理结 构 是 公 司制 的核
新《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 文献标识码 ] B
[ 文章编号]1 2 28( 0 ) — 02 0 0 — 802 60 09 — 2 0 0 7
20 年 1 1日新 《 司法》 06 月 公 正式实 施。《 司法》 公 的 修改 和实施 适应 深 化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改 革 , 建立 健全 现代企业 制度 的需 求 , 法制 经济 又 向前迈 出 了一 步。新 《 公司法》 以法 的形式对 我 国公司 治理实践 中的一些 问题 进行 了总结 和提升 , 利于完 善公 司治 理基本 制度 , 有 规范
[ 法律 纵横 ]
新《 公
程 亭 王 滨
[ 摘 要 ]新《 司法)0 6 1月 1日正式 实施 , 法对我 国公 司治理 实践 中的一些 问题进行 了总结和提 公 20 年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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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事会的职权得 以充实 。监 事会是 公 司内部 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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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 的股 权转 让 自由 , 更具有弹性 , 东选举 董事 、 股 监事导入 累积投票制 。
要监 督机 构 , 为使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得 到强化 , 《 司 新 公
法》 5 赋予 监事 会 弹劾权 、 东 会 的 召集权 与 主持 第 4条 股
权、 提案权和 起诉 权等 更 多更新 的职 权 。监 事会 作 为公
司治理 中的重要一 极 , 着对 董事 会 和高 管层 的监督 制 起 衡作用 。监事会要能 真正利用 法律 和公 司章程赋 予的权 利发挥监督 职能 , 有效地 制止 公 司董 事 、 经理 滥 用权 力 , 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对公 司和其他 利益相 关者造 成损失 , 其 独立性 至关 重要 。监 事会 的组 成人 员必须 独立于 董事会 和高管层 ,公 司法 》 《 规定 监事 会应 当包括 股东 代表 和适 当比例 的公 司职 工代 表 , 中的股 东代 表 由股 东大 会选 其 举产生 , 职工代 表 由职 工代 表大 会产 生 。允 许 职工进 入 监 事会 有助于公 司 经营 监督 , 实维 护职 工 利益 。职工 切 是公 司很重 要 的一个 利益 相关 群体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次 新增 规定 其在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从企业制度演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两层含义:(1)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摸清家底”。
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
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是企业组织合理化的意思。
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体制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为主的。
主要介绍两种有代表性的公司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出资额;要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否则,不可转让,只能在股东内部消化。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股东会。
国有集团公司两权分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知识讲解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关系, 更多地表现为两权分离, 伴之的是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 即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的各种权力相互制衡。
本文主要从两权分离的角度, 来探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模式。
一、从国资委改革试点说开去早在1993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年出台的《公司法》, 规定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要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2004年开始, 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在19家国有大型独资企业推进这项改革试点, 其主要做法是引入外部董事,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使除总经理以外的大多数董事不在执行层兼职, 不负责执行性事物, 从而把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 董事与经理人员不重合, 董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行使表决权, 从而保障董事会真正实现集体决策, 并管理经理层, 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
以试点企业宝钢集团为例(注:宝钢集团列2008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2位, 世界企业500强第307位, 宝钢集团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 其中有5位外部董事, 超过了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
5位外部董事中, 有两位境外大型公司的董事长、知名的企业家(冯国经:全国政协委员, 香港利丰集团董事局主席; 李庆言: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席; 两位中央大型企业原负责人(吴耀文: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联通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1位国内会计学院的领导、教授, 也是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高级专家(夏大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概要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经验,改革在不断深入。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任务,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正确认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有决定意义。
可以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一)公司制是实现两权分离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是当代大型经营机构普遍采用的运营方式。
国有资本管理、监管和运营的微观制度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为什么要实行“两权分离”?一个大型现代化生产经营组织涉及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极其复杂的利害关系,在市场中要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
因此,它的经营决策。
管理运营和监督控制都属高度专业化的领域。
一般而言,投资者并不就是高明的经营管理者,他们的特长是选择项目、选择业主。
因此,投资者投入资源组建公司后宁愿委托给精心选择的诚信并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经营管理者来管理。
在进行委托管理时,投资者必须在专业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成本及风险两个方面进行权衡。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采取法律、合同和酌情处置权等形式,既使经营管理者充分发挥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又要构建投资者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机制。
这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质和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现代公司制度与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相比至少有四个优点:1、公司是迅速聚集社会资本、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辐射作用最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2、公司可以引入包括非国有的多家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公司将目标集中于经济效益;3、公司提供了投资者有效监督的体制框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投资者权益;4、公司制度可以使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各自发挥所长,实现动态最佳组合,有可能创造良好业绩和“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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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2012年09月21日09:34 来源:《企业家信息》 2012年07期 作者:施卓南 字号创打印纠错分享推 【内容提要】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
我国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 其影响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 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在分析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公司法是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 业制度,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用来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 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充分注意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
作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公司法的制定明确了公司形式的选择,加大了对公司自治实 质的立法确定,同时加大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约,并且建立健全了资本信用制度,体现 了创新与谨慎并重,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 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从企业制度演 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 种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 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形式为核心的产权明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 六个字。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具有现代企业 制度基本特征的“十六字”总体要求。
1. 产权清晰荐浏览量133从各国的市场1993年颁布所谓产权明晰是指企业出资者与企业自身二者的法人财产权要彻底分开,企业要真正成为拥有独立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要求产权明晰,是因为现代企业是出资者与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复杂的企业形式。
这就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明确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明确出资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各自享有哪些财产权利,承担哪些财产义务。
只有将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尤其是要将国家作为出资者、所有者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才符合产权明晰的要求。
2.权责明确所谓权责明确是指要明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权利即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责任即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
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
3.政企分开所谓政企分开是指企业不依附于作为出资者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任何类型和级别的行政机构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企业都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经营单位。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
同时应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
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
4.管理科学所谓管理科学就是指企业内部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要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要做到“管理科学”,当然要学习、创造,弓I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包括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
对于管理是否科学,虽然可以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来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作出评判。
概括上述特征的基本内涵有助于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制度以及企业的科学组织制度。
只有逐步建立与完备这些制度,才能形成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
因此,充分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社会最为发达的企业体制,它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体现在如下七个方面:一是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在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的基础上进行产权登记,以确定企业法人的财产权。
二是新的国有产权经营制度,即政府结合机构改革授权或明确国有产权运营机构。
三是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即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完善以公司为典型的财产组织形式。
四是新型的企业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即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领导管理体制,使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五是通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是新型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即改变原来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人界限分明的状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多重分配方案,企业自主决定与内部经营相关事项。
七是新型的政企关系,即改变以往企业同政府的隶属关系,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用法律规制市场竞争,逐步改革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
三、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通过前文对公司法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分析,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呈现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公司法亦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一)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由公司法所调整并确认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财产结构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是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又一种新型企业形式。
然而公司法只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不调整其他类型的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正好分别适应了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在公司形式方面的选择需要。
因此,我国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调整范围,既反映了我国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也顺应了我国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
从社会经济实践来看,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普遍、最重要、最为典型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二)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开创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纪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基本上以实现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企业经营方式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向前推进。
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为企业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仍相去甚远。
因此,我国的企业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解决如组织制度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明晰,管理制度不科学等深层次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国之所以颁布公司法,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改革新途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因此,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适应了我国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而且开创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纪元,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由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进入了企业制度创新的法制化时代。
(三)公司法为明确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权责关系提供了可能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大量的资金和物质财富是由国家掌握的。
国家将其掌握的资金和财富投入到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去,然后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这就产生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
这个问题若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将公司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产权关系上自负盈亏的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法为明确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权责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四)公司法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中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来实现的,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保证市场有序地动作,而不应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
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时代,倘若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就没有办法形成竞争,终将与世界脱轨。
在公司法制定和实施的这18年里,国家逐步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赋予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使企业摆脱了国家政权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真正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五)公司法为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克服我国现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重点是对企业机构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制度等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对公司的财产制度、责任制度、设立制度、资本制度、组织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变更制度、终止制度及其清算制度都作了明确的界定,为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